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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失范行为包括网络交际行为失范,网络依赖行为,网络信息技术行为失范等。其原因在于网络自身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网络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或不完备,网民的网络文化自觉修养不足、自制力缺乏,网络认知存在偏差。网络行为失范纠偏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网络经营者、学校、家庭、网民自身协同治理,重点是完善网络法律法规,加强网络责任意识和网络道德教育,形成网络文化自觉,从根源上规范网络行为,促进网络生态文明建设。
【关键词】网络;网络行为失范;对策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了全新的平台和发挥空间的同时,其虚拟性和多元化特征也加大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难度系数,同时也容易导致网络行为失范。因此规制和防范网络行为失范,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和实效性尤为重要且迫切。
一、网络行为失范行为的表现
网络行为专指人们在电子网络空间里开展的行为活动。可依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不同的分类,在这里,根据网络行为是否合乎既有社会规范,将其分为合规的网络行为与失范的网络行为两大类。网络失范行为具体指网络行为主体在网络行为过程中,违背、偏离既定的现实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或借助互联网络、或因互联网络而起、或对互联网络的不当使用,导致网络行为偏差,并出现具有指向性的危害后果。主要表现在:
(一)网络交际行为失范
网络交际是指人与人之间利用网络替换传统交际方式,取代现实社会的场域模式,以完成社交活动。网络交际既为人们提供了广泛的社交平台,也因其特有的一系列特征。如交往角色的单一性和虚拟性,交往过程的弱规范性等都诱发网络交际行为的失范,主要包括网络虚假身份与人建立婚恋关系。如今在网络上炙手可热的“交友”、“网恋”和“网婚”行为,其中不乏借助网络交际的虚拟性、隐蔽性和匿名性等特证,恶意对自己进行虚假包装,隐瞒真实情况,从而引起对方注意,借此与对方建立婚恋关系,欺骗他人感情,甚至财色;网络中的非理性表达,网络作为“自由”的交际平台。网民们享有平等的话语权、发言权,但也出现了“滥用职权”,在网络中进行网络语言暴力、侮辱他人等恶劣网络行为;网络社交语言失范,由于网络的自由开放属性,网络语言发生变异,衍生出很多“网络语言”,即不存在于传统词汇系统中,首先出现在网络中的语言、符号,或者虽然是传统语言符号,却在网络上交流中被赋予了新的涵义。
(二)网络依赖行为
过分依赖网络行为主要表现为抄袭网络中他人的学术成果和网络成瘾等等。抄袭网络学术成果表现为利用网络的开放性和海量信息的特性。抄袭或挪用他人的作品或研究成果来充当自己结课作业,甚至改头换面后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公开发表,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同时也会衍生出严重的惰性、依赖性,危害性深远;网络成瘾是指“由于重复使用网络不断刺激中区神经系统。引起神经内分泌混乱,以精神症状、躯体症状、心理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从而导致社会功能活动受损的一组症状群,并产生耐受性和戒断反映。”网络成瘾危害极大。
(三)网络信息技术行为失范
网络信息技术行为失范主要包括“人肉搜索”、网络信息污染以及用技术手段隔空侵入他人电脑等行为。“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人工来替代原始搜索引擎找到答案的一种机制”。“人肉”的不再使某个问题或信息,而是人或轟动事件的真相,即通过集思广益,在线、追查某事或某人的真相于隐私,并将细节曝光,这不仅有违道德,也侵犯个人隐私权;网络信息污染主要表现为在网络中散布不实信息,以及随意粘贴广告等等,这种行为已为我国立法机构明确为违法行为,严令禁止;用技术手段隔空侵入他人电脑以获取利益的人称为“黑客”,他们凭借计算机专业优势或对网络系统的了如指掌,利用对方电脑的程序漏洞或病毒等隔空手段入侵他人电脑,造成其系统瘫痪、防火墙坍塌,以获取资料。显然,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他人权益,同时也对国家安全构成危险。
