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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保险产品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的内容既可以是法律权利,也可以是适法利益;上海菜价保险保障被保险人的未来预期收益权而非纯粹的预期价格,该权利既为《农业法》等上位法精神所体现,也具备经济性和确定性,因此属于可保利益。
关键词 菜价保险 可保利益 预期收益权 价格风险
基金项目:本文为北京师范大学2011年“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阶段性研究之一;课题内容为“菜价保险作为稳定物价新手段的可行性研究——以上海市为例”;指导老师:经管学院分党委书记沈越教授。
作者简介:吴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10级本科生;桑素卉,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国贸专业2010级本科生;张映荷,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学专业2010级本科生。
农产品的市场风险,尤其是价格风险,已经逐渐取代自然风险成为农业生产者最为关心的风险因素之一,鉴于目前保险行业缺乏对农产品市场风险的承保,上海安信农保在近年来率先推出“菜价保险”,引起了各方关注;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无可保利益则无保险”豍,是否存在可保利益,也是菜价保险这一新事物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性问题。
菜价保险既然得以推出,当然地具有可保利益,但到底该种利益确为何物又易于“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如有学者就认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蔬菜价格的变化并不符合承保条件”豎。本文拟从法律视角出发,探讨“菜价保险”的可保利益效力问题,以求厘清概念,为菜价保险试点工作的进一步展开奠定法理基础。
一、可保利益制度文献综述
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也称保险利益豏,根据我国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2条定义,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可保利益原则起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制度,初衷是为了禁止利用保险进行赌博,其后经过在两大法系的不断发展完善而成为了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
(一)可保利益的定义
英美法系通过判例与立法对可保利益作出过多种定义,如最早作出定义的《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5条第3款规定,“当一个人与某项海上冒险有利益关系,即因与在冒险中面临风险的可保财产有着某种合法或合理的关系,并因可保财产完好无损如期到达而受益,或因这些财产的灭失、损坏或被扣押而利益蒙受损失,或因之而负有责任,则此人对此项海上冒险就具有可保利益”豐;又如美国纽约州保险法规定,财产上的可保利益是指“任何使财产安全或保护其免受损失、灭失或金钱损害而产生的合法和重大的经济利益”。
大陆法系则由于深受概念法学追求稳定性、自足性的影响,多倾向于“对可保利益根本不下定义”豑,我国95年《保险法》首开大陆法系国家对可保利益下总括性定义之先河,对可保利益进行了比较模糊的明文规定豒,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则对其进行了微调豓;目前学界对此定义的理解则尚未形成共识,如贾林青老师认为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为法律承认的经济利害关系”豔;李玉泉老师则认为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豖。
(二)可保利益的作用范畴
主要解决可保利益适用于哪些险种的问题。可保利益原则适用于财产性保险或曰补偿性保险为两大法系所公认,而在人身性保险或曰给付性保险的适用上则一般不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承认。如郑云瑞老师认为,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仅以经济利益为限,人身保险则否;财产保险利益必须在损失发生之际存在,但没有必要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存在,人身保险则否豗。事实上,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一些人身保险也逐渐具有了补偿性功能,如医疗费用型健康险和费用报销型意外险的标的虽然都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但其保险金给付方式具有典型的损失补偿特征,既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保险,也非纯粹定额给付性的人身保险,实务上各国一般把这样的险种视为财产保险,允许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豘。
我国2009年《保险法》修改后的做法则是不加区别地将可保利益原则适用于财产险和人身险,虽然因应了保险业高速发展的现状,但没有注意到两类险种之间的差异,表述过于粗略,仍有改进空间。本文除特别注明外,均指财产保险,不涉及人身保险。
(三)可保利益的对人效力
