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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暴力手段的含义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暴力或暴力行为是现代社会生活中常见现象之一。如家庭暴力、暴力抢夺、暴力损害、舆论暴力等。暴力,从字面上讲,暴是凶恶,残酷;力是使肌肉产生物理作用。刑法上的暴力手段指行为人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非法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力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段。此时的暴力如捆绑、拳击、脚踢、刀刺等是一种犯罪手段或部分犯罪行为本身,是犯罪人施加于犯罪对象的一种有形的、强制性的物理力,这种行为手段在客观上会引起印痕、变形、破裂、青肿、流血、骨折等有形的物理性后果。因而暴力是一种强制力量,此种损伤属于物理性强制力,这种强制力足以使一般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起到使之不敢反抗,这种方式可以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破坏他人身体组织完整性、器官功能、直至剥夺他人生命权利。刑法中的暴力可针对人,亦可针对物,但仅危及财产损失的危害公共安全及故意毁坏财物之类行为非刑法中的暴力。在客观上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应受刑罚惩罚的暴力才是刑法中的暴力。由此可知刑法中的暴力手段是当场实施的,而非潜在的,并通过有形的物理强制力表现出来的行为方式,而罚跪、雨淋、暴晒、有病不给治疗、长时间不让休息、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体罚、虐待行为不是暴力手段,因为精神上的摧残、语言上的咒骂或仅有人身自由的限制等不具有直接性和攻击性。
二、暴力手段的特征
暴力手段所首先具有法律特征。此外,根据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犯罪是行为人主观心理支配下的一种行为,暴力是一种犯罪手段,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前者属于后者范畴,但不等于后者,后者外延大于前者。因此,刑法中的暴力又同时具备客观特征和主观特征。
(一)法律特征
暴力在刑法上的法律意义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明文规定的部分犯罪必要或选择构成要件之一。刑法上的暴力与犯罪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不同。犯罪学所指的暴力犯罪是直接使用暴力的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等,以及利用某种间接暴力方式实施爆炸罪、放火罪等。我国刑法中的暴力手段,则是从刑法的规定出发,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加以分析和确认,这种暴力手段在刑法上可以称之为"法定"手段,可以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也可以是法律隐含规定的,无论是哪种情况下,暴力手段都具有如下特征:暴力犯罪具有如下特征:①加害的当场性,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的手段行为是能够当场实现的,而不是在以后的某个地点将暴力内容实现。②威胁的现实性。暴力犯罪所实施的胁迫其内容是真实的,能够使受害人心理上、精神上造成恐惧。当然现实性也只能从防卫人或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如有人持假枪威胁进行抢劫,只要防卫人认识到威胁是现实的就足够了。③行为的作为性。暴力犯罪通常表现为身体的积极行为。④情境的紧迫性。它不同于其它以徐行的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暴力犯罪中行为人所实施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紧密相联,不容受害人有过多的机会进行反抗
(二)客观特征
暴力手段的外在表现,即行为人侵害他人权利故意非法使用的强制力量或武力,是一种的客观行为。暴力手段在法学界解释为: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时,所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段。可见,暴力手段有其自身独特的特征。
(三)主观特征
刑法犯罪中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时都是具有明确的目的,故主观心态是故意的,所谓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暴力手段会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暴力犯罪中实施的暴力手段是一种故意行为,或者是追求被害人伤害、死亡的结果发生,或者是放任被害人伤害、死亡结果的发生。刑法中的暴力在相当部分犯罪中,是以犯罪手段身份而存在的,具有现实性、残忍性,与犯罪目的之间是一种手段和目的关系。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以便实现其犯罪目,并不是损害、剥夺被害人的健康、生命,即暴力手段是某种犯罪手段的实施方式。
三、暴力手段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在刑法条文中,除暴力手段外,胁迫及其他方法也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行为方式,并常与暴力规定为犯罪的选择手段,在理解暴力手段的含义、特征及其种类的同时,进一步剖析胁迫行为和其他手段对于正确区分暴力手段与胁迫、其他手段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刑法中的暴力与胁迫的区别
