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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38【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4128(2010)11-0260-01
谈到怎样去规范文学创作的问题,首先涉及的就是规范谁的问题,文学创作者与编辑作为创作的题中之义,理所当然地成了文学界始终关注的一些重要问题。关于怎样去规范的问题,在创作中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及其探讨的结论对文学创作实践所发挥的理论指导作用,直接关系着文学创作活动的深入发展,关系着对文学创作过程不道德行为的抵制,关系着文学创作成果表述体例的有效统一,关系着文学腐败现象的逐步消除。
编辑的参与和把关具体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形式到内容依据一定的规范化标准对作者的创作成果进行鉴定與选择,不合规范者一律拒之刊外;二是身体力行,通过所编期刊或图书真正体现规范化要求,并由此来影响读者,这些读者可能就是现在或将来的作者;三是为文学批评的展开与文学规范的讨论提供阵地,进而形成共识,以便共同遵循。这里,第一个方面至为重要,可以说第一方面做好了,第二方面就会成为必然;如果失误“在所难免”,第三方面可通过文学批评作为其必要的补救措施以消除不良影响,达到认识之统一。
具体到第一方面来说,所强调的就是编辑在审稿过程中主要看作者的创作成果是否遵循了文学创作的一般性原则,即是否具有创新价值或创新意义?是否有抄袭与剽窃的嫌疑?是否符合语言文字(包括中外文)的使用规范?是否符合编辑出版的法规和条例?等等。否则,统统不得予以发表或出版。如果真能如此,文学规范不仅指日可待,而且前景辉煌。然而,问题的关键是:国内数以千计的文学期刊和文学图书的编辑是否都具有较高的文学创作水平?是否都具有慧眼识珠的鉴别能力?是否都具有崇高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是否都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水平?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很好的回答与解决,通过编辑的力量对文学失范行为的制约恐怕就只能停留在理论探讨的层面上,于现实状况的改善意义不大。目前就编辑人员自身和编辑活动所面临的外部环境看,确实还存在着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对此,我们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1 编辑整体的综合素质与文学成果数量的急剧增长和质量的普遍提高不相适应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十年来,我国的文学创作成果不论是在量的增长方面,还是在质的提高方面都取得了许多世人瞩目的成就,这是不容争辩得事实。这一事实对编辑出版工作者的必然要求便是编辑的“学者化”,尤其是对于文学出版物的编辑来说更应如此。一个称职的现代编辑,只有具备了上述多方面的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才能较为准确地把握作者的作品或著作在文学创作领域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以及在该作品的文学地位,才能客观地判断即将出版的文学创作成果对人类文化积累和文学发展所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编辑的作用在于铲除文学垃圾,促进文学繁荣)。然而,就目前编辑队伍的实际情况看,除少数权威性杂志和老牌文学图书出版社以外,一般的通俗读物出版社,真正具有这多方面素质的“学者型”编辑还为数不多。有的虽学有专长,但视编辑工作为雕虫小技,根本无心探究编辑活动的内在规律,编辑工作对他们来讲,只是“曲线救国”的一条途径,一旦来了机会,跳槽便成为必然。有的虽置身于编辑岗位多年,但只把这一神圣的职业当作谋生的一种手段,工作中除了凑上几篇应付职称评定的所谓编辑学论文外,对编辑出版学科和所主持栏目的创作动态了解甚少。作为文学出版物的编辑,根本不去探究何为文学、何为文学规范,或许在思想深处压根就没有这种意识,当然就更谈不上依据一定的规范化标准自觉地去规范作者的行为了。更有甚者,一些编辑为了名利和金钱,随便滥用手中的权力,买卖书号、刊号,权钱交易,为粗制滥造和假冒伪劣的著作的出版大开方便之门。这种不负责任的恶劣行为极大地败坏了编辑的职业道德,同时也助长了文学腐败等不良风气的滋长和蔓延,给编辑出版事业和文学发展事业乃至文化建设事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凡此种种,文学界颇多微词,编辑出版界应高度重视。
2 编辑所面临的外部环境有碍于编辑职能的正常发挥
