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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民族大学生的汉语基础较差,用第二语言学习深奥的法学理论难度极大,加之他们对国家法的生疏和对民族习惯的熟悉,以及民族地区对民族法律职业人才的迫切需求,决定了对民族大学生的培养目标定位,首先应该是职业型的教育,课堂教学应向司法考试倾斜,教学中宜多用案例、举例法,争取多为新疆培养法律职业人才。
关键词: 民族大学生 法学教学 法律人才
一、民族大学生的法学教育定位
贺卫方认为,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应培养“应用型通才”[1]。赵相林从知识、能力、素质三个方面构筑了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即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人员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的高级法律应用专门人才[2]。苏力认为,法学本科教育要完成培养“通用型、法律交叉学科型”人才的任务[3]。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定位为培养“通用法律人才”、“复合型的法学应用人才”,反对过分强调职业性倾向[4]。不少学者对此却有不同意见,孙笑侠认为,法学教育是职业型的教育,而不是通识型的教育[5]。方流芳认为,大学本科法律教育应定位为职业教育,而非培养法学大师的学术教育[6]。
培养法律人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学本科教育只是其中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其目标也应分阶段。要培养应用性的通用人才,先要培养其单项的职业技能,逐步渗透,最终成为复合型应用人才。所以,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应为职业型教育,这样的定位对民族大学生尤为合适。
新疆的民族大学生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他们有自己的语言,用第二语言学习法律,有语言转换带来的困难;二是新疆的法律职业人才奇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数很少,有了资格愿到民族地区工作的人更是寥寥无几;三是民族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由于没有语言的障碍,并且深谙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他们在民族地区处理案件更得心应手。既然民族地区急需民族的法律职业人才,那么对民族大学生的培养目标定位首先应该是职业型的教育。
二、新疆民族大学生的调查研究
(一)民族大学生的基本特点。
1.对国家法生疏
民族学生上大学前大多没有接触过法律,他们接触到的是本民族的习惯法,他们的思维方式、处世态度都按照耳濡目染的习惯进行。加之汉语水平较差,要用第二语言精通法学理论势必难于登天。如果将法条规定对比他们的习惯法讲解,结合具体案例,引导他们讨论、比较,逐渐渗透法学理论,就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在大学生群体中存在“相对失落感”
民族大学生在家乡是各个群体的佼佼者,从小就受到村民、老师的宠爱。然而,到了以汉族学生为主的大学校园,由于语言不通、基础教育落后造成的学习障碍,他们的地位一落千丈,甚至平日的交流也局限在本民族学生之间。虽然学校组织的民汉互动拉近了民汉学生之间的距离,但用第二语言学习的困惑,造成的学业成绩差异使民族学生总处于被帮助的地位,角色变换使许多学生不适应。因此,增强其学习能力,恢复其自信心尤为重要。
3.渴望学习法律
民族法学学生性格直率、坦诚,通过和他们交谈,发现大部分同学选择法学专业是为了将来能够处理好当地纠纷,为民汉和谐社会的建立发展作贡献。他们对本华民族习惯法有一定研究,这为学习中华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互动奠定了基础。
4.熟悉民族习惯
新疆民族大学生都是土生土长的,对民族习惯了如指掌。在以后的法律职业工作中,他们能更好地处理民族纠纷,做好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调适。如对结婚不登记习惯的处理及以后的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被告强奸、一夫多妻等案件的裁判、调解更有利。
(二)塔里木大学法学民族大学生的实证调查。
1.汉语水平能力较差
虽然民族学生在入学的第一年经过了一年的汉语学习,汉语水平有了很大的长进,但是由于他们在上大学之前基本没有接触过汉语,总体上看,凭他们的汉语水平,要想精通深奥的法学理论有些勉为其难。
2.法学学习中遇到的困难调查
正是由于汉语基础较差,学生用第二语言学习法学就比用母语学习困难得多。况且目前的情况是汉语老师用汉语讲解汉语课本,语言转换造成的知识上的偏差,更增加了民族生理解的难度。这种情况下,学生喜欢案例、举例法的讲课方式就顺理成章了。
法学理论对法律条文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法学教学中必不可少,对民族生讲法学理论时宜用案例、举例法引导。此外,对少数志愿考研、考博的学生,可要求他们多阅读法学理论的书籍,打好坚实的法学基础,因为这部分同学将来要参与民族研究、民族教育,为培养更多的优秀民族法学大学生服务。
3.对学生司考的调查
