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在传统经济理论中,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唯一的目标和主要责任,因而企业是典型的“理性经济人”,然而现代文明的际遇和“理性生态人”的觉悟已越来越不能容忍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逐利行为对自然环境所造成的威胁与破坏,现代社会和当代的企业理论都以强烈的姿态反对企业逐利行为造成人类与自然的分离,强烈要求企业自觉遵守环境伦理规范,承担关爱自然、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环境伦理责任,从“理性经济人”走向“理性生态人”。
关键词:环境伦理责任;“理性经济人”;“理性生态人”
自然环境不仅仅是为人类生产、生活提供资源或影响人类发展的外在条件,地球及其生存于中的任何物种,都不是独立于人类文明的外在客体,相反,他们是构成人类文明不可缺少的生态因子。“对于21世纪人类文明来说,环境问题要求我们重新反省和思考生命存在的意义,地球生命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对生命本质的思考展开了‘与存在相与’而不是‘与存在相对’的难题”。“与存在相与”而不是“与存在相对”要求我们善待他者、尊重一切存在者,要求我们走出凌驾与控制自然的妄自尊大,放下对自然资源的贪婪攫取,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走向尊重一切生命、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性生态人”。
企业作为人类从事生产活动的经济组织,在传统经济理论中被设定为典型的“理性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成为企业唯一的目标和主要责任,如自由经济的旗手,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雷德曼就鼓吹:“企业有一个并且只有一个社会责任——使用他的资源,按照游戏的规则,从事增加利润的活动,只要它存在一天它就如此,也就是说,在一种公开自由的环境中竞争,没有阴谋和欺骗。如果企业管理者为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不是尽可能地为其股东创造价值,那就可能彻底地破坏我们这个自由社会的基础了”。
然而现代文明的际遇和“理性生态人”的觉悟已越来越不能容忍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逐利行为对自然环境所造成的威胁与破坏,现代社会和当代的企业理论都以强烈的姿态反对企业逐利行为造成人类与自然的分离,强烈呼吁企业关怀自然、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确,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不仅仅是关系到当代人的切身利益和人类社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更是对作为他者存在的尊重,是与他者的相与之道,是对整个地球文明负责。因此,企业合理利用资源,保护自然环境,是企业的一项典型的社会责任,它是在更宏大、更深远的意义上对人类社会公益的增进与维护。
著名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在他的《面向行动的经济伦理学》中借用了保罗·萨缪尔森关于“公共物品”的分析性定义,从另外一个角度揭示了企业应该对环境负有的保护之责。“公共品是指这样一类商品:将该商品的效用扩展于他人的成本为零,因而也无法排除他人共享”,将“公共品”的概念扩展到信息、风险和秩序等领域,他将公共物品广义地理解为“社会和个人生活以及追求经济活动的可能性的条件”。环境显然是最典型的公共品,对环境的保护就是每一个组织、每一个企业和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如果不愿承担对环境的保护之责而肆意地污染环境,那就意味着全球经济中公共物品资源的损害,从而丧失社会和个人生活以及追求经济活动的可能性的条件。遗憾的是,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的许多企业由于片面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根本无视对自然环境这样的社会公共物品的协同保护与合作共享,无视自身在社会协作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严重破坏自身的社会合作关系、透支社会资本,只顾贪婪地攫取公共资源、滥用公共物品,不注意控制污染,对资源进行掠夺性开采,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和生态危机。这是企业经济伦理的缺失,更是企业对环境伦理的漠视。
环境伦理是环境责任产生和发展最重要的起点之一,认同自然环境的伦理价值是承认企业应当承担环境责任,进行环境管理,防止或减少经济行为对自然环境的影响甚至损害以及对已经发生的损害进行补偿的基础。环境伦理问题是一个当代性的课题,它产生于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深层反思,是在环境保护的现实伦理要求中发展起来的。当环境保护要求提供人对待自然的新型价值观和道德行为规范时,环境伦理学就获得生在、发展的根据。
环境伦理源于人们对自身与生态环境之间道德关系的深刻思考,它从哲学的深度重新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强调自然界具有不以人类主观效用评价的内在价值和权利,认为人对自然环境以及各种生物都有道德责任,而不仅仅是对人类本身有道德责任,人类和自然万物在生态上是平等的。环境伦理批判了一切以人为尺度、一切以人为目的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其主流意识形态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因此,环境伦理明确了我们对自然环境的责任和义务,为我们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上的行为是否恰当提供了基本判断的道德依据,成为环境责任产生所不可或缺的外在因素。
