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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玛克斯·德索,德国美学家,客观主义美学的代表人物,于1906年创建《美学与一般艺术科学评论》,致力于阐述美、美学与艺术三者在本质上的区别与联系。本文受其代表作《美学与艺术理论》的启发,通过细读德索的文字艺术理论,理清他对文字和语言艺术的理解,以探讨他坚持并强调分离美学与艺术科学的真正意义。在他看来,语言文字作为交流工具含有双重功能,即“语言的理性能力,必定向他們展现出感觉世界”①。因文字是记录语言的工具,而语言是表达的工具,所以辨析语言与感觉的关系问题成为文字艺术的首要任务。
关键词:玛克斯·德索;文字艺术;语言;诗
学术界对文字艺术的研究,大体可分为两种:一是在视觉领域对文字图形化的研究,如中国古代的书法艺术或近现代流行的波普艺术等;二是将文字作为艺术表达媒介,即文字在文学艺术中的意义价值研究。本文将重点讨论后者,确立语言文字在文学作品中的意义与艺术价值。正如德索所说,各门类艺术的独特性体现在它们各自与众不同的媒介上,因此文字艺术的媒介——语言决定了它的形式活动,玛克斯德索的文字艺术理论,建立在他对语言文字的理解上。为何将语言作为文字艺术的表达媒介而非其他?用文字艺术取代诗歌的意义何在?文字艺术与诗学、修辞学和美学的关系如何?
首先,德索认为语言是交流方式,能对感性直观起到理性化、确定化的作用,与此同时刺激感觉。在有限的范围内,语言对感性直观的介入恰恰证明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存在相吻合”。其次,语言具有不确定性。正因如此,艺术中追求的朦胧与情感,皆为语言本身固有的特质。从语言本身的这两重特征来看,语言作为构成句子、段落、篇章等“统一体”的最小单位,具有情感的直观关联性,是艺术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语言与真实并不一一对应存在含混,所以“语言的美学功能并不是去确定地表达内心生活中完成的事件,而是在艺术创造中证明自己是个自我活跃的力量。”②
德索结合非理性主义的诗歌理论,提出语言在文字艺术中的应用,其实是作为一种“语言姿势”而存在的。我们可由此总结出语言自身的三个特性,来解释它成为艺术表达媒介的必然:第一,语言作为交流信息的工具,是组成艺术内容的基础;第二,语言的直观关联,是构成艺术真实的前提;第三,语言固有的含混性,是形成艺术价值的关键。语言的优势如此,然而作为艺术的材料亦有其自身的局限,即只能依赖语言本身及其特有的结构,这使得语言艺术被束缚在这一种材料的运用中,且不像其他艺术形式那样存在时间和空间领域发展的可能。德索将文字固有的局限性纳入作家或诗人的主观、心理因素研究范围内,不作为文字艺术的主要问题展开来研究。
德索如何看待诗歌与语言的关系,是分析他如何理解诗歌的敲门砖。首先,德索从古代诗论着手,提出诗歌是语言的一种存在形式,将带有情感与直觉、意向与节奏的一类语言表达方式,称为诗歌本身的语言。其次,德索采纳了爱德华·文·哈特曼在《美的哲学》中所表述的观点:“诗歌的效果照此只依靠文字的含义,而不依靠文字的美或语言的朗诵美。”3将诗歌的艺术价值细分为文字含义的美、文字本身的美和语言的朗诵美,正是由于三者的合力才构成了诗歌具有艺术价值的前提。但诗歌的概念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着,虽然语言表现三种因素始终是诗歌艺术性的来源,但诗的艺术价值已经由视觉、听觉效果更多地转向了精神领域。文字是诗人与读者之间同情再体验的渠道,文字的价值不在于再现作者美的想象也不在于给读者制造感觉内容,而是传递。
