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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业性金融信贷投放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明显、政策性金融支农能力有限、农村信用社一社支持“三农”-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业保险严重落后于“三农”对风险控制的需求、农村担保机构缺失导致农户贷款难、利率定价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建议从充分发挥各类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支农作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鼓励邮政储蓄机构发放适合农民需要的小额贷款、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建立小型信用担保组织等方面入手,有效推进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改革。
关键词:农村金融;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农村信用社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08)02-0066-04
构建完整的农村金融体系和提升农村金融机构的整体功能,既是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金融的需求。本文以天津地区的农村金融为例,在对大量调研资料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当前我国农村金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天津农村金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商业性金融信贷投放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明显
“十五”期间,天津国有商业银行涉农贷款不足30亿元,其农业贷款仅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9%,贷款额度最高年份为28.63亿元,2005年末减少到19.29亿元,截至2006年8月末余额仅剩14.44亿元,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贷款投放不仅数量小,而且呈逐年缩减趋势;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市商业银行涉农贷款仅仅维持在3亿元以下,其中天津银行农业贷款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1.2%,贷款额度维持在0.44亿~1.95亿元之间,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农业贷款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0.8%;此外,信托业也有极少的涉农贷款,占比仅为0.018%。总之,同期全部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总量很小,仅有213.31亿元。另据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调统处提供的数据显示,天津所有金融机构的农业贷款总额度虽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但是增长的幅度较小,2001~2005年天津所有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分别为86.71亿元、129.89亿元、151.28亿元、189.47亿元和213.31亿元,截至2006年8月仅增加到215.72亿元,年平均增长绝对额在30亿元左右,与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增长需求区间68亿~196亿元相比较显得严重不足。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以一家一户为单位,个体资金需要量小,总体需求上又呈多级多元的分散性状态,不符合追求规模经济和利润最大化的商业银行的“口味”,商业银行不愿意涉足农村信贷市场,从而造成信贷投放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明显。
(二)政策性金融支农能力有限
政策性银行功能定位严格以致政策性强而开拓性不足,支农乏力。天津农业发展银行仅限于粮食收购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十五”期间,天津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规模(亿元)分别为39,1、37.9、34.8、38.9和39.7,全部在40亿元以下,仅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18.63%,而且主要集中在粮棉油收购的流通环节,对农业生产性支持较少。近两年来,业务虽然有所延伸扩展,但是整体上并没有大的突破。而国家开发银行基本不涉及农业生产性贷款。
(三)农村信用社一社支持“三农”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天津所有金融机构的农业贷款总额度虽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但是各类机构的增长情况却不同。天津农业贷款的供给主体是农村信用社系统,其增幅和占比逐年增加,明显地表现出一社支持“三农”的局面。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则支农不足,有的还在下降,特别是农业银行在支农方面与其职能明显不符。
(四)农村资金大量外流
全国邮政储蓄近2/3的网点位于农村地区,长期只存不贷,其吸收的资金统统上划,然后转存人民银行获取利息,造成农村资金外流严重,难怪被人们称为“农村金融抽血机”。从天津市的情况看,截至2006年8月末,共有邮政储蓄机构361家,其中涉农区县网点超过200个,储蓄存款254.68亿元。这意味着有200多亿元的资金经过上存后流出农村,使资金本来就短缺的农村经济发展更加雪上加霜。此外,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获取较高的利润,不得不全行统一调度资金以支持能够带来较大收益的发达地区或城市的大项目,因而容易造成其在农村吸收的存款大多通过上存流向城市的情况发生;一些农村信用社为了多获利,也把吸收的农村资金上存到县级以上机构或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还有部分资金通过购买债券、向城市客户贷款而流出农村。
(五)农业保险严重落后于“三农”对风险控制的需求
由于农业存在生产周期长、受自然因素影响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等因素,因此,实现农业产业化以确保农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迫切需要农业保险业的保驾护航。目前天津县域保险发展滞后,农村保险机构覆盖面低,市场规模偏小;区县之间保险业发展差异较大;由于体制障碍保险产品的设计缺乏主观能动性,适应农村需要的农业保险品种少,农村政策性保险缺位和财政对农业金融风险的补偿机制尚未建立。
(六)农村担保机构缺失导致农户贷款难
