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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证是由私证演变而来的,它起源于古罗马,发展于十九世纪初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有近两千年的历史。现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法律制度。本文旨在对公证制度的价值与功能进行阐释,以此发现公证制度肩负着预防性使命与法律服务的双重职责,而确立公证制度基本价值体系显然成为我国公证制度改革必须解决的首要任务。
【关键词】公证制度的界定 价值与功能
中国人视法为维护道德之器,西方人则主张法律至上。中国人致力于“无诉”来维护社会的安定,西方人则以“好诉”来争得权利。以下我们将对公证制度的基本概况、价值和功能作以阐释。
1.公证制度的基本概况。
1.1 公证的涵义。公证一词来源于拉丁语nota这个词,其意是指古罗马的“书记”们用来迅速抄录文书的一种速记符号。后来,公正被用来表达为国家或为社会公认的证明活动。在我国,公证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的证明活动。公证是在公民或法人的权益尚未受到损害的时候,通过证明的方法来预防权益遭受损害。公证机关对引起民事权益发生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给予证明,证明它是真实、合法的。
1.2 公证制度的历史演进。公证制度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当时出现一种由奴隶主授权,专为主人处理法律事务的奴隶“诺达里”。后来,则发展为一种专业的法律代书人——“达伦比”,他们以自己专有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书写契约、遗嘱等法律文书,还在必要时在法律文书上签字作证,然后向国家索取酬金。这便是现代公证的起源。到了欧洲的封建社会,宗教公证制度逐步被皇室与诸侯公证制度替代,尤其在法国,国家专门设立了公证处作为公证的专门机构,随之也就逐步确立了公证人的社会地位,公证人也成為了国家的公职人员,公证人的职权范围逐渐扩大。在法国,率先颁布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系统而完整的公证法规《法国公证人法》,1804年拿破仑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对公证制度也有了相应的规定。此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如意大利、德国、英国、比利时和日本等国家也相继采用了公证制度,先后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并颁布了公证法。
在我国,公证制度是从古代的四证制度演化而来的,作为私证的“见证人”、“中人”、“保人”制度在我国流传久远。早在民国时期的国民党政府鉴于各国推行公证制度、减少诉讼,于1920年在东省特区法院推行公证,于1935年7月由司法院公布《公证暂行规则四十七条》,到1943年初制定《公证法》。新中国成立之初,在长春、沈阳、上海先行设立了公证组织。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县级人民法院和中央及大行政区直辖市人民法院管辖,公证及其他法令所定非诉时间”。这就成了我国建国之初建立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2.公证制度的价值体系。公证制度是一种让申请人以较小的代价赢得一种国家意义上的证明。这种证明使得个体本身的信用得以创设或增强,这正是公证制度最为核心的价值。
首先,公证的产生源于信用的需要。公证是基于人们在交往中自我保护的需要,人们基于信用而交往,公正恰好满足了人们对信用的向往。其次,公证本质与信用存在契合。公证是国家权力及其所承载的国家至高信誉和公共权威在证明活动中的体现。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的最大价值就在于“信用”二字,公信力是公证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再次,公证担任着社会信用管理的角色。公证制度在全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通行,公证书的法律证明力的其它小吏受全世界司法、经济界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普遍认可。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启动的20余年里,公证实际上已经担起了社会信用管理的角色。
3.公证制度的功能。
3.1 公证制度的现实作用。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1.1 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保障交易安全。在日益复杂的经济交易中,利用公证法律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确保合作各方相互信任、降低风险、提高效率,无疑是便捷而有效的。将公证法律服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机制纳入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可以确保交易安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1.2 有利于增进人们对公证的信任和期待,定纷止息,调整社会关系。公证制度是国家“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公证机构代表国家居中对各方当事人的争执予以公证协调,其目的以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公证制度有助于防止交易风险,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促进经济活动依法有序运行。公证制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并能够对社会产生公信力。国家、社会、个人都需要用它止息纷争,以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繁荣。
