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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当代世界大致可分为两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与单行立法相结合模式,二是以欧洲为代表的立法综合规制模式。这两种模式的差别导致的结果是,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侧重点具有很大不同。这种差异的原因追根溯源在于,美国与欧洲的历史文化与政治哲学传统不同。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应当采用单一模式,而应实行立法规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综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