据调查,天津市已批准设立信用担保公司70余家,实际运作的只有40家,而且普遍规模小,最低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最大的担保公司只有1亿元的资本金,并且这些公司绝大多数只为本集团内的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服务于农户的担保公司很少。此外,农村和农户最大的资源土地不能流通,因此担保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作为抵押物,以土地为依托的附属物由于不具有广泛的流通性也难以成为抵押物,从而造成农户“贷款难”和金融机构由于受制度、责任约束“难贷款”的现状。有些贷款手续繁琐,从申请到取得贷款所需要的时间长,加上额度限制,使得有些农户为了应急不得不去承受高利贷。
(七)利率管制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据统计,截至2006年末,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系统储蓄存款占全部资金来源的比重为63.05%(比全市平均水平高24.72个百分点),定期存款占全部存款的49.71%(比全市平均水平高10.22个百分点),因此资金成本相对较高。而与此同时,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成本却维持在较高水平,加之涉农贷款又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从而决定了农信社贷款利率必然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但当前对农村信用社实行基准利率2.3,倍的贷款利率上限管理的政策,使其不能有效地通过溢价覆盖风险,进而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盈利水平和加大支农资金的供应,客观上造成了部分农村贷款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此外,大力发展高利率的中小 企业信用贷款已成为银行业的共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的监测,部分股份制银行目前对中小企业的最高贷款利率已高达22%,而农村信用社最高15.4%的贷款利率的上限管理政策则限制了天津农村信用合作系统此类业务的开展,使之与其他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平等地位。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天津农村金融领域的上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目前农村金融领域所存在的普遍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需要从国家的大局出发予以全盘考虑。
(一)人民银行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扶持
一是要加大支持农业再贷款投放的力度,把有限的再贷款资金投向那些支持“三农”发展成效突出的农村信用社,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支持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扩大农户小额担保和农户联保贷款,加大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二是对于产品有市场、讲信用的乡镇企业所持票据,商业银行要给予贴现,人民银行各分行应优先办理再贴现,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票据融资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三是应尽快放开农村信用联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完善资产定价机制的指导,合理确定资金价格,引导资金流向农村,支持“三农”发展。四是尽快研究解决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回笼问题,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充分发挥各类商业银行的作用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传统的从事农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但在其商业化的过程中迅速进入城市,并从20世纪90年代末起开始撤消了大量的农村基层营业网点,其支农能力大大下降。目前,原属于农业发展银行的扶贫贷款和农业开发贷款还由农业银行办理,但这两项业务属于政策性业务,应尽快返还给农业发展银行。今后,农业银行在农村的业务重点应放在支持农村产业化过程中的龙头企业上,通过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带动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此外,为适应农村各经济主体对商业性金融的需求,还应加快组建新的农村商业银行,可由个人和企业等出资组建。事实上,鼓励私人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可使产权关系达到最大明晰化并优化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在已允许外资银行设立的情况下,国内银行业应适当对个人开放,而农村则是较好的实验点。
(三)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
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作用还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一,提高政策性贷款质量。粮食企业不景气导致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质量低下,应促进粮食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以提高其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能力,从而提高贷款质量。第二,对于政策性亏损,要由财政部门对农业发展银行予以全额补贴。第三,在农业发展银行机构基本健全的情况下,农业银行应将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业务返还农业发展银行,这样做可以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服务功能,同时又不浪费金融资源。第四,积极探索新的资金来源渠道。目前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可考虑将一部分邮政储蓄、社会保障资金等转存入农业发展银行。此外,还应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参与新农村建设,使开发性金融更多地参与农村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投资。各省应充分利用开发银行的资金优势,使其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创新组织形式。即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造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经济欠发达乡镇的农信社应采取办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和成立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这两种方式来完善合作制。