3.1.3 有利于抑制和预防矛盾。公证制度属于非诉讼领域,在民商活动中对法律行为和事实经过公证程序,加以监督和规范。对于过错或违法当事人具有警示作用,促使其主动改正或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究。对于潜在的不规范或背离法律要求的,可以提醒或促使他们依照法律加以调整或修改。对于守法者能起到行为的预期效果,化解各种利益纠纷和冲突。对不熟悉法律的当事人起到学习宣传或启示的作用。
3.1.4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公证、调解、仲裁、诉讼、执行形成了我国民事程序法一完整的系统。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法治系统,在民事程序中达到完美的结合。他们之间相互配合,相辅相成,相互依托,协调发展。总之,市场经济和公证制度之间呈现出良性互动系,为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发挥着巨大的效能。
3.2 公证制度中国家干预功能的加强。在我国,公证制度在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秩序中发挥的作用还非常有限,公证制度的国家干预功能还需有待加强。
3.2.1 预防纠纷功能的强化。公证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处在防范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前沿。通过公证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的审查监督,进一步降低经公证的行为、实事和文书的纠纷发生率,使公证成为预防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3.2.2 监管经济、民事活动功能的履行。公证监管可以实现国家对经济、民事活动的间接干预,确保各类经济民事主体保持诚信,各种经济民事活动真实、合法、公平、公正,避免和减少风险,并为解决各类纠纷提供具有国家公信力的证据。
3.2.3 降低政府管理成本、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功能的发挥。公证机关通过办理与不动产、公司、知识产权、婚姻财产约定等相关的公证事项,承担起对有关合同、协议、章程的审查义务和代办登记等相关业务,能有效地促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4.结语。公证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强调中立性、客观性和均衡性,侧重的是保护公共利益,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应该符合程序、正义、自由、效益这一法律的基本价值标准。而建立一个符合程序、正义、自由和效益要求的公证制度,应当成为我国公证制度改革与完善的价值选择与追求。
参考文献
1 张文章.《公证制度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6
2 陈光中.《公证与律师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0
3 杨荣元.《论公证制度的价值与功能》.《中国司法》.2005.3
4 陈宏榕.《公证制度的若干问题的探讨》.《法与思考》.2003.5
5 裴晓光.《建立必须公证制度:作用、目标、领域》.《求索》.2004.2
【关键词】公证制度的界定 价值与功能
中国人视法为维护道德之器,西方人则主张法律至上。中国人致力于“无诉”来维护社会的安定,西方人则以“好诉”来争得权利。以下我们将对公证制度的基本概况、价值和功能作以阐释。
1.公证制度的基本概况。
1.1 公证的涵义。公证一词来源于拉丁语nota这个词,其意是指古罗马的“书记”们用来迅速抄录文书的一种速记符号。后来,公正被用来表达为国家或为社会公认的证明活动。在我国,公证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的证明活动。公证是在公民或法人的权益尚未受到损害的时候,通过证明的方法来预防权益遭受损害。公证机关对引起民事权益发生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给予证明,证明它是真实、合法的。
1.2 公证制度的历史演进。公证制度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当时出现一种由奴隶主授权,专为主人处理法律事务的奴隶“诺达里”。后来,则发展为一种专业的法律代书人——“达伦比”,他们以自己专有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书写契约、遗嘱等法律文书,还在必要时在法律文书上签字作证,然后向国家索取酬金。这便是现代公证的起源。到了欧洲的封建社会,宗教公证制度逐步被皇室与诸侯公证制度替代,尤其在法国,国家专门设立了公证处作为公证的专门机构,随之也就逐步确立了公证人的社会地位,公证人也成為了国家的公职人员,公证人的职权范围逐渐扩大。在法国,率先颁布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系统而完整的公证法规《法国公证人法》,1804年拿破仑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对公证制度也有了相应的规定。此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如意大利、德国、英国、比利时和日本等国家也相继采用了公证制度,先后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并颁布了公证法。
在我国,公证制度是从古代的四证制度演化而来的,作为私证的“见证人”、“中人”、“保人”制度在我国流传久远。早在民国时期的国民党政府鉴于各国推行公证制度、减少诉讼,于1920年在东省特区法院推行公证,于1935年7月由司法院公布《公证暂行规则四十七条》,到1943年初制定《公证法》。新中国成立之初,在长春、沈阳、上海先行设立了公证组织。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县级人民法院和中央及大行政区直辖市人民法院管辖,公证及其他法令所定非诉时间”。这就成了我国建国之初建立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2.公证制度的价值体系。公证制度是一种让申请人以较小的代价赢得一种国家意义上的证明。这种证明使得个体本身的信用得以创设或增强,这正是公证制度最为核心的价值。
