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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宁养服务是专门针对贫困家庭的晚期癌症患者所提供的医学和人文服务。当前,在我国开展宁养服务还存在着医疗服务缺乏规范、社会工作者缺乏培训和志愿服务者缺乏引导等问题,鉴此,应进行专门的立法加以解决。
【关键词】宁养服务;法律障碍
宁养服务是由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人员共同参与,为晚期癌症疼痛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随着科学不断发展和人类文明不断进步,宁养服务已成为适应社会需求的新兴服务项目;其不追求无意义的治疗,主要目的在于减轻患者生理和心理的痛苦、帮助患者家属解决各个方面的实际问题,最终提高患者临终前的生命质量。
一、宁养服务概述
(一)“宁养服务”概念
宁养服务在西方被称为“姑息疗法”。其起源于早期基督教组织的博爱理念,即通过朝圣者和传教人士的帮助——尤其是对濒死患者的生活照顾和灵魂安慰,让病人得到善终,而不是以医疗技术解决病人的生命难题。
宁养服务肯定生命的价值,它认为死亡是一个正常过程,因此,该服务既不加速也不延缓这个过程,目的只是让患者及其家属获得最佳生活质量。它是一种整体性的医疗照护,包括缓解患者及其家属的身心痛苦,即缓解患者生理疼痛和精神心理方面的折磨、心灵与社会环境的困扰,最终在患者生理症状得到缓解后,使患者及其家属的情绪需求、灵性需求和实质性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现今,西方的医疗保障比较健全,患者在姑息治疗期间的费用能够全额报销。但目前在我国(本文仅包括我国大陆,下同),由于资金等各方面资源都有限,故不能针对所有的癌症患者都提供宁养服务,而只能在短期内服务于相对弱势的群体。因此,目前我国的宁养服务是专门针对贫困家庭的晚期癌症患者(以下简称“患者”)而提供的医学和人文服务。
(二)我国大陆宁养服务的模式
目前,我国的宁养院设置在三甲综合医院内部,是医院内部独立的部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所有医院内设置的“宁养院”全都是由李嘉诚先生设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贫困或不在服务区域内(以宁养院为中心100千米为半径划的圆)居住的患者不能享受该服务,只能寻求电话咨询及门诊咨询服务。
我国的宁养服务以家居服务模式为主;家居服务以患者家庭为主阵地,需要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也要根据医院《宁养服务手册》的规定到家庭提供服务。宁养服务对患者提供的关怀服务就是努力让患者及其家属感受到人间的关怀与真爱,其服务内容包括控制和减轻患者疼痛的各种治疗,了解患者的心理转变和精神情绪,对患者和家属开展心理辅导以舒缓其精神压力,跟踪患者的镇痛效果和生活质量,指导家属对患者的照顾、沟通以及如何帮助患者安详度过人生的最后历程。
二、我国开展宁养服务所存在的法律障碍
(一)医疗服务缺乏规范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虽然如此,但在具体操作方面,其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再加上我国又缺乏专门针对宁养服务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因此一旦出现医患纠纷,患者和医护人员的权利都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医患矛盾将会被激化。
(二)社会工作者缺乏培训
参加宁养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大多只接受过短期培训而非系统化培训,导致他们对宁养服务缺乏认识。在我国香港特区,政府依据《社工注册条例》会对所有有资质的社工进行强制注册,没有注册的人不得从事社工相关的工作。目前,我国大陆没有专门针对宁养服务的《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因此,参加宁养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并没有法律来对其进行约束,因其在服务过程中如果因使用的方法或者方式不当,都可能会引起患者及其家属的误解或者矛盾,从而引发很多社会问题。
三、规范我国宁养服务的建议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对宁养服务的参与者、运行模式以及所涉及的其他人、财、物等进行严格的规范与管理,特别是要明确宁养服务中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才能够加强患者及其家庭与社会之间的联系,才能够让宁养服务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从而提高宁养社会服务的品质,提升患者的生命质量,最终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
(一)完善医疗服务规范
我们应该有专门的《宁养服务医疗法》《宁养服务药品专门管理条例》来约束宁养服务。其中特别要明确,从事宁养服务的医务人员必须是有执业资格的医师,以及有执业资格并有一定护理经验的护士。这里借鉴了美国的经验。在美国,从事宁养服务的护士必须具备国家护理从业资格并有两年临终关怀和姑息护理经验,还必须参加各级水平的认证考试。
而且,为了提高宁养服务队伍的专业素质,应该根据年龄比例、职称比例将不同专业的医护人员组合成一个团队,并严格遵循《执业医师法》中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对该团队进行定期考核。
(二)加强对社会工作者的管理和培训
美国是医务社会工作的起源地,是医务社会工作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制定了《社会工作伦理守则》,该守则明确了社会工作的目的是促进人类的福利,其内容包含社工人员所应有的行为和态度、对案主的伦理道德责任等。我国香港特区的《社会工作注册局守则》规定,社工有责任维护人权和社会公义,有责任让服务对象知道他们应获得的权利和应接受的服务。
(三)加强对志愿服务者的引导
志愿服务是衡量公民社会责任的重要尺度,是反映公民社会诚信的重要指标。有关志愿服务的法律和制度是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基本制度,是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的重要切入点。
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医务工作志愿者的工作细则,因此应该制定《医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条例》,并通过国际社会工作协会和国内各地方的专业组织及其服务机构,提升医务工作志愿者提供宁养服务的能力。该条例应该特别强调对志愿服务者的引导,一是要突出社会工作者对志愿者的督导作用,社会工作者应对志愿者多进行业务指导和精神鼓励,让志愿者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坚持志愿服务的动力;二是提升志愿者的实践服务能力,比如,定期组织志愿者经验交流会或为志愿者提供专业知识讲座或者培训课程。
