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矛盾化解视野下检察ADR的构建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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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当前我国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涌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在社会矛盾化解作为“三项重点工作”之一的大前提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矛盾化解责无旁贷。本文在社会矛盾化解的视野下,深入探讨检察ADR这一全新命题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尝试性构建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检察ADR的运作体系,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关键词:社会矛盾化解;检察ADR;构建
  一、ADR的概念厘定与检察ADR的提出
  ADR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其概念最早源于美国。美国1998年《ADR法》中对其定义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方法包括任何主审法官宣判以外的程序和方法,在这种程序中,通过诸如早期中立评估、调解、小型审判和仲裁等方式,中立第三方在论争中参与协助解决纠纷。”[1]可见,ADR是一个概括性的、综合性的概念。ADR的定义应为:ADR是各种不违背强行法规定,由纠纷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并控制的,替代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方式方法的总称。
  由ADR的含义,我们可以给检察ADR下如下定义,检察ADR是以社会矛盾化解为目标,以检察机关主导为核心,以当事人自愿选择为根本的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诉讼而言,检察ADR具有解纷功能和替代功能,而解纷功能是检察ADR的本质功能。正因为其有化解社会矛盾、调整社会利益冲突的功效,使得它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对诉讼具有一定的“替代性”,从而“诉讼、各种ADR及当事人谈判构成的多层次纠纷解决机制,提供灵活性的模式和平衡功能,将扩大并丰富法律救济的渠道,对公正社会的建设做出贡献”。[2]
  二、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面临的现实困境分析
  人类社会自产生开始便充斥着各种纠纷和矛盾。从目前中国的客观社会现状来看,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纠纷不断增多。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矛盾化解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为:
  1、从社会矛盾化解的任务来看,任务较以往更加繁重
  当前我国既是经济高速发展期,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征地拆迁、工程建设、劳动争议等社会热点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最容易引爆社会矛盾的触发点。从社会矛盾化解的任务来看,任务愈加繁重。
  2、从社会矛盾化解的主体来看,矛盾主体更加复杂化
  具体来说,犯罪行为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国家、社会利益与犯罪行为人的矛盾;第二,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人的矛盾;第三,国家和被害人的矛盾,主要基于国家对作为在国家中生活的社会个体的权利保障关系。由此可以看出,矛盾主体日益复杂。
  3、从社会矛盾化解的效果来看,工作理念和方式亟待转变
  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途径不能是机械化的、单一的。如果检察工作不能因时制宜,不能正确分析、处理好检察机关所面临的各种矛盾,有时甚至会导致主要社会矛盾的转化或者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不可能脱离和逃避各种纠纷和矛盾,但是,在“和谐”目标的指引下,蕴含和谐精神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所主导的检察ADR的建立和发展,必然是解决各种矛盾与纠纷的重要途径,是突破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面临困境的必由之路,最终也将是实现和谐社会基本目标的有效保障。
  三、检察ADR构建的若干基础探究
  1、检察ADR构建的文化基础:无讼的法律传统
  我国传统的“和”文化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特质,这些“和”的思想当然也具体体现在诉讼、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无讼”、“厌讼”上。检察ADR契合了我国无讼的法律传统,无讼的法律传统为检察ADR提供了历史文化基础。
  2、检察ADR构建的政策基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预防犯罪,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构建检察ADR,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措施。
  3、检察ADR构建的现实基础:诉讼的固有弊端
  一方面,诉讼爆炸的压力。针对诉讼爆炸的现实难题,我们不应将ADR其与诉讼制度相对立,相反,“ADR在某种程度上扮演着‘复仇女神’(Nemesis)的角色,通过与司法制度的竞争推动其完善。”[3]检察ADR的推行,可有效解决诉讼爆炸的难题,减轻法院面临的压力。另一方面,诉讼延迟的尴尬。波斯纳指出:“自从莎士比亚时代以来,法律迟延一直是大众文学中谈论的一种悲哀”。[4]诉讼的迟延不仅导致了法院大量的积案,同时也无形中降低了正义的价值。检察ADR的推行可以有效缓解诉讼迟延带来的弊端,必将“促进纠纷的解决,而且还能引入更好的解决方案,也会使当事人能够更自觉地执行他们所确定的解决方案……让法院发挥维护公共价值的重要作用。”[5]
  4、检察ADR构建的专业基础:检察机关的独特优势
  检察ADR与其他ADR方式相比,由于其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属性,无疑具有十分强的公信力。此外,检察官队伍的法律职业化和高素质化可以为纠纷解决提供更加合理合法且更加令人信服的纠纷解决方案,也使检察ADR成为诉讼手段以外最具生命力的纠纷解决方式。
  四、检察ADR的体系构建初探
  检察ADR是一个包含丰富内容的有机整体,是一个和谐统一的系统工程。笔者认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构建检察ADR的体系,可以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刑事和解与民事行政和解的推行
  刑事和解和民事行政和解制度是检察ADR的核心内容。刑事和解制度以检察机关对达成和解即不追诉犯罪人刑事责任为前提,在检察机关的主持或控制下,犯罪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对物质性补偿等救济途径达成协议,而被害人一方也应不再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刑事和解制度以一种非刑罚化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犯罪人认罪改造,更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民行检察和解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针对不构成抗诉条件或不宜抗诉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又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办案机制。民事行政和解制度以当事人双方为中心,使当事人双方花费较少的时间、精力来处理纠纷且达到较好的效果,无疑有利于推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2、多元化诉求表达机制的畅通
