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工业化生产的大规模普及,我区各企业务工的人员增多,因务工人员的伤亡问题不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呈上升趋势。本文拟从路桥法院2008-2012年受理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现状出发,剖析特点及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数量增长明显。该院2008年至2012年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97件,其中诉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工伤认定案件30件,占15.23%,呈逐年上升趋势(详见图一),仅低于城建行政部门及土地行政部门收案数。
图一2008-2012年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收案情况
(二)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从我院审理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看,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大多集中在务工者的受伤情形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以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些问题上。在此类案件中,大多用人单位与务工者都不曾签订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以此为推托依据,否认与务工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以用人单位为原告居多。2008-2012年我院受理的30件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以用人单位为原告的27件,占90%;以工伤者为原告的3件,占10%。是乎谁居于原告席,取决于被告一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或不予工伤认定的结论。
(四)行政机关胜诉率高。从近5年的结案情况看,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无一工伤认定案件被撤销或确认违法,多以维持或原告主动撤诉方式结案。
二、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
(一)用工单位用工不够严谨。路桥是民营经济较为活跃的城市之一,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企业(个体户)用工的需求逐渐提高,2010年开始,路桥几乎所有的行业都存在用工缺口,尤其在医疗化工、机电五金、模具塑料等生产制造业表现明显。为缓解“用工荒”,企业(个体户)放宽用人要求,对资质技术把关不严,招募大量外来不熟练的务工人员。
(二)用人单位和务工者缺乏劳动安全意识。在生产工作中,用人单位不重视安全教育,只顾眼前利益,不重视安全设施的投入及岗位安全知识的培训,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增加工作强度,使务工者疲于工作。对务工者来说,不注重自身的安全保护,对该佩戴的安全保护用品视若多余;不认真学习相关机器设备的操作方式,存在违规操作,致使伤亡事故发生。如多起工伤事故起源于务工者对机器操作不当,导致手、眼部等部位受伤。
(三)立法完善,务工者的维权意识增强。近几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用工单位与务工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改变了用工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有力地保护了务工者的合法权益。经相关部门、媒体网络的广泛宣传,法条内容被更多地务工者所了解、熟悉,当他们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果断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工伤保险尚未普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和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和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事实上,很多用工单位考虑到务工者流动性大以及工伤保险的专人专用,不可替代性,没有依法为全体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出现工伤事故后无法得到政府部门的救济,所以寻找各种理由否认员工因工受伤,以逃避自己的责任。
(五)行政诉讼案件门槛低。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案件收费低也是用工单位高起诉率的原因之一。有些用工单位为拖延时间或逃避责任,存在恶意诉讼,一件工伤认定案件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后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这些流程走完也差不多一两年,这对工伤者来说徒添诉累;还有些务工者为博取单位救助,非因工受伤假冒因工受伤,诉之法院要求撤销原行政决定,这些无疑浪费了法院的审判资源。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安全知识普及,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用人单位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对员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消除各项安全隐患。务工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安全学习,确保持证上岗,按章操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二)劳动行保障行政要履行管理职责。要加强劳动监察,督促用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予以落实,督促用工单位与务工者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加大工伤保险金的收缴力度。要及时、准确、合法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做好实体审查,尽量避免一案出具多份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情形,树立行政机关在用工单位及务工者心中的公信力。
(三)建立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正确处理行使司法审查职能与支持劳动行政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矛盾,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司法建议、座谈会等形式,及时与其沟通,以达成法律理解的一致和案件处理的共识。
一、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数量增长明显。该院2008年至2012年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97件,其中诉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工伤认定案件30件,占15.23%,呈逐年上升趋势(详见图一),仅低于城建行政部门及土地行政部门收案数。
图一2008-2012年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收案情况
(二)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从我院审理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看,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大多集中在务工者的受伤情形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以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些问题上。在此类案件中,大多用人单位与务工者都不曾签订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以此为推托依据,否认与务工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以用人单位为原告居多。2008-2012年我院受理的30件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以用人单位为原告的27件,占90%;以工伤者为原告的3件,占10%。是乎谁居于原告席,取决于被告一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或不予工伤认定的结论。
(四)行政机关胜诉率高。从近5年的结案情况看,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无一工伤认定案件被撤销或确认违法,多以维持或原告主动撤诉方式结案。
二、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
(一)用工单位用工不够严谨。路桥是民营经济较为活跃的城市之一,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企业(个体户)用工的需求逐渐提高,2010年开始,路桥几乎所有的行业都存在用工缺口,尤其在医疗化工、机电五金、模具塑料等生产制造业表现明显。为缓解“用工荒”,企业(个体户)放宽用人要求,对资质技术把关不严,招募大量外来不熟练的务工人员。
(二)用人单位和务工者缺乏劳动安全意识。在生产工作中,用人单位不重视安全教育,只顾眼前利益,不重视安全设施的投入及岗位安全知识的培训,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增加工作强度,使务工者疲于工作。对务工者来说,不注重自身的安全保护,对该佩戴的安全保护用品视若多余;不认真学习相关机器设备的操作方式,存在违规操作,致使伤亡事故发生。如多起工伤事故起源于务工者对机器操作不当,导致手、眼部等部位受伤。
(三)立法完善,务工者的维权意识增强。近几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用工单位与务工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改变了用工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有力地保护了务工者的合法权益。经相关部门、媒体网络的广泛宣传,法条内容被更多地务工者所了解、熟悉,当他们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果断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工伤保险尚未普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和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和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事实上,很多用工单位考虑到务工者流动性大以及工伤保险的专人专用,不可替代性,没有依法为全体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出现工伤事故后无法得到政府部门的救济,所以寻找各种理由否认员工因工受伤,以逃避自己的责任。
(五)行政诉讼案件门槛低。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案件收费低也是用工单位高起诉率的原因之一。有些用工单位为拖延时间或逃避责任,存在恶意诉讼,一件工伤认定案件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后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这些流程走完也差不多一两年,这对工伤者来说徒添诉累;还有些务工者为博取单位救助,非因工受伤假冒因工受伤,诉之法院要求撤销原行政决定,这些无疑浪费了法院的审判资源。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安全知识普及,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用人单位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对员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消除各项安全隐患。务工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安全学习,确保持证上岗,按章操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二)劳动行保障行政要履行管理职责。要加强劳动监察,督促用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予以落实,督促用工单位与务工者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加大工伤保险金的收缴力度。要及时、准确、合法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做好实体审查,尽量避免一案出具多份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情形,树立行政机关在用工单位及务工者心中的公信力。
(三)建立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正确处理行使司法审查职能与支持劳动行政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矛盾,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司法建议、座谈会等形式,及时与其沟通,以达成法律理解的一致和案件处理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