主要解决谁应当具有可保利益的问题。对此存在仅对投保人要求豙、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豛、仅对被保险人要求,以及仅对受益人的要求豜等学说主张。我国旧版的《保险法》规定了具有可保利益仅为对投保人的要求,新修订的2009年《保险法》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具有可保利益;清华大学杨芳博士则认为,可保利益制度之所以“能够被预期起到、也确实能够起到一定的防范道德风险之作用,其前提不是因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使然,而是因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得因保险事故或事件的发生而获得保险金这一利益关系使然”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并非天然地被要求具有可保利益,而是在其同时为受益人情况下,因有了得利之可能,为避免其基于道德风险故意制造事故,才要求具有可保利益,因此可保利益最终是对受益人的要求;而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并非受益人,则无对其要求可保利益之必要豞;杨芳博士还提出了保险金权利人中心主义论以替代传统的投保人中心主义,认为道德危险的真正主体是最终有权获得保险金之人,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投保人具备可保利益实际上并不是基于其“投保人”身份所决定的,而是因为此时的投保人同时具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受益人”身份和“获利可能性”所决定豟。
(四)可保利益的时间效力
主要解决应在何时具有可保利益的问题。通说认为,补偿性保险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可保利益,给付性保险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具有可保利益。
在补偿性保险中,保险金请求权是一种受益权,而且是一种期待性受益权,尽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能变成现实性权利,因此要求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就可以“不多不少地恰好”实现可保利益原则防范道德风险、消除赌博可能的作用; 而在给付性保险中,首先,基于防范赌博行为和道德风险,法律禁止对他人人身无可保利益者以他人人身投保豠,因此要求在合同成立时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其次,由于大多数人身保险尤其是寿险,具有长期储蓄性质,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具有可保利益、其后的漫长时间中又丧失可保利益的情形(如离婚、不睦、投保人死亡等)非常常见,若以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丧失可保利益为由、拒绝保险金请求权的实现,会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所以一般地人身保险均不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仍具有可保利益。
(五)可保利益的具体内容
主要解决哪些具体利益可以成为可保利益,这也是本文论证的核心。我国《保险法》第12条将可保利益或曰保险利益表述为“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概念外延非常广泛,被形容为“可保利益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实务中则多解释为经济性利益;台湾学者刘宗荣则指出,保险利益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有利害关系;二是在利害关系范围内具有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对可保利益的客观观察,利害关系是对保险利益的主观观察豣;学者许崇苗则认为,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包括财产上的现有利益(积极利益如物权、债权、股权、占有等)、由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以及责任利益(消极利益)豤;杨芳博士则认为,“可保利益是一个开放性很强的概念,其实质是特定主体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特定关系,该种关系只要满足特定主体的利益得失与保险标的的受损与否保持同一即可”,可以是经济利害关系、也可以是精神上的利害关系;可以是法律权利、也可以是适法利益,并进一步将可保利益分为五种具体类型,即享有财产权利(如所有权)、享有事实权利(如占有)、享有有效契约(物权、债权契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法定义务关系豥等;
在保险学说发展史上,英国有两个在可保利益内容上针锋相对的经典案例,即基于事实期待论(factual expectancy)的Le Grasv.Hughes案和基于法律利益论(legal interest)的Lucenav.Craufurd案。第一个判例意见认为,“尽管…..没有法律利益,但…..的事实期待足以构成可保利益;尽管保险需要利益,但并未要求是特定的某种利益”豦;第二个判例意见也被称为”爱氏学说”,认为“作为可保利益的利益只能是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利益,例如财产权利或合同所生财产性利益;仅仅有….的期待,不论其可能性多大,哪怕达到99%,仍然既不是法律上的利益,也不是衡平法上的利益;….投机利润无足轻重(speculative profits meannothing)”豧。