第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目前省联社作为省级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机构并不是最优的选择,会出现下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股东应该管省联社,还是省联社作为省级政府的一个机构应该管下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矛盾。笔者认为,可以选择管理局模式,即由省级政府成立一个农村信用社管理局对其进行管理,也可以选择行业协会模式,即由省级政府牵头组织农村信用社协会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职能。第三,放开农村信用合作系统贷款利率上限。可以考虑采取“两步走”的策略:第一步,选取改革条件基本成熟的地区先行进行试点,同时建议将扶贫目标从金融部门中分离出来;第二步,通过逐步扩大区域性试点的覆盖面,与全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相一致,最终全面放开农信社贷款利率上限,支持三农的目标不再由利率政策来承担。在这一过程中,市场利率监测和定价机制评估显得尤为重要,人民银行应做好这方面的基础工作。此外,还应建立科学的利率研究决策机制,在进一步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并采用科学依据来设定浮动系数和所占权重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以明确风险职责和切实防范各种风险。
(五)鼓励邮政储蓄机构发放适合农民需要的小额贷款
2003年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邮政储蓄新增存款由邮政储蓄机构自主运用,不再上存中国人民银行后,邮政储蓄资金必须走向市场,寻找新的资金运作模式。可供选择的资金运用途径包括:购买政府债券及其他债券,在获取一定利润的同时,保持安全性和流动性;转存商业银行,获取利差收益;转存农业发展银行,在获取利差收益的同时,支持农村发展;由邮政储蓄机构开展对农户的小额贷款,直接服务于“三农”。上述几种投资途径中,后两种方式对农村发展支持力度更大,应作为主要的资金运用方式。
(六)发展农业保险,适时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
在发展农业保险方面,应走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互助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为辅的发展道路。农业保险应主要由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办理,即应由政府出资兴办一家全国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该公司应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贯彻和配合政府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和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农村金融机构。同时,应鼓励农户及农场主以互助合作的形式成立互助性农业保险组织,相互提供农业保险服务。对于商业性保险公司欲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也应予以支持。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农业保险的实际情况,国家财政应对农业保险给予补贴。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要进行协调,共同研究制定并实施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和相关措施。
(七)建立小型信用担保组织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
我国近几年成立了很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但这些机构不是面对农户的,农户也不会因为小额贷款而跑几十里路到县城去寻找担保机构,成立小型担保组织更适合农户。比如,在湖北省云梦县沙河乡,在人民银行云梦县支行、县联社和沙河乡政府的支持下成立了一家小型担保组织,其资本金共筹集了56.5万元,由沙河乡21个行政村每村指定一名担保业务联络员,每个联络员至少入股资金2万元,再加上乡政府出资10万元,每个联络员负责本村农户贷款的担保工作,而担保组织办公地点就在乡政府,对农户来讲非常方便。实践表明,这种小型担保组织应大力推广。
[责任编辑:岳林]
关键词:农村金融;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农村信用社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08)02-0066-04
构建完整的农村金融体系和提升农村金融机构的整体功能,既是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金融的需求。本文以天津地区的农村金融为例,在对大量调研资料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当前我国农村金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天津农村金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商业性金融信贷投放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明显
“十五”期间,天津国有商业银行涉农贷款不足30亿元,其农业贷款仅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9%,贷款额度最高年份为28.63亿元,2005年末减少到19.29亿元,截至2006年8月末余额仅剩14.44亿元,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贷款投放不仅数量小,而且呈逐年缩减趋势;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市商业银行涉农贷款仅仅维持在3亿元以下,其中天津银行农业贷款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1.2%,贷款额度维持在0.44亿~1.95亿元之间,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农业贷款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0.8%;此外,信托业也有极少的涉农贷款,占比仅为0.018%。总之,同期全部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总量很小,仅有213.31亿元。另据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调统处提供的数据显示,天津所有金融机构的农业贷款总额度虽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但是增长的幅度较小,2001~2005年天津所有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分别为86.71亿元、129.89亿元、151.28亿元、189.47亿元和213.31亿元,截至2006年8月仅增加到215.72亿元,年平均增长绝对额在30亿元左右,与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增长需求区间68亿~196亿元相比较显得严重不足。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以一家一户为单位,个体资金需要量小,总体需求上又呈多级多元的分散性状态,不符合追求规模经济和利润最大化的商业银行的“口味”,商业银行不愿意涉足农村信贷市场,从而造成信贷投放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明显。
