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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一直是人们较少讨论的话题之一,在国际范围内也没有哪个国家有成功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经验可借鉴。因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立法可谓是任重而道远。本文试图在分析、借鉴国际及其他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理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客体范围、权利主体、保护方式等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以飨读者。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客体
2002年4月上旬,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赫哲人状告著名歌唱家郭颂侵犯赫哲族民歌《乌苏里船歌》的著作权一案。2002年12月底。该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乌苏里船歌》主曲调不是郭颂等的原创,而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民间曲调《想情郎》的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再创作、改编完成的作品。郭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3年12月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及两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对推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法律界与媒体均对此做出了高度的评价。该案进一步引发了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问题的思考: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应该对其进行保护?如应该保护,则保护谁、保护什么、如何保护、保护的程度如何等等。许多学者针对这些问题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这也是笔者撰写本文的动因。
一、国外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客体范围的立法
1.《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国内示范性法条》中的有关规定1982年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国内示范性法条》(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并没有提供民间文艺的任何定义。为了《示范条款》本身的需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了如下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可理解为是包含了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殊因素,由国家中的一个群体或由一些人发展和保持并反映了这个群体传统艺术追求的产品。《示范条款》只包括了“艺术的”遗产。笔者认为,《示范条款》给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所定的范围显然有点窄了,没有把国际上认为最起码的有关民间文学方面的遗产包含进去。
2.《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1985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主持下的专家组起草的《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规定受保护的客体将不仅仅是“作品”。而是比作品广泛得多的“表达形式”。其中包括:口头讲述、民间诗歌(未编篡成书)、民间谜语(未记录下来的)、民歌、民间舞蹈(未以乐谱、舞谱记录下来的)、民间游戏、民间宗教仪式等等。当然。也包括有形的民间绘画、刺绣、雕刻、建筑艺术等。在这个草案中,未被记录下来的民间诗歌、民间谜语、民间舞蹈等并没有包括在受保护的客体之中,相反民间游戏、民间宗教仪式等则包括在受保护的客体中。
3.《班吉协定》中的有关规定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1977年《班吉协定》附件7第46条规定,受版权法保护的民间文学包括:“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按照这个范围作详细列举,民间文学至少包括六大项:(1)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的文学作品:(2)艺术风格与艺术产品、以手工或者以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艺术品、装饰品、建筑艺术的风格等等:(3)宗教传统仪式:(4)传统教育的形式、传统体育、游戏、民间习俗等:(5)科学知识及作品:(6)技术知识及作品。在《班吉协定》中,不仅包括了民间文学、民间舞蹈等,而且把宗教传统仪式、传统教育的形式、传统体育、游戏、民间习俗等都包括进去了。很显然。与《示范条款》相反,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把民间文学的保护范围划得很宽,甚至把一些属于公有领域的作品、属于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法保护的客体也包括进去了。
4.若干国家国内法中的有关规定
已经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的国内立法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如下几个国家:
作为第一个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突尼斯1994年2月《文学艺术产权法》第7条规定:民间文艺构成国家遗产的一部分……该法称民间文艺,系指代代流传的,与习惯、传统及诸如民间故事、民间书法、民间音乐及民间舞蹈的任何方面相关联的艺术遗产。与《示范条款》一样,突尼斯的民间文艺的范围也仅仅包括艺术遗产。
多哥1991年6月《版权、民间文艺及邻接权保护法》第66条规定:民间文艺是本国遗产的有独创性的合成。本法所称的民间文艺,包括一切多哥人或多哥部族共同体的匿名、不知名或姓名被遗忘之作者,在我国地域内创作的、代代相传的、构成我国文化遗产的基本内容之一的那些文学与艺术产品。与《示范条款》、突尼斯国内立法不同,多哥的国内立法中民间文艺的范围包括了文学与艺术产品。
二、国内学者们对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客体范围的不同观点
