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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要想更加完善就必须统一登记制度,制定相关的条例并对具体的登记错误责任追偿作出明确的规定。统一登记制度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国家一级社会相关部门的多方通力协作。因此,相信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会越来越完善。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措施
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推动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这同时也是市场需求的一种重要表现。目前,我国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研究还有待完善,虽然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但是由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起步较晚,相关政策的完善性和可操作性还有待提高,因此,需要在新时代下,不断的规范不动产登记制度,促进不动产等级制度与时俱进的发展。
1、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性
1.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不动产登记的最开始是要由当事人,也就是产权所有人提出登记的申请,由此才能够启动这一程序。如果不存在当事人的主动申请这一必要步骤,那么也不会产生接下来的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关系。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这个提出登记申请的人并不是谁都可以的。不动产登记的直接后果是产生不动产登记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当事人的不动产权利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认可。所以,这个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人必须是与待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1.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登记,这是各国立法的通例。然而,由于登记具有公示作用,对当事人的不动产权利具有重要影响,登记机关必须具有权威性。只有法律规定的国家专职部门才能以国家行为担保登记的公信力,从而担当登记重任。
1.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不动产权利以及不动产的变动事项是不动产登记的工作内容。关于具体的登记内容,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国家法律对于其内容的相关规定有着很大的差异。总体而言,在采物权登记制度的国家,一般由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各种不动产权利。
1.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登记机关依法制作的用于登录、记载不动产物权状况的档案簿册。在采实质主义登记立法的国家,不动产登记簿乃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它具有统一性、权威性、持久性、公开性四个特征。登记机关在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形式、程序、方法和具体要求建立登记簿,对当事人申请的不动产物权事项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才能发生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效果。
2、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若干问题
2.1登记机关呈分散状态。我国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其表现为我国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呈分散状态。登记体制相当繁杂,这种繁杂的登记体制产生了诸多严重的弊端:a.给当事人进行登记造成极大的不便。b.分散的登记制度造成了房、地分别抵押和房产重復抵押的现象。c.多头负责也造成登记程序及效力不完全相同,从而给正常的交易秩序带来了不少障碍。d.因登记机关分散,不利于有关交易当事人查阅登记,难以提供全面的信息。e.各登记机关为了获取部门利益,争相登记,重收费而轻审查,致使登记公示制度流于形式。
2.2登记机关的责任机制不健全。我国登记机关在登记时经常出现登记的错、漏及登记资料的遗失,致使有关当事人损失惨重,而登记机关却从不承担有关责任。首先,登记机关仅仅只享有收费的权利,而不对错误登记的后果负任何责任和义务,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这种权利义务不平衡的现象是造成出现诸多登记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2.3登记机关的收费争议问题。在我国,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工作性质是属于收费制的。产权所有人如果去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会根据申请人所拥有的财产多少而收取相应比例的登记费用。很多人都难以理解这一做法,登记机关是国家性质的服务型职能部门,其工作的性质本身就是属于服务社会的行为,就算是基于社会服务或者说立足于社会管理层面,根据财产的多少来收取登记费用真的是没有合理的依据可循。
3、解决登记制度相关问题的建议
3.1不动产登记机关要实现规范管理和统一管理,同时要消除城乡差距,实现城乡不动产登记的统一管理。由于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机关大都是分开进行管理的,因此,在管理职能和管理利益上存在一定的矛盾,造成登记主体登记流程的不清晰,登记无法顺利进行。为此,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要做好统一管理的工作,要划分好职能和部门,明确各个部门的工作范围。同时,要认识到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不断的缩小农村与城市之间不动产登记的差距,运用宏观调控的手段,确保土地资源和房产资源的合理管理。
3.2运用现代化的网络通信技术,提高不动产登记的管理水平。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互联网技术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管理要借助于信息化的力量,提高不动产登记查询的统一化和效率化。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一些重复买卖的问题,对于不动产登记的物权变动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因此,对于一些尚未在登记范围内的不动产,不动产的权利无法得到及时的转移,不利于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统一管理。我国要使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通过网络实现系统的统一查询,维护权利主体的权益。
3.3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公开的制度。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使全社会的不动产处于“阳光”之下,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处于全透明状态,有利于不动产物权的保护,能促进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和效率。信息公开是防止不动产交易腐败的治本之策。腐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权力的行使缺少透明度,容易搞暗箱操作或权钱交易。
3.4开放使用登记信息公开的时间。现代社会,商机无时无刻无处不在,面对稍纵即逝的商机,如果因为查询、使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时间限制而影响商人作出决策,那这种损失将是巨大的。对于在电子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应24小时开放,对于登记机关的供查询的公示场所应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都可无限制地查询、使用。
3.5建立健全登记机关赔偿范围及其追偿制度。登记机关在进行登记工作的时候,难免会出现登记错误的现象,这就会导致产权所有人面临财产损失,因此应当建立完善登记机关赔偿责任制度。登记机关的赔偿范围是根据造成产权人损失的多少来划分规定的,包括主权利受损害的赔偿、利息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费用,如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费用,进行诉讼的费用,等等。
4、结语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存在着许多弊端,如登记范围不明确、构建缺乏体系性以及内容还不够完善等。通过认真分析这些弊端,我们认为,在当前新形势背景下,要想使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则必须对我国不动产的登记范围进行进一步明确、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体系性进行不断完善以及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体系性进行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彭支援.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兼论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借鉴[J].商业研究,2014.
