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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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是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一类项目。为了做好《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省人大农委提前介入,多次听取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河道建设与管理及条例草案制定情况的汇报。6月,组成调研组分赴湖州、绍兴、丽水三个设区市和萧山、南浔、长兴、上虞、遂昌等5个县(市、区)调研,组织省级单位人大代表专业小组进行专题视察,还就条例草案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过认真分析和讨论,形成了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并于7月12日经农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我省河流众多,境内有钱塘江、瓯江等八大水系。据统计,全省河道长度为13万公里,其中,省、市、县三级河道分别为4500公里、5000公里、2万公里左右。这些河道在抗洪排涝、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生态景观等方面承载着重要的功能。近几年来,我省高度重视河道的综合整治工作,在推进堤防加固建设、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加强江河湖泊水域管理和水政执法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从调研的情况看,当前我省水环境综合整治、河道管理与保护的任务依然艰巨。特别是今年梅汛期洪水,虽然只有十年一遇的降雨量,而部分江河的水位却达到历史高位,其中暴露的问题,值得认真反思。农委认为,根据中央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要求和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十分必要和紧迫。
  经过审议,农委认为,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切合我省实际,其结构、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同时,对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河道管理体制。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本省河道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并对省、市、县和乡镇级河道的划定、管理分工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总的是好的。但在调研中,各地也反映,目前河道管理和维护主要是属地管理,全省13万公里河道中,10万公里属乡镇级河道。随着河道综合功能的要求提高,乡镇政府管理的任务十分繁重。同时,对流经本区域的省、市、县级河道,乡镇政府也承担管理和维护的职责。但这一块权责不是很对称,存在看得见、管不了的情况。由于缺乏维护修复资金渠道,一旦某一河段出现堤岸塌损,当地政府压力就很大。农委认为,要进一步研究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工作和监管机制,加强乡镇河道管理的机构和力量建设,建议对条例草案第八条在增强操作性方面再作细化。
  二、关于经费保障问题。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经费用于河道建设、清淤和保洁。各地反映,这一规定不够全面,一方面河道保护的内容不仅仅是清淤和保洁,另一方面河道管理的经费也应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最近召开的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要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建议这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经费用于河道建设、保护和管理”。在调研中,平原河网地区还反映了河道、航道维护经费保障问题。这一地区,许多河道承担了繁重的航运任务。大吨位船只行驶对堤防护岸的冲刷造成坍塌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航道与河道的交叉处淤积情况也较严重。2000年我省取消内河航道维护费后,目前对河岸的维修、河道清淤分工不清,也缺乏资金保障。《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对于新建、改建航道而砌筑的航道护岸的养护责任已明确由航道管理机构或收费航道经营管理者负责。建议在条例草案中进一步明确除此以外的河道兼航道的养护职责及经费来源。
  三、关于占用河道水域管理问题。涉河建设的管理是河道管理的重点和难点。近些年,我省一些地方建设项目占用河道水域的现象较为严重,围湖造地、侵占河道,造成生态功能退化,严重影响行洪排涝。条例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虽然规定了涉河建设项目要经过规划审查,规范了程序,但下面反映,力度还不够。农委建议,根据我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的实践,对建设项目占用河道水域实行行政许可管理,从源头上严格防范和规范占用河道水域。另外,河道清障,特别是汛期紧急情况下的河道清障,是不可或缺的行洪保安的重要手段,条例草案在河道保护这一章中没有这方面内容,只在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中对违法进行涉河建设项目强行拆除有所规定,建议充实增加河道清障的规定。
  四、关于采砂管理问题。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对保护好河道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这虽然有上位法依据,但各地反映,一个事项要办两个证,手续过于繁琐,并且两证的许可期限很难保持统一。从我省实际情况看,目前主要有9个市46个县(市、区)有采砂作业。其中由水利部门发放采砂许可证的共有37个县(市、区),分别由水利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核发两证的共有9个县(市、区)。截止2011年7月23日,由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仍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的采矿许可证只有10本。农委研究认为,在上位法允许的前提下,可借鉴广东、辽宁等省的做法,对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内容进行修改。如确需保留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两证,建议从强化管理、方便申请当事人、简化程序出发,由水利部门(河道管理部门)统一受理、送达,并在条例草案中予以明确。
  五、其它问题。此外,农委还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一是关于河道保护的范围。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有护岸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不少于5米的区域。平原河网地带水网密布,调研时普遍反映这一规定难以做到。同时,不少地方河道堤防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尚没有征用,使用权属农户,难以实行有效的管理,这一条款还需进一步论证。二是关于增加鼓励河道管理工作信息化的内容。当前我省部分重要流域、河流已实现了信息化管理。为了进一步强化各级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要逐步完善全省各级河道的基础数据,运用地理信息系统等先进技术进行监控和管理,实现河道数字化、信息化和动态化管理,建议增加这方面的鼓励条款。三是关于渔民在河道围网捕鱼的问题。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把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作为禁止性活动之一。湖州、绍兴等地反映,现在河网地区以捕鱼、养殖为生的专业渔民还为数不少,如何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出路,在制订条例时应予考虑。四是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各地认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对于涉及河道的许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明显不足,建议在上位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调整。五是关于河道的定义,国家法律中对河道有明确的界定,条例草案没有规定,建议在附则中予以明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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