长期以来,爱氏学说在法学界占据统治地位,但即使如此它仍然将可保利益表述为法律所认可的(legal)而不是法律所规定的(lawfully),为法官留下了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实务中法官更多地倾向于作出宽松的判断,即“尽可能地找出合同中的可保利益,或者尽可能地倾向于作出存有可保利益的解释”豨、“从案中竭尽所能找出可保利益,是法院的义务”豩;随着现代经济复杂性的增加,事实期待论也开始被广泛接受,认为某种利益是否属于可保利益,需要视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之继续存在及某种事件之发生而受益,或因保险标的之损坏及某种事件之发生、不发生而受损”豬,进一步拓宽了可保利益内容的外延;江朝国老师则在对”爱氏学说”的批判中认为,“保险制度不应沦为法律上损害赔偿制度的替代品,因其主要属分散风险之制度,因此可保利益概念应当是一种经济性之概念,而非以其他法为据之概念”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判断某种利益是否属于可保利益,不应囿于探究其是否载明于法律之中,而应探究其同位法或上位法是否有承认、尊重、保护此种利益及利益主体之立法精神。具体到菜价保险上,菜价保险的直接目的在于稳定收入保障农民利益、间接目的在于稳定产量乃至稳定菜价保障消费者利益,其受益人既包括狭义的农民群体,也包括更广泛的普通消费者;菜价保险所保障的实质上不是价格,而是依附于价格所实现的利益保障,有学者将之提炼为“农业风险保障权”豮;不是要去保护价格投机,反而是要去保护深受价格投机所损害的农民和消费者之适法利益,这一立法精神在上位法的《农业法》豯甚至《宪法》豰之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二、菜价保险的利益属性
菜价保险作为农业保险的一种,其所保障的利益,当然具有农业保险的一般利益属性特征;但由于其风险保障与传统的农业风险保障(如产量险、巨灾险)不同,主要集中在市场风险、价格风险领域,因此也具有一些特殊的利益属性。
(一)菜价保险的保障对象
上海菜价保险全称“蔬菜保淡成本价格保险”,关于其具体制度的介绍可参见笔者另一篇文章《安农富民、信诺于中——上海菜价保险初探》豱;本文仅从对安信农保年度最新版格式合同的文本分析出发,进一步探究其深层机理,即解决到底保障什么的问题。
该保险合同豲第三条{保险责任}规定,“保险绿叶菜在保险期间内,当市统计局提供保险绿叶菜的日平均零售价低于保单约定零售价豴时应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责任免除}则规定,“保险人仅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差价进行赔偿,除此以外的任何损失、费用均不负责赔偿”。
桑素卉同学认为,该保险合同保障的是一定水平的蔬菜市场销售价格,这个水平的基准线就是保单约定零售价,低于这个基准线就进行差额赔偿,因此保险对象是投保蔬菜,保险标的是蔬菜价格。
张映荷同学认为,该保险合同保障的是经双方协商所确定的、投保蔬菜未来以一定货币形式所表现的期待价值,低于该预期价值才进行差额赔偿,因此保险对象是蔬菜,保险标的就是投保蔬菜自身的期待实现价值。
吴若同学认为,保险赔偿规则的基础在于保险合同的补偿性,补偿性意味着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遭受损失时,应获得充分补偿,但也仅限于充分补偿,“保险人补偿的不是受损标的的价值,而是受损标的上的可保利益价值”豵、而“可保利益谓求标的安全之利益,并非因标的丧失而得保险金额之利益”豶,因此该保险既非保障蔬菜销售价格,也非保障蔬菜自身价值,而是希望保障被保险人“基于现实财产利益(投保蔬菜)、产生了未来期待利益(一定价格水平),从而形成的收益保障权”。 同时,在市场价格、标的价值和被保险人收益三者之间,价格只是蔬菜价值的实现载体或货币符号,而标的价值的实现则是被保险人收益权实现的手段和方式,因此保险对象形式上是投保蔬菜、实质上是被保险人自身,保险标的则是被保险人所合理预期的未来收益权。
(二)菜价保险保障利益的一般属性
菜价保险作为农业保险的一种,具备农业保险的一般利益属性。山东财经大学李秩男博士归纳了五种农业保险的利益属性,即期待利益、补偿利益、射幸利益、弱可保风险和溢出利益豷,菜价保险的可保利益同样具备以上属性。
1.菜价保险保障期待利益
农业保险保障农民的期待利益,农民既可因投保蔬菜的预期产量实现而受益,也可因投保蔬菜的预期价格实现而受益。菜价保险保障的并不是投保蔬菜的物理安全(这部分风险由传统产量险所保障),而是未来的预期价格、预期价值或预期收益,这是菜价保险与传统农业保险的联系和区别之所在。
菜价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就是市场平均价格一定程度的下跌,被保险人会因为保险事故的不发生即预期价格自然实现而受益、或者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在此处存在两个预期,一个是对价格的预期,一个是对收益的预期,收益预期的实现需要依赖价格预期的实现。对价格的预期是投机性质的、是不可保的;对收益的合理预期则是非投机性质的、是可保的。
2.菜价保险保障补偿利益
是否具有补偿性是赌博与保险的重要区别,赌博创造风险而保险解决风险,赌博绝不会使输家恢复到之前经济状况而保险是为了使投保者损失遭到填平、恢复生产能力豻。菜价保险并不是要为菜价涨跌进行担保,而是要为被保险人因菜价涨跌而发生受损可能性的预期收益进行担保;被保险人因对保险标的享有物权才从而产生可保利益,而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人却不能基于菜价涨跌进行赌博式的投保。
3.菜价保险保障射幸利益
