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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平顺的自杀是否源自腐败?这当然要等待“有关部门”的“调查”和法律程序的确认。据报道,天津市委书记张高丽6月8日下午在市领导干部会议上通报事件,称宋平顺因经济问题在接受中纪委调查期间自杀身亡。张高丽说,目前掌握宋平顺的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利用职权为港商谋取利益;二是包养情妇,并生有一子。张高丽称,宋平顺自杀完全是他个人行为。那么,至少该事件通报中的提法已表明,相关的传言并非空穴来风。作为一名曾长期执掌国家机器的高级官员,在接受调查之初就选择自杀,这起码证明他对法律秩序的公正性和自身行为的正当性都已经丧失信心。
对于自杀者而言,濒临死亡的瞬间是残酷的,对生的恐惧和对死的恐惧同时向他袭来,他以决绝的行为将自己置于无可选择的境地。针对绝望中的个体,这无论如何都是一场悲剧。对死的恐惧人人皆有,但自杀者却往往已生活在对生的恐惧当中。生之美好,需要正直、诚实、有爱的心方能完整地体会;那些背叛生之价值的生命,因为不相信,所以看不见,他们的心中长久忍受着的唯有生之黑暗。譬如那些持枪行凶逃亡,被围捕时饮弹自尽的嫌犯,他们不相信生之恐惧可以被良心的安宁所化解,那源自内在的恐惧会使一个人痛感生不如死。又譬如“利用职权”、“包养情妇”,都不能痛痛快快走到阳光下,而只能包裹在黑暗里。生之恐惧还意味着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躲在团体的面具背后开脱自我,或者借助权力的幻象来排遣焦虑,都是无用的。有些自杀者在临终前对这一点往往已有些模糊的意识,自杀往往只是“心死”在身体层面的最后的完结,而“心死”可能已经发生多年了。
在心理学的专业分析中,“罪恶感”和“羞愧感”的概念是不同的,前者充斥内心,但只是对“心死”的替代,在心的退场后,它与罪恶一道,构成了腐败官员的全部精神生活。6月8日,天津多个官方网站在显著位置刊出《中共天津市委常委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决定要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绝不利用职权谋取任何私利,绝不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任何好处”。当一个腐败官员以“谋取私利”的态度对待公共事务,他将对公众的日常生活构成威胁;倘若他还承担着开动国家机器的职责,那么他甚至将对公众的宪法权利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是一种罪恶,因为只有良心已死的人才可能有足够的力量和粗暴,去背负众多无辜者的痛苦。只要“职权”可以被任意“利用”,无权者的无辜受苦就几乎是必然的,而无权者的生之恐怖又必然会转化为权势者的生之恐惧。于是腐败官员的内心载满了这种生之恐惧的具体形式:罪恶感。由于“心死”已经发生,罪恶感不再遭遇良心的指引,而只是臣服于来自历史和现实的教训:循规蹈矩的压抑与克制,从来就没能有效地阻止过他们的罪恶。机械的压抑和克制使他们的行为更僵硬、更失去人性。在罪恶感当中,腐败官员会将其所有罪恶归咎于社会历史,归咎于上级、环境等等,他感到自己是作为受害者和牺牲品而存在的,这将会掩盖他自己良心已死的悲剧。
羞愧感是一个内心健康的人所具有的体验。18世纪英国诗人爱德华·扬说过:“我们生下来的时候是原装,死的时候是翻版。”反其意而用,则任何一件可憎的“翻版”在人之初的那一刻都曾经是珍贵的“原装”。在童年时代,健康的儿童就自然而然地相信,做得更好本身就是令自己喜悦的自我成长,而不是规避长辈惩罚和换取权威奖赏的手段。阿尔诺·格鲁恩在《同情心的丧失》中说:“一个人之所以痛苦是因为他伤害了另一个人,他的痛苦导致有责任心的行为。”其实他的痛苦还应该包括为自我成长的中止和倒退而感到遗憾。这才是真实的羞愧感。它是孔子《论语》中所说的“有耻且格”,它来自于內在世界,并信任和珍重自己和他人的内在世界。耳顺之年的腐败官员,曾经经历过一个奉行严厉社会控制的年代,一个不鼓励甚至不承认内在世界的年代,他们已习惯于接受外部世界的规训,在外部世界陷入混乱之际,规避惩罚和换取奖赏的欲望,取代和杀害了良心。
与罪恶感不同,羞愧感提醒人去体认真实的自己,了解人性固有的幽暗,在具体的情境中倾听良心的召唤,以人性化的方式对待自己和别人。对于在人生的早期缺乏此类经验的官员而言,这种坚持是美好的,也是艰难的。但是放弃人性所致的“心死”的痛苦,以及随之而来的身死的恐怖,难道不更值得警惕吗?
