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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日常的教育活动中,小到“校方可不可以对未成年学生搜身”、“替考学生被开除有没有依据”,大到“民办中小学该不该享受国家‘两免一补’政策”等形形色色的涉及教育维权的问题层出不穷。倡导公民了解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常识,有意识地培养公民自身的法律素养,使当事双方明白各自所主张的教育权利在法律上否站得住脚,避免“法盲维权”,从而大大降低解决实际问题的成本,在当前显得愈发重要;主张教育权利要以知法、守法为前提,以下若干违法事例都无一例外说明了这个基本道理。
什么是法?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认为,法的本义“从水”,表示法度公平如水。现代概念则认为,法是国家意志和社会公意结合的产物。公民唯有知法方能守法,社会管理者唯有懂法方能执法,这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和谐社会的基本准则是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是教育公平。目前我国的教育法制体系分为法律(7部)、行政法规(15件)、部门规章三个层次。无论是作为成熟政策的法律法规,还是作为法律法规灵魂和基础的政策,都在这个体系中共同担当着调整各方权利、义务的作用。
日常的教育活动中,涉及教育维权的大大小小的问题层出不穷。倡导公民通过了解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常识,养成自身良好的法律素养,既可以使自己明白所主张的教育权利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或者说有没有法律的盾牌保护自己,以避免“法盲维权”,从而大大降低维权的成本,又可以使媒体对教育维权方面的报道拿捏好分寸和尺度。主张教育权利的盾牌就在于有法可依,以下“不按规则出牌”的违法教育事例,都无一例外说明了这个基本道理。
不该引发的“教育模式大讨论”
2006年7月,上海一所全日制私塾式学堂“孟母堂”被紧急叫停。该学堂的举办方绍南文化读经推广中心成立于1999年5月,是中国孔子基金会的成员机构。该中心以提供中英文读经教育的师资培训及其资料为主要职能,把读经作为一项运动推广了8年。对此,一些媒体在相关报道中以极大的热情展开不同教育模式的讨论,以期引起社会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全日制现代私塾的更大关注。
以讲授儿童熟读古籍经典为头等功课,“孟母堂”对十五六岁以前的孩子进行系统现代版私塾教育的尝试,迎合了一部分家长为孩子闯出一条个性化成长道路的愿望。此前一两年,教未成年人学古诗、读经文的私塾,在一些地方也有出现,比如苏州的“菊斋私塾”、河南的“非常私塾”等,均强调以小班教育的形式,教给孩子一些现代课本不可能囊括的经典性东西。某省教研室的一位高级教师认为,这样的私塾,不过是课余(双休日或寒暑假)的兴趣班而已,有的所持“执照”还是若干合伙人办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属于培训机构,只类似于家教性质。而上海“孟母堂”被叫停的原因,据说不在其尝试的内容,而在其采取的全日制形式。
如今,任何公民在主张自己的教育权利时,都必须出于对国家教育权的尊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该法条告诉人们,未成年人的这个教育权利是国家法定的,即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并完成学校义务教育,这就从根本上排除了其他全日制教育模式存在的可能,包括对“孟母堂”之类全日制教育模式的排斥,没有商量的余地。
在社会一度围绕“孟母堂”存废的议论中,我们了解到了2000多年前孟母所拥有的家庭教育权利,曾经是一种“天经地义”的自然权利。但随着近代以来义务教育阶段的国家教育权在世界范围内逐步确立,家庭教育权利即使在法律中有所表述,更多的也已是一种服从国家教育权的义务。应该认为,哪怕学校义务教育以外的其他一些全日制教育模式的实际效果尚可,其举办者和参与的学生家长也不能推论出有不接受学校义务教育的权利,因为其他模式在中国法律中都没有生长的空间。
2007年9月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重庆大东方行走学校(其在2006年由重庆渝北区教育局批准时的报批名称为“重庆大东方教育培训学校”),则属于另一类违法性质的民办培训机构。该校不仅在对所谓的“初中问题学生”的教育中,存在严重的打骂、体罚等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而且擅自更改校名,并在广告中自称是“以军体训练为主的半年寄宿制行走学校”。大东方行走学校如此短命的办学经历,一度引发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近年来审批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培训机构遵纪守法情况的全面清查。结果,一些不按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章程进行教学的“害群之马”,依法受到了查处。