是否具备射幸性是菜价保险与其他农业补贴项目的重要区别。所谓“射幸性”即侥幸,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豼。传统的农业补贴项目与菜价保险虽然都具有收入支持功能,但由于保险的“射幸性”特征,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菜价保险的收入支持功能“不必然”依赖于政府直接补贴和保险人赔付,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市场价格维持在预期价格之上,收入支持目的单靠市场本身就可以完成;只有在“市场失灵”、保险事故发生之际,政府和保险人方通过赔偿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机制比传统农业直补具有更高的财政效率。
4.菜价保险保障弱可保性风险
弱可保性风险是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的重要区别。由于该类保险的可经营性较差,因而其存在和发展需要政府的保费补贴和政策支持。可保风险的构成要件要求豽:风险不是投机的豾;经济上是可行的豿;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损失是可以被确定和计量的;损失的概率分布可以确定;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等。
具体到菜价保险中,首先,虽然该保险保障的是未来收益权,但收益权的实现依赖而且主要依赖于价格预期的实现,而价格在市场经济中是天然地存在投机性的,因此这种风险或多或少具有投机性(虽然它不影响保险本身不具有投机性),或者说保险利益虽然是可保的,但保险利益实现的媒介却是不可保或弱可保的。
其次,因价格风险所致的损失虽然可以通过保单价格与最终市场价格的对比而确定和计量,但损失的概率分布难以确定,一旦出险,将视为整个地区内所有被保险人几乎同时遭受同质损失,导致保险赔付率畸高。解决这一难题应在未来逐步推进保单价格一户一谈,改市场价格为田头收购价,用数量上的精算克服保险事故大面积“普损性”带来的经营困难。
最后,小范围内的菜价保险试点难以满足大量同质风险的要求。由于上海市地域范围不大,区内价格变动将会无差别地影响到所有被保险人,实质上变成了单一同质风险,造成保险企业“晴天赚死、雨天赔死”的尴尬局面,在风险分散方面的作用无非是将市场风险从农民身上转移到了保险企业身上,而没有在更大范围内进行风险分散;相反,如果将来逐步将该保险的实施范围推广至全国,由于我国地域范围辽阔,各地价格水平差异巨大,一地菜价暴涨而另一地可能不涨甚至下跌,如此便将产生足够的大量同质风险,使价格风险真正得以分散。
5.菜价保险保障溢出利益
是否具有较大的溢出利益也是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的重要区别之一。溢出性即溢出效应,在经济学上也被称为外部性,指一个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另一个经济主体所产生的有害或有意的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无疑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性貀。具体到菜价保险上,农业生产者支付保费购买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自身合理预期的收益权,还可以通过稳定收入预期而稳定蔬菜产量和供应量、从而有利于稳定蔬菜价格,使国家和社会、个人享受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合理的好处,使利益外溢至全社会。
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其他成员未支付任何费用,却享受着农业保险“利益均沾”的搭便车好处。在某些极端情况下,由农业保险所导致的供给增加固然可以使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受益,但如果需求是缺乏弹性的,农民的收入反而会下降,这个时候就应该根据风险承担成本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由国家利用财政资金对农民进行保费补贴。
(三)菜价保险保障利益的特殊属性
上海菜价保险之所以在我国保险界具有革命性的制度创新意义,在于其摆脱了传统农业保险理论的约束,表现出了一些新的特征。
2.菜价保险直接实现收入支持作用
在传统的产量险或巨灾险中,农业保险所保障的只是农作物预期产量的实现,保险金是以货币形式体现的农作物自身价值,保险金额是成本覆盖型的,只具有最基本的填平损失、恢复简单再生产功能,换句话说农民即使获得赔偿,仍未能实现种植时对未来收益的合理期待,要实现该预期理论上甚至还需要“再重新种植—收获—销售一遍”,难以稳定其收入预期乃至于生产积极性貁;
而在菜价保险中,保单约定的预期价格里加入了合理利润率和CPI变动幅度,所保障的是包括成本在内的预期收益的实现,保险金额超出了成本覆盖型的范畴,除了填平损失功能之外还具有微弱的收入支持功能,已经初具美国式收入支持型谷物保险的雏形貃。 2.菜价保险承保的是市场风险
由于过去长期受计划经济思维的影响,新生的中国保险市场长时间里缺乏对市场风险的承保,而由于农产品价格特别是蔬菜价格已经由供给主导转变为需求主导,在频繁的暴涨暴跌之下日益面临着比以往更严峻的市场风险,而市场风险却往往被拒保。上海菜价保险率先对市场风险进行承保,满足了农民的迫切需要,既发掘了潜在的保险供给能力,也刺激了潜在的保险需求,未来应该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大力推广。
3.菜价保险与价格风险直接相关
在农业生产中,最大的市场风险就是价格风险。菜价保险与农产品期货制度虽然都直接与价格风险相关,都涉及未来农产品预期价格,但是否具有可保利益是两者的最大区别。前者将购买保险者限定为具有可保利益者,除此之外排斥任何人将保险用作价格投机工具;而后者则对此不作限制,期货工具兼具投资作用和投机作用,在菜价保险之外,农民也可利用期货工具进行套期保值,但期货自身的市场风险更大,入场门槛和知识门槛也更高。
所有者对金融衍生工具是否具有可保利益至今还是理论界的一宗悬案,而农民对投保蔬菜基于物权而享有的可保利益却是毋庸置疑的,哪怕这种可保利益需要通过价格手段才能实现也不减损其法益正当性,所以政府可以对其进行保费补贴,相反政府则不可能对期货投机进行补贴。
三、菜价保险是否具有可保利益?