其一,发生的时间不同。暴力手段的实施具有现实性,即暴力行为具实然性、当场性,暴力意味着对他人的身体已经施以强力,是客观存在的,暴力手段的表现具有现实损害性,而非潜在的或将要实施的;而胁迫具有未然性,即不具有现实性,是行为人以将要对其实施暴力来恐吓被害人,使被害人服从行为人的意志,倘若胁迫不成,行为人将有进一步实施暴力行为的可能性,但仅是潜在的、将来实施的暴力;
其二,内容不同。暴力的行为表现为强制力或武力,即是一种有形力,暴力手段的对象包括人和物,一般是被害人本人,但也可以被害人的亲属;而胁迫预示的加害内容不局限于强制力或武力,也可以是言辞内容,其既可以是毁坏财物、破坏名誉等非暴力的举动或言词,也可以是暴力行为;其三,程度不同。暴力手段的社会危害性和程度要重些,如抢劫罪中行为人实施暴力手段的上限最高可达到故意杀人的程度,暴力手段的下限须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的意思自由的程度;而胁迫无论使用什么方式只要是能达到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的程度即可。
(二)刑法中的暴力手段与其他手段的关系
暴力手段与其他手段的区别:其一,性质不同。暴力手段针对人体和物的有形物理力,这种物理力直接危及人身健康直至生命安全,是行为人与被害人面对面,当场对被害人实施的侵犯方式;而其他方法可以是直接打击、伤害人的身体,也可以是非直接的方式,还可以是对人身危害并不明显的方式,行为人可以是在实施暴力手段和胁迫行为之后采取的犯罪方式,也可以是行为人直接实施的,对方处于不知的状态;其二,行为对象不同,暴力手段针对的对象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物。行为人对被害人人身实施的暴力行为就是所谓的直接暴力,行为人间接地对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行为客体之所有物实施的暴力行为就是所谓的间接暴力;而其他手段实施的对象不能是财产,只能是人身。这也就是其他手段与暴力手段的重要区别之一;
其三,表现形式不同,打击激烈性。暴力手段表现为拳打脚踢、捆绑、掐脖子、堵嘴巴、刀砍等致使人的机体受到损害和破坏,从而引起肉体上的疼痛、伤残、甚至死亡,这种打击具有激烈性,其行为方式既有赤手空拳,也有借助于器械;其他手段的形式则多样化,可以徒手实施,也可以物行使,如施行催眠术、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方式。只要足以抑制对方反抗,达到其犯罪目的即可。总之,除暴力、胁迫之外的行为方式都可称之为其他手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暴力犯罪在明显地增加,而且实施犯罪的手段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在理论上对暴力手段等暴力型犯罪进行深入的研究,对我国司法实践工作具有理论指导意义。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暴力或暴力行为是现代社会生活中常见现象之一。如家庭暴力、暴力抢夺、暴力损害、舆论暴力等。暴力,从字面上讲,暴是凶恶,残酷;力是使肌肉产生物理作用。刑法上的暴力手段指行为人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非法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力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段。此时的暴力如捆绑、拳击、脚踢、刀刺等是一种犯罪手段或部分犯罪行为本身,是犯罪人施加于犯罪对象的一种有形的、强制性的物理力,这种行为手段在客观上会引起印痕、变形、破裂、青肿、流血、骨折等有形的物理性后果。因而暴力是一种强制力量,此种损伤属于物理性强制力,这种强制力足以使一般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起到使之不敢反抗,这种方式可以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破坏他人身体组织完整性、器官功能、直至剥夺他人生命权利。刑法中的暴力可针对人,亦可针对物,但仅危及财产损失的危害公共安全及故意毁坏财物之类行为非刑法中的暴力。在客观上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应受刑罚惩罚的暴力才是刑法中的暴力。由此可知刑法中的暴力手段是当场实施的,而非潜在的,并通过有形的物理强制力表现出来的行为方式,而罚跪、雨淋、暴晒、有病不给治疗、长时间不让休息、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体罚、虐待行为不是暴力手段,因为精神上的摧残、语言上的咒骂或仅有人身自由的限制等不具有直接性和攻击性。
二、暴力手段的特征
暴力手段所首先具有法律特征。此外,根据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犯罪是行为人主观心理支配下的一种行为,暴力是一种犯罪手段,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前者属于后者范畴,但不等于后者,后者外延大于前者。因此,刑法中的暴力又同时具备客观特征和主观特征。
(一)法律特征
