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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鉴于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不足,我国征收社会保障税已经势在必行。本文借鉴德国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经验,探讨了我国征收社会保障税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我国征收社会保障税应该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征收、管理、投资、监督和支出的分离制度,主要税制要素设计以及社会保障税的立法工作。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税;税制要素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当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以不同的形式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其中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至今已有100多年历史,形成了体系完备、法律健全、运行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德国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经验
(一)德国的社会保障税简介
德国的社会保障税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及护理保险等五个独立部分组成。
1.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组成。按照法律规定,德国一切受雇的从业人员以及部分收入不高的独立经营者和自由职业者都必须按一定比例参加投保。德国养老保险的缴款由雇主和雇员各自负担一半,如果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入不敷出,则由政府补贴。无应税下限,但规定了应税上限,养老保险的税率总体上呈上升趋势。
2.医疗保险。德国的医疗保险经过历次改革,现在的保险覆盖面已经达到全国人口的90%,一人投保,配偶及子女连带享受保险服务。德国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靠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无需财政补贴。
3.失业保险。德国所有职工都要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税税率为雇员工资总收入的6.5%,由雇员和雇主分别缴纳一半。德国的失业保险也规定了应税上限,且与养老保险的应税上限相等。保险金额的支付金额,对有子女的参保者支付金额大小为其原最后工资净额的67%,对无子女的参保者的支付金额为其原最后工资净额的60%。
4.工伤事故保险。按法律规定,德国的所有雇员和雇主都必须参加工伤事故保险,自由职业者可自愿参保。工伤事故保险税税率为雇员月毛工资的1—5%,具体大小依据各行业发生事故的风险概率大小而定。
5.护理保险。该项目是德国于1995年新开征的一项社会保障税,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老年人及疾病伤残人员的护理需要。德国法律规定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主动参加护理保险,护理保险税税率为雇员工资月收入限额以下部分的7.7%,最高限额同于法定医疗保险,由雇主和雇员分别缴纳一半。参加护理保险的人员,其子女以及无收入或微薄收入的配偶无须再缴纳护理保险也可享受护理保险服务。
(二)德国的社会保障管理
在德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投保者和雇主都有义务参与管理,双方推举出各自的代表来管理保险的各种承担机构。其意义在于加强投保者、雇主及管理机构之间的联系,及时将投保者有益的经验和困难告知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可以做出尽可能符合社会福利原则和接近现实生活的决定。
二、我国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
德国的社会保障税现在已经成为其国内的最大税种,为德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而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采用的是社会保障缴费的方式来筹集基金,没有社会保障税缴税的强制性,因而基金筹集缺乏刚性,社保基金筹集困难。而且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督和支出存在很多弊端,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和保障作用的发挥。要实现上述目标并且克服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弊端,最好的方式就是征收社会保障税。
(一)征收社会保障税有利于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是通过收费的形式实现的,由于是采用收费方式,缴费便缺乏强制性,再加上缴费人认识不高,因而发生欠费现象就难以避免,这样势必就会造成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困难。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由收费改为缴税后,由于税法是国家法律,具有强制性,纳税人如果抗税不缴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保证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力度。
(二)征收社会保障税有利于降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成本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过多,具体来说,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劳动部门负责失业保险,民政部门负责农村社会救济,卫生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等,庞大的征管机构增加了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管成本。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可以利用现有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资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在征收经验、人员素质和机构系统方面的优势,社会保障基金由税务机关征收,可以大大降低征管成本。
(三)征收社会保障税有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在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下,社会保障基金存在被挪用、挤占甚至浪费的现象,对我国本来就入不敷出的社保基金无疑是雪上加霜。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可以实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模式,从而确保社保资金的安全性。
(四)征收社会保障税有利于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力度
我国目前大部分地区的社保基金局限于地、市级统筹,省级统筹基金所占的比重很低,且尚未达到中央统筹的层次。这种状况使社会保障的共济性受到限制,不利于社保基金的调剂。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社保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再由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发放和调配,可以加大社保基金的统筹力度。
三、德国经验对我国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启示
社会保障税在德国等国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我国不能照搬照抄她们的经验,而应该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
(一)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社会保障税不应为单一税制结构,而应细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分别按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一个人口大国,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还不发达,我国的生产力发展很不平衡,农民收入较低、文化素质不高。针对我国的上述国情,我国可先考虑征收养老保险税、医疗保险税和失业保险税,待条件成熟后可再征收工伤保险税和生育保险税,最终形成我国的完整社会保障税制体系。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管理、投资、监督和支出相互分离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挪用、挤占、浪费甚至贪污等现象。这对我国本来就入不敷出的社保基金来说,无疑是一种严重的扭曲,去年查处的上海官员挪用社保基金为自己牟私利的行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所以,为了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性,不损害参保人员的利益,更好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利,我国应对社保基金 的征收、管理、投资、监督和支出进行分离。具体来说,社会保障事业的各项管理及资金支付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由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负责,同时建立以官方审计署监督检查机构为主,投保人、受益人为辅的监督机制,并且由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来负责社保基金的运营,确保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通过上述方式,相信能更快地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效率,防止出现贪污浪费社会保障基金的现象。
