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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全面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和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也是检察工作实现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贯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严格依法履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薄弱环节,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提高监督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对于全面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方城县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认真摸索诉讼监督工作规律,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的新举措,构建以看守所检察为平台的诉讼法律监督机制,规范诉讼监督行为,提高诉讼监督能力,取得了较好的监督实效。以看守所检察为平台的诉讼法律监督机制,是以看守所为平台,把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监所等部门所需的现代化设备进行有效集中、科学规划和统一使用,尽快实现网上办案、网上批捕、网上同步录音录像、网上信息监控,建立以看守所为平台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配套机制,强化流程管理,有效整合诉讼监督和检察资源。
一、远程视频提审操作程序与制度完善
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明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此次改革是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保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是推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办案质量的需要,是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的需要。这项改革强化了内部监督,促使下级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在侦查工作中转变执法理念,规范办案方式,杜绝执法随意性的发生,有利于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改革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如审查逮捕职务犯罪案件时限上的问题。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也就是说职务犯罪案件在检察机关最多只有十四日的办案期限。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侦查監督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七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侦监部门要在这短短的七天时间里,完成对全案事实、证据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审查,提出是否逮捕的意见,还要为领导决策预留时间,时间原本已很紧张,而异地关押的提讯,办案人员的往返奔波,又使时间变得更加紧张。
针对此种情况,从去年起,方城县检察院按照市院部署和要求,大力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先后投入几十万元,购置了高清摄像机、调音台、声音输入输出器、视频分割器、电脑等软硬件技术设备,架设了光纤,建成了远程视频提审系统,并实现了与驻所检察独立监控系统、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局域网系统的互联互通。通过两年来的实施,产生了良好的实践效果。避免了办案人员的往返奔波,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办案成本;促使了干警文明、规范办案,提高了干警办案水平和质量;实现了固定证据、展示证据,增强了证据的庭审采信度。同时,犯罪嫌疑人始终处于镜头之下,一些不安全因素得到了有效避免或及时处理。
二、驻所独立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监所检察规范化建设
为有效解决驻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监督方式滞后、效果不明显等问题,方城县检察院根据市院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探索监管执法监督的新途径,加大科技投入,购置了硬盘录像机、高清晰监控显示器、大容量硬盘、交换机等监控联网设备,建成了驻所检察室独立的数字化远程监控系统,实现了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的远程动态管理和实时监督。驻所检察监控系统独立于看守所和驻所武警原有的监控系统,由检察机关驻所检察人员管理、使用,目前我院监所检察科在看守所各管教室、监控室、监室各通道走廊等处设置了12个摄像头,实行24小时监控,及时依法监督监管执法活动,纠正违法活动,维护了监管场所监管秩序的正常运行。独立监控实施两年来,我院监所检察科通过监控录像发现的问题,先后向方城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5份,纠正违法10余份,有效的维护了监管场所的监管安全和监管秩序的稳定,增强了驻所检察法律监督的独立性,提高了法律监督的效率,扩大了法律监督的空间。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院独立监控系统还尚未与看守所原有的监控系统联网并机,对看守所监控存在盲区,对于监室内在押人员生活、学习、劳动情况了解、掌握的不够全面,这也为监管活动留下了隐患。
三、检察资源整合与强化刑事诉讼监督