(二)政策性金融支农能力有限
政策性银行功能定位严格以致政策性强而开拓性不足,支农乏力。天津农业发展银行仅限于粮食收购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十五”期间,天津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规模(亿元)分别为39,1、37.9、34.8、38.9和39.7,全部在40亿元以下,仅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18.63%,而且主要集中在粮棉油收购的流通环节,对农业生产性支持较少。近两年来,业务虽然有所延伸扩展,但是整体上并没有大的突破。而国家开发银行基本不涉及农业生产性贷款。
(三)农村信用社一社支持“三农”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天津所有金融机构的农业贷款总额度虽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但是各类机构的增长情况却不同。天津农业贷款的供给主体是农村信用社系统,其增幅和占比逐年增加,明显地表现出一社支持“三农”的局面。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则支农不足,有的还在下降,特别是农业银行在支农方面与其职能明显不符。
(四)农村资金大量外流
全国邮政储蓄近2/3的网点位于农村地区,长期只存不贷,其吸收的资金统统上划,然后转存人民银行获取利息,造成农村资金外流严重,难怪被人们称为“农村金融抽血机”。从天津市的情况看,截至2006年8月末,共有邮政储蓄机构361家,其中涉农区县网点超过200个,储蓄存款254.68亿元。这意味着有200多亿元的资金经过上存后流出农村,使资金本来就短缺的农村经济发展更加雪上加霜。此外,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获取较高的利润,不得不全行统一调度资金以支持能够带来较大收益的发达地区或城市的大项目,因而容易造成其在农村吸收的存款大多通过上存流向城市的情况发生;一些农村信用社为了多获利,也把吸收的农村资金上存到县级以上机构或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还有部分资金通过购买债券、向城市客户贷款而流出农村。
(五)农业保险严重落后于“三农”对风险控制的需求
由于农业存在生产周期长、受自然因素影响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等因素,因此,实现农业产业化以确保农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迫切需要农业保险业的保驾护航。目前天津县域保险发展滞后,农村保险机构覆盖面低,市场规模偏小;区县之间保险业发展差异较大;由于体制障碍保险产品的设计缺乏主观能动性,适应农村需要的农业保险品种少,农村政策性保险缺位和财政对农业金融风险的补偿机制尚未建立。
(六)农村担保机构缺失导致农户贷款难
据调查,天津市已批准设立信用担保公司70余家,实际运作的只有40家,而且普遍规模小,最低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最大的担保公司只有1亿元的资本金,并且这些公司绝大多数只为本集团内的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服务于农户的担保公司很少。此外,农村和农户最大的资源土地不能流通,因此担保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作为抵押物,以土地为依托的附属物由于不具有广泛的流通性也难以成为抵押物,从而造成农户“贷款难”和金融机构由于受制度、责任约束“难贷款”的现状。有些贷款手续繁琐,从申请到取得贷款所需要的时间长,加上额度限制,使得有些农户为了应急不得不去承受高利贷。
(七)利率管制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据统计,截至2006年末,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系统储蓄存款占全部资金来源的比重为63.05%(比全市平均水平高24.72个百分点),定期存款占全部存款的49.71%(比全市平均水平高10.22个百分点),因此资金成本相对较高。而与此同时,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成本却维持在较高水平,加之涉农贷款又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从而决定了农信社贷款利率必然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但当前对农村信用社实行基准利率2.3,倍的贷款利率上限管理的政策,使其不能有效地通过溢价覆盖风险,进而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盈利水平和加大支农资金的供应,客观上造成了部分农村贷款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此外,大力发展高利率的中小 企业信用贷款已成为银行业的共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的监测,部分股份制银行目前对中小企业的最高贷款利率已高达22%,而农村信用社最高15.4%的贷款利率的上限管理政策则限制了天津农村信用合作系统此类业务的开展,使之与其他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平等地位。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天津农村金融领域的上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目前农村金融领域所存在的普遍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需要从国家的大局出发予以全盘考虑。
(一)人民银行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扶持
一是要加大支持农业再贷款投放的力度,把有限的再贷款资金投向那些支持“三农”发展成效突出的农村信用社,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支持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扩大农户小额担保和农户联保贷款,加大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二是对于产品有市场、讲信用的乡镇企业所持票据,商业银行要给予贴现,人民银行各分行应优先办理再贴现,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票据融资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三是应尽快放开农村信用联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完善资产定价机制的指导,合理确定资金价格,引导资金流向农村,支持“三农”发展。四是尽快研究解决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回笼问题,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充分发挥各类商业银行的作用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传统的从事农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但在其商业化的过程中迅速进入城市,并从20世纪90年代末起开始撤消了大量的农村基层营业网点,其支农能力大大下降。目前,原属于农业发展银行的扶贫贷款和农业开发贷款还由农业银行办理,但这两项业务属于政策性业务,应尽快返还给农业发展银行。今后,农业银行在农村的业务重点应放在支持农村产业化过程中的龙头企业上,通过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带动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此外,为适应农村各经济主体对商业性金融的需求,还应加快组建新的农村商业银行,可由个人和企业等出资组建。事实上,鼓励私人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可使产权关系达到最大明晰化并优化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在已允许外资银行设立的情况下,国内银行业应适当对个人开放,而农村则是较好的实验点。
