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关于私房及城市私房拆迁补偿的界定
(一)关于私房的界定
私房是相对于公房而言的,是居民个人或家庭团体为了起居生活之用而购买或者自行建造的住宅。在城市中,私房包括市民所购置的房产,如小区住宅,别墅等,也包括城市片区扩大以前一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自行建设的房屋,如城市里的一些亟待改造的旧房,危房等,这些年来有人用“城中村”形象地形容了这一现象。
(二)关于城市私房拆迁补偿的界定
我国的城市私房拆迁补偿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开发过程中,由于拆除私有房屋而给予该私有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目前,国家为了发展公共事业,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很多城市都进行了旧城改造,改造拆迁必然涉及到对私有房屋的拆迁,而在在这一过程中,难免会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这种损失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所发生的特别损失,为了能够使公共事业能够得到顺利的发展,国家必须对这些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使其能够恢复或维持原状。因此,在城市私房拆迁中,被拆迁人所遭受到的损失都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产生的,国家有必要对这些特定人的“特别牺牲”给予合理的补偿。
二、我国城市私房拆迁补偿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城市私房拆迁补偿范围的现状及缺陷
1、私房所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补偿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土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只简单的规定补偿,却没有就补偿的方式、方法进行规定,在很多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中也很少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即使是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中也没做相应的规定。因此,在现实的操作中,这一补偿问题的解决显得是那么的苍白无力。现在很多地方的拆迁当中,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即法规中没有做出规定就不给予补偿。这严重侵犯了土地使用权人的财产权,是对私有权利不尊重的一个体现。
2、只注重物质方面的补偿,忽视精神上的损害
城市中的私有房屋大部分都是祖辈遗留下来的,可以说是整个家族的财产,其中所体现的不仅仅是可以衡量的货币价值,更重要的是它所蕴涵的家族感情和精神。房屋的拆迁使很多人不得不离开生活已久的地方,他们可以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带走其他有体财产,但是却再也不能时常感受以前生活中的乐趣和先辈们留在那里的精神了,这种精神上的财富有时比物质上的补偿更加重要。
3、不注重对基本人权的保护
生存权、生活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一个人如果丧失了基本的生存权利,那其他的对他来说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在城市私房拆迁中,被拆迁人的房屋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征用了,这是被拆迁人为公共利益所做的个人牺牲,理应得到公平的补偿,至少应该让他们的生活水平保持原有的水平,基本的生存需要要得到满足,而这可能不仅仅是补偿问题了,可以说是人权的保护问题了。
(二)我国城市私房拆迁补偿标准的现状及缺陷
1、补偿标准不够公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房屋拆迁的补偿项目及补偿标准,但是即使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对此也很难做到百分百了解,更何况是普通老百姓,因此,作为普通老百姓的被拆迁人对于此类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并不理解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他们也不知道为何补偿项目会不断的减少,为何补偿标准会不断的降低。可见,各项补偿的政策与标准不够公开,程序不够民主透明,也是导致拆迁纠纷不断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2、补偿数额偏低
当前的房地产市场非常火爆,地价、房价异常之高,而当今的拆迁补偿金却不见提升,房屋拆迁的补偿数额很低,被拆迁人拿着发放的补偿安置金根本无法买到适合家庭生活的房屋,即使能够买到,很多也只能是在郊区或一些偏僻的地段,这给被拆迁人的上班、上学、就医等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严重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3、补偿标准不统一
在同一片拆迁区域里,由于拆迁时间的先后,一些“钉子户”故意拖延时间,以此来向开发商提出过高的补偿要求,而开发商为了尽快顺利完成项目的拆迁也只能答应了他们的无理要求了,因此造成前后补偿不统一,这违背了公平的原则。
三、对城市私房拆迁补偿的立法建议
(一)切实树立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观念
在我国法制发展历史过程中一直以来都缺乏个人本位的所有权绝对观念。令人感到欣慰的是,国家已经将对私有合法财产保护写进了宪法,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将在更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保护。房屋作为民众能够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中极为重要的不动产,能否能够获得有效的、公平的保护,直接关系到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和信赖。所以,在全社会树立起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观念显得意义重大。
(二)加强立法的修订与解释,完善城市私房拆迁补偿制度
1、扩大城市私房拆迁的补偿范围,完善补偿方式
