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中美间的知识产权问题由来已久,如今已是中美世贸关系的核心议题,也是两国双边会谈的焦点。随着中国成为美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中美的知识产权问题摩擦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迹象,同时,在提起争端的方式上,由之前对我国采取以进攻为主的“特别301条款”转变为以防御为主的“337调查”,面对这一转变,中国的出路在哪里?中国应该如何积极应对呢?本文就此问题展开分析说明并给以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337调查 知识产权优势 自主创新能力
1. 背景:“337调查”VS“特别301条款”
美国的“特别301条款”与“337调查” 同时作为美国外贸法律体系中调整外国产品进口规模的重要手段。“337调查”,原指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最初主要管制对美倾销产品和垄断商业等不公平贸易行为,后经多次修订,最终形成主要管制外国厂商对美输入侵犯美国知识产权产品的法律规范。 “337调查” 相继“特别301条款”的提出,要求更苛刻,目的性更强、更具杀伤力[1]。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1 “337调查”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发起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其主要是针对在美国国内销售的进口产品侵犯美国厂商知识产权的问题,保护对象主要限于美国厂商的知识产权。相对“特别301条款”关注的是美国厂商在国外市场的利益,针对外国境内存在的知识产权侵害问题这种进攻性武器,“337调查”的保护对象较窄。
1.2 “337调查”的目的是限制外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以避免外国产品对本国产品造成冲击,即直接针对外国企业采取制裁措施,以此阻碍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如果一个外国企业被裁定违法,它的企业和产品将被排除出美国市场。因此,“337调查”是美国用于限制和阻止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重要手段,是一种防守性武器。
1.3 “337调查”是美国阻止外国产品进入市场的一种手段,具有更强大的杀伤力。因为“337调查”的救济措施有普遍排除令、限期排除令与临时排除令以及禁止令,而“特别301条款”的制裁措施只是取消优惠和增加关税,并且有时间限制,所以“337调查成立”后,出口产品有可能被永久排除出在美国市场之外[2]。
2. 保护条款转变原因
2.1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全面,美国适机转为“337调查”。我们知道,上世经90年代,美国一再发起针对中国的“特别301条款”的调查,由于两国不对称的法律水平,中国信守诚诺兑现了中美三个知识产权协议。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加强了,使得美国丧失了动用“特别301条款”对我国进行贸易制裁的法律基础。尽管如此,由于中國忽视了在微观上的保护,即企业自身保护意识淡薄,使美国有机可乘,可以大量使用“337调查”,将中国产品拒之门外。
2.2中国经济和技术快速发展的现实已对美国带来了更大的威胁。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在技术上的竞争力不断加强。在过去20几年里,中国经济年均增长率近10%,中国已成为全球重要的产品组装地,出口增长迅速。同时,近年来,中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过去只是美国的传统产业受到挑战,但现在,部分高技术产业也日益受到中国的挑战;过去美国在传统产业上存在对华贸易逆差,如今,高技术产品上也开始出现对华贸易逆差,而且增长更为迅速,这不能不引起美国的警惕。因此,美国必须采取措施限制中国经济与技术的快速发展。
2.3美国为扭转巨大的贸易逆差,更努力地发挥其本国的比较优势。贸易逆差,尤其是高科技产品上的贸易逆差与全球化生产链有极重要的关系,而知识产权与贸易密切相关。美国对外贸易连年赤字,而中国又是其最大的贸易逆差国,这势必导致中美知识产权的冲突越来越凸显。因此,为了扭转巨大的贸易逆差,美国必须发挥其比较优势。而对美国而言,知识产权产品是其比较优势所在,知识产权产品出口每年都占其所有行业出口的第一位,对美国经济影响重大,如何迫使外国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其对外经济交往活动中的重中之重。[3]
3. 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应对“337调查”的对策
3.1全局来看,积极冷静地看待。
积极应对首先强化国家和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但要完善本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管理和保护体系,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但要防范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权,还要杜绝和防止自己的产品侵犯他人的的知识产权,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诉讼。其次,面对“337调查”,企业应积极应诉,极力维护我国知识产权的权利。最后,从看问题的角度来讲,中美知识产权的冲突具有必然性和长期性,而美国“337调查”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中国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已得到世界的认可,甚至对美国经济构成了极大的挑战。因此,我们无需过于悲观,应时刻充满希望,把它当作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段必经的磨练。[4]
3.2政府方面,结合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制定中国知识产权战略。
