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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4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提交的《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决定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10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来,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认真贯彻、狠抓落实,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不断建立健全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积极促进自身执法水平提升,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更需要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主动积极的配合。从目前来看,全省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在贯彻落实决定过程中仍然存在重要性认识不够、工作机制不够完善、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等问题。为此,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牢固树立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全省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贯彻决定的自觉性、主动性,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法定性、严肃性,进一步认识接受法律监督的必要性、重要性。应当强调,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是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接受法律监督,是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义务。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严格、公正、规范执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安、司法行政機关要尊重、支持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自觉、虚心接受法律监督,以此加强、改进自身工作。要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就下阶段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决定作出具体部署。
二、不断完善接受法律监督机制。全省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不断健全完善接受法律监督的各项工作机制,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衔接,共同促进工作提高。要建立健全信息互通交换机制,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创造条件。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执法信息,定期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侦查、逮捕、移送起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落实整改等情况,重大案件应随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信息同步通报检察机关,并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看守所、监狱、劳教等监管场所要全面实现与检察机关监管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加强与驻监(所)检察室的同步动态沟通。要切实建立法律监督意见落实制度,确保法律监督落到实处。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决定规定的时限,认真负责地落实检察机关各类法律监督意见,建立规范的整改、反馈机制。同时建立防控机制,注重查找源头性和关键性问题,防止同类问题再度发生。要加强对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意见。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从保障法律全面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的角度出发,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衔接,对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尽快达成相对统一的解决方案。省公安厅要针对目前存在的与检察机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不统一、提请逮捕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不一致等具体问题,尽快与省人民检察院达成统一的指导意见。省司法厅要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修订罪犯减刑假释工作规定,并研究拟定加强被判处死缓的累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以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等“九类”罪犯监管的新举措。
三、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省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以贯彻落实决定为契机,以此次专项审议为新的起点,深入推进自身执法规范化水平提高。公安机关要将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机结合,在执法标准体系构建、执法质量考评实施以及执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体现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内容。主动加强对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结、违法立案和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等突出问题的防范检查,主动加强对采取强制措施后撤案或另案处理等“下行案件”的检查监督。总结刑事拘留、派出所法律监督试点经验,尽快形成统一、规范的工作程序。司法行政机关要以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为抓手,加强执法规范和监管安全工作。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重点执法环节,高度重视监管场所内再犯罪和非正常死亡事件,制定有效措施防范此类问题的发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从严治警,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善于运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提升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方面的作用,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本系统职务犯罪的查办,合力打造公正廉洁执法队伍。
四、营造支持法律监督工作环境。按照决定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信息交换平台建设。要拟定相应实施细则,协助检察机关查询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情况,主动提供案件材料,配合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及时移送犯罪线索。要积极创造条件,强化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保障,优化监督工作环境。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作用的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法律监督,形成良好社会环境。
以上意见,请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并于2012年6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提交的《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决定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10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来,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认真贯彻、狠抓落实,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不断建立健全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积极促进自身执法水平提升,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更需要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主动积极的配合。从目前来看,全省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在贯彻落实决定过程中仍然存在重要性认识不够、工作机制不够完善、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等问题。为此,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牢固树立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全省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贯彻决定的自觉性、主动性,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法定性、严肃性,进一步认识接受法律监督的必要性、重要性。应当强调,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是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接受法律监督,是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义务。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严格、公正、规范执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安、司法行政機关要尊重、支持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自觉、虚心接受法律监督,以此加强、改进自身工作。要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就下阶段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决定作出具体部署。
二、不断完善接受法律监督机制。全省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不断健全完善接受法律监督的各项工作机制,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衔接,共同促进工作提高。要建立健全信息互通交换机制,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创造条件。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执法信息,定期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侦查、逮捕、移送起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落实整改等情况,重大案件应随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信息同步通报检察机关,并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看守所、监狱、劳教等监管场所要全面实现与检察机关监管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加强与驻监(所)检察室的同步动态沟通。要切实建立法律监督意见落实制度,确保法律监督落到实处。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决定规定的时限,认真负责地落实检察机关各类法律监督意见,建立规范的整改、反馈机制。同时建立防控机制,注重查找源头性和关键性问题,防止同类问题再度发生。要加强对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意见。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从保障法律全面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的角度出发,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衔接,对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尽快达成相对统一的解决方案。省公安厅要针对目前存在的与检察机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不统一、提请逮捕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不一致等具体问题,尽快与省人民检察院达成统一的指导意见。省司法厅要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修订罪犯减刑假释工作规定,并研究拟定加强被判处死缓的累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以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等“九类”罪犯监管的新举措。
三、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省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以贯彻落实决定为契机,以此次专项审议为新的起点,深入推进自身执法规范化水平提高。公安机关要将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机结合,在执法标准体系构建、执法质量考评实施以及执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体现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内容。主动加强对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结、违法立案和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等突出问题的防范检查,主动加强对采取强制措施后撤案或另案处理等“下行案件”的检查监督。总结刑事拘留、派出所法律监督试点经验,尽快形成统一、规范的工作程序。司法行政机关要以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为抓手,加强执法规范和监管安全工作。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重点执法环节,高度重视监管场所内再犯罪和非正常死亡事件,制定有效措施防范此类问题的发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从严治警,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善于运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提升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方面的作用,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本系统职务犯罪的查办,合力打造公正廉洁执法队伍。
四、营造支持法律监督工作环境。按照决定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信息交换平台建设。要拟定相应实施细则,协助检察机关查询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情况,主动提供案件材料,配合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及时移送犯罪线索。要积极创造条件,强化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保障,优化监督工作环境。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作用的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法律监督,形成良好社会环境。
以上意见,请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并于2012年6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