我国许多学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范围都有过论述,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1.对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可以借鉴《示范条款》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为:受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是由我国地域内的,可推定为某地区居民或某民族人民共同发展和保持,并世代相传的文学和艺术产品。它包括以下四种表现形式:(1)文学的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民间歌谣、民间谚语、民间谜语、民间诗歌等;(2)音乐和戏曲的表现形式,如民歌、民间乐曲、民间曲艺、民间戏剧等;(3)动作的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民间宗教仪式;(4)有形的表现形式,如民间工艺品、民间绘画、民间雕塑、民间服饰、蜡染、刺绣、编织、民间建筑等。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对象应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限于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戏剧、民间曲艺、民间舞蹈等作品。为了国家或民族的利益,国家可以对某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给予著作权保护作出特殊规定。为避免受保护作品的延伸,有必要进行两点限制:(1)已经公开发表,并且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即属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不再受著作权保护。(2)根据实用艺术品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原则,大量的有具体用途的民间工艺品、手工制品、民间服饰、图案等不受著作权保护。从上述介绍中可以看到,不同学者、不同国家的立法、国际条约,对“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范围的解释并不相同,但大致的共同之处在于,一般都在定义中规定,所谓的民 间文学艺术作品必须是构成传统文化遗产的一部分,由该国的一个群体或一些人所创作,代代相传,属于艺术(文学、科学)领域的产品。
三、本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客体范围的界定
著作权客体范围的大小,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国文化政策的需要,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关于作者的保护范围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几个特征的作品才真正地归属于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客体:
1.构成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知识的宝库、生活的教科书,是认识历史、研究科学的宝贵资料:同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涉及许多版权保护客体的创作之源。因此,笔者认为,一部作品只有被一个群体接受,在这个群体内流传而且经过非正式的改造和加工过程,从而构成中华民族传统的文化遗产,才能取得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地位。例如,壮族歌剧《刘三姐》、彝族叙事长诗《阿诗玛》、蒙古族叙事长诗《嘎达梅林》等,这些优秀的作品,理所当然地包含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中。在具体的实施中,最好能像有些国家那样(例如:芬兰),建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档案,把需要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收录进去,使得使用者有案可查。
2.由我国的民族集体创作的作品
第一,该类作品必须是民族集体创作的。这里强调的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其来源地群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其来源地群体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共同劳动中集体创作的: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地得到修改、加工、完善等。每一个历史时代的人们既是作品的传承者,也是作品的再创作者。群体性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最主要、最基本的特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有一些民歌、民间诗歌等,刚开始时是由一些本民族的文艺工作者根据其本民族的生活习惯等创作的,但创作完以后。在作品的流传过程中。本民族的人们又加入了他们自己创作的成分,久而久之,这两部分根本无法分开,成为其整个民族的象征、表达形式,个体的个性已被群体的共性所融合。对于这类作品,同样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给予著作权保护。
第二,作品必须是我国的民族集体创作的。
作品必须是我国的民族集体创作的。这样的作品才有可能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的文化遗产,才有可能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对于那些不是由我国的民族创作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决不能出于某些原因而取得其所有权;对于原本属于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同样不能因为面子或其他问题而拱手相让。
3.民间世代流传的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代代相传的传统的文化遗产。具有传统性,基本上是在同一团体内世代相传,这个团体既是作品的使用者、管理者和继承者,同时也是再创造者。因此,对于那些创作出来以后,并没有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没有被广泛流传的作品,自然不能算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就不能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遗产,不能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
同样地,对于那些已经在某个群体中流传了一段时间,但后来又被该群体所抛弃的作品,也不能算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能把它再当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中我国国土上的由我国的民族集体创作并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的一切文学、艺术与科学领域的作品。对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客体范围,可以借鉴《示范条款》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为:受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我国地域内的、可推定为某地区居民或某民族人们共同创造、发展和保持,并世代相传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产品。它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1)文学表达形式,这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表达形式,包括民间故事、民间诗歌、民间谜语、民间歌谣、民间谚语等:(2)音乐表达形式,包括民歌、民间乐曲、民间曲艺、民间戏剧等:(3)动作表达形式,包括民间舞蹈、民间宗教仪式及各种艺术形式的民间仪式等:(4)有形表达形式,包括民间绘画、民间工艺品、民间雕刻、民间服饰、蜡染、刺绣、编织、纺织、民间建筑等等。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客体