(1)完善土地使用权补偿制度,将土地使用权纳入补偿范围。在《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增加对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补偿以及区位变动补偿的具体规定。
(2)对被拆迁人进行精神上的补偿。这可以在“回迁”制度的补偿方式上得以体现出来,以“回迁”这种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话,既可以弥补土地使用权的损失,也可以使被拆迁人继续享受“故土”那温馨的感觉,这种精神上的享受不是金钱所能够补偿得了的。因此,这种补偿方式值得提倡。
2、规范补偿程序,实行民主补偿
有关政府部门应该定期公布所有房屋拆迁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并且在每一次拆迁中,拆迁管理部门应向拆迁人公告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还应建立被拆迁人的抗辩机制,补偿标准合理与否,应该由拆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讨论,不能只单方的意志决定,尤其是在商业开发的补偿中,更是如此。如果能够建立起这种抗辩机制,不仅保护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异议权,减少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利益的损害,还可以减少拆迁纠纷的产生,减轻纠纷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3、改变补偿原则,提高补偿标准
(1)应该实行完全补偿与足额补偿,并且要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因公共利益而进行的项目建设中,土地使用权的回收应该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并支付完全补偿费用。
(2)近几年来,城市的房屋价格不断上涨,依照前几年制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话,由于补偿标准过低,被拆迁人凭借那些补偿款很难找到适合原由家庭居住的房屋,即使找到了房屋,也不能够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这严重侵犯了他们的生活权和生存权。因此,提高补偿标准势在必行。
(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坚定自身立场
现在越来越多的拆迁走向了民众的对立面,这时政府更应该对自己的“裁判员”职能有绝对的认识,不能够因为一些地方或部门利益的诱惑而动摇自身的立场。另外,政府还要作好拆迁的宣传工作,规范拆迁秩序,使各方当事人都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尤其是在商业拆迁中,政府对于强制拆迁的行使更应该慎重,最好不要进行强制拆迁,应该按照“抗辩机制”将纠纷诉至法院,由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只要政府能够做到公平、合理的处理问题,我相信当前的房屋拆迁纠纷得到很大程度上的减少,城市房屋的拆迁也会更加顺利的进行。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福建 沙县365500)
(一)关于私房的界定
私房是相对于公房而言的,是居民个人或家庭团体为了起居生活之用而购买或者自行建造的住宅。在城市中,私房包括市民所购置的房产,如小区住宅,别墅等,也包括城市片区扩大以前一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自行建设的房屋,如城市里的一些亟待改造的旧房,危房等,这些年来有人用“城中村”形象地形容了这一现象。
(二)关于城市私房拆迁补偿的界定
我国的城市私房拆迁补偿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开发过程中,由于拆除私有房屋而给予该私有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目前,国家为了发展公共事业,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很多城市都进行了旧城改造,改造拆迁必然涉及到对私有房屋的拆迁,而在在这一过程中,难免会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这种损失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所发生的特别损失,为了能够使公共事业能够得到顺利的发展,国家必须对这些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使其能够恢复或维持原状。因此,在城市私房拆迁中,被拆迁人所遭受到的损失都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产生的,国家有必要对这些特定人的“特别牺牲”给予合理的补偿。
二、我国城市私房拆迁补偿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城市私房拆迁补偿范围的现状及缺陷
1、私房所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补偿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土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只简单的规定补偿,却没有就补偿的方式、方法进行规定,在很多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中也很少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即使是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中也没做相应的规定。因此,在现实的操作中,这一补偿问题的解决显得是那么的苍白无力。现在很多地方的拆迁当中,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即法规中没有做出规定就不给予补偿。这严重侵犯了土地使用权人的财产权,是对私有权利不尊重的一个体现。
2、只注重物质方面的补偿,忽视精神上的损害
城市中的私有房屋大部分都是祖辈遗留下来的,可以说是整个家族的财产,其中所体现的不仅仅是可以衡量的货币价值,更重要的是它所蕴涵的家族感情和精神。房屋的拆迁使很多人不得不离开生活已久的地方,他们可以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带走其他有体财产,但是却再也不能时常感受以前生活中的乐趣和先辈们留在那里的精神了,这种精神上的财富有时比物质上的补偿更加重要。
3、不注重对基本人权的保护
