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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死刑存废,第一个提到这个问题的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1764年他在《论犯罪与刑法》一书中专门有关于“死刑”的残酷与不人道的论述,由此引起了人们对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开启了死刑存废之争的讨论。随着“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提出的“人权”思想,以及再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道主义观念的兴起,人们在认识到战争的残酷性的同时,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障。 “死刑存废”再次成为了一个全世界范围内都热切讨论的问题,国际上也出台了一系列的人权保护文件,如1984年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上一些民间组织,如大赦国际在推动全球死刑废除上也做出了巨大的努力。据统计,截止到2007年,世界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1个,废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有10个,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有44个,完全保留死刑的国家有94个。?这一数据表明截止到2007年,世界上有超过一半的国家废除了死刑,似乎废除死刑成为了当今时代国际流行的一大趋势。我国作为仍然保留“死刑”这一刑罚的大国之一,在这样的大趋势下,该如何以最适合、最有效的方法来解决这一热议问题,除了各专家、学者外,每一位中国的公民也都应该思考。本文,我从“儒家角度”对这一问题提出一点思考以及建议。《论语?宪问》篇中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关于“德”和“怨”的观念,老子提出的“以德报怨”观念更为深入人心。而孔子关于“德”和“怨”认为“以直报怨”更甚于“以德报怨”,孔子认为若“以德报怨”,那又用什么来报答“德”呢?所以应该以“公平”、“等值”来回报别人给予的怨,就事论事,公平公正。相比较而言,我认为在现代社会下,孔子的“以直报怨”更有社会价值,这起源于对“死刑存废”,这个长久以来都十分有争议的热点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死刑存置论 死刑废除论 死刑限制论 儒家角度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31-0235-01
报应刑观念是最原始的刑罚和死刑的根据,无论中国还是西方,原始社会一直秉承着血亲复仇的习俗,如在中国这种习俗常被表达为“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或者是“血债血偿”等,这些古语体现的是一种中国古代社会朴素的报应观念。随着“人权”意识的逐渐觉醒,以及“法律”观念的不断增强,“报应刑观念”被时代性适应性和法制性不断的冲击。所以,现在关于死刑存废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死刑存置论、死刑废除论和死刑限制论。争论的焦点主要有:死刑存废的公正价值之争、死刑存费的人道主义之争、死刑是否具有遏制力之争、死刑存费民意问题之争。
一、死刑存置论与儒家观点
死刑存置论者认为:首先,对有犯罪动作的人,死刑是所有刑罚中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因为它剥夺了人最有价值的东西——生命,即刑罚越严厉,人的理性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其次,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罪犯再犯罪。如果没有死刑,罪犯刑满释放有可能会再次进行犯罪活动,危害他人及整个社会。即使罪犯被判终身监禁,他还是有可能在监狱中犯罪,只有将其处死,才可以最好的防止其继续犯罪。尤其是对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否则,就意味着被害人生命不如犯罪人生命重要。死刑存置论者还从经济学角度提出: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犯罪人更省钱。现代技术下处决一名死囚,只需要花费一枪、一针的代价,长期监禁则需要支出大量的财政费用,而保留了生命的犯罪人,在长期监禁中对社会的经济贡献很小。死刑存置论也不断适应时代和法律的需求,从最初的康德“等量报应”到黑格尔的“等价报应”再到加罗法洛提出的“排斥主张”和“死刑只能适用于仅仅出于利己的动机就易于实施谋杀行为的人”。加罗法洛的“利己动机”很好地避免了等量报应中由于很多外部因素造成的不公正刑罚。这也和孔子“以直报怨”所倡导的公正、平等、等值不谋而合,即是要准确的找到能够处以死刑的平衡点,也就是看动机。但是无论是等量、等价还是排斥主张,存置论者始终忽略了刑罚的教育属性。