编辑:卢劲杉
对于自杀者而言,濒临死亡的瞬间是残酷的,对生的恐惧和对死的恐惧同时向他袭来,他以决绝的行为将自己置于无可选择的境地。针对绝望中的个体,这无论如何都是一场悲剧。对死的恐惧人人皆有,但自杀者却往往已生活在对生的恐惧当中。生之美好,需要正直、诚实、有爱的心方能完整地体会;那些背叛生之价值的生命,因为不相信,所以看不见,他们的心中长久忍受着的唯有生之黑暗。譬如那些持枪行凶逃亡,被围捕时饮弹自尽的嫌犯,他们不相信生之恐惧可以被良心的安宁所化解,那源自内在的恐惧会使一个人痛感生不如死。又譬如“利用职权”、“包养情妇”,都不能痛痛快快走到阳光下,而只能包裹在黑暗里。生之恐惧还意味着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躲在团体的面具背后开脱自我,或者借助权力的幻象来排遣焦虑,都是无用的。有些自杀者在临终前对这一点往往已有些模糊的意识,自杀往往只是“心死”在身体层面的最后的完结,而“心死”可能已经发生多年了。
在心理学的专业分析中,“罪恶感”和“羞愧感”的概念是不同的,前者充斥内心,但只是对“心死”的替代,在心的退场后,它与罪恶一道,构成了腐败官员的全部精神生活。6月8日,天津多个官方网站在显著位置刊出《中共天津市委常委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决定要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绝不利用职权谋取任何私利,绝不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任何好处”。当一个腐败官员以“谋取私利”的态度对待公共事务,他将对公众的日常生活构成威胁;倘若他还承担着开动国家机器的职责,那么他甚至将对公众的宪法权利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是一种罪恶,因为只有良心已死的人才可能有足够的力量和粗暴,去背负众多无辜者的痛苦。只要“职权”可以被任意“利用”,无权者的无辜受苦就几乎是必然的,而无权者的生之恐怖又必然会转化为权势者的生之恐惧。于是腐败官员的内心载满了这种生之恐惧的具体形式:罪恶感。由于“心死”已经发生,罪恶感不再遭遇良心的指引,而只是臣服于来自历史和现实的教训:循规蹈矩的压抑与克制,从来就没能有效地阻止过他们的罪恶。机械的压抑和克制使他们的行为更僵硬、更失去人性。在罪恶感当中,腐败官员会将其所有罪恶归咎于社会历史,归咎于上级、环境等等,他感到自己是作为受害者和牺牲品而存在的,这将会掩盖他自己良心已死的悲剧。
羞愧感是一个内心健康的人所具有的体验。18世纪英国诗人爱德华·扬说过:“我们生下来的时候是原装,死的时候是翻版。”反其意而用,则任何一件可憎的“翻版”在人之初的那一刻都曾经是珍贵的“原装”。在童年时代,健康的儿童就自然而然地相信,做得更好本身就是令自己喜悦的自我成长,而不是规避长辈惩罚和换取权威奖赏的手段。阿尔诺·格鲁恩在《同情心的丧失》中说:“一个人之所以痛苦是因为他伤害了另一个人,他的痛苦导致有责任心的行为。”其实他的痛苦还应该包括为自我成长的中止和倒退而感到遗憾。这才是真实的羞愧感。它是孔子《论语》中所说的“有耻且格”,它来自于內在世界,并信任和珍重自己和他人的内在世界。耳顺之年的腐败官员,曾经经历过一个奉行严厉社会控制的年代,一个不鼓励甚至不承认内在世界的年代,他们已习惯于接受外部世界的规训,在外部世界陷入混乱之际,规避惩罚和换取奖赏的欲望,取代和杀害了良心。
与罪恶感不同,羞愧感提醒人去体认真实的自己,了解人性固有的幽暗,在具体的情境中倾听良心的召唤,以人性化的方式对待自己和别人。对于在人生的早期缺乏此类经验的官员而言,这种坚持是美好的,也是艰难的。但是放弃人性所致的“心死”的痛苦,以及随之而来的身死的恐怖,难道不更值得警惕吗?
编辑:卢劲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