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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1年10月14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葛慧君副省长所作的《关于全省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情况的报告》,审议了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检查全省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标志。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化同步”推进的新形势下,加快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对发展农业现代化、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和提升农业生产综合保障能力具有现实意义。自2004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坚持“立足大农业、发展大农机”的思路,依法履行职责,创新工作机制,健全服务体系,着眼发展现代农业,加快推广先进适用机械装备与技术,农机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指出,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相比,与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对照,我省仍然存在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农机经营服务受到生产要素制约较多、农机社会化服务总体水平不高、农机与农艺融合不够紧密和农机化发展政策不够完善等问题。为此,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切实增强发展农业机械化的紧迫感。各级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认识,创新农机发展理念,深入贯彻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切实把农机化工作摆上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工作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农机化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深入实施农机化促进工程,努力拓展农林牧副渔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的覆盖范围,推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省有关部门要依法明确职责,密切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优化农机服务,不断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和农机化综合管理水平。要把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列入普法教育内容,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促机的自觉性。
二、着力破解农机化推进中的难题。省里要专题研究农机库房用地问题,提出可操作的办法,以调动农机经营主体购机和经营服务的积极性。要保证重点、制定标准、区别对待。对为粮食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两区”)服务的育秧中心、烘干中心和农机维修中心的库房用地应优先安排,拟由省里以农业生产项目的指标切块下达。对其他农机经营主体,按照服务规模,制定标准和用地政策,由县(市)予以解决。柴油补贴问题,要积极向中央反映,同时省里也要研究如何能直补到农机专业合作社、机手的政策。要督促各地加快农村电网改造,认真落实惠农的电价政策,降低农机服务的运行成本。要完善扶持农机化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工商资本、社会资金投入农机化发展,创新农机信贷机制,开展农机具抵押贷款业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介入农机保险业务,拓展农机政策性保险。要认真执行好中央补助、税收等各项政策,加大农机购置省级补贴力度,完善优化农机补贴目录、补贴标准及补贴方式、方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倾斜力度,对不同地区、不同作业种类、不同作业环节实行差别化补贴,做到标准科学合理、补贴及时发放,使补贴政策真正让农民受益。
三、努力推进农机和农艺的融合。“十二五”期间,省政府要继续把农机装备制造业作为重要产业来抓,制定农机制造业产业发展政策,着力扶持一批重点农机龙头企业的发展,推动农机制造业转型升级。要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农机推广部门与农机生产企业的联合和协作,加强重大技术联合攻关,不断开发出适合农业生产需要和适应山区产业特点的农机具,提高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农业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新产品研发,加强农艺研究,不断研发培育农作物新品种,改进栽培技术和方式,提高农机新产品及配套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建议成立全省农机化行业协会,整合农机产、学、研等资源,推进农机和农艺相融合,农机产品与农业生产相对接。
四、加快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机服务组织的培育工作,扶持、引导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和农机经纪人等,创新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拓展服务范围,积极稳妥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增强农机服务组织的辐射面和社会影响力。有条件的农机服务组织要探索强强联合,实施“走出去”战略,开展跨区作业,提高农机装备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各级农业部门要创新服务管理工作机制,不断扩大农机服务领域,加强对农机人员的培训和服务。要优化农机化公共服务,加快集农机技术推广、信息服务、销售服务等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围绕“两区”建设的要求,稳步推进区域性农机服务中心建设,培育多元化农机服务市场,破解农业机械维修难问题。
五、加强农机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农机管理机构不仅要承担农机化发展规划和推广、农机安全监理,而且承担着指导农机制造业发展的任务。为此,要强化省级农机化综合协调和管理机构建设。市、县(市、区)要健全机构、完善职能、加强队伍,抓紧完成全省农机管理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特别要重视乡镇农机管理队伍建设。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职能,切实改进执法工作。进一步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继续深入推进“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深化警农合作机制,加快淘汰老旧及高耗能农机,严厉查处拖拉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努力降低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数和死亡人数。
