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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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
  禁毒工作是一场人民战争,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省一直以来十分重视禁毒工作,于2001年制定出台了《浙江省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又于2004年作了局部修改完善。十年来,条例在预防和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显著成效。但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毒情形势日趋复杂严峻。一是吸毒人员持续增多。目前,我省在册吸毒人员已达12万余人,总数位列全国前二位;其中合成毒品在册人数超过半数,达6万余人。年新增吸毒人员2万余人,其中吸食合成毒品人员占85%以上。二是外省籍人员贩毒情况十分突出。目前,我省已成为继云南、广东之后外省流入贩毒最为突出的省份,并一度曾在查获数上居全国第一位。自2008年以来我省抓获的毒品犯罪嫌疑人中,外省籍人员均占50%左右。三是合成毒品增势迅猛。合成毒品近年来大幅度增长、呈快速蔓延的态势相当明显。自2008年以来,我省每年查处的吸食合成毒品人数占查处总量的近四分之三,在册的吸食合成毒品人数连续三年位居全国前列,约占全国在册吸食合成毒品总数的12%以上。四是毒品犯罪活动十分活跃。2008年以来我省年均破获毒品犯罪案件4768起,年均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6674人,打击涉毒犯罪成效连续五年位居全国前三位,破获的最大一起贩卖毒品案件,缴获冰毒800公斤;此外,也相继查获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案件等。
  修订条例既是服务我省禁毒工作现实斗争的需要,也是完善我省地方配套法规建设的需要。禁毒法确立了禁毒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工作方针,规范了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有关内容,并对戒毒工作做出重大改革,明确规定了各项戒毒措施。国务院《戒毒条例》对戒毒体制、机制和相应制度作了进一步规范。此外,国家近年来还相继颁布实施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也对禁毒工作的有关内容作了许多补充性规定。我省条例的很多规定,与前述有关上位法的规定不尽一致。为了贯彻实施禁毒法以及其他有关禁毒法律、法规,解决我省在禁毒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抓紧修订条例,为在新形势下全面加强禁毒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
  从2010年4月开始省公安厅成立了起草小组,由副厅长任组长,厅法制总队、禁毒总队具体负责初稿的起草。起草小组通过调研、讨论,广泛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总结提炼我省禁毒基本经验,积极借鉴其他省份的经验成果,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会同省禁毒委相关成员单位先后赴云南、宁夏、山西、新疆等地进行立法考察。2011年4月省公安厅向省政府报送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省法制办按照立法工作要求,会同省公安厅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向各设区市政府、省级有关单位征求了书面意见,到宁波、温州、金华、杭州等地召开了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协调会,在征求和协调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对送审稿作了反复修改和完善,形成条例修订草案。该草案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了意见。2011年9月2日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
  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依据是禁毒法、《戒毒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考虑了有关部委规章和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参考了省外的同类立法。
  三、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分为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在框架体系上与禁毒法保持基本一致,共六章五十五条。
  条例修订草案的总体思路是:针对我省的毒品形势以及禁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地方立法明确禁毒体制、禁毒职责、主要工作内容和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进一步规范、细化有关工作方面和程序,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做好与国家禁毒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在保持与上位法框架基本一致、章节体系相对平衡、章节内容总体完整的前提下,对国家已有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没有问题的内容尽量不作重复。
  (一)关于禁毒体制和禁毒职责。条例修订草案在总则部分,对条例的立法目的、禁毒工作方针、体制、机制、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的禁毒职责或义务、经费保障、机构设置等作了总体规定。
  (二)关于禁毒宣传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主要依据禁毒法的相关规定,并参照国家十八部委下发的《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践,对禁毒宣传教育作了规定。一是强调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团体在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责任;二是针对禁毒宣传教育的重点区域和人群,如城乡社区、交通运输线、经营服务场所、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等,规定了宣传教育的具体内容,对学校、单位内部和经营服务场所内禁毒预防教育作了规定;三是明确了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媒体在禁毒宣传教育中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另外,规定了对各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从事禁毒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的内容。(第11—19条)
  (三)关于毒品管制。毒品管制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了禁种铲毒、精麻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毒品堵源截流、场所禁毒等。与禁毒法相比较,条例修订草案中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1.规定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对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涉毒人员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第21条)