按照市院“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的要求,我院在市院的统一领导下,以看守所为平台,整合检察资源,实现监所、侦监、公诉执法流程互动监督机制。
1、为了防止监所、侦监、公诉部门之间监督边缘的空隙与脱节,我院通过规定监所、侦监、公诉部门在局域网内以互相访问《在押人员诉讼信息监控系统》方式进行监督管理,重点监督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及进入检察院批捕、起诉后的案件、法院审理阶段及判决后交付执行的案件。包括立案监督、漏犯漏罪、超期羁押、违法取证、无证羁押、刑讯逼供、违法交付执行等内容。以此形成监督合力,达到自觉主动监督、诉讼监督不留盲区的效果。自该系统实施以来,共录入在押人员信息404人,及时掌握在押人员在各诉讼环节及期限,对侦查期限、审查逮捕期限、审查起诉期限等在押人员羁押期限进行监控,使得被告人程晓海等一批久拖未决的案件得到了解决。
2、我院监所部门通过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驻所检察官定期与在押人员谈话等制度,掌握在押人员心理变化、认罪态度、漏犯漏罪刑事案件线索等信息,及受理在押人员的各种控告检举的线索,再将获得信息根据内容性质通报给侦监、公诉、自侦等部门,获得信息的部门再将处理意见反馈监所部门,保证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3、针对自侦案件的特点,我院监所部门对自侦案件的在押人员实行重点监控,建立信息档案,收集在押人员律师、亲属会见和案件控告举报信息,并根据自侦部门的要求做好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工作,及时通知在押人员约见自侦案件承办检察官,协调自侦案件狱侦人员突破案件。
4、建立监外执行罪犯信息档案。完善了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登记表、监外执行罪犯监外管理告知书等各种表格。监所部门将监外执行罪犯的相关表格整理归档,并将有关信息将及时通报侦监、公诉等部门,侦监、公诉部门可以据此确定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无犯罪前科,是否属于服刑期间又犯罪,是否属于刑满后五年内再犯罪的累犯,以及了解同案犯的基本情况,有利于追诉被告人和在公诉时提出准确的量刑建议。
四、健全和完善以看守所检察为平台的诉讼法律监督机制几点构想
1、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提高监督能力。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深刻认识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不断增强做好诉讼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做到既敢于监督、敢于碰硬,又善于监督、务求实效。
2、进一步完善诉讼法律监督机制目标责任制度。制定详细的远程视频提审、驻所独立监控系统以及在押人员诉讼信息监控系统的操作流程和使用规定,明确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扎实推进诉讼法律监督机制的建设。
3、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作,建立由检察长牵头,侦监、公诉、监所等部门在各个诉讼阶段互相配合与互相监督的协作机制,有力地提升诉讼监督能力和监督效果,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有效整合诉讼监督和检察资源。
4、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使其尽快掌握操作和使用远程视频提审、驻所独立监控系统以及在押人员诉讼信息监控系统的程序和步骤,使各系统能够最大程度的发挥其作用。
方城县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认真摸索诉讼监督工作规律,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的新举措,构建以看守所检察为平台的诉讼法律监督机制,规范诉讼监督行为,提高诉讼监督能力,取得了较好的监督实效。以看守所检察为平台的诉讼法律监督机制,是以看守所为平台,把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监所等部门所需的现代化设备进行有效集中、科学规划和统一使用,尽快实现网上办案、网上批捕、网上同步录音录像、网上信息监控,建立以看守所为平台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配套机制,强化流程管理,有效整合诉讼监督和检察资源。
一、远程视频提审操作程序与制度完善
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明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此次改革是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保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是推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办案质量的需要,是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的需要。这项改革强化了内部监督,促使下级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在侦查工作中转变执法理念,规范办案方式,杜绝执法随意性的发生,有利于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改革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如审查逮捕职务犯罪案件时限上的问题。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也就是说职务犯罪案件在检察机关最多只有十四日的办案期限。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侦查監督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七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侦监部门要在这短短的七天时间里,完成对全案事实、证据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审查,提出是否逮捕的意见,还要为领导决策预留时间,时间原本已很紧张,而异地关押的提讯,办案人员的往返奔波,又使时间变得更加紧张。