暴力在刑法上的法律意义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明文规定的部分犯罪必要或选择构成要件之一。刑法上的暴力与犯罪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不同。犯罪学所指的暴力犯罪是直接使用暴力的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等,以及利用某种间接暴力方式实施爆炸罪、放火罪等。我国刑法中的暴力手段,则是从刑法的规定出发,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加以分析和确认,这种暴力手段在刑法上可以称之为"法定"手段,可以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也可以是法律隐含规定的,无论是哪种情况下,暴力手段都具有如下特征:暴力犯罪具有如下特征:①加害的当场性,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的手段行为是能够当场实现的,而不是在以后的某个地点将暴力内容实现。②威胁的现实性。暴力犯罪所实施的胁迫其内容是真实的,能够使受害人心理上、精神上造成恐惧。当然现实性也只能从防卫人或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如有人持假枪威胁进行抢劫,只要防卫人认识到威胁是现实的就足够了。③行为的作为性。暴力犯罪通常表现为身体的积极行为。④情境的紧迫性。它不同于其它以徐行的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暴力犯罪中行为人所实施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紧密相联,不容受害人有过多的机会进行反抗
(二)客观特征
暴力手段的外在表现,即行为人侵害他人权利故意非法使用的强制力量或武力,是一种的客观行为。暴力手段在法学界解释为: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时,所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段。可见,暴力手段有其自身独特的特征。
(三)主观特征
刑法犯罪中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时都是具有明确的目的,故主观心态是故意的,所谓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暴力手段会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暴力犯罪中实施的暴力手段是一种故意行为,或者是追求被害人伤害、死亡的结果发生,或者是放任被害人伤害、死亡结果的发生。刑法中的暴力在相当部分犯罪中,是以犯罪手段身份而存在的,具有现实性、残忍性,与犯罪目的之间是一种手段和目的关系。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以便实现其犯罪目,并不是损害、剥夺被害人的健康、生命,即暴力手段是某种犯罪手段的实施方式。
三、暴力手段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在刑法条文中,除暴力手段外,胁迫及其他方法也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行为方式,并常与暴力规定为犯罪的选择手段,在理解暴力手段的含义、特征及其种类的同时,进一步剖析胁迫行为和其他手段对于正确区分暴力手段与胁迫、其他手段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刑法中的暴力与胁迫的区别
其一,发生的时间不同。暴力手段的实施具有现实性,即暴力行为具实然性、当场性,暴力意味着对他人的身体已经施以强力,是客观存在的,暴力手段的表现具有现实损害性,而非潜在的或将要实施的;而胁迫具有未然性,即不具有现实性,是行为人以将要对其实施暴力来恐吓被害人,使被害人服从行为人的意志,倘若胁迫不成,行为人将有进一步实施暴力行为的可能性,但仅是潜在的、将来实施的暴力;
其二,内容不同。暴力的行为表现为强制力或武力,即是一种有形力,暴力手段的对象包括人和物,一般是被害人本人,但也可以被害人的亲属;而胁迫预示的加害内容不局限于强制力或武力,也可以是言辞内容,其既可以是毁坏财物、破坏名誉等非暴力的举动或言词,也可以是暴力行为;其三,程度不同。暴力手段的社会危害性和程度要重些,如抢劫罪中行为人实施暴力手段的上限最高可达到故意杀人的程度,暴力手段的下限须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的意思自由的程度;而胁迫无论使用什么方式只要是能达到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的程度即可。
(二)刑法中的暴力手段与其他手段的关系
暴力手段与其他手段的区别:其一,性质不同。暴力手段针对人体和物的有形物理力,这种物理力直接危及人身健康直至生命安全,是行为人与被害人面对面,当场对被害人实施的侵犯方式;而其他方法可以是直接打击、伤害人的身体,也可以是非直接的方式,还可以是对人身危害并不明显的方式,行为人可以是在实施暴力手段和胁迫行为之后采取的犯罪方式,也可以是行为人直接实施的,对方处于不知的状态;其二,行为对象不同,暴力手段针对的对象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物。行为人对被害人人身实施的暴力行为就是所谓的直接暴力,行为人间接地对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行为客体之所有物实施的暴力行为就是所谓的间接暴力;而其他手段实施的对象不能是财产,只能是人身。这也就是其他手段与暴力手段的重要区别之一;
其三,表现形式不同,打击激烈性。暴力手段表现为拳打脚踢、捆绑、掐脖子、堵嘴巴、刀砍等致使人的机体受到损害和破坏,从而引起肉体上的疼痛、伤残、甚至死亡,这种打击具有激烈性,其行为方式既有赤手空拳,也有借助于器械;其他手段的形式则多样化,可以徒手实施,也可以物行使,如施行催眠术、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方式。只要足以抑制对方反抗,达到其犯罪目的即可。总之,除暴力、胁迫之外的行为方式都可称之为其他手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暴力犯罪在明显地增加,而且实施犯罪的手段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在理论上对暴力手段等暴力型犯罪进行深入的研究,对我国司法实践工作具有理论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