民族学生毕业后一般在民族地区工作,大部分学生学法学的目标是通过司法考试,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他们课外阅读的书籍也大部分与司法考试有关。
4.学生喜欢的课程
学生喜欢的课程集中在案例较多的刑法、合同法,应用较多的婚姻法、经济法上。学生不太愿意上难以理解、案例较少的行政法、国际法等课程。
三、对民族大学生的法学教学的建议
(一)对尖子生个别指导。
对少数汉语基础好、志愿考研的同学进行个别辅导,努力培养一批精通法学理论的民族大学生,为以后的民族生教学培养师资力量。
(二)课堂教学重点向司法考试倾斜,以案例教学法为主。
笔者认为对民族大学生来说,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比较实用。课堂教学以案例为主,用案例、举例等方法导入法学理论,学习法学理论的目标定位是更好地理解法条,将一些较难理解而司法考试不考的课程(如法律逻辑学)改为选修课。尽快为民族地区培养大量的法律人才,以解新疆法官、检察官、律师匮乏之急。
(三)混合编班,加强民汉互动。
开展民汉法学辩论赛、法庭对抗等活动,迅速提高民族生的汉语言转换能力,达到学汉语课本像学维语课本、听汉语老师讲课像听维语老师讲课一样,不明白的地方可及时请教汉族同学。加强师生互动,建议老師兼任班主任,多与同学们交流,及时解决民族生学习、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在与民族生交往的过程中学习一定的维语,了解其风俗习惯,为以后的教学、科研打好基础。
(四)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搞科研。
民族大学生是他们本民族的骄傲,培养他们的民族自豪感,让他们意识到自己对本民族的繁荣发展有一种历史责任感。积极搜集本民族的文化、历史、风俗习惯,研究、融合并发展。学习法学就是要发展他们本民族的习惯法,国家法应重视与习惯法的调适,吸收其精华,剔除其糟粕。
教会他们设计调查问卷及实地走访的技巧,研究民族地区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民族习惯法、环境保护、宗教信仰、国家安全等。可以分配好课题,让他们假期去做,一是可以锻炼他们的调查研究能力,为以后的工作、写论文打好基础,二是可以为老师收集到相关的科研资料,帮助老师完成自己的课题。
参考文献:
[1]贺卫方.“共创中国法学教育的未来”座谈会上的发言[J].法学家,1998(6):83.
[2]赵相林.中国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J].法学家,1998(5):104.
[3]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与思考[J].比较法研究,1996(2).
[4]杨志坚.素质教育的针对性、价值取向和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调整[J].法学家,2003(6):11.
[5]孙笑侠.法学的本相——兼论法科教育转型[J].中外法学,2008(3):429.
[6]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98.
关键词: 民族大学生 法学教学 法律人才
一、民族大学生的法学教育定位
贺卫方认为,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应培养“应用型通才”[1]。赵相林从知识、能力、素质三个方面构筑了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即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人员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的高级法律应用专门人才[2]。苏力认为,法学本科教育要完成培养“通用型、法律交叉学科型”人才的任务[3]。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定位为培养“通用法律人才”、“复合型的法学应用人才”,反对过分强调职业性倾向[4]。不少学者对此却有不同意见,孙笑侠认为,法学教育是职业型的教育,而不是通识型的教育[5]。方流芳认为,大学本科法律教育应定位为职业教育,而非培养法学大师的学术教育[6]。
培养法律人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学本科教育只是其中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其目标也应分阶段。要培养应用性的通用人才,先要培养其单项的职业技能,逐步渗透,最终成为复合型应用人才。所以,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应为职业型教育,这样的定位对民族大学生尤为合适。
新疆的民族大学生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他们有自己的语言,用第二语言学习法律,有语言转换带来的困难;二是新疆的法律职业人才奇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数很少,有了资格愿到民族地区工作的人更是寥寥无几;三是民族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由于没有语言的障碍,并且深谙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他们在民族地区处理案件更得心应手。既然民族地区急需民族的法律职业人才,那么对民族大学生的培养目标定位首先应该是职业型的教育。
二、新疆民族大学生的调查研究
(一)民族大学生的基本特点。
1.对国家法生疏
