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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同的经济环境下,政府需要采用的市场规制手段是不同的,经济萧条时,政府应更加偏重产业政策的运用,市场制度完善,经济正常快速发展时就需更加偏重竞争政策,为市场主体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本无实质上的优劣之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两者处在一种此消彼长,动态平衡之中。在我国经济发展进人起飞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的今天,应该适时改变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搭配模式,坚持竞争政策适度优先,产业政策适度存在,既不过分依赖竞争政策同时也要为产业政策预留必要的空间,在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动态调和中逐步弱化产业政策的功能,强化竞争政策的作用。
关键词 产业政策 竞争政策 反垄断 动态平衡
作者简介:严有才,四川大学法学院。
一、联合利华涨价案的背后
2011年,联合利华涨价被发改委处罚这一事件,闹得沸沸扬扬。联合利华案件背后具体牵涉到哪些利益,无人知晓,笔者不能也不想对发改委处罚联合利华这一案的正确性与否予以评论,只是对发改委“约谈”联合利华这一现象有些许拙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的权利。发改委在此期间,曾多次“约谈”联合利华高层,此种行为明显的影响到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权利,同时干预到市场的自发竞争机制。然而这种现象却是不为鲜见的,因为这是推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发展所最不可缺少的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在发挥作用。
二、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概念
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打破了“市场是万能”的幻想,在凯恩斯经济学主张的经济政策下,政府追求“全能和父爱”的倾向,假定自己充满仁爱、拥有完全信息和信守诺言,倾向将社会里的所有人当成不懂事和易受伤害的孩子,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各国都开始用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来调节市场。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是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干预市场的两种重要政策手段。
产业政策如今在学术界已被广泛采用,其内涵的界定也被部分学者分为“宽派”与“窄派”之分。“宽派”学者中的主流观点认为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取得在全球的竞争能力,在其国内推行的发展或限制各种产业的行为总和”;而“窄派”学者的主流观点则认为产业政策“一般以各个产业为具体对象,保护和扶植某些产业,调整和整顿产业组织,其目的是改善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稳定与增长,增强国际竞争力,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等”,本文所指产业政策指的是狭义的产业政策。产业政策强调的是政府利用其资源和信息的优势,对市场进行宏观配置。在产业政策下政府更偏重的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与之相对的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竞争政策没有一个严格的定义,但在国外却是一个广为使用的术语。广义的竞争政策是指影响市场竞争的所有政策,包括竞争立法和间接影响市场竞争的政策;狭义的竞争政策是指所有的竞争立法及其执法所体现或奉行的政策,本文所指的竞争政策指狭义的竞争政策。竞争政策其核心内容是竞争法,强调的是维护公平竞争,从而对企业间限制竞争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进行规制的一套规则。在竞争政策下政府所追求的是市场主体竞争平台的平等。
三、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博弈
产业政策追求利益最大化,竞争政策追求市场平等,两者虽说都是政府主动介入,实现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和本国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它们侧重点不懂,导致它们的实施方式也不尽相同,特别是它们发挥各自功能的市场环境是完全不同的。产业政策注重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它实际是通过对产业或企业加以鼓励或限制的方式,集中配置资源,以提高其竞争力,达到推动经济发展的目的。而竞争政策通过促进市场竞争,约束和禁止各种反竞争行为,使市场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基础性配置作用,提升效率和促进社会福利。正是因为两者同属政府规制市场的政策性手段,而且两者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多年来,中外学术界对两者的孰优孰劣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一)欧盟: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在曲折中走向和谐