  2.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中,有三个方面创新性规定:一是对重点企业的重点部位、环节在原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实行可视化管理,增强管理的安全性;二是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分类管理制度。当前我省有3万多家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使得管理更有重点和针对性;三是针对不法分子从含麻黄素、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复方制剂中提取制毒原料、当前管控缺少有效手段、因此引发的提取制毒案件日益增多的实际,结合国家药监局自2008年以来所下发的多个文件精神,对此类复方制剂制定省级管制措施。(第22条第2款,第23条)
  3.依照邮政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邮政、快递企业和报关单位在货物流通中应当履行的查毒义务。(第25条)
  4.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条例》和旅馆业管理的相关法规规定,要求娱乐场所、旅店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涉毒可疑情况。(第26条)
  5.依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并参照国家药监、商务、安监、公安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广告和销售信息发布进行规范。(第27条)
  (四)关于戒毒措施。戒毒措施部分,主要依据禁毒法、《戒毒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自禁毒法以来的工作实践,并针对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需求而制定。
  按照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立法精神,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三重属性:是慢性复发性脑病患者,是毒品的受害者,也是特殊的违法者。这一认识突破了以往单纯认为吸毒成瘾人员是违法人员的观念,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戒毒措施主要有三大类:第一大类是自愿戒毒,包括自行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去戒毒,也包括参加美沙酮维持治疗;第二大类是强制隔离戒毒,就是对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在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里进行戒毒,期限二年,根据戒毒情况可以提前解除,也可以延长期限;第三大类是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是禁毒法的创举,社区戒毒是对吸毒成瘾但毒瘾还不够严重的人员,在社区里按照戒毒协议内容进行戒毒,期限三年;社区康复是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出所以后,在社区里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康复,期限最长三年。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由乡镇(街道)负责,由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及社区民警、村居干部、医护人员及戒毒人员家属共同参与。
  结合我省实际和特点,条例修订草案增设了以下内容:
  1.对社区戒毒协议的内容作了相应规定。(第34条)
  2.对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管理作了规定。当前我省已有戒毒康复场所3家,其中十里坪戒毒康复场所已经建成使用,宁波和台州的戒毒康复场所在建中。(第40条)
  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4号)文件精神,对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的戒毒人员在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方面给予政策优惠。(第41条第2款)
  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驾驶证管理和吸毒驾驶机动车治理(简称“毒驾”治理)等作了规定。(第43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的设置上,对法律、法规已有明确的处罚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条例修订草案主要对邮政快递企业和报关单位在货物运输中涉毒的法律责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法律责任、经营服务场所的涉毒法律责任、涉毒广告、信息发布的法律责任及政府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1.邮政、快递企业发现毒品或者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罚款,并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邮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报关单位不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品名、数量的,由海关依法处罚。(第45条)
  2.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在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中的相关违法行为,主要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处罚。鉴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的“倍数罚款”在实践中曾出现难以执行的天文数字,条例修订草案对无制毒动机且易制毒化学品未流入非法渠道的违法行为,在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予以没收、吊证的同时,对罚款设置两百万元的处罚上限,以便于实际执法。(第46条)
  3.对经营服务场所的涉毒法律责任,区分情形和情节,设置了几种处罚:一是对经营服务场所不履行禁毒宣传教育义务的处罚;二是对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为进入经营服务场所的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导致场所内发生涉毒案件,或者明知场所内发生贩毒、聚众吸毒活动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设置了相应处罚。(第47—50条)
  4.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和禁毒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的相关行为规定了予以处分的相关情形。(第52—53条)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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