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主义理论观点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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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在政治学领域,新制度主义理论正取代行为主义而成为主流分析范式的趋势。那么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如何评价其基本理论观点,即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针对新制度主义的个人主义理论出发点、制度变迁理论及国家理论,本文认为其具有偏狭性、本末倒置性及一定的合理性。只有基于对新制度主义的理性认识,才能对解决现实问题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新制度主义;评析;历史唯物主义
  中图分类号:D033/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09)02—0027—04
  
  在政治学领域,正迅速兴起的新制度主义是相对于旧制度主义而言的,其首要关注的问题是制度的概念、性质以及制度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和塑造。即在界定制度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制度是如何构成个人行为,如何在行动者之间分配权力,及如何塑造个人的决策过程和结果的。由于关于制度的广泛性的内涵而使新制度主义学者认为,新制度主义不仅涉及几乎整个社会科学领域,而且触及到经济、政治、社会和意识形态多方面,甚至可以用之解释人类社会的全部历史和行为。目前,新制度主义以其独特的魅力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政治学家,这不禁使我们要追根问源,新制度主义源何兴起?
  
  一、新制度主义的渊源
  
  制度一直是政治学研究的主要对象,但是,随着资本主义代议民主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政治学研究对象发生了重大转变。受科学主义和量化分析的影响,到20世纪五、六十年代,行为主义逐渐成为政治学主流理论,制度研究被排除在外。在研究对象上,行为主义以政治行为和行为互动代替传统的政策和制度;在研究方法上,行为主义借助于各种科学技术手段,采用量化和实证分析来研究政治现象;在研究起点上,行为主义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认为个体的真正偏好只有通过一定的行为才能具体地表现出来,而集体现象是个体行为的聚集,个人的偏好只有通过利益聚集机制才能带来最佳的效果。
  然而,到了70年代,世界环境又发生了重大变化。西方各国纷纷陷入滞胀的困境,凯恩斯主义失灵,新古典综合派也遭到沉重打击,各种其它经济学派诸如货币主义、供给学派、理性预期学派等纷纷借机登场,对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学说提出尖锐的批评,认为造成滞胀的原因是政治对经济的干预及其错误政策。经济学家们开始关注制度因素对经济的作用,并且用本质上属于经济领域的方法,来解释政治现象。正是经济学家这种向政治领域的挺进,引起了政治学界对于制度研究的重新关注。尤其是在美国的民权运动、学生运动和越南战争等一系列政治事件和政治现象上,行为主义无法对其加以理论解释,更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政治理论家的反思和批判,并产生了变革现代政治学的要求,形成了一些新的理论和方法,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新制度主义。
  新制度主义者认为放弃对制度的研究是行为主义的一个主要缺陷。正如马奇和奥尔森在《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一文中所指出,由于行为主义主导“天下”,作为政治生活中基本因素的组织却被忽略了,而组织和法律制度却主导着政治生活。所以,新制度主义的兴起是建立在对行为主义的批判和对旧制度主义的反思基础上的。
  