如何准确利用文字进行表达?每一个字都包括多个隐含意向,诗人有意识地将字与字的意向相结合,才能更好地提升诗的整体意向、表达情感,以刺激读者的最高直觉能力——记忆和幻觉意向。诗人运用自身的经验和技巧即可搭配文字以构成统一的格局,但文字艺术的价值并不全然体现在作家技艺的娴熟上,若所有的文字艺术都由作家熟练的选字排句和固定的抒情形式决定的话,那么文字将完全被客观化和概念化,文字艺术“为文字的灵性完全吞没了”。如何突破文字的局限而实现自由表达,成为这一门艺术最高的追求,也是文字艺术的价值所在。
早期的诗论定音感因素、视觉效果与抒情自我三者融为一炉为诗的根本特性。情感的强烈真挚与否,成为决定文字艺术价值的标杆,在这样的限制下文字的声音也成为评判艺术性的重要因素:诗必能唱,无音则不全。然而音感效果的定则已被历史丢弃,对文字艺术的感官要求降低,诗的语言表达获得了更大的自由而诗的艺术价值却并未消磨。这是破除对诗的形式限制,追求自由表达的必然结果。我们也从中逐渐领悟到诗利用视觉和听觉这两种领域所产生的欣赏,都接近感官享受,而诗歌艺术真正的价值在于精神领域。诗人对文字(包含语音和含义)的安排其实是一个协调过程,利用每个字中的视觉和听觉现象营造出和谐的整体结构,为要表达的情感铺路。
德索以描述性的研究方式,避免了主观上的含混或教条,扩大了文字艺术的价值领域和研究范围,划清了美与艺术界限,它们分别属于经验感受和具体创造两个领域。文字艺术的美,是创造它的目的,但文字艺术的价值不仅在于美,更在于思想的传达与发展、形式的继承与突破以及对自由的追求。
参考文献:
[1] [德]玛克斯·德索:《美学与艺术理论》,兰金仁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
[2] 朱先树:《诗歌美学辞典》,四川辞书出版社,1989年。
注解:
① [德]玛克斯·德索:《美学与艺术理论》,兰金仁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326页。
② [德]玛克斯·德索:《美学与艺术理论》,兰金仁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328页。
作者简介:董雪晴(1993-),女,汉,江西人,硕士,江西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文艺美学。
(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 南昌 330022)
关键词:玛克斯·德索;文字艺术;语言;诗
学术界对文字艺术的研究,大体可分为两种:一是在视觉领域对文字图形化的研究,如中国古代的书法艺术或近现代流行的波普艺术等;二是将文字作为艺术表达媒介,即文字在文学艺术中的意义价值研究。本文将重点讨论后者,确立语言文字在文学作品中的意义与艺术价值。正如德索所说,各门类艺术的独特性体现在它们各自与众不同的媒介上,因此文字艺术的媒介——语言决定了它的形式活动,玛克斯德索的文字艺术理论,建立在他对语言文字的理解上。为何将语言作为文字艺术的表达媒介而非其他?用文字艺术取代诗歌的意义何在?文字艺术与诗学、修辞学和美学的关系如何?