通过第一部分对可保利益的理论分析,和第二部分对菜价保险保障利益的属性分析,我们认为菜价保险具有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包括貄: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必须是已确定或能确定的利益。
首先,菜价保险的保障利益是法律所认可的利益。由于保险保障的并非形式上的未来价格,而是实质上的农民预期收益权,也有学者称之为农业风险保障权貆,该权利为我国《农业法》等上位法甚至《宪法》所体现的促进农业发展、保护农民权益之立法精神所认可;
其次,菜价保险的保障利益是经济上的利益。保险不能补偿精神损失等非经济损失,如《日本商法典》第630条规定,“保险契约的标的,以能用金钱估算的利益为限”貇。经济上的利益是指可以用货币、金钱计算的利益?。无论是未来菜价、抑或是菜价背后所体现的预期收益,都是可以明确量化的指标。未来菜价反映在保险期间统计局提供的市场平均零售价上,而预期收益则体现在保单约定零售价上;
最后,菜价保险的保障利益是能确定的利益。该利益的法律根据直接源于被保险人对投保蔬菜的合法物权,经济根据则体现为生产成本、合理利润率和CPI变动幅度这三者之和,并非随意约定、具有投机性质的任意价格,而是在投保之时便已确定的最低预期收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菜价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未来预期收益,具备合法性、经济性和确定性三要件,属于可保利益。
关键词 菜价保险 可保利益 预期收益权 价格风险
基金项目:本文为北京师范大学2011年“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阶段性研究之一;课题内容为“菜价保险作为稳定物价新手段的可行性研究——以上海市为例”;指导老师:经管学院分党委书记沈越教授。
作者简介:吴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10级本科生;桑素卉,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国贸专业2010级本科生;张映荷,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学专业2010级本科生。
农产品的市场风险,尤其是价格风险,已经逐渐取代自然风险成为农业生产者最为关心的风险因素之一,鉴于目前保险行业缺乏对农产品市场风险的承保,上海安信农保在近年来率先推出“菜价保险”,引起了各方关注;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无可保利益则无保险”豍,是否存在可保利益,也是菜价保险这一新事物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性问题。
菜价保险既然得以推出,当然地具有可保利益,但到底该种利益确为何物又易于“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如有学者就认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蔬菜价格的变化并不符合承保条件”豎。本文拟从法律视角出发,探讨“菜价保险”的可保利益效力问题,以求厘清概念,为菜价保险试点工作的进一步展开奠定法理基础。
一、可保利益制度文献综述
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也称保险利益豏,根据我国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2条定义,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可保利益原则起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制度,初衷是为了禁止利用保险进行赌博,其后经过在两大法系的不断发展完善而成为了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
(一)可保利益的定义
英美法系通过判例与立法对可保利益作出过多种定义,如最早作出定义的《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5条第3款规定,“当一个人与某项海上冒险有利益关系,即因与在冒险中面临风险的可保财产有着某种合法或合理的关系,并因可保财产完好无损如期到达而受益,或因这些财产的灭失、损坏或被扣押而利益蒙受损失,或因之而负有责任,则此人对此项海上冒险就具有可保利益”豐;又如美国纽约州保险法规定,财产上的可保利益是指“任何使财产安全或保护其免受损失、灭失或金钱损害而产生的合法和重大的经济利益”。
大陆法系则由于深受概念法学追求稳定性、自足性的影响,多倾向于“对可保利益根本不下定义”豑,我国95年《保险法》首开大陆法系国家对可保利益下总括性定义之先河,对可保利益进行了比较模糊的明文规定豒,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则对其进行了微调豓;目前学界对此定义的理解则尚未形成共识,如贾林青老师认为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为法律承认的经济利害关系”豔;李玉泉老师则认为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豖。
(二)可保利益的作用范畴