(三)我国要制定与我国现阶段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税税制要素
1.纳税人。从长远来看,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该是包括城镇和农村的所有劳动者。但由于我国目前绝大部分农村不具有负担社会保障税的能力,因此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近期只能是除农村劳动者以外的那部分劳动者。具体来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这些单位的职工以及自营者。
2.计税依据。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支付或取得的工资总额、城镇自由职业者和私营企业主取得的毛收入。社会保障税不应设置起征点,但应该设置应税上限,即对超过应税上限部分不再征社会保障税。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是工资额,这样单位便可以通过以发放非工资形式的福利、实物等来减少货币化的工资数额发放,从而减少应税基数,这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损失。因此,我国应加强工资制度的货币化改革。
3.税目。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具体税目应该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但是根据我国的国情,现阶段可考虑先开征比较重要的养老保险税、医疗保险税和失业保险税,待条件成熟后再开征工伤保险税和生育保险税。
4.税率。结合国际经验,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宜采用比例税率,并且对养老保障税、医疗保障税和失业保障税分别设定税率,至于工伤保障税税率和生育保障税税率可在它们开征后再依实际情况进行设定。对社会保障税各税率大下的具体设定,可以暂时按照现行的社会保障缴费率大小进行:养老保障税税率可设定为工资总额的28%,其中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医疗保障税税率可设定为工资总额的8%,其中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失业保障税税率可设定为工资总额的3%,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从长远来看,随着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纳税主体的增多和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在满足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的基础上,我国可考虑将社会保障各税率适当调低,一方面可适当减轻各纳税主体的负担,另一方面可提高他们的积极性。
(四)我国要加强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制定相关税法,如《社会保障法》或《社会保障税法》等,使社会保障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是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然要求。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来,虽然已经出台了许多政策法规,但最高也只限于行政法规,至今尚元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这与社会保障的强制性要求是极不相称的。社会保障法应严格界定社会保障的范围、对象、水平、职责、权利与义务的组织体系、管理机构、监管程序等。社会保障税应明确纳税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率、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等。
参考文献:
[1]吴中宇.社会保障学.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4.
[2]王春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法律分析.行政与法,2006.4.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税;税制要素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当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以不同的形式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其中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至今已有100多年历史,形成了体系完备、法律健全、运行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德国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经验
(一)德国的社会保障税简介
德国的社会保障税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及护理保险等五个独立部分组成。
1.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组成。按照法律规定,德国一切受雇的从业人员以及部分收入不高的独立经营者和自由职业者都必须按一定比例参加投保。德国养老保险的缴款由雇主和雇员各自负担一半,如果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入不敷出,则由政府补贴。无应税下限,但规定了应税上限,养老保险的税率总体上呈上升趋势。
2.医疗保险。德国的医疗保险经过历次改革,现在的保险覆盖面已经达到全国人口的90%,一人投保,配偶及子女连带享受保险服务。德国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靠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无需财政补贴。
3.失业保险。德国所有职工都要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税税率为雇员工资总收入的6.5%,由雇员和雇主分别缴纳一半。德国的失业保险也规定了应税上限,且与养老保险的应税上限相等。保险金额的支付金额,对有子女的参保者支付金额大小为其原最后工资净额的67%,对无子女的参保者的支付金额为其原最后工资净额的60%。
4.工伤事故保险。按法律规定,德国的所有雇员和雇主都必须参加工伤事故保险,自由职业者可自愿参保。工伤事故保险税税率为雇员月毛工资的1—5%,具体大小依据各行业发生事故的风险概率大小而定。
5.护理保险。该项目是德国于1995年新开征的一项社会保障税,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老年人及疾病伤残人员的护理需要。德国法律规定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主动参加护理保险,护理保险税税率为雇员工资月收入限额以下部分的7.7%,最高限额同于法定医疗保险,由雇主和雇员分别缴纳一半。参加护理保险的人员,其子女以及无收入或微薄收入的配偶无须再缴纳护理保险也可享受护理保险服务。
(二)德国的社会保障管理
在德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投保者和雇主都有义务参与管理,双方推举出各自的代表来管理保险的各种承担机构。其意义在于加强投保者、雇主及管理机构之间的联系,及时将投保者有益的经验和困难告知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可以做出尽可能符合社会福利原则和接近现实生活的决定。
二、我国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
德国的社会保障税现在已经成为其国内的最大税种,为德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而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采用的是社会保障缴费的方式来筹集基金,没有社会保障税缴税的强制性,因而基金筹集缺乏刚性,社保基金筹集困难。而且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督和支出存在很多弊端,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和保障作用的发挥。要实现上述目标并且克服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弊端,最好的方式就是征收社会保障税。