二、死刑废除论与儒家观点
死刑废除论者认为:首先,死刑与终身监禁相比,并没有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即使人们同意刑罚的目的在于威吓将来犯罪的发生,也不一定要坚持惟有死刑才可达到最大的威慑作用。事实已经证明,存在死刑的国家,与废除死刑而替以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为最高刑的国家,死刑与无期徒刑对于犯罪的威慑力是相等的。其次,死刑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道路,同时也抹灭了刑罚教育性的功能,死刑以消灭肉体的方式是无法达到消除人内心的恶,生命也作为刑罚目的实现的一种手段,改造教育犯罪人的观念就被悬置起来。从经济的或者功利的观点看,一般来说,处决罪犯的确比长期关押罪犯更省钱。死刑剥夺的是人的生命,终身监禁剥夺的是人的自由,而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其价值远远大于人的自由。因此,死刑是一种成本代价高于终身监禁的刑罚,而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并不比死刑弱。据此,认为死刑成本代价高于终身监禁,而效果却等同于终身监禁,因而死刑是一种不必要的浪费之刑,完全可以为终身监禁所替代,从而来对抗存置论者提出的经济贡献。废除论代表人物“边沁”指出:我们应该期望找到罪与刑之间最精确的相称性比例,但事实上它都经常被冒犯或忘却,因而往往对于那些轻微之罪适用死刑。死刑的这种潜在的恶劣影响也成为其废除死刑的重要立论。?他提出的“最精确的相称性比例”和孔子的“直”是一种意思,找到平衡点——公正,转言之“就事论事”。这是对是否废除死刑需要考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点,但是作为废除死刑的立论,是站不住脚的。
三、死刑存废之我见
通过对死刑存置论与死刑废除论的简要梳理概述,以及从儒家角度获得的启发,对死刑存废的问题已经有了我自己的一点见解。从孔子的“以直报怨”出发,我认为在“人权”、“人道”思想普遍深入人心的今天,对于这个问题最重要的考量就是“人权”与“人道”的平衡点。“法律”是如今保护人权最重要的手段,法律规定有死刑就是保障每一公民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而“人道”就是在法律之外考虑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不能以差别的眼光看待犯罪人和被害人,虽然在犯罪发生的那刹那,他们在法律上的地位已经不同了。如何处理好人权和人道的关系,也是如何解决好死刑存废这一问题。用我对“以直报怨”的观点主张即是:不废除但限制。也就是要具体案情具体地执行,在以“法律”为最基本前提下,同时充分考虑社会“人道”主义的因素,考量案件本身和執行死刑之间是否达到那个平衡的价值。这个价值便是充分综合“法律”与“人道”两方面所得的,如若达到了则无可厚非要执行死刑;如若没有达到那个价值,则可以代替以无期徒刑或者相等价值刑罚。
以上只是我从儒家“以直报怨”观点简单对“死刑存废”这个热点问题的浅薄的思考和建议。除此之外,我从中也感受到了孔子思想中的公平、平等以及实用性。
参考文献
[1] 罗吉·胡德:《死刑的全球考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 加罗法洛:《犯罪学》[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3] 边沁:《著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M].孙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4] 贝卡利亚:《论犯罪于刑罚》[M]. 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关键词]死刑存置论 死刑废除论 死刑限制论 儒家角度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31-0235-01
报应刑观念是最原始的刑罚和死刑的根据,无论中国还是西方,原始社会一直秉承着血亲复仇的习俗,如在中国这种习俗常被表达为“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或者是“血债血偿”等,这些古语体现的是一种中国古代社会朴素的报应观念。随着“人权”意识的逐渐觉醒,以及“法律”观念的不断增强,“报应刑观念”被时代性适应性和法制性不断的冲击。所以,现在关于死刑存废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死刑存置论、死刑废除论和死刑限制论。争论的焦点主要有:死刑存废的公正价值之争、死刑存费的人道主义之争、死刑是否具有遏制力之争、死刑存费民意问题之争。
一、死刑存置论与儒家观点