生存权、生活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一个人如果丧失了基本的生存权利,那其他的对他来说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在城市私房拆迁中,被拆迁人的房屋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征用了,这是被拆迁人为公共利益所做的个人牺牲,理应得到公平的补偿,至少应该让他们的生活水平保持原有的水平,基本的生存需要要得到满足,而这可能不仅仅是补偿问题了,可以说是人权的保护问题了。
(二)我国城市私房拆迁补偿标准的现状及缺陷
1、补偿标准不够公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房屋拆迁的补偿项目及补偿标准,但是即使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对此也很难做到百分百了解,更何况是普通老百姓,因此,作为普通老百姓的被拆迁人对于此类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并不理解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他们也不知道为何补偿项目会不断的减少,为何补偿标准会不断的降低。可见,各项补偿的政策与标准不够公开,程序不够民主透明,也是导致拆迁纠纷不断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2、补偿数额偏低
当前的房地产市场非常火爆,地价、房价异常之高,而当今的拆迁补偿金却不见提升,房屋拆迁的补偿数额很低,被拆迁人拿着发放的补偿安置金根本无法买到适合家庭生活的房屋,即使能够买到,很多也只能是在郊区或一些偏僻的地段,这给被拆迁人的上班、上学、就医等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严重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3、补偿标准不统一
在同一片拆迁区域里,由于拆迁时间的先后,一些“钉子户”故意拖延时间,以此来向开发商提出过高的补偿要求,而开发商为了尽快顺利完成项目的拆迁也只能答应了他们的无理要求了,因此造成前后补偿不统一,这违背了公平的原则。
三、对城市私房拆迁补偿的立法建议
(一)切实树立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观念
在我国法制发展历史过程中一直以来都缺乏个人本位的所有权绝对观念。令人感到欣慰的是,国家已经将对私有合法财产保护写进了宪法,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将在更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保护。房屋作为民众能够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中极为重要的不动产,能否能够获得有效的、公平的保护,直接关系到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和信赖。所以,在全社会树立起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观念显得意义重大。
(二)加强立法的修订与解释,完善城市私房拆迁补偿制度
1、扩大城市私房拆迁的补偿范围,完善补偿方式
(1)完善土地使用权补偿制度,将土地使用权纳入补偿范围。在《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增加对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补偿以及区位变动补偿的具体规定。
(2)对被拆迁人进行精神上的补偿。这可以在“回迁”制度的补偿方式上得以体现出来,以“回迁”这种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话,既可以弥补土地使用权的损失,也可以使被拆迁人继续享受“故土”那温馨的感觉,这种精神上的享受不是金钱所能够补偿得了的。因此,这种补偿方式值得提倡。
2、规范补偿程序,实行民主补偿
有关政府部门应该定期公布所有房屋拆迁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并且在每一次拆迁中,拆迁管理部门应向拆迁人公告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还应建立被拆迁人的抗辩机制,补偿标准合理与否,应该由拆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讨论,不能只单方的意志决定,尤其是在商业开发的补偿中,更是如此。如果能够建立起这种抗辩机制,不仅保护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异议权,减少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利益的损害,还可以减少拆迁纠纷的产生,减轻纠纷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3、改变补偿原则,提高补偿标准
(1)应该实行完全补偿与足额补偿,并且要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因公共利益而进行的项目建设中,土地使用权的回收应该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并支付完全补偿费用。
(2)近几年来,城市的房屋价格不断上涨,依照前几年制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话,由于补偿标准过低,被拆迁人凭借那些补偿款很难找到适合原由家庭居住的房屋,即使找到了房屋,也不能够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这严重侵犯了他们的生活权和生存权。因此,提高补偿标准势在必行。
(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坚定自身立场
现在越来越多的拆迁走向了民众的对立面,这时政府更应该对自己的“裁判员”职能有绝对的认识,不能够因为一些地方或部门利益的诱惑而动摇自身的立场。另外,政府还要作好拆迁的宣传工作,规范拆迁秩序,使各方当事人都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尤其是在商业拆迁中,政府对于强制拆迁的行使更应该慎重,最好不要进行强制拆迁,应该按照“抗辩机制”将纠纷诉至法院,由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只要政府能够做到公平、合理的处理问题,我相信当前的房屋拆迁纠纷得到很大程度上的减少,城市房屋的拆迁也会更加顺利的进行。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福建 沙县36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