  二、新制度主义的基本理论观点
  
  作为一种分析范式的新制度主义,其在兴起和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流派,不同学科、不同流派的制度研究共同建构了新制度主义的理论体系。其基本理论观点可以概括如下:
  (一)制度的含义
  对制度进行定义,是新制度主义的出发点。新制度主义把制度看作一种秩序,由规则构成。“制度是社会中的游戏规则,较为正式的说法是:制度是人为设计的,用于人际互动的约束条件”。T·w·舒尔兹认为:“我将一种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这一定义包含非常广泛的内容,既包括规则,也包括组织或机构,从政治和经济扩大到社会和技术,已经超出了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对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分别研究的学科界限。除了从横向对制度进行分类以外,从纵向上又可以分为规范性行为准则、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三个层次。其中规范性行为准则包括道德、习俗和意识形态等,它们从文化层面约束人们的行为。宪法秩序指关于各种人类活动的基本原则。涉及社会、政治和经济等诸多方面,它以宪法为核心,是制定社会各个领域相应行为规则的根据。而制度安排相对于前两个制度层次,是现实中最经常出现、种类最多变动最频繁的一种制度。新制度主义更多的是从制度安排层次来研究制度的。制度安排是“支持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制度安排可能最接近于‘制度’一词的最通常使用的含义了”。
  新制度主义之所以把制度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是因为其认为现行社会中存在着正的交易成本和市场不完全,通过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解决市场造成的不确定性。新制度主义是从成本收益的比较这种经济学眼光来看待制度的。认为作为一种秩序,制度的功能主要是约束人们的行为和确保合理的行为预期。
  (二)个人主义是新制度主义的理论出发点
  新制度主义学者针对旧制度主义的衰落进行了深刻反思,普遍认为旧制度学派衰落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缺乏一个理论将他们所收集的事实整合起来。为此,新制度学派从一开始就借用经济学的理论、术语和分析范式将所收集到的制度事实整合起来,以制度作为核心概念,从而用制度统一政治与经济。同时,在实践中把制度同政治行为和行为互动整合起来以弥补行为主义的缺陷。而这种整合的理论出发点就是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经济人作为基本假设,从理性人出发,分析政治中的个人、集团和政府(国家)。 “经济人假设”假定每一个活动于经济过程的个人都以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为动机,面临选择时总是倾向于选择能给自己带来最大收益的机会,每一个参与者都依据自己的偏好,用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活动。“经济人”有两个基本特点:自利和理性。人的自利性表现为:人是自私的,个人的行为只受个人利益的驱使;人的目的是追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而人的理性表现为:人在行动时必然进行成本一收益分析,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既注重收益,也关注成本,或是取得最大收益,或是把所支付的成本降到最低;所谓的理性包括三层意思:知识的完备性,个人的偏好体系稳定并有序,个人拥有很强的计算能力从而达到“完全理性”。
  经济人假设被引入政治分析以后,政治学中的理性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延伸。布坎南是这一应用的大力倡导者,认为政治活动的本质是一种公共选择。与在经济活动中一样,个人在参与政治活动时也以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为目的。也以成本一收益分析为根据。“政治人”与“经济人”一样,是利己的、理性的,依据个人的偏好,以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活动。“当个体由市场中买者或卖者转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者、纳税人、 受益者、政治家或官员时,他们的品性不会发生变化”。