首先,公证的产生源于信用的需要。公证是基于人们在交往中自我保护的需要,人们基于信用而交往,公正恰好满足了人们对信用的向往。其次,公证本质与信用存在契合。公证是国家权力及其所承载的国家至高信誉和公共权威在证明活动中的体现。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的最大价值就在于“信用”二字,公信力是公证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再次,公证担任着社会信用管理的角色。公证制度在全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通行,公证书的法律证明力的其它小吏受全世界司法、经济界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普遍认可。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启动的20余年里,公证实际上已经担起了社会信用管理的角色。
3.公证制度的功能。
3.1 公证制度的现实作用。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1.1 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保障交易安全。在日益复杂的经济交易中,利用公证法律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确保合作各方相互信任、降低风险、提高效率,无疑是便捷而有效的。将公证法律服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机制纳入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可以确保交易安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1.2 有利于增进人们对公证的信任和期待,定纷止息,调整社会关系。公证制度是国家“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公证机构代表国家居中对各方当事人的争执予以公证协调,其目的以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公证制度有助于防止交易风险,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促进经济活动依法有序运行。公证制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并能够对社会产生公信力。国家、社会、个人都需要用它止息纷争,以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繁荣。
3.1.3 有利于抑制和预防矛盾。公证制度属于非诉讼领域,在民商活动中对法律行为和事实经过公证程序,加以监督和规范。对于过错或违法当事人具有警示作用,促使其主动改正或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究。对于潜在的不规范或背离法律要求的,可以提醒或促使他们依照法律加以调整或修改。对于守法者能起到行为的预期效果,化解各种利益纠纷和冲突。对不熟悉法律的当事人起到学习宣传或启示的作用。
3.1.4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公证、调解、仲裁、诉讼、执行形成了我国民事程序法一完整的系统。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法治系统,在民事程序中达到完美的结合。他们之间相互配合,相辅相成,相互依托,协调发展。总之,市场经济和公证制度之间呈现出良性互动系,为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发挥着巨大的效能。
3.2 公证制度中国家干预功能的加强。在我国,公证制度在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秩序中发挥的作用还非常有限,公证制度的国家干预功能还需有待加强。
3.2.1 预防纠纷功能的强化。公证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处在防范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前沿。通过公证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的审查监督,进一步降低经公证的行为、实事和文书的纠纷发生率,使公证成为预防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3.2.2 监管经济、民事活动功能的履行。公证监管可以实现国家对经济、民事活动的间接干预,确保各类经济民事主体保持诚信,各种经济民事活动真实、合法、公平、公正,避免和减少风险,并为解决各类纠纷提供具有国家公信力的证据。
3.2.3 降低政府管理成本、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功能的发挥。公证机关通过办理与不动产、公司、知识产权、婚姻财产约定等相关的公证事项,承担起对有关合同、协议、章程的审查义务和代办登记等相关业务,能有效地促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4.结语。公证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强调中立性、客观性和均衡性,侧重的是保护公共利益,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应该符合程序、正义、自由、效益这一法律的基本价值标准。而建立一个符合程序、正义、自由和效益要求的公证制度,应当成为我国公证制度改革与完善的价值选择与追求。
参考文献
1 张文章.《公证制度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6
2 陈光中.《公证与律师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0
3 杨荣元.《论公证制度的价值与功能》.《中国司法》.2005.3
4 陈宏榕.《公证制度的若干问题的探讨》.《法与思考》.2003.5
5 裴晓光.《建立必须公证制度:作用、目标、领域》.《求索》.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