3.2.1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国家和企业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知识的竞争、创新的竞争,要促进创新,必须从制度上保证创造者的努力和价值能够被尊重和实现,从而使其具有创新的动力。中国政府应该建立以鼓励创新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强调知识和技术在中国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实现科技和创新上的领导力,将保护知识产权和鼓励创新当作国家的战略来实施。此外,政府应建立一套对应的完备的法律体系,这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与此同时,政府还应该给予企业在知识资源方面以合理的引导和辅助,做到政策上予以倾斜、在资金上予以扶持及机制上予以保障,营造出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3.2.2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国家应该认真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实施纲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支持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培育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境外取得知识产权;支持企业培育优势产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引导企业改变竞争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支持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此外,国家还要突围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专利瓶颈,化解一批产业发展面临的专利危机,为企业的专利发展创造积极良好的有利环境。[5] 3.2.3壮大中国的国际地位,制定出中国自己的“337条款”。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强者总是更具有话语权,我们必须改变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竞争中的劣势地位,这就需要我们既要借助美国经验来完善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但是又不可以一味的以西方的标准来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政府可以建立符合国情、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即中国版的“337调查”,以此作为阻止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有效工具,这也是抑制甚至是防止美国“337调查”频频发威的一项重要措施。[6]
3.3企业方面,变被却为主动,自觉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
在中美贸易过程中,我们不应该仅仅的被动去应对美国发起的调查,更应该处于主动态势,合理的规避“337调查”产生的贸易壁垒,甚至可以利用该条款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我国企业在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的同时,应建立一套适宜的完整有序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进一步扭转我国在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竞争中的被动局面。
3.3.1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首先,企业应加大对知识产权的研发投入,包括加强技术研发,提高产品质量与技术含量、树立品牌形象等;其次,提高专利申请和保护意识,企业不仅重视国内的专利申请,还应积极地向国外申请专利、商标等,并且企业要对自己的专利及时申请保护,这样既避免了本产品被模仿而失去竞争力,也可以避免被外企钻了空子索要专利费;再次,企业要培养大量高科技人才。知识产权产品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创新的背后需要人才的努力,因此,企业要加大人才培养的投入,创造鼓励员工创新的环境。
3.3.2积极应诉,有效应诉。当遭到“337调查”的贸易摩擦,涉案企业应积极应诉,力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本国企业损失,这就需要企业建立预警配套系统,将知识产权观念落实到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的应诉难度和应诉成本比过去更大,因此企业在积极应诉的同时还要有效的应诉,提高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企业要密切关注国外各类知识产权变动信息,尽快熟悉掌握美国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其典型案例,充分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当遭到起诉后,企业还应及时同其他涉案企业、行业协会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从而制定出有力的应对策略。[7]
总结
随着中美贸易的不断发展,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必定是长期的、复杂的。总之,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谁拥有较强的知识产权竞争力,谁就掌握了竞争的主动权。以上针对“337调查” 这一条款的转变,从国家和企业两个方面,为增强本国知识产权竞争力,培育知识产权优势提出了几点可行性建议。国家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推动者,企业是知识产权战略的主体。国家通过知识产权战略实现“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增强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等政策目标,而这些必须以企业的积极践行、熟练动作、灵活应对为基本保障。[8]当然,在我们努力加强国内知识产权工作的同时,仍然继续推进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特别是加强与美国政府和企业的沟通与协作,促使国际经贸关系的健康有序的发展。相信在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必会成为像美一样的知识产权强国并将逐步占得上风。
参考文献:
[1] 靳晓东.美国“337”条款与我国企业对策研究[J].中国市场,2009(6):150-151.
[2] 陈泰锋.美国“337条款”的特点与本质辨析[J].国际商务研究,2007(6).
[3] 崔鑫生.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争端问题探析[J].知识产权,2008(5).
[4] 许楚旭.中美知识产权冲突及其启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法学博士研究生.2010(10).
[5] 胡元东、赵维祥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理論分析及策略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经济与法,2011(4).
[6] 杨荣珍.WTO争端解决:案例与评析,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p473~478.