二、网络行为失范的原因
网络行为失范可从方面、多角度、多学科进行归因分析,既有网络媒体自身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也有网民的主观因素;既有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或不完善,也有网民的恶意或缺乏自制力等等。具体包括以下原因:
(一)网络自身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网络具有三大特征:超文本链接方式、全球性、交互性,这不仅改变人类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情感生活,同时也为人们网络行为失范提供了可滋生空间。
首先,网络传播改变传统的“单文本”传播方式为“超文本”链接,使得信息内容随着信息的输入和编辑不断彼岸花,来自各种不同信息源的信息数量也急剧增加,网络传播呈现自由性态势,导致网络信息失控,产生“信息库”的同时,也催化信息流向和内容的失控。这势必让人们产生信息选择傍偟,随了不良观念的波,逐了低俗恶劣的流,迷失观念,信息获取途径产生依赖,导致网络学术不端等等,甚至诱发犯罪。
其次,网络的全球性导致网络传播不受国界限制,呈现开放性,来自不同型号、不同系统、不同Ip地址所提供的信息仅仅是字符,而其真面貌无法分辨。这就导致网络中的虚拟的、不实的信息出现接受上的盲目性,错信或深信谬论,轻则出现网络行为上的失范,重则可能报复社会、危害社会稳定。
再次,网络传播变单向流动为点对点的交互流动,受众不再是“观众”,而成为“演员”或“导演”,在虚拟的空间互相联系,在网络上自由交流信息,确能给人们带来获取无限信息便利,但也衍生诸多异化现象,不实虚假信息难以遏制,网络信息垃圾产生。
(二)网络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或不完备
互联网进入中国时间不长,所以对互联网涉及的法律问题,如隐私权、知识产权公开、黑客行为等难以顾及,显得滞后,在我国迄今的网络立法中,行政立法虽与刑事立法相结合,但行政立法比重远大于刑事立法,即多位调整性质的网络运行管理规范,而针对网络犯罪的处罚条文较少。完善细致的网络立法不仅是规避、预防网络行为失范的“宝典”,更是对网络运行商的服务活动的有力制约。 (三)网络人网络文化自觉修养不足、自制力缺乏
网络失控的高速发展促使虚拟空间演进为集社会属性和文化属性于一身的社会文化空间,多种属性构成的社会空间具备现实社会空间所不具备的特殊属性,如开放性、自由性和隐秘性等等,这旧爱需要个人完全的网络文化自觉性予以督促自身网络行为。网络文化自觉是指对网络文化地位和作用的深刻认识、对网络文化发展规律的正确把握、对发展网络文化历史责任的担当。当下,由于人们网络文化自觉程度不足,导致其网络责任意识、网络理性意识和网络道德自律意识显得薄弱,如在网络信息接受方面出现方向性选择错误,在政治参与中出现混乱,在陈述发表意见时出现非理性表达等等。也有一些网民主体意识薄弱或自制力缺乏,将现实生活中一些被压抑的社会情绪错放,导致情绪失衡。理性意识被非理性意识所征服,从而出现网络行为失范。
(四)网络认知存在偏差
个别网民对网络的认知存在片面、甚至歧义的理解,祖尧表现在对网络“虚拟”特征的误解和对网络自由性的绝对化认识上,对于互联网的行为和身份,统统予以虚化,自认为网络时绝对自由的地方,并对已经失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不予置评。有学者指出,这种“身份虚化”和“绝对自由”的行为,进一步回产生一种“去责任化”的后果。
三、网络行为失范纠偏对策
网络行为失范纠偏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网络经营者、学校、家庭、网民自身协同治理,重点是完善网络法律法规,加强网络责任意识和网络道德教育,形成网络文化自觉,从根源上规范网络行为,促进网络生态文明的建设。
(一)加强网络监管,完善网络立法