(三)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
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作用还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一,提高政策性贷款质量。粮食企业不景气导致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质量低下,应促进粮食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以提高其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能力,从而提高贷款质量。第二,对于政策性亏损,要由财政部门对农业发展银行予以全额补贴。第三,在农业发展银行机构基本健全的情况下,农业银行应将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业务返还农业发展银行,这样做可以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服务功能,同时又不浪费金融资源。第四,积极探索新的资金来源渠道。目前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可考虑将一部分邮政储蓄、社会保障资金等转存入农业发展银行。此外,还应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参与新农村建设,使开发性金融更多地参与农村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投资。各省应充分利用开发银行的资金优势,使其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创新组织形式。即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造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经济欠发达乡镇的农信社应采取办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和成立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这两种方式来完善合作制。第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目前省联社作为省级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机构并不是最优的选择,会出现下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股东应该管省联社,还是省联社作为省级政府的一个机构应该管下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矛盾。笔者认为,可以选择管理局模式,即由省级政府成立一个农村信用社管理局对其进行管理,也可以选择行业协会模式,即由省级政府牵头组织农村信用社协会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职能。第三,放开农村信用合作系统贷款利率上限。可以考虑采取“两步走”的策略:第一步,选取改革条件基本成熟的地区先行进行试点,同时建议将扶贫目标从金融部门中分离出来;第二步,通过逐步扩大区域性试点的覆盖面,与全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相一致,最终全面放开农信社贷款利率上限,支持三农的目标不再由利率政策来承担。在这一过程中,市场利率监测和定价机制评估显得尤为重要,人民银行应做好这方面的基础工作。此外,还应建立科学的利率研究决策机制,在进一步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并采用科学依据来设定浮动系数和所占权重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以明确风险职责和切实防范各种风险。
(五)鼓励邮政储蓄机构发放适合农民需要的小额贷款
2003年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邮政储蓄新增存款由邮政储蓄机构自主运用,不再上存中国人民银行后,邮政储蓄资金必须走向市场,寻找新的资金运作模式。可供选择的资金运用途径包括:购买政府债券及其他债券,在获取一定利润的同时,保持安全性和流动性;转存商业银行,获取利差收益;转存农业发展银行,在获取利差收益的同时,支持农村发展;由邮政储蓄机构开展对农户的小额贷款,直接服务于“三农”。上述几种投资途径中,后两种方式对农村发展支持力度更大,应作为主要的资金运用方式。
(六)发展农业保险,适时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
在发展农业保险方面,应走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互助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为辅的发展道路。农业保险应主要由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办理,即应由政府出资兴办一家全国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该公司应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贯彻和配合政府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和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农村金融机构。同时,应鼓励农户及农场主以互助合作的形式成立互助性农业保险组织,相互提供农业保险服务。对于商业性保险公司欲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也应予以支持。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农业保险的实际情况,国家财政应对农业保险给予补贴。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要进行协调,共同研究制定并实施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和相关措施。
(七)建立小型信用担保组织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
我国近几年成立了很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但这些机构不是面对农户的,农户也不会因为小额贷款而跑几十里路到县城去寻找担保机构,成立小型担保组织更适合农户。比如,在湖北省云梦县沙河乡,在人民银行云梦县支行、县联社和沙河乡政府的支持下成立了一家小型担保组织,其资本金共筹集了56.5万元,由沙河乡21个行政村每村指定一名担保业务联络员,每个联络员至少入股资金2万元,再加上乡政府出资10万元,每个联络员负责本村农户贷款的担保工作,而担保组织办公地点就在乡政府,对农户来讲非常方便。实践表明,这种小型担保组织应大力推广。
[责任编辑: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