[7] 冯晓青,付继存.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的企业应对[N].中国知识产权杂志,2010(8).
[8] 方桃珍.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实质与对策[J].中国商界,2010(3).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经济学院)
【关键词】 337调查 知识产权优势 自主创新能力
1. 背景:“337调查”VS“特别301条款”
美国的“特别301条款”与“337调查” 同时作为美国外贸法律体系中调整外国产品进口规模的重要手段。“337调查”,原指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最初主要管制对美倾销产品和垄断商业等不公平贸易行为,后经多次修订,最终形成主要管制外国厂商对美输入侵犯美国知识产权产品的法律规范。 “337调查” 相继“特别301条款”的提出,要求更苛刻,目的性更强、更具杀伤力[1]。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1 “337调查”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发起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其主要是针对在美国国内销售的进口产品侵犯美国厂商知识产权的问题,保护对象主要限于美国厂商的知识产权。相对“特别301条款”关注的是美国厂商在国外市场的利益,针对外国境内存在的知识产权侵害问题这种进攻性武器,“337调查”的保护对象较窄。
1.2 “337调查”的目的是限制外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以避免外国产品对本国产品造成冲击,即直接针对外国企业采取制裁措施,以此阻碍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如果一个外国企业被裁定违法,它的企业和产品将被排除出美国市场。因此,“337调查”是美国用于限制和阻止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重要手段,是一种防守性武器。
1.3 “337调查”是美国阻止外国产品进入市场的一种手段,具有更强大的杀伤力。因为“337调查”的救济措施有普遍排除令、限期排除令与临时排除令以及禁止令,而“特别301条款”的制裁措施只是取消优惠和增加关税,并且有时间限制,所以“337调查成立”后,出口产品有可能被永久排除出在美国市场之外[2]。
2. 保护条款转变原因
2.1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全面,美国适机转为“337调查”。我们知道,上世经90年代,美国一再发起针对中国的“特别301条款”的调查,由于两国不对称的法律水平,中国信守诚诺兑现了中美三个知识产权协议。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加强了,使得美国丧失了动用“特别301条款”对我国进行贸易制裁的法律基础。尽管如此,由于中國忽视了在微观上的保护,即企业自身保护意识淡薄,使美国有机可乘,可以大量使用“337调查”,将中国产品拒之门外。
2.2中国经济和技术快速发展的现实已对美国带来了更大的威胁。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在技术上的竞争力不断加强。在过去20几年里,中国经济年均增长率近10%,中国已成为全球重要的产品组装地,出口增长迅速。同时,近年来,中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过去只是美国的传统产业受到挑战,但现在,部分高技术产业也日益受到中国的挑战;过去美国在传统产业上存在对华贸易逆差,如今,高技术产品上也开始出现对华贸易逆差,而且增长更为迅速,这不能不引起美国的警惕。因此,美国必须采取措施限制中国经济与技术的快速发展。
2.3美国为扭转巨大的贸易逆差,更努力地发挥其本国的比较优势。贸易逆差,尤其是高科技产品上的贸易逆差与全球化生产链有极重要的关系,而知识产权与贸易密切相关。美国对外贸易连年赤字,而中国又是其最大的贸易逆差国,这势必导致中美知识产权的冲突越来越凸显。因此,为了扭转巨大的贸易逆差,美国必须发挥其比较优势。而对美国而言,知识产权产品是其比较优势所在,知识产权产品出口每年都占其所有行业出口的第一位,对美国经济影响重大,如何迫使外国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其对外经济交往活动中的重中之重。[3]
3. 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应对“337调查”的对策
3.1全局来看,积极冷静地看待。
积极应对首先强化国家和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但要完善本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管理和保护体系,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但要防范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权,还要杜绝和防止自己的产品侵犯他人的的知识产权,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诉讼。其次,面对“337调查”,企业应积极应诉,极力维护我国知识产权的权利。最后,从看问题的角度来讲,中美知识产权的冲突具有必然性和长期性,而美国“337调查”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中国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已得到世界的认可,甚至对美国经济构成了极大的挑战。因此,我们无需过于悲观,应时刻充满希望,把它当作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段必经的磨练。[4]
3.2政府方面,结合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制定中国知识产权战略。
3.2.1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国家和企业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知识的竞争、创新的竞争,要促进创新,必须从制度上保证创造者的努力和价值能够被尊重和实现,从而使其具有创新的动力。中国政府应该建立以鼓励创新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强调知识和技术在中国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实现科技和创新上的领导力,将保护知识产权和鼓励创新当作国家的战略来实施。