【关键词】宁养服务;法律障碍
宁养服务是由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人员共同参与,为晚期癌症疼痛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随着科学不断发展和人类文明不断进步,宁养服务已成为适应社会需求的新兴服务项目;其不追求无意义的治疗,主要目的在于减轻患者生理和心理的痛苦、帮助患者家属解决各个方面的实际问题,最终提高患者临终前的生命质量。
一、宁养服务概述
(一)“宁养服务”概念
宁养服务在西方被称为“姑息疗法”。其起源于早期基督教组织的博爱理念,即通过朝圣者和传教人士的帮助——尤其是对濒死患者的生活照顾和灵魂安慰,让病人得到善终,而不是以医疗技术解决病人的生命难题。
宁养服务肯定生命的价值,它认为死亡是一个正常过程,因此,该服务既不加速也不延缓这个过程,目的只是让患者及其家属获得最佳生活质量。它是一种整体性的医疗照护,包括缓解患者及其家属的身心痛苦,即缓解患者生理疼痛和精神心理方面的折磨、心灵与社会环境的困扰,最终在患者生理症状得到缓解后,使患者及其家属的情绪需求、灵性需求和实质性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现今,西方的医疗保障比较健全,患者在姑息治疗期间的费用能够全额报销。但目前在我国(本文仅包括我国大陆,下同),由于资金等各方面资源都有限,故不能针对所有的癌症患者都提供宁养服务,而只能在短期内服务于相对弱势的群体。因此,目前我国的宁养服务是专门针对贫困家庭的晚期癌症患者(以下简称“患者”)而提供的医学和人文服务。
(二)我国大陆宁养服务的模式
目前,我国的宁养院设置在三甲综合医院内部,是医院内部独立的部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所有医院内设置的“宁养院”全都是由李嘉诚先生设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贫困或不在服务区域内(以宁养院为中心100千米为半径划的圆)居住的患者不能享受该服务,只能寻求电话咨询及门诊咨询服务。
我国的宁养服务以家居服务模式为主;家居服务以患者家庭为主阵地,需要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也要根据医院《宁养服务手册》的规定到家庭提供服务。宁养服务对患者提供的关怀服务就是努力让患者及其家属感受到人间的关怀与真爱,其服务内容包括控制和减轻患者疼痛的各种治疗,了解患者的心理转变和精神情绪,对患者和家属开展心理辅导以舒缓其精神压力,跟踪患者的镇痛效果和生活质量,指导家属对患者的照顾、沟通以及如何帮助患者安详度过人生的最后历程。
二、我国开展宁养服务所存在的法律障碍
(一)医疗服务缺乏规范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虽然如此,但在具体操作方面,其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再加上我国又缺乏专门针对宁养服务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因此一旦出现医患纠纷,患者和医护人员的权利都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医患矛盾将会被激化。
(二)社会工作者缺乏培训
参加宁养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大多只接受过短期培训而非系统化培训,导致他们对宁养服务缺乏认识。在我国香港特区,政府依据《社工注册条例》会对所有有资质的社工进行强制注册,没有注册的人不得从事社工相关的工作。目前,我国大陆没有专门针对宁养服务的《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因此,参加宁养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并没有法律来对其进行约束,因其在服务过程中如果因使用的方法或者方式不当,都可能会引起患者及其家属的误解或者矛盾,从而引发很多社会问题。
三、规范我国宁养服务的建议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对宁养服务的参与者、运行模式以及所涉及的其他人、财、物等进行严格的规范与管理,特别是要明确宁养服务中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才能够加强患者及其家庭与社会之间的联系,才能够让宁养服务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从而提高宁养社会服务的品质,提升患者的生命质量,最终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
(一)完善医疗服务规范
我们应该有专门的《宁养服务医疗法》《宁养服务药品专门管理条例》来约束宁养服务。其中特别要明确,从事宁养服务的医务人员必须是有执业资格的医师,以及有执业资格并有一定护理经验的护士。这里借鉴了美国的经验。在美国,从事宁养服务的护士必须具备国家护理从业资格并有两年临终关怀和姑息护理经验,还必须参加各级水平的认证考试。
而且,为了提高宁养服务队伍的专业素质,应该根据年龄比例、职称比例将不同专业的医护人员组合成一个团队,并严格遵循《执业医师法》中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对该团队进行定期考核。
(二)加强对社会工作者的管理和培训
美国是医务社会工作的起源地,是医务社会工作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制定了《社会工作伦理守则》,该守则明确了社会工作的目的是促进人类的福利,其内容包含社工人员所应有的行为和态度、对案主的伦理道德责任等。我国香港特区的《社会工作注册局守则》规定,社工有责任维护人权和社会公义,有责任让服务对象知道他们应获得的权利和应接受的服务。
(三)加强对志愿服务者的引导
志愿服务是衡量公民社会责任的重要尺度,是反映公民社会诚信的重要指标。有关志愿服务的法律和制度是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基本制度,是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的重要切入点。
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医务工作志愿者的工作细则,因此应该制定《医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条例》,并通过国际社会工作协会和国内各地方的专业组织及其服务机构,提升医务工作志愿者提供宁养服务的能力。该条例应该特别强调对志愿服务者的引导,一是要突出社会工作者对志愿者的督导作用,社会工作者应对志愿者多进行业务指导和精神鼓励,让志愿者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坚持志愿服务的动力;二是提升志愿者的实践服务能力,比如,定期组织志愿者经验交流会或为志愿者提供专业知识讲座或者培训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