责任是道德主体所具有的能力,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既是经济主体又是道德主体,作为道德主体,企业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应该对其行为所引起的直接和间接后果负责,这是道德主体应尽的义务。此外,作为道德主体的义务,远不止于行为所引起的结果,“关于义务的规定,除了下述以外暂时还没有别的说法:行法之所是,并关怀福利,——不仅自己的福利,而且普遍性质的福利,即他人的福利”。就企业社会责任之"责任"来说,它不仅仅是指企业对其行为所引起的直接和间接的后果所应负之责任,还包含了一些伦理义务的延伸。由此可以看出,企业作为道德主体,它必然要遵循现代文明发展出来的环境伦理,不仅要自觉把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环境伦理规范,而且还要主动把环境伦理思想融入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之中,从传统基于经济利益計算的“理性经济人”走向注重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效益的“理性生态人”,承担其应有的环境伦理责任。
具体地说,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承担对自然环境的责任:
1. 合理、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生态文明的基本因子,它不仅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稀缺性”,也有价值意义上的独立性。从稀缺性上讲,自然资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我们只有一个地球,伴随着近代以来的工业化进程,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尤其是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矿藏越来越少。据美国石油业协会估计,地球上尚未开采的原油储藏量已不足两万亿桶,可供人类开采时间不超过95年。在2050年到来之前,世界经济的发展将越来越多地依赖煤炭。其后在2250年~2500年之间,煤炭也将消耗殆尽,矿物燃料供应枯竭。然而,人类要维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势必要消耗大量的物质资源进行生产,这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独立性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矛盾,如何化解和减少这个矛盾是当代人类社会必须面对和认真加以考虑的难题。从最现实的角度说,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不仅如此,作为人类生产组织的企业,应该站在生态学的高度来看待自然,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应采取小心谨慎的态度加以全面考虑,绝对不能以掠夺式的方式进行毁灭性的开采,否则,不仅是对自然的践踏,更是对人类自身的极端不负责任。
为合理地开发与利用日渐短缺的自然资源,企业要在充分尊重自然的前提下根据公平性与可持续性的要求,确立新的需求原则,立足于人类的合理需求发展生产,同时强调人类对资源与环境的无害需求,把有效利用资源同保护环境结合起来,在经济发展中充分考虑自然资源的长期供给能力与生态环境的长期承受能力,将那些“无价”的自然资源本身视为财富。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尽量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节约资源的投入,改进旧的生产技术与设备,采用能耗少、物耗小的新技术以及物资循环利用技术,实行“无废料生产”,尽量采用替代资源,减少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以此来解决企业生产与资源稀缺性之间的矛盾。
关键词:环境伦理责任;“理性经济人”;“理性生态人”
自然环境不仅仅是为人类生产、生活提供资源或影响人类发展的外在条件,地球及其生存于中的任何物种,都不是独立于人类文明的外在客体,相反,他们是构成人类文明不可缺少的生态因子。“对于21世纪人类文明来说,环境问题要求我们重新反省和思考生命存在的意义,地球生命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对生命本质的思考展开了‘与存在相与’而不是‘与存在相对’的难题”。“与存在相与”而不是“与存在相对”要求我们善待他者、尊重一切存在者,要求我们走出凌驾与控制自然的妄自尊大,放下对自然资源的贪婪攫取,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走向尊重一切生命、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性生态人”。
企业作为人类从事生产活动的经济组织,在传统经济理论中被设定为典型的“理性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成为企业唯一的目标和主要责任,如自由经济的旗手,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雷德曼就鼓吹:“企业有一个并且只有一个社会责任——使用他的资源,按照游戏的规则,从事增加利润的活动,只要它存在一天它就如此,也就是说,在一种公开自由的环境中竞争,没有阴谋和欺骗。如果企业管理者为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不是尽可能地为其股东创造价值,那就可能彻底地破坏我们这个自由社会的基础了”。
然而现代文明的际遇和“理性生态人”的觉悟已越来越不能容忍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逐利行为对自然环境所造成的威胁与破坏,现代社会和当代的企业理论都以强烈的姿态反对企业逐利行为造成人类与自然的分离,强烈呼吁企业关怀自然、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确,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不仅仅是关系到当代人的切身利益和人类社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更是对作为他者存在的尊重,是与他者的相与之道,是对整个地球文明负责。因此,企业合理利用资源,保护自然环境,是企业的一项典型的社会责任,它是在更宏大、更深远的意义上对人类社会公益的增进与维护。