此外,政府应建立一套对应的完备的法律体系,这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与此同时,政府还应该给予企业在知识资源方面以合理的引导和辅助,做到政策上予以倾斜、在资金上予以扶持及机制上予以保障,营造出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3.2.2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国家应该认真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实施纲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支持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培育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境外取得知识产权;支持企业培育优势产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引导企业改变竞争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支持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此外,国家还要突围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专利瓶颈,化解一批产业发展面临的专利危机,为企业的专利发展创造积极良好的有利环境。[5] 3.2.3壮大中国的国际地位,制定出中国自己的“337条款”。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强者总是更具有话语权,我们必须改变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竞争中的劣势地位,这就需要我们既要借助美国经验来完善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但是又不可以一味的以西方的标准来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政府可以建立符合国情、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即中国版的“337调查”,以此作为阻止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有效工具,这也是抑制甚至是防止美国“337调查”频频发威的一项重要措施。[6]
3.3企业方面,变被却为主动,自觉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
在中美贸易过程中,我们不应该仅仅的被动去应对美国发起的调查,更应该处于主动态势,合理的规避“337调查”产生的贸易壁垒,甚至可以利用该条款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我国企业在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的同时,应建立一套适宜的完整有序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进一步扭转我国在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竞争中的被动局面。
3.3.1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首先,企业应加大对知识产权的研发投入,包括加强技术研发,提高产品质量与技术含量、树立品牌形象等;其次,提高专利申请和保护意识,企业不仅重视国内的专利申请,还应积极地向国外申请专利、商标等,并且企业要对自己的专利及时申请保护,这样既避免了本产品被模仿而失去竞争力,也可以避免被外企钻了空子索要专利费;再次,企业要培养大量高科技人才。知识产权产品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创新的背后需要人才的努力,因此,企业要加大人才培养的投入,创造鼓励员工创新的环境。
3.3.2积极应诉,有效应诉。当遭到“337调查”的贸易摩擦,涉案企业应积极应诉,力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本国企业损失,这就需要企业建立预警配套系统,将知识产权观念落实到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的应诉难度和应诉成本比过去更大,因此企业在积极应诉的同时还要有效的应诉,提高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企业要密切关注国外各类知识产权变动信息,尽快熟悉掌握美国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其典型案例,充分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当遭到起诉后,企业还应及时同其他涉案企业、行业协会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从而制定出有力的应对策略。[7]
总结
随着中美贸易的不断发展,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必定是长期的、复杂的。总之,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谁拥有较强的知识产权竞争力,谁就掌握了竞争的主动权。以上针对“337调查” 这一条款的转变,从国家和企业两个方面,为增强本国知识产权竞争力,培育知识产权优势提出了几点可行性建议。国家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推动者,企业是知识产权战略的主体。国家通过知识产权战略实现“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增强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等政策目标,而这些必须以企业的积极践行、熟练动作、灵活应对为基本保障。[8]当然,在我们努力加强国内知识产权工作的同时,仍然继续推进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特别是加强与美国政府和企业的沟通与协作,促使国际经贸关系的健康有序的发展。相信在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必会成为像美一样的知识产权强国并将逐步占得上风。
参考文献:
[1] 靳晓东.美国“337”条款与我国企业对策研究[J].中国市场,2009(6):150-151.
[2] 陈泰锋.美国“337条款”的特点与本质辨析[J].国际商务研究,2007(6).
[3] 崔鑫生.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争端问题探析[J].知识产权,2008(5).
[4] 许楚旭.中美知识产权冲突及其启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法学博士研究生.2010(10).
[5] 胡元东、赵维祥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理論分析及策略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经济与法,2011(4).
[6] 杨荣珍.WTO争端解决:案例与评析,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p473~478.
[7] 冯晓青,付继存.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的企业应对[N].中国知识产权杂志,2010(8).
[8] 方桃珍.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实质与对策[J].中国商界,2010(3).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