对作者的创作行为和创作成果进行规范,推动文学事业的繁荣与进步,是编辑活动的基本职能之一。这一职能的发挥不仅有赖于编辑个体内在的“学者型”素质,而且还应有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其提供制度保障。如果说编辑的能力问题通过编辑个人的不懈努力就能有所改变的话,那么,对编辑所面临的不良环境的改造许多情况下却非势单力薄的编辑个人力所能及。事实上,许多甘于清贫、乐于奉献、既有能力、又有责任心的编辑,在审稿过程中不是判断不出作品质量的优劣以及严重的失范行为,而是复杂的人际关系常使他们处于一种被逼的无奈。也就是说一些作者对于编辑提出的意见不仅不能理解与领会,而且根本就无力充实与提高。但由于职称评定和学位获得以及职务晋升迫在眉睫,所以只好动用上下左右一切可以利用的关系联合对编辑发动攻击。一位国内知名刊物的主编流露出同样的苦衷,并说一篇被否定了的稿子竟然转弯抹角找到市长写条子说情。一位文学研究所的文学期刊编辑也在一篇题为“文学编辑的烦恼”的二级标题下写到,一位领导送交的一篇“关系稿”,“只因迟发了一期,便多有得罪”。上述情况绝非个别,其普遍性对编辑审稿所产生的负面作用已直接影响到编辑对文学规范的严格执行。也正由于如此,许多刊物庸稿充斥版面,优稿难于跻身,作者意见纷纷,编者无可奈何,当然,受害最深的还是最为广大的读者,花钱购买的书与杂志,竟然是废品垃圾一堆。
3 多途径对作者的创作成果进行规范
对作者的创作成果进行规范,其途径是多方面的,它既可以通过文学争鸣,确立文学规范的一般性原则;也可以通过文学批评,净化文学环境;还可以通过社会舆论的监督,谴责或约束作者的不道德行为;同时还有至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通过编辑活动对作者的失范行为(包括有意的和无意的)进行制约。因为作者的文学创作成果其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以物化的形态进行出版,而出版活动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便是编辑活动的积极参与和编辑主体的严格把关。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创作所杨奎松创作员所说:“为了使文学创作的规范得到学者的践行”,除了老师对学生的指导教育和加强文学批评外,还要“通过有关杂志社和出版社严格把关,来强化文学规范的执行”。
总之,只有在认识上明确了被规范的对象,实践中才能有的放矢。我认为,被规范的主体或对象应是作者及其创作行为,具体包括创作目的、创作过程、创作方法、创作文风、创作成果的表述方式等等。而创作成果又是其目的、过程、方法、文风诸方面具体而又集中的体现。因此,对作者的创作成果进行规范意义重大。
谈到怎样去规范文学创作的问题,首先涉及的就是规范谁的问题,文学创作者与编辑作为创作的题中之义,理所当然地成了文学界始终关注的一些重要问题。关于怎样去规范的问题,在创作中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及其探讨的结论对文学创作实践所发挥的理论指导作用,直接关系着文学创作活动的深入发展,关系着对文学创作过程不道德行为的抵制,关系着文学创作成果表述体例的有效统一,关系着文学腐败现象的逐步消除。
编辑的参与和把关具体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形式到内容依据一定的规范化标准对作者的创作成果进行鉴定與选择,不合规范者一律拒之刊外;二是身体力行,通过所编期刊或图书真正体现规范化要求,并由此来影响读者,这些读者可能就是现在或将来的作者;三是为文学批评的展开与文学规范的讨论提供阵地,进而形成共识,以便共同遵循。这里,第一个方面至为重要,可以说第一方面做好了,第二方面就会成为必然;如果失误“在所难免”,第三方面可通过文学批评作为其必要的补救措施以消除不良影响,达到认识之统一。
具体到第一方面来说,所强调的就是编辑在审稿过程中主要看作者的创作成果是否遵循了文学创作的一般性原则,即是否具有创新价值或创新意义?是否有抄袭与剽窃的嫌疑?是否符合语言文字(包括中外文)的使用规范?是否符合编辑出版的法规和条例?等等。否则,统统不得予以发表或出版。如果真能如此,文学规范不仅指日可待,而且前景辉煌。然而,问题的关键是:国内数以千计的文学期刊和文学图书的编辑是否都具有较高的文学创作水平?是否都具有慧眼识珠的鉴别能力?是否都具有崇高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是否都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水平?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很好的回答与解决,通过编辑的力量对文学失范行为的制约恐怕就只能停留在理论探讨的层面上,于现实状况的改善意义不大。