  (三)制度变迁是一种交易过程
  新制度主义把制度变迁视为一种交易过程,认为制度变迁的成本和收益衡量是决定变迁是否发生以及如何进行的关键因素。构成制度变迁的主体的是那些发动和实施变迁的人或组织(包括国家),而同时作为经济人的变迁主体,只有在能够从变迁中获益或为了避免受损时,才去尝试变革制度。从结果上看,制度变迁是利益的转移与再分配。其改变的不仅是利益分配,而且也改变了社会的权力结构。
  在制度的三个层次中,规范性行为准则、宪法秩序是相对稳定的,在这里作为一种交易过程的制度变迁主要指的是发生在制度安排层次上的变化。这种变化一般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一是一项具体的法律、政策具有时效性,而且通常不会很长,当旧的法律、政策不再适用,需要补充新的法律、政策时,对制度安排变迁的需求就出现了;二是人们的活动范围总在扩大,原有制度安排的适用范围也总是显得不够,这也导致对制度变迁的需求。
  从制度的供给者来看,主要是政治国家,即任何制度的变动都要经过国家的认可,或是由国家来发动,或是经过国家的认定,一种制度变迁才能最终成功。但从制度变迁的诱因上来看,可以将之分为“诱致型制度变迁”和“强制型制度变迁”。“诱致型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自发的制度改变,它对变迁者的要求很高。获利机会仅提供了制度变迁的一种动力,但这种制度创新是否发生还取决于创新者的预期收益与费用。这里就出现了说服政治家的技巧,它意味着要在尽量短的时间里,用最少的成本,达成一致同意,从而使制度变迁最终成功。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这是一种非自发的、自上而下的变迁过程,而且可能在较短的期间内完成。由国家主导的制度变迁第一个因素是统治者个人的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统治者的预期收益高于其强制推进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时,他才会采取行动;第二个因素就是来自各种社会力量对社会利益和价值重新分配的要求。国家是协调各个社会集团的利益冲突的工具,当已有的制度结构不再适应社会中集团力量对比的变化时,国家将不得不修改制度安排。
  两种类型的制度变迁在现实中往往是交替进行的,但不管是哪一类型的制度变迁,最终都离不开国家的主导作用。而国家又是在权衡成本收益的基础上,才会采取行动的。
  (四)国家是制度安排的一种
  新制度主义认为国家是制度安排中的一种,国家具有双重性质:一是国家具有提供安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促进合作、增加个人收益等功能;二是国家是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和实施机构。
  提到国家,就必然使人想到关于国家的起源学说。新制度学派学者诺思将历史上的国家起源说归结为两种,契约论和掠夺论或剥削论。他在批判地吸收这两种学说成果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国家的“暴力潜能论”,认为“国家可视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在扩大地理范围时,国家的界限要受到其对选民征税权力的限制”。从交换的观点来分析,国家提供维护公共秩序、提供安全和其它社会服务,得到的是征税的权力。诺思解释说,“我们可以把政府简单看成是一种提供保护和公正而收取税金作为回报的组织。即我们雇政府建立和实施所有权。”这里诺思强调的是国家的基本功能就是界定产权,也就是说作为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和实施机构,产权制度是最基本的制度安排。正是从制定产权这个国家的功能中诺思得出国家在经济发展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新制度主义界定了作为经济人的国家的两个基本目标:界定产权,制定社会基本规则,使统治者的收益最大化;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的产出最大化,以增加国家的收入。国家的这两个目标是冲突的,使社会利益最大化与使统治者的利益最大化两者往往不可兼得。这个提法被称为“诺思悖论”。所以最终的制度安排结果是,“新创制的制度协议往往不是使社会收益最大化的那些制度协议”。
  
