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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约翰·洛克的分权理论在整个西方政治思想史和西方政治实践史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约翰·洛克的这一理论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很长时间内作为权力组织所必须遵循的理论和原则,对资产阶级国家尤其是资产阶级革命后的西方国家产生了久远、持续的影响。洛克通过分析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之间的关系,深入探讨了国家社会中和生活中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问题。他指出,各种权力应该分开并且相互制衡,从而达到一种平衡状态,进而确保公民社会目的的实现和维护公民的各种权益。洛克的分权理论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但总的来说是功大于过的。
【关键词】:约翰·洛克;分权理论;立法权
(一)洛克的分权理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保障公民的利益
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力是洛克分权理论的政治思想的特点之一。洛克指出,在国家未被建立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类过着平和的生活,人类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行为和支配自己的财产,而且不需要经过任何人的同意,人类之所以要建立社会,建立国家和政府,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们在未进入社会之前享有的各种权利的实现,如果连这些保障或者使他们拥有比进入社会之前更少的权力的话,人类就没有任何必要放弃他们自己之前拥有的自由状态,而牺牲自己的一些权力来进入社会。
君主专制制度的缺陷简单的说,会导致权力过于集中,一方面会滋生腐败,同时会导致大量错误决定的产生,这对个国家的发展是及其不利的,正是因为权力过于集中,很有可能剥夺人们的各种自然权利,却让君主肆意妄为运用他们所拥有的自由,甚至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这与人类进入社会所期盼的愿望是背道而驰的,因此,这种制度应该被代替或者被取缔。人类建立的理想的政治制度应该是权利为大多数人所拥有,而不应该被个人滥用。而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正是为了防止这种弊端,使权力不至于被某些人所滥用,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因此,洛克分权理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保障公民的利益。
(二)洛克突出强调立法权
在三种权力中,洛克十分重视立法权,他指出,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其他任何的权力都是由立法权派生出来的,是位于立法权之下的权力。洛克指出,人类之所以要建立社会,建立国家和政府,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们权利的实现,而保障这一权力的关键是社会制定的法律,法律对于公民在进入社会之后自由和各种财产的保障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而国家最初的法律都是关于确定立法权的法律。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关于立法权的,而且当立法权一旦交到某些人的手中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其他的一切权力都必须从属于立法权,任何人不得僭越。如果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者没有得到公众的选举,那么其他一切人的命令,不管运用什么形式,不管得到什么力量的支持,都不具有法律效力。[1]由此可见,洛克所认为地立法权在整个国家权力中所占的重要地位,但立法权并不是无条件存在的,因而立法权必须受到以下限制:首先,它们只能以正式公布的和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进行统治;其次,这些正式公布和经常有效的法律只能为让人們谋利益,而不能有其他的不正当的目的;再次,未经同意,政府不能随随便便对人们的财产进行课税。最重要的是,国家这种最高的权力立法权并不是没有条件存在的:“既然立法权只是受到人民委托而为了达成某种目的的权力,那么当人们发现立法机关行使的立法权与人民建立它时的目的相违背时,人们有权力提出一些意见去改变或者罢免立法机关。”[2],由此可见,洛克所提出的立法权在当时的条件下对当时的社会乃至之后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限制部分人的权力,保障人们的权力具有关键作用,显示其高超的智慧与对权力运用的技巧。
(三)洛克的三权实际上只有两权
