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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温舒之言缓刑,不如郑昌之言定律也。宣帝下宽大之诏,而言刑者益淆,上有以召之也。律令繁,而狱吏得所缘饰以文其滥,虽天子日清问之,而民固受罔以死。律之设也多门,于彼于此而皆可坐,意为重轻,贿为出入,坚执其一说而固不可夺。于是吏与有司争法,有司与廷尉争法,廷尉与天子争法,辨莫能折,威莫能制也。巧而强者持之,天子虽明,廷尉虽慎,卒无以胜一狱吏之奸,而脱无辜于阱。即令遣使岁省而钦恤之,抑惟大凶巨猾因缘请属以逃于法,于贫弱之冤民亡益也。唯如郑昌之说,斩然定律而不可移,则一人制之于上,而酷与贿之弊绝于四海,此昌之说所以为万世祥刑之经也。
夫法之立也有限,而人之犯也无方。以有限之法,尽无方之慝,是诚有所不能该矣。于是而律外有例,例外有奏准之令,皆求以尽无方之慝,而胜天下之残。于是律之旁出也日增,而犹患其未备。夫先王以有限之法治无方之罪者,岂不审于此哉?以为国之蠹、民之贼、风俗之蜚蜮,去其甚者,如此律焉足矣,即是可以已天下之乱矣。若意外无方之慝,世不恒有,苟不比于律,亦可姑俟其恶之已稔而后诛,固不忍取同生并育之民,逆亿揣度,刻画其不轨而豫谋操蹙也。律简则刑清,刑清则罪允,罪允则民知畏忌,如是焉足矣。
(卷四《宣帝》)
路温舒建议放宽刑罚,不如郑昌建议删定律令高明。汉宣帝颁布宽大处置的诏令,于是谈论刑罚的人日益淆杂,这是皇帝自己招致的问题。律令繁杂,则掌管讼案、刑狱的官吏可以轻而易举地文饰其滥用刑罚的行为,即使天子每日清查核问,百姓也难免蒙冤而死。律令的制定不统一,政出多门,此法与彼法皆可适用,私情可以影响刑罚的轻重,贿赂可以使刑罚有所出入,掌管刑狱的官吏如果坚持使用法令中的一种,谁也没办法使他改变判决。于是掌管刑狱的官吏与有关部门争法,有关部门与廷尉争法,廷尉与皇帝争法,论辩不能使他们停止争执,威权也不能制服他们。机巧且强横的小吏如果钻法律的空子,那么即使皇帝贤明、廷尉审慎,也终究无法战胜一个狱吏的奸邪,而使无辜的百姓脱离牢狱之灾。即使朝廷每年都派使臣到各地省视,安抚百姓,也只能使大奸巨猾之辈千方百计地逃脱法律惩处,而对贫弱的冤民是没有什么好处的。只有像郑昌所说的那样,断然删定律令而从此不可轻易更改,则皇帝一人在上掌管,而残酷与贿赂的弊病就在天下绝迹了,这就是后代万世为什么把郑昌的主张当成善用刑罚准则的原因。
法律的設立是有限的,而人们犯法的情形是各种各样的。以有限的法律,去应付无穷的奸邪,这确实有不完备之处,无法包容一切。于是在律法之外,又有判例,判例之外又有奏准施行的令,都是想以此囊括无穷的奸邪情形,从而制伏残害天下的恶徒。于是法律的旁支与日俱增,却仍然担忧其不完备。先王用有限的法律惩治无穷的罪行时,难道没有考虑到这一问题吗?只要把危害国家的蠹虫、残害人民的奸贼、败坏风俗的害虫,去掉其最严重的,这样法律就足够了,完全可以消弭天下之乱了。至于意料之外、无法穷尽的奸邪行为,世上不常有,即使不列入法律,也可以等这些罪恶发展得比较显著时再予以严厉惩处。先王本来就不忍心将同生同长的百姓作为对象,凭借主观的想象和揣度,推测其不轨行为,而预先设计好应付的措施。法律简明则刑罚清晰,刑罚清晰则定罪公允,定罪公允则百姓知道敬畏、忌讳,如此就足够了。
夫法之立也有限,而人之犯也无方。以有限之法,尽无方之慝,是诚有所不能该矣。于是而律外有例,例外有奏准之令,皆求以尽无方之慝,而胜天下之残。于是律之旁出也日增,而犹患其未备。夫先王以有限之法治无方之罪者,岂不审于此哉?以为国之蠹、民之贼、风俗之蜚蜮,去其甚者,如此律焉足矣,即是可以已天下之乱矣。若意外无方之慝,世不恒有,苟不比于律,亦可姑俟其恶之已稔而后诛,固不忍取同生并育之民,逆亿揣度,刻画其不轨而豫谋操蹙也。律简则刑清,刑清则罪允,罪允则民知畏忌,如是焉足矣。
(卷四《宣帝》)
路温舒建议放宽刑罚,不如郑昌建议删定律令高明。汉宣帝颁布宽大处置的诏令,于是谈论刑罚的人日益淆杂,这是皇帝自己招致的问题。律令繁杂,则掌管讼案、刑狱的官吏可以轻而易举地文饰其滥用刑罚的行为,即使天子每日清查核问,百姓也难免蒙冤而死。律令的制定不统一,政出多门,此法与彼法皆可适用,私情可以影响刑罚的轻重,贿赂可以使刑罚有所出入,掌管刑狱的官吏如果坚持使用法令中的一种,谁也没办法使他改变判决。于是掌管刑狱的官吏与有关部门争法,有关部门与廷尉争法,廷尉与皇帝争法,论辩不能使他们停止争执,威权也不能制服他们。机巧且强横的小吏如果钻法律的空子,那么即使皇帝贤明、廷尉审慎,也终究无法战胜一个狱吏的奸邪,而使无辜的百姓脱离牢狱之灾。即使朝廷每年都派使臣到各地省视,安抚百姓,也只能使大奸巨猾之辈千方百计地逃脱法律惩处,而对贫弱的冤民是没有什么好处的。只有像郑昌所说的那样,断然删定律令而从此不可轻易更改,则皇帝一人在上掌管,而残酷与贿赂的弊病就在天下绝迹了,这就是后代万世为什么把郑昌的主张当成善用刑罚准则的原因。
法律的設立是有限的,而人们犯法的情形是各种各样的。以有限的法律,去应付无穷的奸邪,这确实有不完备之处,无法包容一切。于是在律法之外,又有判例,判例之外又有奏准施行的令,都是想以此囊括无穷的奸邪情形,从而制伏残害天下的恶徒。于是法律的旁支与日俱增,却仍然担忧其不完备。先王用有限的法律惩治无穷的罪行时,难道没有考虑到这一问题吗?只要把危害国家的蠹虫、残害人民的奸贼、败坏风俗的害虫,去掉其最严重的,这样法律就足够了,完全可以消弭天下之乱了。至于意料之外、无法穷尽的奸邪行为,世上不常有,即使不列入法律,也可以等这些罪恶发展得比较显著时再予以严厉惩处。先王本来就不忍心将同生同长的百姓作为对象,凭借主观的想象和揣度,推测其不轨行为,而预先设计好应付的措施。法律简明则刑罚清晰,刑罚清晰则定罪公允,定罪公允则百姓知道敬畏、忌讳,如此就足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