[2]曹昌伟.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性质探讨——以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为背景[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3]郭英.不动产物权的立法研究[J].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12).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措施
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推动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这同时也是市场需求的一种重要表现。目前,我国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研究还有待完善,虽然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但是由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起步较晚,相关政策的完善性和可操作性还有待提高,因此,需要在新时代下,不断的规范不动产登记制度,促进不动产等级制度与时俱进的发展。
1、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性
1.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不动产登记的最开始是要由当事人,也就是产权所有人提出登记的申请,由此才能够启动这一程序。如果不存在当事人的主动申请这一必要步骤,那么也不会产生接下来的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关系。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这个提出登记申请的人并不是谁都可以的。不动产登记的直接后果是产生不动产登记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当事人的不动产权利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认可。所以,这个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人必须是与待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1.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登记,这是各国立法的通例。然而,由于登记具有公示作用,对当事人的不动产权利具有重要影响,登记机关必须具有权威性。只有法律规定的国家专职部门才能以国家行为担保登记的公信力,从而担当登记重任。
1.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不动产权利以及不动产的变动事项是不动产登记的工作内容。关于具体的登记内容,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国家法律对于其内容的相关规定有着很大的差异。总体而言,在采物权登记制度的国家,一般由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各种不动产权利。
1.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登记机关依法制作的用于登录、记载不动产物权状况的档案簿册。在采实质主义登记立法的国家,不动产登记簿乃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它具有统一性、权威性、持久性、公开性四个特征。登记机关在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形式、程序、方法和具体要求建立登记簿,对当事人申请的不动产物权事项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才能发生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效果。
2、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若干问题
2.1登记机关呈分散状态。我国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其表现为我国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呈分散状态。登记体制相当繁杂,这种繁杂的登记体制产生了诸多严重的弊端:a.给当事人进行登记造成极大的不便。b.分散的登记制度造成了房、地分别抵押和房产重復抵押的现象。c.多头负责也造成登记程序及效力不完全相同,从而给正常的交易秩序带来了不少障碍。d.因登记机关分散,不利于有关交易当事人查阅登记,难以提供全面的信息。e.各登记机关为了获取部门利益,争相登记,重收费而轻审查,致使登记公示制度流于形式。
2.2登记机关的责任机制不健全。我国登记机关在登记时经常出现登记的错、漏及登记资料的遗失,致使有关当事人损失惨重,而登记机关却从不承担有关责任。首先,登记机关仅仅只享有收费的权利,而不对错误登记的后果负任何责任和义务,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这种权利义务不平衡的现象是造成出现诸多登记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2.3登记机关的收费争议问题。在我国,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工作性质是属于收费制的。产权所有人如果去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会根据申请人所拥有的财产多少而收取相应比例的登记费用。很多人都难以理解这一做法,登记机关是国家性质的服务型职能部门,其工作的性质本身就是属于服务社会的行为,就算是基于社会服务或者说立足于社会管理层面,根据财产的多少来收取登记费用真的是没有合理的依据可循。
3、解决登记制度相关问题的建议
3.1不动产登记机关要实现规范管理和统一管理,同时要消除城乡差距,实现城乡不动产登记的统一管理。由于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机关大都是分开进行管理的,因此,在管理职能和管理利益上存在一定的矛盾,造成登记主体登记流程的不清晰,登记无法顺利进行。为此,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要做好统一管理的工作,要划分好职能和部门,明确各个部门的工作范围。同时,要认识到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不断的缩小农村与城市之间不动产登记的差距,运用宏观调控的手段,确保土地资源和房产资源的合理管理。
3.2运用现代化的网络通信技术,提高不动产登记的管理水平。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互联网技术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管理要借助于信息化的力量,提高不动产登记查询的统一化和效率化。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一些重复买卖的问题,对于不动产登记的物权变动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因此,对于一些尚未在登记范围内的不动产,不动产的权利无法得到及时的转移,不利于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统一管理。我国要使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通过网络实现系统的统一查询,维护权利主体的权益。
3.3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公开的制度。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使全社会的不动产处于“阳光”之下,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处于全透明状态,有利于不动产物权的保护,能促进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和效率。信息公开是防止不动产交易腐败的治本之策。腐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权力的行使缺少透明度,容易搞暗箱操作或权钱交易。
3.4开放使用登记信息公开的时间。现代社会,商机无时无刻无处不在,面对稍纵即逝的商机,如果因为查询、使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时间限制而影响商人作出决策,那这种损失将是巨大的。对于在电子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应24小时开放,对于登记机关的供查询的公示场所应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都可无限制地查询、使用。
3.5建立健全登记机关赔偿范围及其追偿制度。登记机关在进行登记工作的时候,难免会出现登记错误的现象,这就会导致产权所有人面临财产损失,因此应当建立完善登记机关赔偿责任制度。登记机关的赔偿范围是根据造成产权人损失的多少来划分规定的,包括主权利受损害的赔偿、利息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费用,如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费用,进行诉讼的费用,等等。
4、结语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存在着许多弊端,如登记范围不明确、构建缺乏体系性以及内容还不够完善等。通过认真分析这些弊端,我们认为,在当前新形势背景下,要想使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则必须对我国不动产的登记范围进行进一步明确、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体系性进行不断完善以及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体系性进行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彭支援.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兼论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借鉴[J].商业研究,2014.
[2]曹昌伟.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性质探讨——以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为背景[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3]郭英.不动产物权的立法研究[J].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