首先,德索认为语言是交流方式,能对感性直观起到理性化、确定化的作用,与此同时刺激感觉。在有限的范围内,语言对感性直观的介入恰恰证明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存在相吻合”。其次,语言具有不确定性。正因如此,艺术中追求的朦胧与情感,皆为语言本身固有的特质。从语言本身的这两重特征来看,语言作为构成句子、段落、篇章等“统一体”的最小单位,具有情感的直观关联性,是艺术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语言与真实并不一一对应存在含混,所以“语言的美学功能并不是去确定地表达内心生活中完成的事件,而是在艺术创造中证明自己是个自我活跃的力量。”②
德索结合非理性主义的诗歌理论,提出语言在文字艺术中的应用,其实是作为一种“语言姿势”而存在的。我们可由此总结出语言自身的三个特性,来解释它成为艺术表达媒介的必然:第一,语言作为交流信息的工具,是组成艺术内容的基础;第二,语言的直观关联,是构成艺术真实的前提;第三,语言固有的含混性,是形成艺术价值的关键。语言的优势如此,然而作为艺术的材料亦有其自身的局限,即只能依赖语言本身及其特有的结构,这使得语言艺术被束缚在这一种材料的运用中,且不像其他艺术形式那样存在时间和空间领域发展的可能。德索将文字固有的局限性纳入作家或诗人的主观、心理因素研究范围内,不作为文字艺术的主要问题展开来研究。
德索如何看待诗歌与语言的关系,是分析他如何理解诗歌的敲门砖。首先,德索从古代诗论着手,提出诗歌是语言的一种存在形式,将带有情感与直觉、意向与节奏的一类语言表达方式,称为诗歌本身的语言。其次,德索采纳了爱德华·文·哈特曼在《美的哲学》中所表述的观点:“诗歌的效果照此只依靠文字的含义,而不依靠文字的美或语言的朗诵美。”3将诗歌的艺术价值细分为文字含义的美、文字本身的美和语言的朗诵美,正是由于三者的合力才构成了诗歌具有艺术价值的前提。但诗歌的概念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着,虽然语言表现三种因素始终是诗歌艺术性的来源,但诗的艺术价值已经由视觉、听觉效果更多地转向了精神领域。文字是诗人与读者之间同情再体验的渠道,文字的价值不在于再现作者美的想象也不在于给读者制造感觉内容,而是传递。
如何准确利用文字进行表达?每一个字都包括多个隐含意向,诗人有意识地将字与字的意向相结合,才能更好地提升诗的整体意向、表达情感,以刺激读者的最高直觉能力——记忆和幻觉意向。诗人运用自身的经验和技巧即可搭配文字以构成统一的格局,但文字艺术的价值并不全然体现在作家技艺的娴熟上,若所有的文字艺术都由作家熟练的选字排句和固定的抒情形式决定的话,那么文字将完全被客观化和概念化,文字艺术“为文字的灵性完全吞没了”。如何突破文字的局限而实现自由表达,成为这一门艺术最高的追求,也是文字艺术的价值所在。
早期的诗论定音感因素、视觉效果与抒情自我三者融为一炉为诗的根本特性。情感的强烈真挚与否,成为决定文字艺术价值的标杆,在这样的限制下文字的声音也成为评判艺术性的重要因素:诗必能唱,无音则不全。然而音感效果的定则已被历史丢弃,对文字艺术的感官要求降低,诗的语言表达获得了更大的自由而诗的艺术价值却并未消磨。这是破除对诗的形式限制,追求自由表达的必然结果。我们也从中逐渐领悟到诗利用视觉和听觉这两种领域所产生的欣赏,都接近感官享受,而诗歌艺术真正的价值在于精神领域。诗人对文字(包含语音和含义)的安排其实是一个协调过程,利用每个字中的视觉和听觉现象营造出和谐的整体结构,为要表达的情感铺路。
德索以描述性的研究方式,避免了主观上的含混或教条,扩大了文字艺术的价值领域和研究范围,划清了美与艺术界限,它们分别属于经验感受和具体创造两个领域。文字艺术的美,是创造它的目的,但文字艺术的价值不仅在于美,更在于思想的传达与发展、形式的继承与突破以及对自由的追求。
参考文献:
[1] [德]玛克斯·德索:《美学与艺术理论》,兰金仁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
[2] 朱先树:《诗歌美学辞典》,四川辞书出版社,1989年。
注解:
① [德]玛克斯·德索:《美学与艺术理论》,兰金仁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326页。
② [德]玛克斯·德索:《美学与艺术理论》,兰金仁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328页。
作者简介:董雪晴(1993-),女,汉,江西人,硕士,江西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文艺美学。
(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 南昌 33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