以上建议意见,请省政府研究处理,并于2012年3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2011年10月14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葛慧君副省长所作的《关于全省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情况的报告》,审议了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检查全省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标志。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化同步”推进的新形势下,加快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对发展农业现代化、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和提升农业生产综合保障能力具有现实意义。自2004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坚持“立足大农业、发展大农机”的思路,依法履行职责,创新工作机制,健全服务体系,着眼发展现代农业,加快推广先进适用机械装备与技术,农机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指出,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相比,与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对照,我省仍然存在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农机经营服务受到生产要素制约较多、农机社会化服务总体水平不高、农机与农艺融合不够紧密和农机化发展政策不够完善等问题。为此,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切实增强发展农业机械化的紧迫感。各级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认识,创新农机发展理念,深入贯彻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切实把农机化工作摆上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工作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农机化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深入实施农机化促进工程,努力拓展农林牧副渔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的覆盖范围,推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省有关部门要依法明确职责,密切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优化农机服务,不断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和农机化综合管理水平。要把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列入普法教育内容,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促机的自觉性。
二、着力破解农机化推进中的难题。省里要专题研究农机库房用地问题,提出可操作的办法,以调动农机经营主体购机和经营服务的积极性。要保证重点、制定标准、区别对待。对为粮食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两区”)服务的育秧中心、烘干中心和农机维修中心的库房用地应优先安排,拟由省里以农业生产项目的指标切块下达。对其他农机经营主体,按照服务规模,制定标准和用地政策,由县(市)予以解决。柴油补贴问题,要积极向中央反映,同时省里也要研究如何能直补到农机专业合作社、机手的政策。要督促各地加快农村电网改造,认真落实惠农的电价政策,降低农机服务的运行成本。要完善扶持农机化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工商资本、社会资金投入农机化发展,创新农机信贷机制,开展农机具抵押贷款业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介入农机保险业务,拓展农机政策性保险。要认真执行好中央补助、税收等各项政策,加大农机购置省级补贴力度,完善优化农机补贴目录、补贴标准及补贴方式、方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倾斜力度,对不同地区、不同作业种类、不同作业环节实行差别化补贴,做到标准科学合理、补贴及时发放,使补贴政策真正让农民受益。
三、努力推进农机和农艺的融合。“十二五”期间,省政府要继续把农机装备制造业作为重要产业来抓,制定农机制造业产业发展政策,着力扶持一批重点农机龙头企业的发展,推动农机制造业转型升级。要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农机推广部门与农机生产企业的联合和协作,加强重大技术联合攻关,不断开发出适合农业生产需要和适应山区产业特点的农机具,提高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农业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新产品研发,加强农艺研究,不断研发培育农作物新品种,改进栽培技术和方式,提高农机新产品及配套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建议成立全省农机化行业协会,整合农机产、学、研等资源,推进农机和农艺相融合,农机产品与农业生产相对接。
四、加快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机服务组织的培育工作,扶持、引导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和农机经纪人等,创新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拓展服务范围,积极稳妥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增强农机服务组织的辐射面和社会影响力。有条件的农机服务组织要探索强强联合,实施“走出去”战略,开展跨区作业,提高农机装备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各级农业部门要创新服务管理工作机制,不断扩大农机服务领域,加强对农机人员的培训和服务。要优化农机化公共服务,加快集农机技术推广、信息服务、销售服务等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围绕“两区”建设的要求,稳步推进区域性农机服务中心建设,培育多元化农机服务市场,破解农业机械维修难问题。
五、加强农机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农机管理机构不仅要承担农机化发展规划和推广、农机安全监理,而且承担着指导农机制造业发展的任务。为此,要强化省级农机化综合协调和管理机构建设。市、县(市、区)要健全机构、完善职能、加强队伍,抓紧完成全省农机管理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特别要重视乡镇农机管理队伍建设。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职能,切实改进执法工作。进一步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继续深入推进“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深化警农合作机制,加快淘汰老旧及高耗能农机,严厉查处拖拉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努力降低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数和死亡人数。
以上建议意见,请省政府研究处理,并于2012年3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