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惩防商业贿赂犯罪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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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是反商业贿赂的重要司法力量,在刑事执法领域,商业贿赂涉及现行《刑法》规定的8种犯罪,属于检察机关侦查管辖的就有6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而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是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在其中承担着重要职责。掌握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实际发案的多发领域、案件特点、犯罪得逞的原因,是检察机关打击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必须做好的基础性工作。
  一、商业贿赂的高发领域和危害
  1、工程建设是商业贿赂发生的“高发地带”
  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高额利益成为众多资本逐利的场所,而在竞争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暴利的追求下,商业贿赂就成为工程发包者和建筑公司之间的“润滑剂”。
  2、“高额回扣”已让医药行业成为中国十大高收入职业之一
  “看病难,看病贵”已是中国近年来热门话题,为何会存在看病难和看病贵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解决在医药购销中高额回扣的问题。“开药拿回扣,做手术收红包”已使许多白衣天使丧失了良心和同情心。
  3、资源开发、土地转让也成为部分人谋取贿赂的手段
  当前各级政府为了获得发展本地经济的原始积累,经营土地开发,利用本地资源的开发,是获取资源原始积累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也为此出具了许多有利投资的优惠政策和优惠空间,这成为投资者争相竞争的对象,掌握政策当权者就成为了投资者攻击的最终目标,反之,当权者也利用其掌握的弹性政策为“投资者”投桃报李。
  4、国企改制中,商业贿赂行为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在企业的改制过程中,“低买低卖,贱买贱卖”甚至国有资金被抽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造成这些局面的原因除了部分领导干部丧失了警惕,急功近利之外,商业贿赂也担当着帮凶的角色。
  二、查办商业贿赂的特点
  1.犯罪领域具有普遍性。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商业贿赂犯罪已经渗透到经济领域的各个环节,只要有商业活动,几乎就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与商业活动紧密相连的行政行为背后,钱权交易日渐猖獗,严重干扰着正常经济秩序。
  2.发案部门、领域相对集中,行业特点明显。商业贿赂往往发生在权力比较集中、资源比较紧缺、竞争比较激烈、商业利润空间比较大的领域。从我市近几年立查的几十起起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看,商业贿赂犯罪主要集中在教育、卫生行业和设备采购、工程建设、土地转让等领域。
  3、作案手段隐蔽,调查取证难。商业贿赂犯罪大量存在于各种商业活动中,权钱交易、暗箱操作是其主要的表现形式,且通常以“正当”商业回报为借口,经营者往往设有帐外帐,对外以各种名目将贿赂款列入生产成本,或巧立名目以其他合法开支的形式进行入帐。此类案件侦查难度较大,因为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建立了长期的利益关系,相互之间的行受贿行为已很默契,案发后受贿人不会轻易交待受贿事实,而行贿人通常较难找到,找到后也不会轻易提供受贿证据。在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前,双方就已经有事先的合谋并订立了攻守同盟。
  4、从犯罪结果看,具有共生性,集体腐败多。以被查处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看,开始从个体隐蔽作案,逐步向合伙作案转化,互相勾结、团伙作案的现象增多,有的成为一些行业和领域的“潜规则”,因经济利益的纠结,行贿人向多人行贿或受贿人因权力大受多人贿赂,因而呈现出群体性的特征。在查处案件中,往往会出现查处一案带出多案、查处一人带出多人、查处一般干部带出领导干部,查处违纪的带出犯罪的,窝串案现象非常突出。
  三、检察机关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应对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他们提高思想觉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牢固树立掌权为民的思想,正确行使权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立足履行检察职能,结合办案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生动的法制教育,通过上法制教育课、开办法制讲座、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等形式,强化对单位干部职工特别是基层单位的干部职工的法制廉政教育,使干部职工知法守法,并积极检举揭发贪污贿赂腐败分子的犯罪行为,努力达到有关人员“贪不得、不敢贪、不想贪”的预防理想境界。
  2、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企业和行政行为。不断强化地位平等的权力主体之间监督,鼓励经济实力均衡主体之间开展监督,坚持以民主制度为基础,努力提高监督主体行使监督活动中的相对独立性。要不断深化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规范行政行为,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强化群众的民主监督,拓展横向和多方位監督制约,避免政府权力的过度扩张,为市场和社会留一个适度的独立空间,减少权力滥用的机会。企业要着力实行企务公开,重要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要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实施“阳光操作”,杜绝幕后交易。同时还要强化舆论监督,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的作用,通过必要的新闻舆论监督,把这些不正常的行为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达到事前预防的作用。
  3、建立内外沟通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整体合力。检察机关要与纪检监察部门、公安、审计、工商、税务等有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使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信息及时提供给检察机关,从而形成信息共享,工作互动。并与有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定期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查处和打击商业贿赂案件中疑难复杂问题以及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探讨,结合实际,提出工作思路及对策,进一步增强工作合力和执法效能。同时,还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作,反贪部门要加强与侦监、公诉、控申等部门的协作,使以上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商业贿赂线索能及时移送反贪部门进行查处,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行动的整体合力。
  4、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检察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针对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剖析其特点、规律、原因。同时要将调研成果转化为实践,提出有针对性地预防对策和治理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
  5、吸纳国外先进经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并切实执行对经济活动的监督机制,切实堵塞商业贿赂犯罪漏洞。比如,美国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打击商业腐败,为我们治理商业贿赂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日本则将贿赂的范围界定得很广,凡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或者欲望的一切利益都算做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以及高规格的宴请和接待等,这能够有力地打击一些变相的贿赂。而瑞典是世界上第一个执行政务公开的国家,任何一位瑞典公民都有权查阅任何一个政府部门的文件(涉及国家安全的除外),包括财务文件;瑞典公民还有权查阅任何官员乃至国家元首的财产与纳税情况。这使得所有经济隐私都大白于天下,大大降低了商业贿赂发生的可能性。
  6、建立商事主体信用档案,推行商业领域廉洁准入制度。由工商行政部门或主管单位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密切联系,对从事商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正当经营进行考察,建立商事主体诚信档案,将行贿受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记入档案。同时,推行商业领域廉洁准入制度,包括诚信档案查询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根据诚信档案的记录,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公示或限制、取消有不良记录的主体进入有关商业领域。检察机关正在推行建立的行贿人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就是在建筑市场、医药采购等领域建立廉洁准入制度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将查办的行贿犯罪的有关信息建立档案并接受相关查询,以遏制商业贿赂行为。
  7、完善法律,强化法治保障。为适应治理商业贿赂的需要,应该尽快制定反商业贿赂的单行法,或将《刑法》中有关商业贿赂的内容进行修改,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有关商业贿赂规定(法条)加以整合,调整有关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案和惩处依据,以填补这一法律体系中的缺陷,保护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维护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良序发展。
  总之,制止商业贿赂行为,是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为保障公平竞争机制的正常实现,还诚信商风于市场,还需要从多方位入手,多部门配合,尽力把商业贿赂活动的势头压下去,使其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以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南丹 54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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