针对此种情况,从去年起,方城县检察院按照市院部署和要求,大力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先后投入几十万元,购置了高清摄像机、调音台、声音输入输出器、视频分割器、电脑等软硬件技术设备,架设了光纤,建成了远程视频提审系统,并实现了与驻所检察独立监控系统、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局域网系统的互联互通。通过两年来的实施,产生了良好的实践效果。避免了办案人员的往返奔波,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办案成本;促使了干警文明、规范办案,提高了干警办案水平和质量;实现了固定证据、展示证据,增强了证据的庭审采信度。同时,犯罪嫌疑人始终处于镜头之下,一些不安全因素得到了有效避免或及时处理。
二、驻所独立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监所检察规范化建设
为有效解决驻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监督方式滞后、效果不明显等问题,方城县检察院根据市院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探索监管执法监督的新途径,加大科技投入,购置了硬盘录像机、高清晰监控显示器、大容量硬盘、交换机等监控联网设备,建成了驻所检察室独立的数字化远程监控系统,实现了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的远程动态管理和实时监督。驻所检察监控系统独立于看守所和驻所武警原有的监控系统,由检察机关驻所检察人员管理、使用,目前我院监所检察科在看守所各管教室、监控室、监室各通道走廊等处设置了12个摄像头,实行24小时监控,及时依法监督监管执法活动,纠正违法活动,维护了监管场所监管秩序的正常运行。独立监控实施两年来,我院监所检察科通过监控录像发现的问题,先后向方城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5份,纠正违法10余份,有效的维护了监管场所的监管安全和监管秩序的稳定,增强了驻所检察法律监督的独立性,提高了法律监督的效率,扩大了法律监督的空间。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院独立监控系统还尚未与看守所原有的监控系统联网并机,对看守所监控存在盲区,对于监室内在押人员生活、学习、劳动情况了解、掌握的不够全面,这也为监管活动留下了隐患。
三、检察资源整合与强化刑事诉讼监督
按照市院“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的要求,我院在市院的统一领导下,以看守所为平台,整合检察资源,实现监所、侦监、公诉执法流程互动监督机制。
1、为了防止监所、侦监、公诉部门之间监督边缘的空隙与脱节,我院通过规定监所、侦监、公诉部门在局域网内以互相访问《在押人员诉讼信息监控系统》方式进行监督管理,重点监督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及进入检察院批捕、起诉后的案件、法院审理阶段及判决后交付执行的案件。包括立案监督、漏犯漏罪、超期羁押、违法取证、无证羁押、刑讯逼供、违法交付执行等内容。以此形成监督合力,达到自觉主动监督、诉讼监督不留盲区的效果。自该系统实施以来,共录入在押人员信息404人,及时掌握在押人员在各诉讼环节及期限,对侦查期限、审查逮捕期限、审查起诉期限等在押人员羁押期限进行监控,使得被告人程晓海等一批久拖未决的案件得到了解决。
2、我院监所部门通过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驻所检察官定期与在押人员谈话等制度,掌握在押人员心理变化、认罪态度、漏犯漏罪刑事案件线索等信息,及受理在押人员的各种控告检举的线索,再将获得信息根据内容性质通报给侦监、公诉、自侦等部门,获得信息的部门再将处理意见反馈监所部门,保证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3、针对自侦案件的特点,我院监所部门对自侦案件的在押人员实行重点监控,建立信息档案,收集在押人员律师、亲属会见和案件控告举报信息,并根据自侦部门的要求做好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工作,及时通知在押人员约见自侦案件承办检察官,协调自侦案件狱侦人员突破案件。
4、建立监外执行罪犯信息档案。完善了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登记表、监外执行罪犯监外管理告知书等各种表格。监所部门将监外执行罪犯的相关表格整理归档,并将有关信息将及时通报侦监、公诉等部门,侦监、公诉部门可以据此确定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无犯罪前科,是否属于服刑期间又犯罪,是否属于刑满后五年内再犯罪的累犯,以及了解同案犯的基本情况,有利于追诉被告人和在公诉时提出准确的量刑建议。
四、健全和完善以看守所检察为平台的诉讼法律监督机制几点构想
1、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提高监督能力。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深刻认识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不断增强做好诉讼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做到既敢于监督、敢于碰硬,又善于监督、务求实效。
2、进一步完善诉讼法律监督机制目标责任制度。制定详细的远程视频提审、驻所独立监控系统以及在押人员诉讼信息监控系统的操作流程和使用规定,明确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扎实推进诉讼法律监督机制的建设。
3、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作,建立由检察长牵头,侦监、公诉、监所等部门在各个诉讼阶段互相配合与互相监督的协作机制,有力地提升诉讼监督能力和监督效果,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有效整合诉讼监督和检察资源。
4、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使其尽快掌握操作和使用远程视频提审、驻所独立监控系统以及在押人员诉讼信息监控系统的程序和步骤,使各系统能够最大程度的发挥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