网络的监控与管理,技术手段、行政干预、立法完备缺一不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因为网络和信息安全牵涉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也是我们面临的新的综合性挑战”。“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以整合相关机构只能为目的,进而形成从技术到内容、从日常安全到打击犯罪的互联网管理合理,确保网络正确运用和安全”。而要依法管理,首先就要完善网络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我国目前尚缺少必要的信息网络保护基本法。现行的法律规范都是禁止性或事后救济型的规范,缺乏引导性,因此要加强立法,通过法律法规的“他律”,规范网络行为失范;同时通过普及网络法律知识,引导网民自觉以望落法律法规为网络行为指南,明确网络世界中的自由与法治、罪与非罪的界限,并内化为自身的法律意识,規范网络犯罪行为、预防网络行为失范。
(二)突出网络素质教育,培养网络文化自觉
网络行为失范必须从根源上加以认真处理,严格网络立法执法和行政部门管理是一方面,是辅助手段,而加强网络素质教育,培育网络文化自觉,提高网民网络“自律”才是关键制胜的“法宝”。网络素质教育内容很多,重点包括加强网络道德素质教育、网络信息素质教育、网络认知素质教育、网络心理素质教育等等。网络道德素质教育旨在培养网民科学精神、责任意识和网络道德自律;网络信息素质教育重在塑造网民的网络信息意识,提高分辨信息、选择信息的能力;网络认知素质教育包括网络技术素质、网络法律素质和网络政治素质三个方面的教育,意在获取对网络技术、法律及政治等相国知识的认识与了解;网络心理素质教育是通过内在和外在机制的作用,使网民具有优良的网络心理素质和品质,从而确保其网络心理和行为的健康、和谐、有序。
(三)提升网络意识的自我教育
网络意识是基于网络社会属性而自发产生的,是网民认知网络世界的思想体系,指导网民的网络行为,并反作用于现实社会。因此培养网民的网络意识以规范网络行为意义重大。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对事物的感观和思想,是自发形成的,这种“自我”思想行为的转变需要自觉引导和自我教育,关键是教育主体个体品德的自我培养和建构。以提高网民网络责任意识、网络理性认识和网络道德自律意识,形成网络自觉,从根源上规范网络行为,促进网络生态文明的建设。
参考文献:
[1]习近平,《习近平谈关于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2013年11月20日
[2]李一,《网络行为失范》,[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年
[3]陶然、应力等,《网络成瘾探析于干预》,[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
[4]湛中乐,《网络立法于网络治理》[J],前线,2013(3)
【关键词】网络;网络行为失范;对策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了全新的平台和发挥空间的同时,其虚拟性和多元化特征也加大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难度系数,同时也容易导致网络行为失范。因此规制和防范网络行为失范,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和实效性尤为重要且迫切。
一、网络行为失范行为的表现
网络行为专指人们在电子网络空间里开展的行为活动。可依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不同的分类,在这里,根据网络行为是否合乎既有社会规范,将其分为合规的网络行为与失范的网络行为两大类。网络失范行为具体指网络行为主体在网络行为过程中,违背、偏离既定的现实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或借助互联网络、或因互联网络而起、或对互联网络的不当使用,导致网络行为偏差,并出现具有指向性的危害后果。主要表现在:
(一)网络交际行为失范
网络交际是指人与人之间利用网络替换传统交际方式,取代现实社会的场域模式,以完成社交活动。网络交际既为人们提供了广泛的社交平台,也因其特有的一系列特征。如交往角色的单一性和虚拟性,交往过程的弱规范性等都诱发网络交际行为的失范,主要包括网络虚假身份与人建立婚恋关系。如今在网络上炙手可热的“交友”、“网恋”和“网婚”行为,其中不乏借助网络交际的虚拟性、隐蔽性和匿名性等特证,恶意对自己进行虚假包装,隐瞒真实情况,从而引起对方注意,借此与对方建立婚恋关系,欺骗他人感情,甚至财色;网络中的非理性表达,网络作为“自由”的交际平台。网民们享有平等的话语权、发言权,但也出现了“滥用职权”,在网络中进行网络语言暴力、侮辱他人等恶劣网络行为;网络社交语言失范,由于网络的自由开放属性,网络语言发生变异,衍生出很多“网络语言”,即不存在于传统词汇系统中,首先出现在网络中的语言、符号,或者虽然是传统语言符号,却在网络上交流中被赋予了新的涵义。
