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犯中同一故意与概括故意的认定及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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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从正义的理念看,连续犯实际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单纯的一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若将其视为一罪有明显违反正义原则之嫌,但从诉讼经济的角度来看,连续犯是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而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按一罪从重处罚。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诉讼经济与正义原则。因此连续犯理论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需要对其构成要件应当严格限制,保证刑法的保护社会的价值实现。如何认定连续犯的主观要件是对于认定连续犯具有重要意义,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本文就对此进行阐述。
  关键词:连续犯 同一故意 概括故意同种数罪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创设连续犯的基本出发点是诉讼经济。连续犯可以对数个独立成罪的行为认定为一个犯罪。从正义的理念看,连续犯是实施了数个独立成罪的行为,连续犯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单纯的一罪,视为一罪有明显违反正义原则之嫌,但从诉讼经济的理念来看,连续犯是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而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减轻了行为人的主观责任,按一罪从重处罚,这种模式兼顾了诉讼经济与正义原则。故连续犯理论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对于其构成要件应当严格限制,保证刑法的保护社会的价值实现。如何认定连续犯的主观要件是一个重要问题,下文简要展开详细的论述。
  一、连续犯中的主观要件
  连续犯的主观要件在是认定连续犯的决定性要素之一,正确认识了连续犯的主观要件是正确认定连续犯的前提和基础。
  (一)关于连续犯的主观要件的学说
  德日刑法理论认为,"连续犯与同种数罪相比,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有责性减少,所以作为一罪处罚,而不进行数罪并罚"这是继续犯的理论基础。德国最早采纳的"整体故意"概念,理论上限制比较严格,该理论要求行为人在第一次着手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已经将未来所欲实施行为的数量和可能侵害法益的主要范围予以明确,对于行为的方式、时空关系均有严格限制。目前,学界一般接受较为宽松的认定连续犯标准,通说认为即使在最后行为终止之前,又再生犯意实施的行为,均视为连续犯中整体故意的组成部分。整体故意说使连续犯的成立标准过于宽松,容易对行为人产生鼓励犯罪之嫌。其实刑法本来的意图是基于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一致性的人格,所以将连续犯在处断上将其认定为一罪,然而若将连续犯的主观要件做上述理解,就意味着行为人在实施了一次犯罪之后,就可以没有太大顾忌地另行实施同类犯罪行为,而最后只按一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通过实施违法行为而获得了一个以较低的犯罪成本实施犯罪的平台。行为人可以通过犯罪获跟多的利益,而受到的刑事处罚却十分有限,这有违刑法的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张明楷教授认为,"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数次实施同一犯罪的故意;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只要有条件就实施特定犯罪的故意。"这种观点认为这两种心理态度没有本质区别这显然扩大了连续犯的主观要件范围,并没有揭示连续犯主观要件的实质。按照这种理解,就会排除同种数罪的存在,其结论就是反复多次实施某一犯罪行为的都构成连续犯而完全排斥同种数罪,同样有鼓励犯罪之嫌。
  (二)同一的犯罪故意与概括的犯罪故意的比较
  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计实施数次同一犯罪的故意,每次实施的具体犯罪都明确的包含在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之中。例如,行为人以抢劫电动车为目的,在一定的时间间隔之内,多次反复实施抢劫,均抢得电动车。此种情况就是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的连续犯。
  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概括地具有实施数次同一犯罪的故意,每次实施的具体犯罪并非都明确的包含在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之中。例如,某甲与某乙有仇,蓄意报复某乙,准备对某乙及其家人造成伤害,除了明确伤害某乙之外,对其家人进行伤害的目标并不明确。实际实行过程中,伤害了某乙,又伤害了某乙的孩子。这样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连续犯。
  如果对于连续犯的主观方面界定过宽就会有鼓励犯罪之嫌,有必要限制连续犯的范围。理论上应当强调总的犯罪意向产生于第一个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其后连续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主观上始终是在总的犯意支配下进行的,即行为人在行为的起始阶段就具有连续实施多次犯罪的意图或计划。其次这种总的犯罪意图不是一种泛泛的多次犯罪的决意,而应当对即将连续实施的多个具体犯罪内具有清楚的认识。同一的犯罪故意是一种意思内容确定的故意,行为人在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前对犯罪侵害的对象、时间等有明确的认识;概括的犯罪故意是一种犯罪意图的内容明确性较低的故意,行为人对实施相同犯罪的次数、时间、地点等并无明确的计划,但对意图犯何罪仍然是有明确计划的。概括的犯罪故意与统一的犯罪故意相比其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刑法正是基于连续犯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一致性的特征,而将连续犯在处断上按一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认为在实施了一次犯罪之后,就可以没有顾忌地多次实施同类犯罪行为,而最后只被追究一罪的刑事责任,这就会导致量刑过轻,导致罪行不均衡现象的出现。正因为如此,我国台湾地区实务界对概括故意的理解,更加倾向于对其进行严格规制。"行为人若对各单一行为之实行并无认识,只是处于一般性之决意,遇有机会即违犯,或系个别起意,或违犯一行为之后,始另行起意,均不具有整体故意,而应成立实质竞合"。
  二、对连续犯的主观要件进行认定的作用
   我国刑法理论以犯罪性质是否一致作为标准,将数罪划分为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两种。异种数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符合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并且罪名不同。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均可独立成罪,但属于性质相同、罪名相同的数罪。我国刑法通说认为连续犯属于同种数罪,但是连续犯并不必然被认定为同种数罪。连续犯限于每次实施犯罪行为都能独立成罪的情形。假设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种行为,但每次都不能独立成罪,而行为的总和构成犯罪,那么这是典型的徐行犯。同种数罪与连续犯之间是包含关系,前者包括后者。两者的区别在于:
  其一,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连续犯主观方面限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同种数罪的各个具体犯罪的罪过形式并不要求均为同一故意,并且各个独立之罪的主观方面之间不具有连续关系。其二,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紧密程度不同。连续犯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而同种数罪之间不具有连续性,可以在不同场合和时间出于各自的罪过。其三,对于犯罪后的处断原则不同。连续犯采取从一重处罚的原则,同种数罪坚持数罪并罚原则。
  同种数罪中由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不具有连续性,因此该类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连续犯,而应该被认定为集合犯。在连续犯中连续意图是连续关系形成的主观决定性因素,主观联系意图是行为的连续状态、连续关系形成的必要性因素。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时间间隔的长短、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独立性的强弱、犯罪手段的类似性程度等都是从属于犯罪的连续意图和犯罪行为连续状态的相统一标准的附属因素。
  三、结语
  同一的故意和概括的故意都包括自始就有的连续实施数行为的总的犯罪意图,但同一的故意使数行为在故意的形式或内容上相同;而概括的故意则是在故意的形式或者所含的内容上有一定的差异。所谓故意的具体形式略有差异,是指行为人的故意中具体构成的主要犯罪事实相同,次要犯罪事实有一定的差异。本文通过对同一故意和概括故意的认定,希望对连续犯的认定提供有益的帮助。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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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蔡桂生:"论连续犯与同种数罪的区分及刑事处罚",《福建法学》,2007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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