同年10月,位于北京昌平区回龙观的日日新学堂一年级开学,同样是一个挑战《义务教育法》的事例。这个学堂的自我定位是互助式学堂,由家长委员会管理,聘请教师和购置教材的费用均由家长分摊,每生每月约1900元。一年级的主要课程有:早诵读、诗与音乐每天各1次;经典诵读、武术每周各4次;英语每周3次;数学每周2次;情景剧、儿童文学欣赏、博物通识、综合实践、美术、围棋、书法每周各1次等。作为共同组织者的几名家长,想以此取代学校义务教育模式的理由是,教育不应只是一种模式。他们特别强调“教育孩子是家长的一种权利”,“我们让孩子用开放性的思维去接触这个社会”。如前所述,这样一个全日制义务教育模式,在现行法律中是不允许尝试的,其结局必然与这个学堂的老师和家长们所希望的“最终做成一个合法的私立学校”背道而驰。
值得注意的是,类似于“孟母堂”“大东方”“日日新”的民办全日制义务教育模式,由挑战国家法定的学校义务教育模式而引发的冲突,一向很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地方教育部门通常以行政手段叫停某些教育模式,同时也都暂停审批新的专门面向未成年学生开放的全日制教育培训机构,而对参与其中的未成年学生家长基本上未见提起诉讼。尽管如此,有律师称,这并不意味着今后再出现组织或接受与学校义务教育模式相抵触的教育违法行为不会被追究。
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早在2004年,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等部门主办的“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活动组委会调查显示,家长最担心孩子受意外伤害的地方依次为:校园(51.44%),公共场所(36.2%),大自然中(10.44%),家里(1.8%)。原因是孩子在学校停留的时间最长,而且不在家长的视线之内。近年间未成年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呈现频发态势,仅据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统计,2005年至2007年上半年受理的此类意外伤害案件数,年均增长率已升至30%。其中近百件案件发生在校园,占53.6%,这一点恰恰与家长们的担心相吻合。
民间的观点历来认为,只要孩子是在上学以后受伤的,学校就该负一切责任。据此,受意外伤害的未成年学生的家长往往向学校提出巨额赔偿的诉讼请求。然而,依照以教育部令形式(属部门规章层次)正式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结果并不一定如此。小学生吴某与华某(均为男生,9岁)课间在教室内互相打闹时,华某用弹弓射击,不慎击中吴某左眼,致其受伤。法院判决称:吴某与华某把具有危险性质的弹弓带到学校,一方面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均未尽到教育的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校方未能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结果,判定华某的法定监护人和校方按2∶1的比例共同赔偿吴某的经济损失共计3400余元。
日常的教育活动中,小到“校方可不可以对未成年学生搜身”、“替考学生被开除有没有依据”,大到“民办中小学该不该享受国家‘两免一补’政策”等形形色色的涉及教育维权的问题层出不穷。倡导公民了解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常识,有意识地培养公民自身的法律素养,使当事双方明白各自所主张的教育权利在法律上否站得住脚,避免“法盲维权”,从而大大降低解决实际问题的成本,在当前显得愈发重要;主张教育权利要以知法、守法为前提,以下若干违法事例都无一例外说明了这个基本道理。
什么是法?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认为,法的本义“从水”,表示法度公平如水。现代概念则认为,法是国家意志和社会公意结合的产物。公民唯有知法方能守法,社会管理者唯有懂法方能执法,这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和谐社会的基本准则是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是教育公平。目前我国的教育法制体系分为法律(7部)、行政法规(15件)、部门规章三个层次。无论是作为成熟政策的法律法规,还是作为法律法规灵魂和基础的政策,都在这个体系中共同担当着调整各方权利、义务的作用。
日常的教育活动中,涉及教育维权的大大小小的问题层出不穷。倡导公民通过了解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常识,养成自身良好的法律素养,既可以使自己明白所主张的教育权利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或者说有没有法律的盾牌保护自己,以避免“法盲维权”,从而大大降低维权的成本,又可以使媒体对教育维权方面的报道拿捏好分寸和尺度。主张教育权利的盾牌就在于有法可依,以下“不按规则出牌”的违法教育事例,都无一例外说明了这个基本道理。
不该引发的“教育模式大讨论”
2006年7月,上海一所全日制私塾式学堂“孟母堂”被紧急叫停。该学堂的举办方绍南文化读经推广中心成立于1999年5月,是中国孔子基金会的成员机构。该中心以提供中英文读经教育的师资培训及其资料为主要职能,把读经作为一项运动推广了8年。对此,一些媒体在相关报道中以极大的热情展开不同教育模式的讨论,以期引起社会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全日制现代私塾的更大关注。