(二)网络依赖行为
过分依赖网络行为主要表现为抄袭网络中他人的学术成果和网络成瘾等等。抄袭网络学术成果表现为利用网络的开放性和海量信息的特性。抄袭或挪用他人的作品或研究成果来充当自己结课作业,甚至改头换面后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公开发表,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同时也会衍生出严重的惰性、依赖性,危害性深远;网络成瘾是指“由于重复使用网络不断刺激中区神经系统。引起神经内分泌混乱,以精神症状、躯体症状、心理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从而导致社会功能活动受损的一组症状群,并产生耐受性和戒断反映。”网络成瘾危害极大。
(三)网络信息技术行为失范
网络信息技术行为失范主要包括“人肉搜索”、网络信息污染以及用技术手段隔空侵入他人电脑等行为。“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人工来替代原始搜索引擎找到答案的一种机制”。“人肉”的不再使某个问题或信息,而是人或轟动事件的真相,即通过集思广益,在线、追查某事或某人的真相于隐私,并将细节曝光,这不仅有违道德,也侵犯个人隐私权;网络信息污染主要表现为在网络中散布不实信息,以及随意粘贴广告等等,这种行为已为我国立法机构明确为违法行为,严令禁止;用技术手段隔空侵入他人电脑以获取利益的人称为“黑客”,他们凭借计算机专业优势或对网络系统的了如指掌,利用对方电脑的程序漏洞或病毒等隔空手段入侵他人电脑,造成其系统瘫痪、防火墙坍塌,以获取资料。显然,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他人权益,同时也对国家安全构成危险。
二、网络行为失范的原因
网络行为失范可从方面、多角度、多学科进行归因分析,既有网络媒体自身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也有网民的主观因素;既有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或不完善,也有网民的恶意或缺乏自制力等等。具体包括以下原因:
(一)网络自身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网络具有三大特征:超文本链接方式、全球性、交互性,这不仅改变人类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情感生活,同时也为人们网络行为失范提供了可滋生空间。
首先,网络传播改变传统的“单文本”传播方式为“超文本”链接,使得信息内容随着信息的输入和编辑不断彼岸花,来自各种不同信息源的信息数量也急剧增加,网络传播呈现自由性态势,导致网络信息失控,产生“信息库”的同时,也催化信息流向和内容的失控。这势必让人们产生信息选择傍偟,随了不良观念的波,逐了低俗恶劣的流,迷失观念,信息获取途径产生依赖,导致网络学术不端等等,甚至诱发犯罪。
其次,网络的全球性导致网络传播不受国界限制,呈现开放性,来自不同型号、不同系统、不同Ip地址所提供的信息仅仅是字符,而其真面貌无法分辨。这就导致网络中的虚拟的、不实的信息出现接受上的盲目性,错信或深信谬论,轻则出现网络行为上的失范,重则可能报复社会、危害社会稳定。
再次,网络传播变单向流动为点对点的交互流动,受众不再是“观众”,而成为“演员”或“导演”,在虚拟的空间互相联系,在网络上自由交流信息,确能给人们带来获取无限信息便利,但也衍生诸多异化现象,不实虚假信息难以遏制,网络信息垃圾产生。
(二)网络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或不完备
互联网进入中国时间不长,所以对互联网涉及的法律问题,如隐私权、知识产权公开、黑客行为等难以顾及,显得滞后,在我国迄今的网络立法中,行政立法虽与刑事立法相结合,但行政立法比重远大于刑事立法,即多位调整性质的网络运行管理规范,而针对网络犯罪的处罚条文较少。完善细致的网络立法不仅是规避、预防网络行为失范的“宝典”,更是对网络运行商的服务活动的有力制约。 (三)网络人网络文化自觉修养不足、自制力缺乏