死刑存置论者认为:首先,对有犯罪动作的人,死刑是所有刑罚中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因为它剥夺了人最有价值的东西——生命,即刑罚越严厉,人的理性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其次,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罪犯再犯罪。如果没有死刑,罪犯刑满释放有可能会再次进行犯罪活动,危害他人及整个社会。即使罪犯被判终身监禁,他还是有可能在监狱中犯罪,只有将其处死,才可以最好的防止其继续犯罪。尤其是对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否则,就意味着被害人生命不如犯罪人生命重要。死刑存置论者还从经济学角度提出: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犯罪人更省钱。现代技术下处决一名死囚,只需要花费一枪、一针的代价,长期监禁则需要支出大量的财政费用,而保留了生命的犯罪人,在长期监禁中对社会的经济贡献很小。死刑存置论也不断适应时代和法律的需求,从最初的康德“等量报应”到黑格尔的“等价报应”再到加罗法洛提出的“排斥主张”和“死刑只能适用于仅仅出于利己的动机就易于实施谋杀行为的人”。加罗法洛的“利己动机”很好地避免了等量报应中由于很多外部因素造成的不公正刑罚。这也和孔子“以直报怨”所倡导的公正、平等、等值不谋而合,即是要准确的找到能够处以死刑的平衡点,也就是看动机。但是无论是等量、等价还是排斥主张,存置论者始终忽略了刑罚的教育属性。
二、死刑废除论与儒家观点
死刑废除论者认为:首先,死刑与终身监禁相比,并没有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即使人们同意刑罚的目的在于威吓将来犯罪的发生,也不一定要坚持惟有死刑才可达到最大的威慑作用。事实已经证明,存在死刑的国家,与废除死刑而替以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为最高刑的国家,死刑与无期徒刑对于犯罪的威慑力是相等的。其次,死刑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道路,同时也抹灭了刑罚教育性的功能,死刑以消灭肉体的方式是无法达到消除人内心的恶,生命也作为刑罚目的实现的一种手段,改造教育犯罪人的观念就被悬置起来。从经济的或者功利的观点看,一般来说,处决罪犯的确比长期关押罪犯更省钱。死刑剥夺的是人的生命,终身监禁剥夺的是人的自由,而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其价值远远大于人的自由。因此,死刑是一种成本代价高于终身监禁的刑罚,而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并不比死刑弱。据此,认为死刑成本代价高于终身监禁,而效果却等同于终身监禁,因而死刑是一种不必要的浪费之刑,完全可以为终身监禁所替代,从而来对抗存置论者提出的经济贡献。废除论代表人物“边沁”指出:我们应该期望找到罪与刑之间最精确的相称性比例,但事实上它都经常被冒犯或忘却,因而往往对于那些轻微之罪适用死刑。死刑的这种潜在的恶劣影响也成为其废除死刑的重要立论。?他提出的“最精确的相称性比例”和孔子的“直”是一种意思,找到平衡点——公正,转言之“就事论事”。这是对是否废除死刑需要考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点,但是作为废除死刑的立论,是站不住脚的。
三、死刑存废之我见
通过对死刑存置论与死刑废除论的简要梳理概述,以及从儒家角度获得的启发,对死刑存废的问题已经有了我自己的一点见解。从孔子的“以直报怨”出发,我认为在“人权”、“人道”思想普遍深入人心的今天,对于这个问题最重要的考量就是“人权”与“人道”的平衡点。“法律”是如今保护人权最重要的手段,法律规定有死刑就是保障每一公民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而“人道”就是在法律之外考虑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不能以差别的眼光看待犯罪人和被害人,虽然在犯罪发生的那刹那,他们在法律上的地位已经不同了。如何处理好人权和人道的关系,也是如何解决好死刑存废这一问题。用我对“以直报怨”的观点主张即是:不废除但限制。也就是要具体案情具体地执行,在以“法律”为最基本前提下,同时充分考虑社会“人道”主义的因素,考量案件本身和執行死刑之间是否达到那个平衡的价值。这个价值便是充分综合“法律”与“人道”两方面所得的,如若达到了则无可厚非要执行死刑;如若没有达到那个价值,则可以代替以无期徒刑或者相等价值刑罚。
以上只是我从儒家“以直报怨”观点简单对“死刑存废”这个热点问题的浅薄的思考和建议。除此之外,我从中也感受到了孔子思想中的公平、平等以及实用性。
参考文献
[1] 罗吉·胡德:《死刑的全球考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 加罗法洛:《犯罪学》[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3] 边沁:《著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M].孙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4] 贝卡利亚:《论犯罪于刑罚》[M]. 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