著名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在他的《面向行动的经济伦理学》中借用了保罗·萨缪尔森关于“公共物品”的分析性定义,从另外一个角度揭示了企业应该对环境负有的保护之责。“公共品是指这样一类商品:将该商品的效用扩展于他人的成本为零,因而也无法排除他人共享”,将“公共品”的概念扩展到信息、风险和秩序等领域,他将公共物品广义地理解为“社会和个人生活以及追求经济活动的可能性的条件”。环境显然是最典型的公共品,对环境的保护就是每一个组织、每一个企业和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如果不愿承担对环境的保护之责而肆意地污染环境,那就意味着全球经济中公共物品资源的损害,从而丧失社会和个人生活以及追求经济活动的可能性的条件。遗憾的是,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的许多企业由于片面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根本无视对自然环境这样的社会公共物品的协同保护与合作共享,无视自身在社会协作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严重破坏自身的社会合作关系、透支社会资本,只顾贪婪地攫取公共资源、滥用公共物品,不注意控制污染,对资源进行掠夺性开采,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和生态危机。这是企业经济伦理的缺失,更是企业对环境伦理的漠视。
环境伦理是环境责任产生和发展最重要的起点之一,认同自然环境的伦理价值是承认企业应当承担环境责任,进行环境管理,防止或减少经济行为对自然环境的影响甚至损害以及对已经发生的损害进行补偿的基础。环境伦理问题是一个当代性的课题,它产生于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深层反思,是在环境保护的现实伦理要求中发展起来的。当环境保护要求提供人对待自然的新型价值观和道德行为规范时,环境伦理学就获得生在、发展的根据。
环境伦理源于人们对自身与生态环境之间道德关系的深刻思考,它从哲学的深度重新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强调自然界具有不以人类主观效用评价的内在价值和权利,认为人对自然环境以及各种生物都有道德责任,而不仅仅是对人类本身有道德责任,人类和自然万物在生态上是平等的。环境伦理批判了一切以人为尺度、一切以人为目的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其主流意识形态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因此,环境伦理明确了我们对自然环境的责任和义务,为我们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上的行为是否恰当提供了基本判断的道德依据,成为环境责任产生所不可或缺的外在因素。
责任是道德主体所具有的能力,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既是经济主体又是道德主体,作为道德主体,企业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应该对其行为所引起的直接和间接后果负责,这是道德主体应尽的义务。此外,作为道德主体的义务,远不止于行为所引起的结果,“关于义务的规定,除了下述以外暂时还没有别的说法:行法之所是,并关怀福利,——不仅自己的福利,而且普遍性质的福利,即他人的福利”。就企业社会责任之"责任"来说,它不仅仅是指企业对其行为所引起的直接和间接的后果所应负之责任,还包含了一些伦理义务的延伸。由此可以看出,企业作为道德主体,它必然要遵循现代文明发展出来的环境伦理,不仅要自觉把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环境伦理规范,而且还要主动把环境伦理思想融入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之中,从传统基于经济利益計算的“理性经济人”走向注重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效益的“理性生态人”,承担其应有的环境伦理责任。
具体地说,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承担对自然环境的责任:
1. 合理、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生态文明的基本因子,它不仅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稀缺性”,也有价值意义上的独立性。从稀缺性上讲,自然资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我们只有一个地球,伴随着近代以来的工业化进程,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尤其是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矿藏越来越少。据美国石油业协会估计,地球上尚未开采的原油储藏量已不足两万亿桶,可供人类开采时间不超过95年。在2050年到来之前,世界经济的发展将越来越多地依赖煤炭。其后在2250年~2500年之间,煤炭也将消耗殆尽,矿物燃料供应枯竭。然而,人类要维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势必要消耗大量的物质资源进行生产,这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独立性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矛盾,如何化解和减少这个矛盾是当代人类社会必须面对和认真加以考虑的难题。从最现实的角度说,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不仅如此,作为人类生产组织的企业,应该站在生态学的高度来看待自然,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应采取小心谨慎的态度加以全面考虑,绝对不能以掠夺式的方式进行毁灭性的开采,否则,不仅是对自然的践踏,更是对人类自身的极端不负责任。
为合理地开发与利用日渐短缺的自然资源,企业要在充分尊重自然的前提下根据公平性与可持续性的要求,确立新的需求原则,立足于人类的合理需求发展生产,同时强调人类对资源与环境的无害需求,把有效利用资源同保护环境结合起来,在经济发展中充分考虑自然资源的长期供给能力与生态环境的长期承受能力,将那些“无价”的自然资源本身视为财富。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尽量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节约资源的投入,改进旧的生产技术与设备,采用能耗少、物耗小的新技术以及物资循环利用技术,实行“无废料生产”,尽量采用替代资源,减少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以此来解决企业生产与资源稀缺性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