欧盟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博弈经过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构建的国际组织,其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主要通过国家间的条约和代表各成员国利益的欧盟理事会的条例作出。1951年,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六国在巴黎签署《欧洲煤铁共同体条约》,此共同体的建立是欧洲经济一体化的第一步。在订立此条约时因为意识到煤钢工业迟早要衰退,需要共同体机构采取相关措施,保证煤钢产业的优越性,所以此阶段欧盟盛行产业政策。1957年,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六国在罗马签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1992年,又签订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在对《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进行很多补充性规定的同时也将其更名为《欧洲共同体条约》。此时为了减少成员国的贸易壁垒,《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提出“在欧共体市场建立一个保护竞争不受歪曲的制度较该条提出的其它任务和措施有着优先适用的地位。”此阶段就逐步明确了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
(二)美国:竞争政策为主产业政策为辅
美国有历史上最悠久、体系最发达、内容最完善的竞争政策。1890年制定《谢尔曼法》,开辟了世界反垄断法的先河。此后,从1914到1980年这一期间,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文件。美国是普通法国家,在长期的反垄断法实践中还形成了大量的反垄断法案例。这些案例和美国政府这些年间相继颁布的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了美国庞大而又精密的竞争政策体系网。相反的是,在美国官方语言中却很少见到“产业政策”这样的字眼。“1984年9月,美国的《经济问题杂志》曾写道:‘一个世纪以来,反托拉斯法已成为美国的一项具有连贯性的政策。它被用来改善产业的行为——这是我们唯一的产业政策。”这样使得一部分人认为美国政府在规制市场时,没有用到产业政策。但事实上“在美国的政策体系中,产业政策普遍存在。”美国政府对农产品市场的调整就是一种产业政策的体现。只是说在美国市场竞争政策占据主导地位,而产业政策的作用只是起到补充性、辅助性的功能。这种现象是由于美国文化对自由经济制度的崇尚以及对政府公权力的不信任,是由于美国市场经济环境所定。 (三)日本:迎合经济发展最终走向竞争政策优先
二战结束后至朝鲜战争结束前日本产业政策开始抬头,竞争政策开始走弱。二战结束后,日本大力发展国民经济,在美国的主导下,日本开始实行一系列经济民主化措施,通过一系列手段消除经济集中,这使的日本政府在规制市场时更偏重竞争政策。但朝鲜战争结束后,因战争而产生的特需景象消失,使得日本的经济陷入慢性危机之中,为防止过度竞争所引起的经济萧条,日本政府开始推崇产业政策;朝鲜战争结束后至70年代第一次石油危机发生(1973年)前,产业政策处于高峰期,竞争政策处于休眠期。此阶段,日本政府为实现经济高速增长,在短时间内迅速赶超世界强国的政府目标,日本政府开始进一步介入市场,通过政府行使行政手段,重新配置市场资源,使得当时的日本政府先前制定的《禁止垄断法》形同虚设。第一次石油危机(1973年)发生后至今,产业政策走弱,竞争政策走强。此时的日本经过经济恢复期和高速增长时期后,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强国,其国际影响力日益提高。日本国内实行产业政策对国内资源的政府主导配置的行为,使得在国际贸易中竞争中占据优势。长期与国外的贸易顺差使得日本在国际上饱受诟病。与此同时,日本国内市场经济体系也逐渐完善,使得国内很多企业也不再想过多的受到政府的制约。为此,顺应日本经济潮流的发展,日本政府收敛了产业政策的实施,转而开始推行竞争政策。
(四)中国:不成熟市场体制下的产业政策优先模式
中国市场经济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市场经济体制也不完善,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概念也都还没有得到普及。但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这一规定,表明了产业政策适用的优先地位。只要政府觉得有必要需要进行专营专卖的行业,政府都可以将其纳入自身体系的保护伞,对其运用自身的行政手段进行市场资源配置。这使的中国市场的自主竞争性不强。上文中,联合利华合理涨价,而且联合利华在日化界也没有达到经济上的控制地位,但是发改委依旧高调的“约谈”联合利华高层,进而给那些准备涨价的日化公司敲响警钟,这其实就是中国政府适用产业政策实施市场监控的一种手段。所以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政府在市场规制方面更偏重于产业政策的实施,这与我国建国初期以来,生产力发展水平一直不高有密切的联系。
四、结论
纵观各国市场发展模式,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是一个动态平衡的关系,我们根本无法准确的区分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孰优孰劣。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政府需要把握的政策制度也是不相同的。当经济萧条时,处于瘫痪状态的经济和生产,不可能依靠市场的力量重新启动,此时的市场已经处于失灵状态,政府就需要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和资源优势,对市场资源进行有针对的分配管理(也就是产业政策),对某些基本行业进行政策性辅助,通过做大做强这些基础行业,进而拉动国内其他产业的发展,这就是为什么有时候国家会出面对某些中小型企业进行重组为大型的、有竞争力的企业,也就是所谓的“国家队”。
当一国市场体制逐渐健全,经济稳步发展之际,市场中的主体大部分都有足够的资本在市场竞争环境下独立生存,这就使得市场主体越发希望政府出面给他们提供一公平竞争的平台,此时政府就应该侧重适用竞争政策的调控模式。对那些违反市场规律,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某些行业垄断的等一系列相类似的行为就应该由政府出面加以干预调控。
所以说,与其说哪种政策规制市场最好,不如说哪种政策规制市场最合适。在结合我国国情来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也日益完善。中国国民已不再需要中国政府扮演“全能和父爱”的角色。将市场主导的力量交还市场本身成为市场经济自身发展的必要前提。在反垄断行为中,这就要求市场规制以竞争政策为主,辅之以产业政策,让政府将属于社会的权力还给社会,社会自治也将成为当今中国发展道路上的必然趋势。所以目前阶段,我国更应该走“竞争政策优先”的市场规制道路。对于“约谈”企业高层等政府适用产业政策来规制市场的行为应该得到抑制,这样才能保证现阶段我国市场能够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马宇.联合利华被罚的法与理.南方周末.2011-6-2.
