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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实行人民监督制度,是检察机关深化体制改革,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一项大胆而又必要的尝试,对于推动整个检察工作向更加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向发展,必将起到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笔者仅就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和从事人民监督员的工作实践,谈几点粗浅的认识和体会,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制度;外部监督;有益探索;司法文明。
五年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各级检察机关中实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深化检察改革,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确保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更好地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促使检察工作更加公正、公平和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项制度很有必要,贴近实际,基层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此都很认可。下面,我就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和从事人民监督员的工作实践,谈几点对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粗浅认识。
一、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推进检察工作机制改革的有益探索
要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此,必须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对有利于解决工作中突出问题的改革措施,看准了的,就要抓紧实施。以前,在人们的心中,检察机关只是监督别人的,特别是查办职务犯罪,权力较大,让人心生畏惧,也充满神秘感,加上个别检察人员对手中权力的不正确运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出现了一些负面影响,不容易得到应有的理解,甚至会招致非议。检察机关针对检察工作的实际,抓住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逮捕、撤案和不起诉等容易发生滥用职权、执法不严问题的关键环节,引入了外部监督机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使检察工作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撤案等重要环节更加公开、透明,案件如何处理要听听人民监督员的意见,这是检察机关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确保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更好地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这一举措将有力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推进司法文明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
在当代法治社会,人民参与立法,参与并监督司法已经成为国家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可以说,民主是现代法律的重要精神。同时,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目前我国的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机关实行民主监督的具体形式之一是法院的人民陪审制度,它对于法院公正裁决案件,扩大司法民主、强化司法监督发挥着积极作用。而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同样享有对某些案件的终局裁量权,特别是对职务犯罪案件,有权直接立案侦查,决定是否起诉或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由严格遴选的人民监督员深入到检察机关内部,与案件的侦办人员一起对案件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提供给检察机关参考。这样既可以起到较好的民主监督作用,又可以保证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保障司法公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规范的程序将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在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改变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下,增设一个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工作环节,把宪法和法律关于接受人民监督的规定具体化和制度化,增强了办案工作的透明度,顺应了诉讼民主的要求,是在司法领域实现人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具体体现,对于加强司法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完善检察机关外部监督机制、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的一项制度创新
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逮捕和公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不可否认,一些地方在工作中还存有群众不满意,亟待完善的环节。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强机制建设,强化外部监督,将来自社会的外部监督和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为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而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有效地解决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监督者谁来监督"的问题。同时,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打破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和批捕、撤销案件、起诉、不起诉决定权的封闭运行状态,人民监督员和检察官同时介入案件时形成一个临时工作小组,其目的是一致的,即公正地处理案件,但两者之间的具体利益又不相同。对于人民监督员来说,是为了协助和监督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而与检察官一起工作,对于检察官来说,在某种程度上更愿意独立办案,不受任何人的监督制约。加之,人民监督员和检察官的地位平等,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比较固定,也有任期限制,同检察官的关系,不同于检察官与检察官之间长期、稳定的同事关系。在法律地位上人民监督员不依附于检察官,对于检察官的受贿、徇私舞弊等司法腐败行为,不会碍于情面予以庇护,因而能起到实质性的监督,有效起到防止司法腐败的作用。能够避免检察官在权力行使中可能出现的怠慢和恣意,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保证检察权的统一正确实施。
然而,作为一项新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难免会有不完善的地方。一是要防止人民监督员出现"官员化"的倾向。因为按照人民监督员产生的程序,人民监督员是通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产生的,而在许多地方,推荐本单位领导早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如果人民监督员异化为只有各级领导干部才能享有的"荣誉"和"待遇",就会使其失去群众基础,难以真正发挥其监督作用。二是人民监督员要加强学习尤其是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适应人民监督员工作,发挥人民监督员应有的作用。
