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侦工作内部协作机制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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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随着全党全社会致力于和谐社会建设,检察机关反腐败查办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大要案的任务逾加繁重而艰巨。面对自侦案件侦查机制改革向深层次发展,惩治职务犯罪工作向高层次提升的新形势,检察机关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备的职务犯罪自侦工作内部协作机制(以下简称自侦工作内部协作机制),对此笔者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建立自侦工作内部协作机制的必要性
  自侦工作内部协作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通过对办案制度的改革,打破固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坚持统一指挥、侦查协作的原则,各检察业务部门围绕自侦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一套配合协作,优势互补,反应迅速,功能完备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制度。建立自侦工作内部协作机制的构想,一方面是基于法律上的要求,因为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方式的科技化及合法性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则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现实需要。
  毋庸置疑,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是一种比较完备的、适应职务犯罪侦查特点的工作机制,固然有其合理性、科学性、易操作性和实效性的一面。然而,由于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引发各种腐败现象在社会生活中滋生蔓延,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了新的特点,发生了新的变化,这就客观上决定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来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工作形势需要。这种不适应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侦查力量分散。由于把职务犯罪侦查权一分为二,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分别负责对贪污贿赂犯罪和侵权渎职犯罪进行侦查,这就客观上导致反贪局和渎检部门在侦查方向上各有其侧重点。而当前的职务犯罪具有相互交织的特点,如受贿罪往往同徇私舞弊罪存在"连体"关系,反贪局在查证受贿罪时,可能会忽视对徇私舞弊罪的侦查;反之,渎检部门在查证徇私舞弊罪时,也会忽视对受贿罪的侦查,这在客观上浪费了侦查资源,影响了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二是侦查质量不高。由于职务犯罪具有复杂性、智能性和隐蔽性的特征,而且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往往需要到省内外、全国各地进行调查取证,仅靠承办案件的部门单兵作战,既可能因查证的动作缓慢而贻误战机,也可能因多处取证而不能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任务,被迫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或作存疑不起诉决定。三是侦控合力不强。当前,在实际工作中,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在监督配合上存在两个误区:一方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同志为了避嫌,不愿意靠近自侦活动;另一方面,侦查部门的同志出于对案件的保密或是对查办案件过于自信等原因,不愿主动同批捕、公诉部门沟通。如此一来,便弱化了侦控合力,导致自侦案件撤案率高、不起诉率高的问题出现。由此可见建立自侦工作内部协作机制的必要性。
  二、如何建立自侦工作内部协作机制
  建立自侦工作内部协作机制,作为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一种改革创新,既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遵循,也没有成功的经验可资借鉴,需要在工作实践中加以研究和探索。从检察机关内设业务部门的职能划分情况和自侦工作的规律、特点看,笔者以为,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内部协作机制的基本模式应当是:
  1、侦查职务犯罪内部协作的基本形式
  侦查职务犯罪内部协作的基本形式应分横向协作和纵向协作。横向协作,是指本院内部各业务部门对侦查职务犯罪工作提供的协作,这种协作是配合式的协作关系,即各检察业务部门要打破部门界限、职能界限,从本院工作大局出发,在立足于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的前提下,认真履行为侦查职务犯罪工作提供配合、协作的义务。纵向协作,是指上下级院在侦查职务犯罪中的工作协作,这种协作是领导式的协作关系,即上级院领导下级院的侦查职务犯罪工作。
  2、侦查职务犯罪内部协作的组织形式
  一是建立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主要职责:在检察长领导下,对所辖区域内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工作进行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如果侦查工作需要其他业务部门配合协作的,均由指挥中心统一出面协调。指挥中心必须达到信息畅通、反应灵敏、指挥有力;二是建立大要案侦查协调组。主要职责:掌握本地区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情况,研究和探索检察机关侦查内部协作的方法、途径,发现和解决职务犯罪侦查及诉讼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和协调自侦部门同其他业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合理使用和配置侦查资源和诉讼资源,切实增强内部侦控合力,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积极推进在检察长领导下、各职能业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自侦工作内部协作机制的建立。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协调组人员构成:检察长为组长,副检察长为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和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三是建立协作联络员制度。各业务部门确定一名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为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内部协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对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工作配合与协作的具体事项。
  3、建立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制
  一是设立侦查监督联络员。为了加强侦查监督部门同自侦部门的相互配合与协作,侦查监督部门确定一名业务水平高、办案经验丰富的主办检察官为侦查监督联络员。二是侦查监督联络员介入侦查活动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涉嫌犯罪数额较大或在本地有影响有震动的职务犯罪案件;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自侦部门认为案情复杂,要求侦查监督部门介入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长指派介入的职务犯罪案件。三是侦查监督联络员主要负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予以监督;按照审查批捕证据规格的要求,对所介入的案件收集、固定和甄别证据提出意见,引导自侦部门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列席自侦部门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提出建议;对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4、建立自侦案件职业公诉人制
  一是确定由职业公诉人负责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职务犯罪案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刑事案件,具有专业性强、言词证据多于书证及物证、证据易发生变化、易翻供串供等特点,在办理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中,其案件承办人必须准确把握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精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熟悉和掌握案情,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才能在法庭上有力地指控犯罪。然而,这样的业务素养和办案能力不是每位公诉人都能具备。因此,公诉部门应当确定一名具备条件的职业公诉人专门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二是自侦案件职业公诉人有参与侦查办案权。自侦案件职业公诉人在检察长授权下,可以参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参与办案的范围主要限定在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和副处级以上实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参与侦查活动任务主要是按照审查起诉证据规格的要求,对所参与的案件收集、固定和甄别证据提出意见,指导自侦部门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三是侦查部门的侦查人员在检察长授权下,可以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配合自侦案件职业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指控犯罪。
  5、建立职务犯罪嫌疑人羁押情况备案制
  一是自侦部门羁押职务犯罪嫌疑人事先通过监所检察部门进行备案。监所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派驻到羁押场所的法律监督机构,由于其所处的特殊司法地位所决定,可以最直接、最快捷、最详细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一切动态。因此,自侦部门在羁押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可事先通知监所检察部门予以备案,请其协助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重点看押,禁止一切不规范接见,防止翻供、串供和泄漏消息;二是监所检察部门及时向自侦部门反馈犯罪嫌疑人的动态。监所检察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能中,密切注视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并将之反馈给自侦部门,便于自侦部门有针对性的开展侦查工作。
  6、建立检察技术跟踪服务制
  一是认真做好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技术的优势,通过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像,以视听资料证据来固定言词证据,这样便能有效地增强言词证据的证明力。二是充分发挥技术侦查优势。在办案实践中,检察技术部门应当自觉的靠前服务,充分发挥技术侦查优势,提高自侦部门运用技术手段突破案件的技能,进一步增强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
  作者简介:曾国真,男,汉族,1967年1月出生,浙江苍南人,大学本科学历,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干部,研究方向:检察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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