[2]李贤沛,胡立君主编.21世纪初中国的产业政策.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年版;刘桂清.反垄断法中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日]长谷川启之著.梁小民,刘朝译.经济政策的理论基础.中国法制出版.1995年版;刘桂清.反垄断法中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关键词 产业政策 竞争政策 反垄断 动态平衡
作者简介:严有才,四川大学法学院。
一、联合利华涨价案的背后
2011年,联合利华涨价被发改委处罚这一事件,闹得沸沸扬扬。联合利华案件背后具体牵涉到哪些利益,无人知晓,笔者不能也不想对发改委处罚联合利华这一案的正确性与否予以评论,只是对发改委“约谈”联合利华这一现象有些许拙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的权利。发改委在此期间,曾多次“约谈”联合利华高层,此种行为明显的影响到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权利,同时干预到市场的自发竞争机制。然而这种现象却是不为鲜见的,因为这是推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发展所最不可缺少的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在发挥作用。
二、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概念
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打破了“市场是万能”的幻想,在凯恩斯经济学主张的经济政策下,政府追求“全能和父爱”的倾向,假定自己充满仁爱、拥有完全信息和信守诺言,倾向将社会里的所有人当成不懂事和易受伤害的孩子,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各国都开始用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来调节市场。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是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干预市场的两种重要政策手段。
产业政策如今在学术界已被广泛采用,其内涵的界定也被部分学者分为“宽派”与“窄派”之分。“宽派”学者中的主流观点认为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取得在全球的竞争能力,在其国内推行的发展或限制各种产业的行为总和”;而“窄派”学者的主流观点则认为产业政策“一般以各个产业为具体对象,保护和扶植某些产业,调整和整顿产业组织,其目的是改善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稳定与增长,增强国际竞争力,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等”,本文所指产业政策指的是狭义的产业政策。产业政策强调的是政府利用其资源和信息的优势,对市场进行宏观配置。在产业政策下政府更偏重的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与之相对的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竞争政策没有一个严格的定义,但在国外却是一个广为使用的术语。广义的竞争政策是指影响市场竞争的所有政策,包括竞争立法和间接影响市场竞争的政策;狭义的竞争政策是指所有的竞争立法及其执法所体现或奉行的政策,本文所指的竞争政策指狭义的竞争政策。竞争政策其核心内容是竞争法,强调的是维护公平竞争,从而对企业间限制竞争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进行规制的一套规则。在竞争政策下政府所追求的是市场主体竞争平台的平等。
三、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博弈
产业政策追求利益最大化,竞争政策追求市场平等,两者虽说都是政府主动介入,实现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和本国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它们侧重点不懂,导致它们的实施方式也不尽相同,特别是它们发挥各自功能的市场环境是完全不同的。产业政策注重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它实际是通过对产业或企业加以鼓励或限制的方式,集中配置资源,以提高其竞争力,达到推动经济发展的目的。而竞争政策通过促进市场竞争,约束和禁止各种反竞争行为,使市场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基础性配置作用,提升效率和促进社会福利。正是因为两者同属政府规制市场的政策性手段,而且两者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多年来,中外学术界对两者的孰优孰劣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一)欧盟: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在曲折中走向和谐
欧盟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博弈经过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构建的国际组织,其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主要通过国家间的条约和代表各成员国利益的欧盟理事会的条例作出。1951年,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六国在巴黎签署《欧洲煤铁共同体条约》,此共同体的建立是欧洲经济一体化的第一步。在订立此条约时因为意识到煤钢工业迟早要衰退,需要共同体机构采取相关措施,保证煤钢产业的优越性,所以此阶段欧盟盛行产业政策。1957年,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六国在罗马签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1992年,又签订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在对《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进行很多补充性规定的同时也将其更名为《欧洲共同体条约》。此时为了减少成员国的贸易壁垒,《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提出“在欧共体市场建立一个保护竞争不受歪曲的制度较该条提出的其它任务和措施有着优先适用的地位。”此阶段就逐步明确了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