民族学生上大学前大多没有接触过法律,他们接触到的是本民族的习惯法,他们的思维方式、处世态度都按照耳濡目染的习惯进行。加之汉语水平较差,要用第二语言精通法学理论势必难于登天。如果将法条规定对比他们的习惯法讲解,结合具体案例,引导他们讨论、比较,逐渐渗透法学理论,就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在大学生群体中存在“相对失落感”
民族大学生在家乡是各个群体的佼佼者,从小就受到村民、老师的宠爱。然而,到了以汉族学生为主的大学校园,由于语言不通、基础教育落后造成的学习障碍,他们的地位一落千丈,甚至平日的交流也局限在本民族学生之间。虽然学校组织的民汉互动拉近了民汉学生之间的距离,但用第二语言学习的困惑,造成的学业成绩差异使民族学生总处于被帮助的地位,角色变换使许多学生不适应。因此,增强其学习能力,恢复其自信心尤为重要。
3.渴望学习法律
民族法学学生性格直率、坦诚,通过和他们交谈,发现大部分同学选择法学专业是为了将来能够处理好当地纠纷,为民汉和谐社会的建立发展作贡献。他们对本华民族习惯法有一定研究,这为学习中华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互动奠定了基础。
4.熟悉民族习惯
新疆民族大学生都是土生土长的,对民族习惯了如指掌。在以后的法律职业工作中,他们能更好地处理民族纠纷,做好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调适。如对结婚不登记习惯的处理及以后的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被告强奸、一夫多妻等案件的裁判、调解更有利。
(二)塔里木大学法学民族大学生的实证调查。
1.汉语水平能力较差
虽然民族学生在入学的第一年经过了一年的汉语学习,汉语水平有了很大的长进,但是由于他们在上大学之前基本没有接触过汉语,总体上看,凭他们的汉语水平,要想精通深奥的法学理论有些勉为其难。
2.法学学习中遇到的困难调查
正是由于汉语基础较差,学生用第二语言学习法学就比用母语学习困难得多。况且目前的情况是汉语老师用汉语讲解汉语课本,语言转换造成的知识上的偏差,更增加了民族生理解的难度。这种情况下,学生喜欢案例、举例法的讲课方式就顺理成章了。
法学理论对法律条文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法学教学中必不可少,对民族生讲法学理论时宜用案例、举例法引导。此外,对少数志愿考研、考博的学生,可要求他们多阅读法学理论的书籍,打好坚实的法学基础,因为这部分同学将来要参与民族研究、民族教育,为培养更多的优秀民族法学大学生服务。
3.对学生司考的调查
民族学生毕业后一般在民族地区工作,大部分学生学法学的目标是通过司法考试,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他们课外阅读的书籍也大部分与司法考试有关。
4.学生喜欢的课程
学生喜欢的课程集中在案例较多的刑法、合同法,应用较多的婚姻法、经济法上。学生不太愿意上难以理解、案例较少的行政法、国际法等课程。
三、对民族大学生的法学教学的建议
(一)对尖子生个别指导。
对少数汉语基础好、志愿考研的同学进行个别辅导,努力培养一批精通法学理论的民族大学生,为以后的民族生教学培养师资力量。
(二)课堂教学重点向司法考试倾斜,以案例教学法为主。
笔者认为对民族大学生来说,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比较实用。课堂教学以案例为主,用案例、举例等方法导入法学理论,学习法学理论的目标定位是更好地理解法条,将一些较难理解而司法考试不考的课程(如法律逻辑学)改为选修课。尽快为民族地区培养大量的法律人才,以解新疆法官、检察官、律师匮乏之急。
(三)混合编班,加强民汉互动。
开展民汉法学辩论赛、法庭对抗等活动,迅速提高民族生的汉语言转换能力,达到学汉语课本像学维语课本、听汉语老师讲课像听维语老师讲课一样,不明白的地方可及时请教汉族同学。加强师生互动,建议老師兼任班主任,多与同学们交流,及时解决民族生学习、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在与民族生交往的过程中学习一定的维语,了解其风俗习惯,为以后的教学、科研打好基础。
(四)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搞科研。
民族大学生是他们本民族的骄傲,培养他们的民族自豪感,让他们意识到自己对本民族的繁荣发展有一种历史责任感。积极搜集本民族的文化、历史、风俗习惯,研究、融合并发展。学习法学就是要发展他们本民族的习惯法,国家法应重视与习惯法的调适,吸收其精华,剔除其糟粕。
教会他们设计调查问卷及实地走访的技巧,研究民族地区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民族习惯法、环境保护、宗教信仰、国家安全等。可以分配好课题,让他们假期去做,一是可以锻炼他们的调查研究能力,为以后的工作、写论文打好基础,二是可以为老师收集到相关的科研资料,帮助老师完成自己的课题。
参考文献:
[1]贺卫方.“共创中国法学教育的未来”座谈会上的发言[J].法学家,1998(6):83.
[2]赵相林.中国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J].法学家,1998(5):104.
[3]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与思考[J].比较法研究,1996(2).
[4]杨志坚.素质教育的针对性、价值取向和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调整[J].法学家,2003(6):11.
[5]孙笑侠.法学的本相——兼论法科教育转型[J].中外法学,2008(3):429.
[6]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