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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院;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它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在此之前,我国没有在相关的工作或者文件中使用“社区矫正”这个名称。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的刑罚制度中,有许多关于“社区矫正”方面的内容或表述,比如假释、缓刑、管制等。一般而言,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两种完全对应的行刑方式,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日常生活中,由国家机关或相关组织,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帮助他们矫正其犯罪心理、不正确认识、错误行为等,从而有利于他们回归到正常的生活中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换一种说法就是,“社区矫正”是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国家机关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全面整合多方面力量,对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严重的罪犯进行相关教育和改造工作。从试点工作的对象来看,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可以进行社区矫正情形的包括几种开展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但情节轻微;2.被宣告缓刑的,符合相关缓刑条件;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如需保外就医、妇女怀孕等情景;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对于1、2、4、5类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体现了法严、从紧的法制精神;对于3类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中的以人为本精神。对于那些罪行较轻或者却有悔改之意的社区矫正对象,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并且仍然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分子,适用于社区矫正,这也是社区矫正在公众中可以得到理解的原因。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严格来说是从2003年开始启动。2003年9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我国开始启动社区矫正工作,并决定北京、上海、江苏等6省、市为首批试点地区。2005年,“两院两部”联合发文,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区、市)。到2007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全国24个省(区、市)的102个地(市)展开。2009年随着《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出台,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铺开。
各试点省市通过近十年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贵州省丹寨县的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是2010年下半年才开始,工作尚处于摸索阶段。
作为人民法院,如何积极参与、配合其他机关和部门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是亟待我们思考的问题。从社区矫正的对象看,都是法院做出生效判决裁定的罪犯。也就是说,社区矫正工作源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那么,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法院应该是处于“主导”的地位。这里的“主导”是指“主要导入”的意思。
由于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刚刚起步,作为工作部门之一,人民法院应该怎样做才能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本人认为:
首先,必须在思想上明确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进行社区矫正是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现实的需要。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前,被人民法院做出的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及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和裁定、决定的罪犯,都交由住地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执行。但是由于公安机关警力不足和衔接机制的不健全,导致部分被监管对象在服刑期内处于脱管状态。这就使国家对这部分监外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不能实现,同时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所以组织一支专门的队伍来对这部分人进行监管教育是非常必要的。作为“主导”的法院应积极配合。
其次,要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并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开展工作。根据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的这一特定身份,结合社区矫正工作的特征,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依法对刑事被告人、罪犯适用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适用减刑、假释,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等。对于非法监禁的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并及时将有关法律法文书送达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并抄送罪犯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和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回访考察活动。由于受重刑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法院对假释、缓刑适用偏低。而据了解,其他国家对于假释、缓刑的适应非常普遍。据一项研究统计显示:2000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对罪犯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比例达到全部被判处刑罚者的70%以上,其中新加坡76.15%、法国72.63%、加拿大为79.76%、澳大利亚为77.48%、美国70.25%,即使是适用率比较低的俄罗斯和韩国也分别有44.48%、45.90%、达到一半以上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或者假释处理。统计资料显示:中国被判缓刑和假释的比率相对要少一些,各地使用标准差异也很大。部分法院适用缓刑的比率相对少,有些甚至基本上不适用缓刑。而假释作为缓解自由刑负面影响的一项重要刑罚变更措施,是一项很好的变更措施,应该加大这方面的考量。
现在全国已经全面实行社区矫正,今后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要彻底转变思想观念,要从减少社会对立面,节约司法成本等方面考虑,对能够适用轻缓刑罚的罪犯,大胆判处轻缓刑,交由社区进行矫正。