(二)美国:竞争政策为主产业政策为辅
美国有历史上最悠久、体系最发达、内容最完善的竞争政策。1890年制定《谢尔曼法》,开辟了世界反垄断法的先河。此后,从1914到1980年这一期间,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文件。美国是普通法国家,在长期的反垄断法实践中还形成了大量的反垄断法案例。这些案例和美国政府这些年间相继颁布的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了美国庞大而又精密的竞争政策体系网。相反的是,在美国官方语言中却很少见到“产业政策”这样的字眼。“1984年9月,美国的《经济问题杂志》曾写道:‘一个世纪以来,反托拉斯法已成为美国的一项具有连贯性的政策。它被用来改善产业的行为——这是我们唯一的产业政策。”这样使得一部分人认为美国政府在规制市场时,没有用到产业政策。但事实上“在美国的政策体系中,产业政策普遍存在。”美国政府对农产品市场的调整就是一种产业政策的体现。只是说在美国市场竞争政策占据主导地位,而产业政策的作用只是起到补充性、辅助性的功能。这种现象是由于美国文化对自由经济制度的崇尚以及对政府公权力的不信任,是由于美国市场经济环境所定。 (三)日本:迎合经济发展最终走向竞争政策优先
二战结束后至朝鲜战争结束前日本产业政策开始抬头,竞争政策开始走弱。二战结束后,日本大力发展国民经济,在美国的主导下,日本开始实行一系列经济民主化措施,通过一系列手段消除经济集中,这使的日本政府在规制市场时更偏重竞争政策。但朝鲜战争结束后,因战争而产生的特需景象消失,使得日本的经济陷入慢性危机之中,为防止过度竞争所引起的经济萧条,日本政府开始推崇产业政策;朝鲜战争结束后至70年代第一次石油危机发生(1973年)前,产业政策处于高峰期,竞争政策处于休眠期。此阶段,日本政府为实现经济高速增长,在短时间内迅速赶超世界强国的政府目标,日本政府开始进一步介入市场,通过政府行使行政手段,重新配置市场资源,使得当时的日本政府先前制定的《禁止垄断法》形同虚设。第一次石油危机(1973年)发生后至今,产业政策走弱,竞争政策走强。此时的日本经过经济恢复期和高速增长时期后,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强国,其国际影响力日益提高。日本国内实行产业政策对国内资源的政府主导配置的行为,使得在国际贸易中竞争中占据优势。长期与国外的贸易顺差使得日本在国际上饱受诟病。与此同时,日本国内市场经济体系也逐渐完善,使得国内很多企业也不再想过多的受到政府的制约。为此,顺应日本经济潮流的发展,日本政府收敛了产业政策的实施,转而开始推行竞争政策。
(四)中国:不成熟市场体制下的产业政策优先模式
中国市场经济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市场经济体制也不完善,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概念也都还没有得到普及。但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这一规定,表明了产业政策适用的优先地位。只要政府觉得有必要需要进行专营专卖的行业,政府都可以将其纳入自身体系的保护伞,对其运用自身的行政手段进行市场资源配置。这使的中国市场的自主竞争性不强。上文中,联合利华合理涨价,而且联合利华在日化界也没有达到经济上的控制地位,但是发改委依旧高调的“约谈”联合利华高层,进而给那些准备涨价的日化公司敲响警钟,这其实就是中国政府适用产业政策实施市场监控的一种手段。所以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政府在市场规制方面更偏重于产业政策的实施,这与我国建国初期以来,生产力发展水平一直不高有密切的联系。
四、结论
纵观各国市场发展模式,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是一个动态平衡的关系,我们根本无法准确的区分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孰优孰劣。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政府需要把握的政策制度也是不相同的。当经济萧条时,处于瘫痪状态的经济和生产,不可能依靠市场的力量重新启动,此时的市场已经处于失灵状态,政府就需要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和资源优势,对市场资源进行有针对的分配管理(也就是产业政策),对某些基本行业进行政策性辅助,通过做大做强这些基础行业,进而拉动国内其他产业的发展,这就是为什么有时候国家会出面对某些中小型企业进行重组为大型的、有竞争力的企业,也就是所谓的“国家队”。
当一国市场体制逐渐健全,经济稳步发展之际,市场中的主体大部分都有足够的资本在市场竞争环境下独立生存,这就使得市场主体越发希望政府出面给他们提供一公平竞争的平台,此时政府就应该侧重适用竞争政策的调控模式。对那些违反市场规律,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某些行业垄断的等一系列相类似的行为就应该由政府出面加以干预调控。
所以说,与其说哪种政策规制市场最好,不如说哪种政策规制市场最合适。在结合我国国情来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也日益完善。中国国民已不再需要中国政府扮演“全能和父爱”的角色。将市场主导的力量交还市场本身成为市场经济自身发展的必要前提。在反垄断行为中,这就要求市场规制以竞争政策为主,辅之以产业政策,让政府将属于社会的权力还给社会,社会自治也将成为当今中国发展道路上的必然趋势。所以目前阶段,我国更应该走“竞争政策优先”的市场规制道路。对于“约谈”企业高层等政府适用产业政策来规制市场的行为应该得到抑制,这样才能保证现阶段我国市场能够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马宇.联合利华被罚的法与理.南方周末.2011-6-2.
[2]李贤沛,胡立君主编.21世纪初中国的产业政策.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年版;刘桂清.反垄断法中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日]长谷川启之著.梁小民,刘朝译.经济政策的理论基础.中国法制出版.1995年版;刘桂清.反垄断法中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