  实践证明,社会矛盾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基层检察机关来说,要主动联系人民群众,在掌握社情民意中畅通社会矛盾化解渠道,最终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畅通的诉求表达机制是化解矛盾的基础。一个健全规范的社会协商和对话机制,可以引导各个社会阶层、群体和成员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反之,假如诉求长期不能得到表达,承载矛盾的主体将被迫采用其他一些极端的形式。
  3、暂缓起诉和社区矫正制度的推广
  暂缓起诉和社区矫正是具有明显检察特色的化解社会矛盾的形式。其适用范围为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有悔罪表现,依照刑法应当判处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的嫌疑人。该制度旨在为犯罪人提供一个在非监禁环境中复归社会的机会,使其免受刑事起诉的耻辱。它有利于被追诉者的人格矫正,加速其复归社会的进程,既能起到不起诉制度所缺乏的对犯罪嫌疑人的惩戒、矫正作用,又比起诉制度更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和纠纷解决。
  4、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完善
  既然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镇压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权力,那么,当被害人不能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国家就理所当然应该“埋单”。[6]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起源于20 世纪60 年代欧洲国家,其主要含义是指当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无辜受到伤害,被告人无力作出赔偿,由国家给予陷入生活困境的被害人予以困难救助或合理补偿的制度。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检察ADR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5、释法说理与调解疏导的注重
  检察机关调处矛盾纠纷,不仅要准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还要积极主动做好释法说理,通过“送法”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要走出单纯依靠司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误区,在可能的情况下综合运用政治、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实现说服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的结合,实现释法说理与调解疏导相结合。当事人及其亲属对案件处理有疑问的,要认真听取意见,耐心做好法律宣传、政策解释、思想疏导等工作,针对疑问和异议耐心说明理由,把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融入执法办案的全过程。
  6、驻乡镇(街道)检察室的组织保障
  设立基层检察机关驻乡镇(街道)检察室,为检察ADR在乡镇(街道)的最基层的运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设立检察室,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作为重要任务,认真接待受理群众的举报、控告和申诉,耐心听取民众诉求表达,同时,检察室也可以承担刑事和解、民事行政和解特别是社区矫正的职责,推动社会矛盾化解。
  
  
  注释: 
  [1] 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89.
  [2] 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化[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118.
  [3] Roberto G. Maclean, The Growing Importance of Arbitration in International Finance, presented at a conference on Non-judicial Dispute Set-tlement i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Transactions, organized by The Law Center for European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Cologne, 22-23March, 1999.
  [4]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753.
  [5] [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M].蔡彦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 218.
  [6] 王慧.浅析国家补偿[J].学术理论与探索,2009年第6期.
  参考文献: 
  [1] 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 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化[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4] [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M].蔡彦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
  [5]范愉.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A].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C].徐昕主编.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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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周金燕、徐会:论检察机关如何在社会矛盾化解中发挥作用[J].法制与经济,201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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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Roberto G. Maclean, The Growing Importance of Arbitration in International Finance, presented at a conference on Non-judicial Dispute Set-tlement i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Transactions, organized by The Law Center for European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Cologne, 22-23March, 1999.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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