以讲授儿童熟读古籍经典为头等功课,“孟母堂”对十五六岁以前的孩子进行系统现代版私塾教育的尝试,迎合了一部分家长为孩子闯出一条个性化成长道路的愿望。此前一两年,教未成年人学古诗、读经文的私塾,在一些地方也有出现,比如苏州的“菊斋私塾”、河南的“非常私塾”等,均强调以小班教育的形式,教给孩子一些现代课本不可能囊括的经典性东西。某省教研室的一位高级教师认为,这样的私塾,不过是课余(双休日或寒暑假)的兴趣班而已,有的所持“执照”还是若干合伙人办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属于培训机构,只类似于家教性质。而上海“孟母堂”被叫停的原因,据说不在其尝试的内容,而在其采取的全日制形式。
如今,任何公民在主张自己的教育权利时,都必须出于对国家教育权的尊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该法条告诉人们,未成年人的这个教育权利是国家法定的,即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并完成学校义务教育,这就从根本上排除了其他全日制教育模式存在的可能,包括对“孟母堂”之类全日制教育模式的排斥,没有商量的余地。
在社会一度围绕“孟母堂”存废的议论中,我们了解到了2000多年前孟母所拥有的家庭教育权利,曾经是一种“天经地义”的自然权利。但随着近代以来义务教育阶段的国家教育权在世界范围内逐步确立,家庭教育权利即使在法律中有所表述,更多的也已是一种服从国家教育权的义务。应该认为,哪怕学校义务教育以外的其他一些全日制教育模式的实际效果尚可,其举办者和参与的学生家长也不能推论出有不接受学校义务教育的权利,因为其他模式在中国法律中都没有生长的空间。
2007年9月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重庆大东方行走学校(其在2006年由重庆渝北区教育局批准时的报批名称为“重庆大东方教育培训学校”),则属于另一类违法性质的民办培训机构。该校不仅在对所谓的“初中问题学生”的教育中,存在严重的打骂、体罚等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而且擅自更改校名,并在广告中自称是“以军体训练为主的半年寄宿制行走学校”。大东方行走学校如此短命的办学经历,一度引发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近年来审批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培训机构遵纪守法情况的全面清查。结果,一些不按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章程进行教学的“害群之马”,依法受到了查处。
同年10月,位于北京昌平区回龙观的日日新学堂一年级开学,同样是一个挑战《义务教育法》的事例。这个学堂的自我定位是互助式学堂,由家长委员会管理,聘请教师和购置教材的费用均由家长分摊,每生每月约1900元。一年级的主要课程有:早诵读、诗与音乐每天各1次;经典诵读、武术每周各4次;英语每周3次;数学每周2次;情景剧、儿童文学欣赏、博物通识、综合实践、美术、围棋、书法每周各1次等。作为共同组织者的几名家长,想以此取代学校义务教育模式的理由是,教育不应只是一种模式。他们特别强调“教育孩子是家长的一种权利”,“我们让孩子用开放性的思维去接触这个社会”。如前所述,这样一个全日制义务教育模式,在现行法律中是不允许尝试的,其结局必然与这个学堂的老师和家长们所希望的“最终做成一个合法的私立学校”背道而驰。
值得注意的是,类似于“孟母堂”“大东方”“日日新”的民办全日制义务教育模式,由挑战国家法定的学校义务教育模式而引发的冲突,一向很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地方教育部门通常以行政手段叫停某些教育模式,同时也都暂停审批新的专门面向未成年学生开放的全日制教育培训机构,而对参与其中的未成年学生家长基本上未见提起诉讼。尽管如此,有律师称,这并不意味着今后再出现组织或接受与学校义务教育模式相抵触的教育违法行为不会被追究。
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早在2004年,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等部门主办的“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活动组委会调查显示,家长最担心孩子受意外伤害的地方依次为:校园(51.44%),公共场所(36.2%),大自然中(10.44%),家里(1.8%)。原因是孩子在学校停留的时间最长,而且不在家长的视线之内。近年间未成年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呈现频发态势,仅据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统计,2005年至2007年上半年受理的此类意外伤害案件数,年均增长率已升至30%。其中近百件案件发生在校园,占53.6%,这一点恰恰与家长们的担心相吻合。
民间的观点历来认为,只要孩子是在上学以后受伤的,学校就该负一切责任。据此,受意外伤害的未成年学生的家长往往向学校提出巨额赔偿的诉讼请求。然而,依照以教育部令形式(属部门规章层次)正式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结果并不一定如此。小学生吴某与华某(均为男生,9岁)课间在教室内互相打闹时,华某用弹弓射击,不慎击中吴某左眼,致其受伤。法院判决称:吴某与华某把具有危险性质的弹弓带到学校,一方面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均未尽到教育的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校方未能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结果,判定华某的法定监护人和校方按2∶1的比例共同赔偿吴某的经济损失共计34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