主要解决可保利益适用于哪些险种的问题。可保利益原则适用于财产性保险或曰补偿性保险为两大法系所公认,而在人身性保险或曰给付性保险的适用上则一般不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承认。如郑云瑞老师认为,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仅以经济利益为限,人身保险则否;财产保险利益必须在损失发生之际存在,但没有必要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存在,人身保险则否豗。事实上,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一些人身保险也逐渐具有了补偿性功能,如医疗费用型健康险和费用报销型意外险的标的虽然都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但其保险金给付方式具有典型的损失补偿特征,既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保险,也非纯粹定额给付性的人身保险,实务上各国一般把这样的险种视为财产保险,允许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豘。
我国2009年《保险法》修改后的做法则是不加区别地将可保利益原则适用于财产险和人身险,虽然因应了保险业高速发展的现状,但没有注意到两类险种之间的差异,表述过于粗略,仍有改进空间。本文除特别注明外,均指财产保险,不涉及人身保险。
(三)可保利益的对人效力
主要解决谁应当具有可保利益的问题。对此存在仅对投保人要求豙、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豛、仅对被保险人要求,以及仅对受益人的要求豜等学说主张。我国旧版的《保险法》规定了具有可保利益仅为对投保人的要求,新修订的2009年《保险法》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具有可保利益;清华大学杨芳博士则认为,可保利益制度之所以“能够被预期起到、也确实能够起到一定的防范道德风险之作用,其前提不是因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使然,而是因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得因保险事故或事件的发生而获得保险金这一利益关系使然”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并非天然地被要求具有可保利益,而是在其同时为受益人情况下,因有了得利之可能,为避免其基于道德风险故意制造事故,才要求具有可保利益,因此可保利益最终是对受益人的要求;而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并非受益人,则无对其要求可保利益之必要豞;杨芳博士还提出了保险金权利人中心主义论以替代传统的投保人中心主义,认为道德危险的真正主体是最终有权获得保险金之人,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投保人具备可保利益实际上并不是基于其“投保人”身份所决定的,而是因为此时的投保人同时具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受益人”身份和“获利可能性”所决定豟。
(四)可保利益的时间效力
主要解决应在何时具有可保利益的问题。通说认为,补偿性保险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可保利益,给付性保险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具有可保利益。
在补偿性保险中,保险金请求权是一种受益权,而且是一种期待性受益权,尽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能变成现实性权利,因此要求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就可以“不多不少地恰好”实现可保利益原则防范道德风险、消除赌博可能的作用; 而在给付性保险中,首先,基于防范赌博行为和道德风险,法律禁止对他人人身无可保利益者以他人人身投保豠,因此要求在合同成立时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其次,由于大多数人身保险尤其是寿险,具有长期储蓄性质,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具有可保利益、其后的漫长时间中又丧失可保利益的情形(如离婚、不睦、投保人死亡等)非常常见,若以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丧失可保利益为由、拒绝保险金请求权的实现,会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所以一般地人身保险均不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仍具有可保利益。
(五)可保利益的具体内容