第三,密切与相关工作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教训,实现工作成效。社区矫正工作是由公、检、法、司及社区组织和志愿者共同协作开展,主要工作由司法局负责。作为工作部门,法院要与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密切配合,定期不定期分析社区矫正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密切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对工作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把工作做到获取更大的实效上来。加强制度管人,加大人性化管理力度,各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工作,要使协调工作和研究解决问题形成制度化、常态化。利用现代先进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进行。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和沟通方面,要体现效率、质量和有效的实施。提高办事效率,提高工作成效,加强创新思维,加大工作进展力度,有力协调和配合各组织的相互工作,积累工作经验,加强工作效率,让社区矫正工作逐渐步入正轨,最终取得实效。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它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在此之前,我国没有在相关的工作或者文件中使用“社区矫正”这个名称。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的刑罚制度中,有许多关于“社区矫正”方面的内容或表述,比如假释、缓刑、管制等。一般而言,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两种完全对应的行刑方式,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日常生活中,由国家机关或相关组织,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帮助他们矫正其犯罪心理、不正确认识、错误行为等,从而有利于他们回归到正常的生活中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换一种说法就是,“社区矫正”是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国家机关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全面整合多方面力量,对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严重的罪犯进行相关教育和改造工作。从试点工作的对象来看,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可以进行社区矫正情形的包括几种开展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但情节轻微;2.被宣告缓刑的,符合相关缓刑条件;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如需保外就医、妇女怀孕等情景;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对于1、2、4、5类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体现了法严、从紧的法制精神;对于3类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中的以人为本精神。对于那些罪行较轻或者却有悔改之意的社区矫正对象,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并且仍然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分子,适用于社区矫正,这也是社区矫正在公众中可以得到理解的原因。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严格来说是从2003年开始启动。2003年9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我国开始启动社区矫正工作,并决定北京、上海、江苏等6省、市为首批试点地区。2005年,“两院两部”联合发文,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区、市)。到2007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全国24个省(区、市)的102个地(市)展开。2009年随着《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出台,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铺开。
各试点省市通过近十年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贵州省丹寨县的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是2010年下半年才开始,工作尚处于摸索阶段。
作为人民法院,如何积极参与、配合其他机关和部门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是亟待我们思考的问题。从社区矫正的对象看,都是法院做出生效判决裁定的罪犯。也就是说,社区矫正工作源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那么,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法院应该是处于“主导”的地位。这里的“主导”是指“主要导入”的意思。
由于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刚刚起步,作为工作部门之一,人民法院应该怎样做才能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本人认为:
首先,必须在思想上明确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进行社区矫正是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现实的需要。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前,被人民法院做出的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及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和裁定、决定的罪犯,都交由住地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执行。但是由于公安机关警力不足和衔接机制的不健全,导致部分被监管对象在服刑期内处于脱管状态。这就使国家对这部分监外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不能实现,同时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所以组织一支专门的队伍来对这部分人进行监管教育是非常必要的。作为“主导”的法院应积极配合。
其次,要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并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开展工作。根据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的这一特定身份,结合社区矫正工作的特征,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依法对刑事被告人、罪犯适用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适用减刑、假释,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等。对于非法监禁的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并及时将有关法律法文书送达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并抄送罪犯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和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回访考察活动。由于受重刑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法院对假释、缓刑适用偏低。而据了解,其他国家对于假释、缓刑的适应非常普遍。据一项研究统计显示:2000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对罪犯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比例达到全部被判处刑罚者的70%以上,其中新加坡76.15%、法国72.63%、加拿大为79.76%、澳大利亚为77.48%、美国70.25%,即使是适用率比较低的俄罗斯和韩国也分别有44.48%、45.90%、达到一半以上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或者假释处理。统计资料显示:中国被判缓刑和假释的比率相对要少一些,各地使用标准差异也很大。部分法院适用缓刑的比率相对少,有些甚至基本上不适用缓刑。而假释作为缓解自由刑负面影响的一项重要刑罚变更措施,是一项很好的变更措施,应该加大这方面的考量。
现在全国已经全面实行社区矫正,今后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要彻底转变思想观念,要从减少社会对立面,节约司法成本等方面考虑,对能够适用轻缓刑罚的罪犯,大胆判处轻缓刑,交由社区进行矫正。
第三,密切与相关工作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教训,实现工作成效。社区矫正工作是由公、检、法、司及社区组织和志愿者共同协作开展,主要工作由司法局负责。作为工作部门,法院要与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密切配合,定期不定期分析社区矫正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密切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对工作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把工作做到获取更大的实效上来。加强制度管人,加大人性化管理力度,各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工作,要使协调工作和研究解决问题形成制度化、常态化。利用现代先进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进行。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和沟通方面,要体现效率、质量和有效的实施。提高办事效率,提高工作成效,加强创新思维,加大工作进展力度,有力协调和配合各组织的相互工作,积累工作经验,加强工作效率,让社区矫正工作逐渐步入正轨,最终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