2002年4月上旬,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赫哲人状告著名歌唱家郭颂侵犯赫哲族民歌《乌苏里船歌》的著作权一案。2002年12月底。该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乌苏里船歌》主曲调不是郭颂等的原创,而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民间曲调《想情郎》的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再创作、改编完成的作品。郭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3年12月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及两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对推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法律界与媒体均对此做出了高度的评价。该案进一步引发了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问题的思考: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应该对其进行保护?如应该保护,则保护谁、保护什么、如何保护、保护的程度如何等等。许多学者针对这些问题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这也是笔者撰写本文的动因。
一、国外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客体范围的立法
1.《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国内示范性法条》中的有关规定1982年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国内示范性法条》(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并没有提供民间文艺的任何定义。为了《示范条款》本身的需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了如下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可理解为是包含了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殊因素,由国家中的一个群体或由一些人发展和保持并反映了这个群体传统艺术追求的产品。《示范条款》只包括了“艺术的”遗产。笔者认为,《示范条款》给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所定的范围显然有点窄了,没有把国际上认为最起码的有关民间文学方面的遗产包含进去。
2.《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1985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主持下的专家组起草的《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规定受保护的客体将不仅仅是“作品”。而是比作品广泛得多的“表达形式”。其中包括:口头讲述、民间诗歌(未编篡成书)、民间谜语(未记录下来的)、民歌、民间舞蹈(未以乐谱、舞谱记录下来的)、民间游戏、民间宗教仪式等等。当然。也包括有形的民间绘画、刺绣、雕刻、建筑艺术等。在这个草案中,未被记录下来的民间诗歌、民间谜语、民间舞蹈等并没有包括在受保护的客体之中,相反民间游戏、民间宗教仪式等则包括在受保护的客体中。
3.《班吉协定》中的有关规定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1977年《班吉协定》附件7第46条规定,受版权法保护的民间文学包括:“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按照这个范围作详细列举,民间文学至少包括六大项:(1)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的文学作品:(2)艺术风格与艺术产品、以手工或者以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艺术品、装饰品、建筑艺术的风格等等:(3)宗教传统仪式:(4)传统教育的形式、传统体育、游戏、民间习俗等:(5)科学知识及作品:(6)技术知识及作品。在《班吉协定》中,不仅包括了民间文学、民间舞蹈等,而且把宗教传统仪式、传统教育的形式、传统体育、游戏、民间习俗等都包括进去了。很显然。与《示范条款》相反,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把民间文学的保护范围划得很宽,甚至把一些属于公有领域的作品、属于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法保护的客体也包括进去了。
4.若干国家国内法中的有关规定
已经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的国内立法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如下几个国家:
作为第一个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突尼斯1994年2月《文学艺术产权法》第7条规定:民间文艺构成国家遗产的一部分……该法称民间文艺,系指代代流传的,与习惯、传统及诸如民间故事、民间书法、民间音乐及民间舞蹈的任何方面相关联的艺术遗产。与《示范条款》一样,突尼斯的民间文艺的范围也仅仅包括艺术遗产。
多哥1991年6月《版权、民间文艺及邻接权保护法》第66条规定:民间文艺是本国遗产的有独创性的合成。本法所称的民间文艺,包括一切多哥人或多哥部族共同体的匿名、不知名或姓名被遗忘之作者,在我国地域内创作的、代代相传的、构成我国文化遗产的基本内容之一的那些文学与艺术产品。与《示范条款》、突尼斯国内立法不同,多哥的国内立法中民间文艺的范围包括了文学与艺术产品。
二、国内学者们对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客体范围的不同观点