洛克的三权实际上只有两权,这是必须要认识到的。洛克虽然认为国家权力有三种,但洛克提出的执行权和对外权实际上是行政权的两个方面,并且从执行权和对外权的行使主体上来看,这两权集中于国王的政府,所以两者的行使主体实际上是相同的人。洛克的三权分立实际上实施民选议会掌握的立法权和政府掌握的执行权的二权分立,在两者之中,立法权居于最重要的地位。所以洛克所谓的权力分立实际上是立法权和执行权的分立而不是真正意义上地三权分立,因而本质上也就达不到相互制衡的目的。当然洛克所表述的权利分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已经具备了非常进步的政治意义,虽然他的思想之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完善之处,但是我们不可以苛刻的要求他超越当时的历史条件和他自身的阶级局限性。
(四)洛克为什么没有提出司法权而提出对外权
洛克之所以没有提出司法权而提出对外权,这与当时英国所面临的国际环境所分不开的。英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海上国家,海外贸易十分发达,16世纪中后期英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迅速,资本主义贸易增长也越来越快,由于海上力量的快速增长,英国很快加入到殖民争夺战之中。1588年,西班牙舰队败于大不列颠皇家海军舰队,从此失去海上霸主的地位,英国争夺了海上霸主的位置。随着海外贸易的扩大,英国海外殖民争夺也愈演愈烈,随之又对荷兰发起进攻,荷兰曾拥有较强的海上力量,但在英国船队的猛烈进攻下荷兰军舰也被打败。但英国海上力量并不仅限于此,终于在17世纪末,英国加入与法国的殖民争霸中。从西班牙到荷兰再到法国,英国海外力量不断加强,海外殖民地不断地扩大,对外贸易也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在对外经济利益需求的不断高涨中,洛克提出了对外权。洛克提出的对外权不仅仅是为了争夺资产阶级经济利益,这与洛克本人的一些特点和兴趣爱好有关,洛克本人十分热衷于殖民地事务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他狂热的追求海外经济利益掠夺支持殖民霸权活动。由此会导致洛克不得不根据自身爱好和国家利益要求而得提出符合那个时代要求的政策和理论。
综上所述,洛克的分权理论在整个西方政治思想史和政治实践史中占有重要地位,为后世提供了理论思考和借鉴,尤其为后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政治思想的形成及走向成熟起到了关键作用。据王彩波教授理论研究,“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旅居英国期间,从英国丰富的政府理论中发现了洛克的分权理论,并吸收及改造其理论为三权分立学说。”[3]虽然其理论思想中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足,但我们不能过分的苛求其超越历史条件的限制和阶级的局限性。因此,个人认为,洛克的分权理论在整个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是功大于过的。
注释:
[1]【英】洛克:《政府论两篇》,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205-206页.
[2]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第三版).天津教育出版社,2002,第187页.
[3]王彩波.西方政治思想史---从柏拉图到约翰·密尔【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第273页.
【关键词】:约翰·洛克;分权理论;立法权
(一)洛克的分权理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保障公民的利益
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力是洛克分权理论的政治思想的特点之一。洛克指出,在国家未被建立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类过着平和的生活,人类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行为和支配自己的财产,而且不需要经过任何人的同意,人类之所以要建立社会,建立国家和政府,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们在未进入社会之前享有的各种权利的实现,如果连这些保障或者使他们拥有比进入社会之前更少的权力的话,人类就没有任何必要放弃他们自己之前拥有的自由状态,而牺牲自己的一些权力来进入社会。
君主专制制度的缺陷简单的说,会导致权力过于集中,一方面会滋生腐败,同时会导致大量错误决定的产生,这对个国家的发展是及其不利的,正是因为权力过于集中,很有可能剥夺人们的各种自然权利,却让君主肆意妄为运用他们所拥有的自由,甚至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这与人类进入社会所期盼的愿望是背道而驰的,因此,这种制度应该被代替或者被取缔。人类建立的理想的政治制度应该是权利为大多数人所拥有,而不应该被个人滥用。而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正是为了防止这种弊端,使权力不至于被某些人所滥用,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因此,洛克分权理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保障公民的利益。
(二)洛克突出强调立法权