目前就编辑人员自身和编辑活动所面临的外部环境看,确实还存在着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对此,我们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1 编辑整体的综合素质与文学成果数量的急剧增长和质量的普遍提高不相适应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十年来,我国的文学创作成果不论是在量的增长方面,还是在质的提高方面都取得了许多世人瞩目的成就,这是不容争辩得事实。这一事实对编辑出版工作者的必然要求便是编辑的“学者化”,尤其是对于文学出版物的编辑来说更应如此。一个称职的现代编辑,只有具备了上述多方面的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才能较为准确地把握作者的作品或著作在文学创作领域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以及在该作品的文学地位,才能客观地判断即将出版的文学创作成果对人类文化积累和文学发展所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编辑的作用在于铲除文学垃圾,促进文学繁荣)。然而,就目前编辑队伍的实际情况看,除少数权威性杂志和老牌文学图书出版社以外,一般的通俗读物出版社,真正具有这多方面素质的“学者型”编辑还为数不多。有的虽学有专长,但视编辑工作为雕虫小技,根本无心探究编辑活动的内在规律,编辑工作对他们来讲,只是“曲线救国”的一条途径,一旦来了机会,跳槽便成为必然。有的虽置身于编辑岗位多年,但只把这一神圣的职业当作谋生的一种手段,工作中除了凑上几篇应付职称评定的所谓编辑学论文外,对编辑出版学科和所主持栏目的创作动态了解甚少。作为文学出版物的编辑,根本不去探究何为文学、何为文学规范,或许在思想深处压根就没有这种意识,当然就更谈不上依据一定的规范化标准自觉地去规范作者的行为了。更有甚者,一些编辑为了名利和金钱,随便滥用手中的权力,买卖书号、刊号,权钱交易,为粗制滥造和假冒伪劣的著作的出版大开方便之门。这种不负责任的恶劣行为极大地败坏了编辑的职业道德,同时也助长了文学腐败等不良风气的滋长和蔓延,给编辑出版事业和文学发展事业乃至文化建设事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凡此种种,文学界颇多微词,编辑出版界应高度重视。
2 编辑所面临的外部环境有碍于编辑职能的正常发挥
对作者的创作行为和创作成果进行规范,推动文学事业的繁荣与进步,是编辑活动的基本职能之一。这一职能的发挥不仅有赖于编辑个体内在的“学者型”素质,而且还应有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其提供制度保障。如果说编辑的能力问题通过编辑个人的不懈努力就能有所改变的话,那么,对编辑所面临的不良环境的改造许多情况下却非势单力薄的编辑个人力所能及。事实上,许多甘于清贫、乐于奉献、既有能力、又有责任心的编辑,在审稿过程中不是判断不出作品质量的优劣以及严重的失范行为,而是复杂的人际关系常使他们处于一种被逼的无奈。也就是说一些作者对于编辑提出的意见不仅不能理解与领会,而且根本就无力充实与提高。但由于职称评定和学位获得以及职务晋升迫在眉睫,所以只好动用上下左右一切可以利用的关系联合对编辑发动攻击。一位国内知名刊物的主编流露出同样的苦衷,并说一篇被否定了的稿子竟然转弯抹角找到市长写条子说情。一位文学研究所的文学期刊编辑也在一篇题为“文学编辑的烦恼”的二级标题下写到,一位领导送交的一篇“关系稿”,“只因迟发了一期,便多有得罪”。上述情况绝非个别,其普遍性对编辑审稿所产生的负面作用已直接影响到编辑对文学规范的严格执行。也正由于如此,许多刊物庸稿充斥版面,优稿难于跻身,作者意见纷纷,编者无可奈何,当然,受害最深的还是最为广大的读者,花钱购买的书与杂志,竟然是废品垃圾一堆。
3 多途径对作者的创作成果进行规范
对作者的创作成果进行规范,其途径是多方面的,它既可以通过文学争鸣,确立文学规范的一般性原则;也可以通过文学批评,净化文学环境;还可以通过社会舆论的监督,谴责或约束作者的不道德行为;同时还有至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通过编辑活动对作者的失范行为(包括有意的和无意的)进行制约。因为作者的文学创作成果其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以物化的形态进行出版,而出版活动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便是编辑活动的积极参与和编辑主体的严格把关。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创作所杨奎松创作员所说:“为了使文学创作的规范得到学者的践行”,除了老师对学生的指导教育和加强文学批评外,还要“通过有关杂志社和出版社严格把关,来强化文学规范的执行”。
总之,只有在认识上明确了被规范的对象,实践中才能有的放矢。我认为,被规范的主体或对象应是作者及其创作行为,具体包括创作目的、创作过程、创作方法、创作文风、创作成果的表述方式等等。而创作成果又是其目的、过程、方法、文风诸方面具体而又集中的体现。因此,对作者的创作成果进行规范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