我国许多学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范围都有过论述,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1.对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可以借鉴《示范条款》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为:受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是由我国地域内的,可推定为某地区居民或某民族人民共同发展和保持,并世代相传的文学和艺术产品。它包括以下四种表现形式:(1)文学的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民间歌谣、民间谚语、民间谜语、民间诗歌等;(2)音乐和戏曲的表现形式,如民歌、民间乐曲、民间曲艺、民间戏剧等;(3)动作的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民间宗教仪式;(4)有形的表现形式,如民间工艺品、民间绘画、民间雕塑、民间服饰、蜡染、刺绣、编织、民间建筑等。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对象应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限于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戏剧、民间曲艺、民间舞蹈等作品。为了国家或民族的利益,国家可以对某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给予著作权保护作出特殊规定。为避免受保护作品的延伸,有必要进行两点限制:(1)已经公开发表,并且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即属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不再受著作权保护。(2)根据实用艺术品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原则,大量的有具体用途的民间工艺品、手工制品、民间服饰、图案等不受著作权保护。从上述介绍中可以看到,不同学者、不同国家的立法、国际条约,对“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范围的解释并不相同,但大致的共同之处在于,一般都在定义中规定,所谓的民 间文学艺术作品必须是构成传统文化遗产的一部分,由该国的一个群体或一些人所创作,代代相传,属于艺术(文学、科学)领域的产品。
三、本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客体范围的界定
著作权客体范围的大小,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国文化政策的需要,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关于作者的保护范围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几个特征的作品才真正地归属于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客体:
1.构成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知识的宝库、生活的教科书,是认识历史、研究科学的宝贵资料:同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涉及许多版权保护客体的创作之源。因此,笔者认为,一部作品只有被一个群体接受,在这个群体内流传而且经过非正式的改造和加工过程,从而构成中华民族传统的文化遗产,才能取得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地位。例如,壮族歌剧《刘三姐》、彝族叙事长诗《阿诗玛》、蒙古族叙事长诗《嘎达梅林》等,这些优秀的作品,理所当然地包含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中。在具体的实施中,最好能像有些国家那样(例如:芬兰),建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档案,把需要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收录进去,使得使用者有案可查。
2.由我国的民族集体创作的作品
第一,该类作品必须是民族集体创作的。这里强调的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其来源地群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其来源地群体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共同劳动中集体创作的: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地得到修改、加工、完善等。每一个历史时代的人们既是作品的传承者,也是作品的再创作者。群体性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最主要、最基本的特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有一些民歌、民间诗歌等,刚开始时是由一些本民族的文艺工作者根据其本民族的生活习惯等创作的,但创作完以后。在作品的流传过程中。本民族的人们又加入了他们自己创作的成分,久而久之,这两部分根本无法分开,成为其整个民族的象征、表达形式,个体的个性已被群体的共性所融合。对于这类作品,同样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给予著作权保护。
第二,作品必须是我国的民族集体创作的。
作品必须是我国的民族集体创作的。这样的作品才有可能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的文化遗产,才有可能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对于那些不是由我国的民族创作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决不能出于某些原因而取得其所有权;对于原本属于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同样不能因为面子或其他问题而拱手相让。
3.民间世代流传的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代代相传的传统的文化遗产。具有传统性,基本上是在同一团体内世代相传,这个团体既是作品的使用者、管理者和继承者,同时也是再创造者。因此,对于那些创作出来以后,并没有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没有被广泛流传的作品,自然不能算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就不能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遗产,不能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
同样地,对于那些已经在某个群体中流传了一段时间,但后来又被该群体所抛弃的作品,也不能算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能把它再当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中我国国土上的由我国的民族集体创作并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的一切文学、艺术与科学领域的作品。对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客体范围,可以借鉴《示范条款》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为:受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我国地域内的、可推定为某地区居民或某民族人们共同创造、发展和保持,并世代相传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产品。它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1)文学表达形式,这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表达形式,包括民间故事、民间诗歌、民间谜语、民间歌谣、民间谚语等:(2)音乐表达形式,包括民歌、民间乐曲、民间曲艺、民间戏剧等:(3)动作表达形式,包括民间舞蹈、民间宗教仪式及各种艺术形式的民间仪式等:(4)有形表达形式,包括民间绘画、民间工艺品、民间雕刻、民间服饰、蜡染、刺绣、编织、纺织、民间建筑等等。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