主要解决哪些具体利益可以成为可保利益,这也是本文论证的核心。我国《保险法》第12条将可保利益或曰保险利益表述为“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概念外延非常广泛,被形容为“可保利益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实务中则多解释为经济性利益;台湾学者刘宗荣则指出,保险利益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有利害关系;二是在利害关系范围内具有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对可保利益的客观观察,利害关系是对保险利益的主观观察豣;学者许崇苗则认为,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包括财产上的现有利益(积极利益如物权、债权、股权、占有等)、由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以及责任利益(消极利益)豤;杨芳博士则认为,“可保利益是一个开放性很强的概念,其实质是特定主体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特定关系,该种关系只要满足特定主体的利益得失与保险标的的受损与否保持同一即可”,可以是经济利害关系、也可以是精神上的利害关系;可以是法律权利、也可以是适法利益,并进一步将可保利益分为五种具体类型,即享有财产权利(如所有权)、享有事实权利(如占有)、享有有效契约(物权、债权契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法定义务关系豥等;
在保险学说发展史上,英国有两个在可保利益内容上针锋相对的经典案例,即基于事实期待论(factual expectancy)的Le Grasv.Hughes案和基于法律利益论(legal interest)的Lucenav.Craufurd案。第一个判例意见认为,“尽管…..没有法律利益,但…..的事实期待足以构成可保利益;尽管保险需要利益,但并未要求是特定的某种利益”豦;第二个判例意见也被称为”爱氏学说”,认为“作为可保利益的利益只能是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利益,例如财产权利或合同所生财产性利益;仅仅有….的期待,不论其可能性多大,哪怕达到99%,仍然既不是法律上的利益,也不是衡平法上的利益;….投机利润无足轻重(speculative profits meannothing)”豧。
长期以来,爱氏学说在法学界占据统治地位,但即使如此它仍然将可保利益表述为法律所认可的(legal)而不是法律所规定的(lawfully),为法官留下了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实务中法官更多地倾向于作出宽松的判断,即“尽可能地找出合同中的可保利益,或者尽可能地倾向于作出存有可保利益的解释”豨、“从案中竭尽所能找出可保利益,是法院的义务”豩;随着现代经济复杂性的增加,事实期待论也开始被广泛接受,认为某种利益是否属于可保利益,需要视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之继续存在及某种事件之发生而受益,或因保险标的之损坏及某种事件之发生、不发生而受损”豬,进一步拓宽了可保利益内容的外延;江朝国老师则在对”爱氏学说”的批判中认为,“保险制度不应沦为法律上损害赔偿制度的替代品,因其主要属分散风险之制度,因此可保利益概念应当是一种经济性之概念,而非以其他法为据之概念”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判断某种利益是否属于可保利益,不应囿于探究其是否载明于法律之中,而应探究其同位法或上位法是否有承认、尊重、保护此种利益及利益主体之立法精神。具体到菜价保险上,菜价保险的直接目的在于稳定收入保障农民利益、间接目的在于稳定产量乃至稳定菜价保障消费者利益,其受益人既包括狭义的农民群体,也包括更广泛的普通消费者;菜价保险所保障的实质上不是价格,而是依附于价格所实现的利益保障,有学者将之提炼为“农业风险保障权”豮;不是要去保护价格投机,反而是要去保护深受价格投机所损害的农民和消费者之适法利益,这一立法精神在上位法的《农业法》豯甚至《宪法》豰之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二、菜价保险的利益属性
菜价保险作为农业保险的一种,其所保障的利益,当然具有农业保险的一般利益属性特征;但由于其风险保障与传统的农业风险保障(如产量险、巨灾险)不同,主要集中在市场风险、价格风险领域,因此也具有一些特殊的利益属性。
(一)菜价保险的保障对象
上海菜价保险全称“蔬菜保淡成本价格保险”,关于其具体制度的介绍可参见笔者另一篇文章《安农富民、信诺于中——上海菜价保险初探》豱;本文仅从对安信农保年度最新版格式合同的文本分析出发,进一步探究其深层机理,即解决到底保障什么的问题。
该保险合同豲第三条{保险责任}规定,“保险绿叶菜在保险期间内,当市统计局提供保险绿叶菜的日平均零售价低于保单约定零售价豴时应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责任免除}则规定,“保险人仅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差价进行赔偿,除此以外的任何损失、费用均不负责赔偿”。
桑素卉同学认为,该保险合同保障的是一定水平的蔬菜市场销售价格,这个水平的基准线就是保单约定零售价,低于这个基准线就进行差额赔偿,因此保险对象是投保蔬菜,保险标的是蔬菜价格。
张映荷同学认为,该保险合同保障的是经双方协商所确定的、投保蔬菜未来以一定货币形式所表现的期待价值,低于该预期价值才进行差额赔偿,因此保险对象是蔬菜,保险标的就是投保蔬菜自身的期待实现价值。