  三、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评析新制度主义的基本理论观点
  
  作为经济学意义上的新制度主义,并不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现代版,而是政治学与经济学的再度交叉。新政治经济学包含的流派较多,但方法论上较为一致,其基本特征之一是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政治问题,以此提出对政治的新看法,重新看待政治经济的关系。如何看待政治学界这一新兴起的新制度主义思潮,必须用历史唯物主义来对之加以辨析,审视其基本理论观点。
  (一)经济人假设的偏狭性
  新制度主义将经济人假设引入政治学领域的分析中,使得政治学中的理性概念得到进一步拓展。这种理性概念拓宽的积极意义在于破除了近代以来政治学界形成的对理性的迷信,认识到非理性因素的作用只是当代政治学发展的一个方面,经济上的动机也要纳入对政治行为的分析。但经济人假设的普遍性及其在政治领域中的适用性,从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来看是要受到质疑的。
  首先,从一般意义上讲,自利和理性并非人的永恒本性。经济人概念也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直到市场制度建立以后才形成,而且也将随着市场制度的消亡而消亡。追求利益这一观念在古代的伦理中还没有得到肯定。而人性只是个历史概念,不同的阶段上有不同的内含,经济人假设把逐利当作人的不变本性,等于把人性降为一种生物本能。“断言人的本性是利己的、自私的,是把人的遗传本能与人的社会属性混为一谈”。其次,人的理性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对所有的可能选择都作出精确的利益计算。美国经济学家西蒙指出,个人在选择时的有关信息是不完备的,个人不知道全部备选方案;环境存在不确定性,外生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人的认识能力和计算能力是有限的。正是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在决策时只能到达满意,而达不到最优。再次,人也不总是理性的,人们可能出自意识形态的原因甘愿作出自我牺牲,也可能由于观念的支配而维持一种低效的经济活动。最后,经济人假设缺乏经验依据。仅从对人性的一种理论假设出发,以之来解释全部人类行为,只是一种逻辑上的演绎。政治行为是一种复杂的活动,仅以经济领域中取得部分验证的经济人假设加以解释,只能显得肤浅和简单。
  总之,个人主义的经济人假设作为新制度主义理论出发点,只适用于解释一部分政治现象,却不可能以之解释全部政治行为。在考虑其作为一种分析方法的适用性和一定合理性同时,必须以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的本质属性是人的社会属性的观点,从历史和宏观的高度来考察人类全部的政治活动和行为,以纠偏颇。
  (二)关于制度、制度变迁理论解释的本末倒置性
  新制度主义的一个根本论点认为,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一种提供适当的个人刺激 的有效的制度是促使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而在制度因素之中,财产关系的作用最为突出,无论是封建庄园制度的兴起和衰落,还是近代产业革命的发生,都与私人财产地位的变革有直接的关系。所有权不确定,私人经营的产业及其收入没有合法保障,或者说,如果没有制度的保证和提供个人经营的刺激,近代工业就发展不起来。这一关于制度、制度变迁的论述,是有其一定道理的,尤其是在资产阶级工业发展和资产阶级国家建立的过程中,这一理论部分地解释了其繁荣背后的制度合理性。
  但是,从整个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去考察,这一论调却是站不住脚的。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生产力的发展是人类历史发展、生产关系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二者的关系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制度,从根本上是由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发展来决定的。当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原有的制度就有可能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障碍,这时便产生变革原有制度的社会需求,从而促使新的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制度的产生。而在这种新旧制度变革、交替的过程中,就出现了制度对生产力发展也就是新制度学派所指的经济增长的反作用力,斗争的结果,从历史的必然性来看,将是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新制度产生,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旧制度的灭亡,以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由此可以看出,新制度主义关于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及制度变迁作为一种交易过程的论点,其仅仅看到了新制度产生对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作用,却没有从历史的宏观角度考察新制度产生背后的根本原因。从总体上来看,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论证。
  (三)国家理论的一定合理性
  新制度主义把国家看作是制度安排的一种,并提出关于国家的“诺思悖论”。首先来看恩格斯通过对国家起源问题的考察,而对国家问题所作的全面分析:“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对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国家作为规则即统治秩序的提供者,服务的价格就是税收;作为统治秩序即规则的制定者,国家当然会制定有利于自己的产权结构和其它规则,从而使统治者在政治权力上的优势变为经济收益上的优势。因此,国家均有租金最大化的倾向。但是,仅仅是统治者自己的垄断租金最大化而使社会群体即被统治者的收益最小化时,就会产生激烈的阶级对抗,制约着社会的发展。因而,国家还必须提供社会服务和公共管理,即社会收益最大化也要作为国家的目标之一。而这正是“诺思悖论”关于国家目标的解释。由此可以看,新制度主义的国家理论吸收了马克思国家理论的基本框架,对国家的功能解释具有其合理性。
  综上所述,无论是新制度主义关于制度、制度变迁的本末倒置性,还是其国家理论吸收借鉴马克思主义国家观论点的一定合理性,由于其理论的出发点是个人主义的经济人假设理论,简单地采用了经济学上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来试图解释全部复杂的政治现象和政治行为,就决定了其理论体系的偏狭性及局限性。当前,随着新制度主义在政治学理论界的兴起,我们在充分借鉴吸收其基本方法观点分析现实政治现象和政治活动的同时,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观点,始终以之作为指导原则。作为一种分析范式,必须批判地对之加以吸收利用,以更好地针对现实中的政治学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从而能从不同的角度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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