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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1)12-000-01
摘 要 文章分析了低碳经济背景下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方式:公权力和私权力干预凋整方式。
关键词 低碳经济 经济法 干预调整
低碳经济是指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增长模式,其实质和核心就是节能减排,通过技术的刨新、新能源的开发等减少高碳能资源的消耗,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达到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目标。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在全球排名也是比较靠前的,而中国国内目前也面临着能源短缺、环境污染严重、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等一系列环境问题。所以发展低碳经济是加强我国经济安全的必由之路,同时对于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具有保障作用。
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增长的方式,必然需要经济法从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宏观调控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对其加以调整,保障低碳经济健康、稳步的发展。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主要是通过公权力和私权力干预凋整的方式进行的,下面就以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方式作为主线分析如何完善我国的低碳经济
一、公权力干预调整的方式
公权力干预调整的方式是经济法主要的调整方式,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令性调整方法:二是指导性调整方法。
(一)以指令性调整方式完善我国的低碳经济
指令性调整方法主要是指通过国家发布法律法规,对经济关系中相对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进行强制性规定,相对人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调整方式。对于低碳经济来说,我国已经颁布了一些有关于低碳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现状的低碳经济立法体系,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加强完善。
第一,从宏观调控法方面来说,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增长模式,在其运行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利益的冲突,所以低碳经济需要国家从总体上对其加以干预。具体而言,从计划法上,制定有关低碳经济的发展计划,完善低碳经济预算资金的筹集、取得、使用和监管制度,以及加强对低碳经济发展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管,为国家进行客观的决策和监督管理提供重要的依据;其次,从财政法方面来说,可以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二氧化碳碳税的征收不仅有利于减少国内的碳元素的排放量,而且有利于防止境外污染向境内的转移以及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保障低碳经济的正常发展;再次,从金融监管法方面来说,通过金融手段对低碳经济相关产业和产品加大扶持力度,对低碳减排等新兴技术加以投资方面的调节,优化低碳产业的投资途径,为低碳产业的发展优先提供融资的环境,提高公众对低碳减排技术发展的积极性,加快减排节能技术的发展,对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高消耗、高污染项目严格进行限制,并且积极完善相关的保险制度,尤其是环境责任险的制度,提高企业发展低碳产业的积极性。
第二,从市场规制法方面来说,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增长方式,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受到垄断、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阻碍,所以就需要国家从市场规制法方面对其加以调整。具体而言,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来说,保护以低碳经济为核心的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拿低碳经济作为幌子,实行绿色壁垒以及地方保护,避免某个行业形成以低碳经济作为掩盖外衣的垄断,促进低碳经济键康、稳定的发展。
第三,从产业法方面来说,加大对可持续发展产业的投入,根据低碳经济的发展,制定相应的产业计划,调整产业结构,淘汰一些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发展低能源、低污染、低排放产业,并积极促进企业内部的相关高能耗、高污染产业、产品的升级,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以指导性调整的方式完善我国的低碳经济
经济公权介入调整的第二个方面就是指导性调整方法,是指“国家机关为引导公民和法人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特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主要是政府以指导、劝诫、建议等方式对某种经济关系进行相应的调节,相比于“指令性的调节方式”来说,指导性的调整方式一般不具有强制性。政府可以运用媒体等手段加强对低碳经济的宣传,加强对公民进行相关的普法教育,尽快让公众熟悉低碳经济以及了解发展低碳经济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让公众将低碳生活作为一种生活追求,更是作为一种生活习惯长期贯彻下去。
二、私权力干预调整的方式
私权力干预调整的方式,主要是指国家作为私法的主体对经济关系所作的调整,而与发展低碳经济相关的制度主要是政府采购制度。“政府作为各国国内最大的消费者,政府采购的总额一般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0%,其消费倾向对市场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对消费者有示范作用,所以政府采购的绿化对环境质量的改善及其环境产业的发展有举足轻重韵作用。”所以政府在采购的时候应当做到低碳化采购,尽量挑选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產品,对公众的消费产生一定的宣传作用,并且在采购过程中建立相关低碳化采购的监督机制。
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首先是从法律上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其次要运用行政、经济等各方面的手段加强对低碳经济的调节,但最重要的是要在发展的过程中加强低碳经济理念的推广,让其深入到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带动整个社会发展低碳经济,为把我国建设成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而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王立宽,谢军安.关于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对策.科教文汇.2010(5).
[2]李长健,李伟,易小芳.全球化视野下中国发展循环经济之经济法思考.长安大学学报.2007(3).