(一)征收社会保障税有利于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是通过收费的形式实现的,由于是采用收费方式,缴费便缺乏强制性,再加上缴费人认识不高,因而发生欠费现象就难以避免,这样势必就会造成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困难。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由收费改为缴税后,由于税法是国家法律,具有强制性,纳税人如果抗税不缴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保证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力度。
(二)征收社会保障税有利于降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成本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过多,具体来说,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劳动部门负责失业保险,民政部门负责农村社会救济,卫生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等,庞大的征管机构增加了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管成本。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可以利用现有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资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在征收经验、人员素质和机构系统方面的优势,社会保障基金由税务机关征收,可以大大降低征管成本。
(三)征收社会保障税有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在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下,社会保障基金存在被挪用、挤占甚至浪费的现象,对我国本来就入不敷出的社保基金无疑是雪上加霜。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可以实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模式,从而确保社保资金的安全性。
(四)征收社会保障税有利于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力度
我国目前大部分地区的社保基金局限于地、市级统筹,省级统筹基金所占的比重很低,且尚未达到中央统筹的层次。这种状况使社会保障的共济性受到限制,不利于社保基金的调剂。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社保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再由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发放和调配,可以加大社保基金的统筹力度。
三、德国经验对我国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启示
社会保障税在德国等国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我国不能照搬照抄她们的经验,而应该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
(一)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社会保障税不应为单一税制结构,而应细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分别按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一个人口大国,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还不发达,我国的生产力发展很不平衡,农民收入较低、文化素质不高。针对我国的上述国情,我国可先考虑征收养老保险税、医疗保险税和失业保险税,待条件成熟后可再征收工伤保险税和生育保险税,最终形成我国的完整社会保障税制体系。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管理、投资、监督和支出相互分离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挪用、挤占、浪费甚至贪污等现象。这对我国本来就入不敷出的社保基金来说,无疑是一种严重的扭曲,去年查处的上海官员挪用社保基金为自己牟私利的行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所以,为了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性,不损害参保人员的利益,更好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利,我国应对社保基金 的征收、管理、投资、监督和支出进行分离。具体来说,社会保障事业的各项管理及资金支付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由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负责,同时建立以官方审计署监督检查机构为主,投保人、受益人为辅的监督机制,并且由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来负责社保基金的运营,确保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通过上述方式,相信能更快地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效率,防止出现贪污浪费社会保障基金的现象。
(三)我国要制定与我国现阶段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税税制要素
1.纳税人。从长远来看,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该是包括城镇和农村的所有劳动者。但由于我国目前绝大部分农村不具有负担社会保障税的能力,因此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近期只能是除农村劳动者以外的那部分劳动者。具体来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这些单位的职工以及自营者。
2.计税依据。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支付或取得的工资总额、城镇自由职业者和私营企业主取得的毛收入。社会保障税不应设置起征点,但应该设置应税上限,即对超过应税上限部分不再征社会保障税。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是工资额,这样单位便可以通过以发放非工资形式的福利、实物等来减少货币化的工资数额发放,从而减少应税基数,这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损失。因此,我国应加强工资制度的货币化改革。
3.税目。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具体税目应该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但是根据我国的国情,现阶段可考虑先开征比较重要的养老保险税、医疗保险税和失业保险税,待条件成熟后再开征工伤保险税和生育保险税。
4.税率。结合国际经验,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宜采用比例税率,并且对养老保障税、医疗保障税和失业保障税分别设定税率,至于工伤保障税税率和生育保障税税率可在它们开征后再依实际情况进行设定。对社会保障税各税率大下的具体设定,可以暂时按照现行的社会保障缴费率大小进行:养老保障税税率可设定为工资总额的28%,其中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医疗保障税税率可设定为工资总额的8%,其中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失业保障税税率可设定为工资总额的3%,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从长远来看,随着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纳税主体的增多和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在满足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的基础上,我国可考虑将社会保障各税率适当调低,一方面可适当减轻各纳税主体的负担,另一方面可提高他们的积极性。
(四)我国要加强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制定相关税法,如《社会保障法》或《社会保障税法》等,使社会保障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是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然要求。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来,虽然已经出台了许多政策法规,但最高也只限于行政法规,至今尚元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这与社会保障的强制性要求是极不相称的。社会保障法应严格界定社会保障的范围、对象、水平、职责、权利与义务的组织体系、管理机构、监管程序等。社会保障税应明确纳税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率、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等。
参考文献:
[1]吴中宇.社会保障学.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4.
[2]王春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法律分析.行政与法,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