网络失控的高速发展促使虚拟空间演进为集社会属性和文化属性于一身的社会文化空间,多种属性构成的社会空间具备现实社会空间所不具备的特殊属性,如开放性、自由性和隐秘性等等,这旧爱需要个人完全的网络文化自觉性予以督促自身网络行为。网络文化自觉是指对网络文化地位和作用的深刻认识、对网络文化发展规律的正确把握、对发展网络文化历史责任的担当。当下,由于人们网络文化自觉程度不足,导致其网络责任意识、网络理性意识和网络道德自律意识显得薄弱,如在网络信息接受方面出现方向性选择错误,在政治参与中出现混乱,在陈述发表意见时出现非理性表达等等。也有一些网民主体意识薄弱或自制力缺乏,将现实生活中一些被压抑的社会情绪错放,导致情绪失衡。理性意识被非理性意识所征服,从而出现网络行为失范。
(四)网络认知存在偏差
个别网民对网络的认知存在片面、甚至歧义的理解,祖尧表现在对网络“虚拟”特征的误解和对网络自由性的绝对化认识上,对于互联网的行为和身份,统统予以虚化,自认为网络时绝对自由的地方,并对已经失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不予置评。有学者指出,这种“身份虚化”和“绝对自由”的行为,进一步回产生一种“去责任化”的后果。
三、网络行为失范纠偏对策
网络行为失范纠偏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网络经营者、学校、家庭、网民自身协同治理,重点是完善网络法律法规,加强网络责任意识和网络道德教育,形成网络文化自觉,从根源上规范网络行为,促进网络生态文明的建设。
(一)加强网络监管,完善网络立法
网络的监控与管理,技术手段、行政干预、立法完备缺一不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因为网络和信息安全牵涉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也是我们面临的新的综合性挑战”。“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以整合相关机构只能为目的,进而形成从技术到内容、从日常安全到打击犯罪的互联网管理合理,确保网络正确运用和安全”。而要依法管理,首先就要完善网络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我国目前尚缺少必要的信息网络保护基本法。现行的法律规范都是禁止性或事后救济型的规范,缺乏引导性,因此要加强立法,通过法律法规的“他律”,规范网络行为失范;同时通过普及网络法律知识,引导网民自觉以望落法律法规为网络行为指南,明确网络世界中的自由与法治、罪与非罪的界限,并内化为自身的法律意识,規范网络犯罪行为、预防网络行为失范。
(二)突出网络素质教育,培养网络文化自觉
网络行为失范必须从根源上加以认真处理,严格网络立法执法和行政部门管理是一方面,是辅助手段,而加强网络素质教育,培育网络文化自觉,提高网民网络“自律”才是关键制胜的“法宝”。网络素质教育内容很多,重点包括加强网络道德素质教育、网络信息素质教育、网络认知素质教育、网络心理素质教育等等。网络道德素质教育旨在培养网民科学精神、责任意识和网络道德自律;网络信息素质教育重在塑造网民的网络信息意识,提高分辨信息、选择信息的能力;网络认知素质教育包括网络技术素质、网络法律素质和网络政治素质三个方面的教育,意在获取对网络技术、法律及政治等相国知识的认识与了解;网络心理素质教育是通过内在和外在机制的作用,使网民具有优良的网络心理素质和品质,从而确保其网络心理和行为的健康、和谐、有序。
(三)提升网络意识的自我教育
网络意识是基于网络社会属性而自发产生的,是网民认知网络世界的思想体系,指导网民的网络行为,并反作用于现实社会。因此培养网民的网络意识以规范网络行为意义重大。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对事物的感观和思想,是自发形成的,这种“自我”思想行为的转变需要自觉引导和自我教育,关键是教育主体个体品德的自我培养和建构。以提高网民网络责任意识、网络理性认识和网络道德自律意识,形成网络自觉,从根源上规范网络行为,促进网络生态文明的建设。
参考文献:
[1]习近平,《习近平谈关于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2013年11月20日
[2]李一,《网络行为失范》,[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年
[3]陶然、应力等,《网络成瘾探析于干预》,[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
[4]湛中乐,《网络立法于网络治理》[J],前线,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