摘 要 文章分析了低碳经济背景下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方式:公权力和私权力干预凋整方式。
关键词 低碳经济 经济法 干预调整
低碳经济是指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增长模式,其实质和核心就是节能减排,通过技术的刨新、新能源的开发等减少高碳能资源的消耗,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达到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目标。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在全球排名也是比较靠前的,而中国国内目前也面临着能源短缺、环境污染严重、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等一系列环境问题。所以发展低碳经济是加强我国经济安全的必由之路,同时对于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具有保障作用。
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增长的方式,必然需要经济法从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宏观调控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对其加以调整,保障低碳经济健康、稳步的发展。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主要是通过公权力和私权力干预凋整的方式进行的,下面就以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方式作为主线分析如何完善我国的低碳经济
一、公权力干预调整的方式
公权力干预调整的方式是经济法主要的调整方式,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令性调整方法:二是指导性调整方法。
(一)以指令性调整方式完善我国的低碳经济
指令性调整方法主要是指通过国家发布法律法规,对经济关系中相对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进行强制性规定,相对人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调整方式。对于低碳经济来说,我国已经颁布了一些有关于低碳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现状的低碳经济立法体系,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加强完善。
第一,从宏观调控法方面来说,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增长模式,在其运行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利益的冲突,所以低碳经济需要国家从总体上对其加以干预。具体而言,从计划法上,制定有关低碳经济的发展计划,完善低碳经济预算资金的筹集、取得、使用和监管制度,以及加强对低碳经济发展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管,为国家进行客观的决策和监督管理提供重要的依据;其次,从财政法方面来说,可以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二氧化碳碳税的征收不仅有利于减少国内的碳元素的排放量,而且有利于防止境外污染向境内的转移以及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保障低碳经济的正常发展;再次,从金融监管法方面来说,通过金融手段对低碳经济相关产业和产品加大扶持力度,对低碳减排等新兴技术加以投资方面的调节,优化低碳产业的投资途径,为低碳产业的发展优先提供融资的环境,提高公众对低碳减排技术发展的积极性,加快减排节能技术的发展,对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高消耗、高污染项目严格进行限制,并且积极完善相关的保险制度,尤其是环境责任险的制度,提高企业发展低碳产业的积极性。
第二,从市场规制法方面来说,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增长方式,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受到垄断、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阻碍,所以就需要国家从市场规制法方面对其加以调整。具体而言,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来说,保护以低碳经济为核心的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拿低碳经济作为幌子,实行绿色壁垒以及地方保护,避免某个行业形成以低碳经济作为掩盖外衣的垄断,促进低碳经济键康、稳定的发展。
第三,从产业法方面来说,加大对可持续发展产业的投入,根据低碳经济的发展,制定相应的产业计划,调整产业结构,淘汰一些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发展低能源、低污染、低排放产业,并积极促进企业内部的相关高能耗、高污染产业、产品的升级,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以指导性调整的方式完善我国的低碳经济
经济公权介入调整的第二个方面就是指导性调整方法,是指“国家机关为引导公民和法人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特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主要是政府以指导、劝诫、建议等方式对某种经济关系进行相应的调节,相比于“指令性的调节方式”来说,指导性的调整方式一般不具有强制性。政府可以运用媒体等手段加强对低碳经济的宣传,加强对公民进行相关的普法教育,尽快让公众熟悉低碳经济以及了解发展低碳经济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让公众将低碳生活作为一种生活追求,更是作为一种生活习惯长期贯彻下去。
二、私权力干预调整的方式
私权力干预调整的方式,主要是指国家作为私法的主体对经济关系所作的调整,而与发展低碳经济相关的制度主要是政府采购制度。“政府作为各国国内最大的消费者,政府采购的总额一般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0%,其消费倾向对市场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对消费者有示范作用,所以政府采购的绿化对环境质量的改善及其环境产业的发展有举足轻重韵作用。”所以政府在采购的时候应当做到低碳化采购,尽量挑选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產品,对公众的消费产生一定的宣传作用,并且在采购过程中建立相关低碳化采购的监督机制。
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首先是从法律上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其次要运用行政、经济等各方面的手段加强对低碳经济的调节,但最重要的是要在发展的过程中加强低碳经济理念的推广,让其深入到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带动整个社会发展低碳经济,为把我国建设成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而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王立宽,谢军安.关于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对策.科教文汇.2010(5).
[2]李长健,李伟,易小芳.全球化视野下中国发展循环经济之经济法思考.长安大学学报.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