在三种权力中,洛克十分重视立法权,他指出,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其他任何的权力都是由立法权派生出来的,是位于立法权之下的权力。洛克指出,人类之所以要建立社会,建立国家和政府,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们权利的实现,而保障这一权力的关键是社会制定的法律,法律对于公民在进入社会之后自由和各种财产的保障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而国家最初的法律都是关于确定立法权的法律。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关于立法权的,而且当立法权一旦交到某些人的手中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其他的一切权力都必须从属于立法权,任何人不得僭越。如果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者没有得到公众的选举,那么其他一切人的命令,不管运用什么形式,不管得到什么力量的支持,都不具有法律效力。[1]由此可见,洛克所认为地立法权在整个国家权力中所占的重要地位,但立法权并不是无条件存在的,因而立法权必须受到以下限制:首先,它们只能以正式公布的和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进行统治;其次,这些正式公布和经常有效的法律只能为让人們谋利益,而不能有其他的不正当的目的;再次,未经同意,政府不能随随便便对人们的财产进行课税。最重要的是,国家这种最高的权力立法权并不是没有条件存在的:“既然立法权只是受到人民委托而为了达成某种目的的权力,那么当人们发现立法机关行使的立法权与人民建立它时的目的相违背时,人们有权力提出一些意见去改变或者罢免立法机关。”[2],由此可见,洛克所提出的立法权在当时的条件下对当时的社会乃至之后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限制部分人的权力,保障人们的权力具有关键作用,显示其高超的智慧与对权力运用的技巧。
(三)洛克的三权实际上只有两权
洛克的三权实际上只有两权,这是必须要认识到的。洛克虽然认为国家权力有三种,但洛克提出的执行权和对外权实际上是行政权的两个方面,并且从执行权和对外权的行使主体上来看,这两权集中于国王的政府,所以两者的行使主体实际上是相同的人。洛克的三权分立实际上实施民选议会掌握的立法权和政府掌握的执行权的二权分立,在两者之中,立法权居于最重要的地位。所以洛克所谓的权力分立实际上是立法权和执行权的分立而不是真正意义上地三权分立,因而本质上也就达不到相互制衡的目的。当然洛克所表述的权利分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已经具备了非常进步的政治意义,虽然他的思想之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完善之处,但是我们不可以苛刻的要求他超越当时的历史条件和他自身的阶级局限性。
(四)洛克为什么没有提出司法权而提出对外权
洛克之所以没有提出司法权而提出对外权,这与当时英国所面临的国际环境所分不开的。英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海上国家,海外贸易十分发达,16世纪中后期英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迅速,资本主义贸易增长也越来越快,由于海上力量的快速增长,英国很快加入到殖民争夺战之中。1588年,西班牙舰队败于大不列颠皇家海军舰队,从此失去海上霸主的地位,英国争夺了海上霸主的位置。随着海外贸易的扩大,英国海外殖民争夺也愈演愈烈,随之又对荷兰发起进攻,荷兰曾拥有较强的海上力量,但在英国船队的猛烈进攻下荷兰军舰也被打败。但英国海上力量并不仅限于此,终于在17世纪末,英国加入与法国的殖民争霸中。从西班牙到荷兰再到法国,英国海外力量不断加强,海外殖民地不断地扩大,对外贸易也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在对外经济利益需求的不断高涨中,洛克提出了对外权。洛克提出的对外权不仅仅是为了争夺资产阶级经济利益,这与洛克本人的一些特点和兴趣爱好有关,洛克本人十分热衷于殖民地事务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他狂热的追求海外经济利益掠夺支持殖民霸权活动。由此会导致洛克不得不根据自身爱好和国家利益要求而得提出符合那个时代要求的政策和理论。
综上所述,洛克的分权理论在整个西方政治思想史和政治实践史中占有重要地位,为后世提供了理论思考和借鉴,尤其为后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政治思想的形成及走向成熟起到了关键作用。据王彩波教授理论研究,“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旅居英国期间,从英国丰富的政府理论中发现了洛克的分权理论,并吸收及改造其理论为三权分立学说。”[3]虽然其理论思想中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足,但我们不能过分的苛求其超越历史条件的限制和阶级的局限性。因此,个人认为,洛克的分权理论在整个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是功大于过的。
注释:
[1]【英】洛克:《政府论两篇》,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205-206页.
[2]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第三版).天津教育出版社,2002,第187页.
[3]王彩波.西方政治思想史---从柏拉图到约翰·密尔【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第2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