参考资料:
[1]《方圆法治人民监督员专刊》,2007年第7期。
[2]《方圆法治人民监督员专刊》,2007年第10期。
[3]《方圆法治人民监督员专刊》,2008年第2期。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制度;外部监督;有益探索;司法文明。
五年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各级检察机关中实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深化检察改革,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确保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更好地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促使检察工作更加公正、公平和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项制度很有必要,贴近实际,基层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此都很认可。下面,我就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和从事人民监督员的工作实践,谈几点对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粗浅认识。
一、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推进检察工作机制改革的有益探索
要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此,必须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对有利于解决工作中突出问题的改革措施,看准了的,就要抓紧实施。以前,在人们的心中,检察机关只是监督别人的,特别是查办职务犯罪,权力较大,让人心生畏惧,也充满神秘感,加上个别检察人员对手中权力的不正确运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出现了一些负面影响,不容易得到应有的理解,甚至会招致非议。检察机关针对检察工作的实际,抓住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逮捕、撤案和不起诉等容易发生滥用职权、执法不严问题的关键环节,引入了外部监督机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使检察工作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撤案等重要环节更加公开、透明,案件如何处理要听听人民监督员的意见,这是检察机关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确保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更好地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这一举措将有力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推进司法文明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
在当代法治社会,人民参与立法,参与并监督司法已经成为国家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可以说,民主是现代法律的重要精神。同时,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目前我国的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机关实行民主监督的具体形式之一是法院的人民陪审制度,它对于法院公正裁决案件,扩大司法民主、强化司法监督发挥着积极作用。而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同样享有对某些案件的终局裁量权,特别是对职务犯罪案件,有权直接立案侦查,决定是否起诉或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由严格遴选的人民监督员深入到检察机关内部,与案件的侦办人员一起对案件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提供给检察机关参考。这样既可以起到较好的民主监督作用,又可以保证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保障司法公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规范的程序将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在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改变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下,增设一个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工作环节,把宪法和法律关于接受人民监督的规定具体化和制度化,增强了办案工作的透明度,顺应了诉讼民主的要求,是在司法领域实现人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具体体现,对于加强司法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完善检察机关外部监督机制、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的一项制度创新
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逮捕和公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不可否认,一些地方在工作中还存有群众不满意,亟待完善的环节。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强机制建设,强化外部监督,将来自社会的外部监督和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为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而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有效地解决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监督者谁来监督"的问题。同时,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打破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和批捕、撤销案件、起诉、不起诉决定权的封闭运行状态,人民监督员和检察官同时介入案件时形成一个临时工作小组,其目的是一致的,即公正地处理案件,但两者之间的具体利益又不相同。对于人民监督员来说,是为了协助和监督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而与检察官一起工作,对于检察官来说,在某种程度上更愿意独立办案,不受任何人的监督制约。加之,人民监督员和检察官的地位平等,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比较固定,也有任期限制,同检察官的关系,不同于检察官与检察官之间长期、稳定的同事关系。在法律地位上人民监督员不依附于检察官,对于检察官的受贿、徇私舞弊等司法腐败行为,不会碍于情面予以庇护,因而能起到实质性的监督,有效起到防止司法腐败的作用。能够避免检察官在权力行使中可能出现的怠慢和恣意,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保证检察权的统一正确实施。
然而,作为一项新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难免会有不完善的地方。一是要防止人民监督员出现"官员化"的倾向。因为按照人民监督员产生的程序,人民监督员是通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产生的,而在许多地方,推荐本单位领导早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如果人民监督员异化为只有各级领导干部才能享有的"荣誉"和"待遇",就会使其失去群众基础,难以真正发挥其监督作用。二是人民监督员要加强学习尤其是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适应人民监督员工作,发挥人民监督员应有的作用。
参考资料:
[1]《方圆法治人民监督员专刊》,2007年第7期。
[2]《方圆法治人民监督员专刊》,2007年第10期。
[3]《方圆法治人民监督员专刊》,200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