吴若同学认为,保险赔偿规则的基础在于保险合同的补偿性,补偿性意味着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遭受损失时,应获得充分补偿,但也仅限于充分补偿,“保险人补偿的不是受损标的的价值,而是受损标的上的可保利益价值”豵、而“可保利益谓求标的安全之利益,并非因标的丧失而得保险金额之利益”豶,因此该保险既非保障蔬菜销售价格,也非保障蔬菜自身价值,而是希望保障被保险人“基于现实财产利益(投保蔬菜)、产生了未来期待利益(一定价格水平),从而形成的收益保障权”。 同时,在市场价格、标的价值和被保险人收益三者之间,价格只是蔬菜价值的实现载体或货币符号,而标的价值的实现则是被保险人收益权实现的手段和方式,因此保险对象形式上是投保蔬菜、实质上是被保险人自身,保险标的则是被保险人所合理预期的未来收益权。
(二)菜价保险保障利益的一般属性
菜价保险作为农业保险的一种,具备农业保险的一般利益属性。山东财经大学李秩男博士归纳了五种农业保险的利益属性,即期待利益、补偿利益、射幸利益、弱可保风险和溢出利益豷,菜价保险的可保利益同样具备以上属性。
1.菜价保险保障期待利益
农业保险保障农民的期待利益,农民既可因投保蔬菜的预期产量实现而受益,也可因投保蔬菜的预期价格实现而受益。菜价保险保障的并不是投保蔬菜的物理安全(这部分风险由传统产量险所保障),而是未来的预期价格、预期价值或预期收益,这是菜价保险与传统农业保险的联系和区别之所在。
菜价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就是市场平均价格一定程度的下跌,被保险人会因为保险事故的不发生即预期价格自然实现而受益、或者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在此处存在两个预期,一个是对价格的预期,一个是对收益的预期,收益预期的实现需要依赖价格预期的实现。对价格的预期是投机性质的、是不可保的;对收益的合理预期则是非投机性质的、是可保的。
2.菜价保险保障补偿利益
是否具有补偿性是赌博与保险的重要区别,赌博创造风险而保险解决风险,赌博绝不会使输家恢复到之前经济状况而保险是为了使投保者损失遭到填平、恢复生产能力豻。菜价保险并不是要为菜价涨跌进行担保,而是要为被保险人因菜价涨跌而发生受损可能性的预期收益进行担保;被保险人因对保险标的享有物权才从而产生可保利益,而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人却不能基于菜价涨跌进行赌博式的投保。
3.菜价保险保障射幸利益
是否具备射幸性是菜价保险与其他农业补贴项目的重要区别。所谓“射幸性”即侥幸,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豼。传统的农业补贴项目与菜价保险虽然都具有收入支持功能,但由于保险的“射幸性”特征,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菜价保险的收入支持功能“不必然”依赖于政府直接补贴和保险人赔付,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市场价格维持在预期价格之上,收入支持目的单靠市场本身就可以完成;只有在“市场失灵”、保险事故发生之际,政府和保险人方通过赔偿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机制比传统农业直补具有更高的财政效率。
4.菜价保险保障弱可保性风险
弱可保性风险是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的重要区别。由于该类保险的可经营性较差,因而其存在和发展需要政府的保费补贴和政策支持。可保风险的构成要件要求豽:风险不是投机的豾;经济上是可行的豿;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损失是可以被确定和计量的;损失的概率分布可以确定;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等。
具体到菜价保险中,首先,虽然该保险保障的是未来收益权,但收益权的实现依赖而且主要依赖于价格预期的实现,而价格在市场经济中是天然地存在投机性的,因此这种风险或多或少具有投机性(虽然它不影响保险本身不具有投机性),或者说保险利益虽然是可保的,但保险利益实现的媒介却是不可保或弱可保的。
其次,因价格风险所致的损失虽然可以通过保单价格与最终市场价格的对比而确定和计量,但损失的概率分布难以确定,一旦出险,将视为整个地区内所有被保险人几乎同时遭受同质损失,导致保险赔付率畸高。解决这一难题应在未来逐步推进保单价格一户一谈,改市场价格为田头收购价,用数量上的精算克服保险事故大面积“普损性”带来的经营困难。
最后,小范围内的菜价保险试点难以满足大量同质风险的要求。由于上海市地域范围不大,区内价格变动将会无差别地影响到所有被保险人,实质上变成了单一同质风险,造成保险企业“晴天赚死、雨天赔死”的尴尬局面,在风险分散方面的作用无非是将市场风险从农民身上转移到了保险企业身上,而没有在更大范围内进行风险分散;相反,如果将来逐步将该保险的实施范围推广至全国,由于我国地域范围辽阔,各地价格水平差异巨大,一地菜价暴涨而另一地可能不涨甚至下跌,如此便将产生足够的大量同质风险,使价格风险真正得以分散。
5.菜价保险保障溢出利益
是否具有较大的溢出利益也是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的重要区别之一。溢出性即溢出效应,在经济学上也被称为外部性,指一个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另一个经济主体所产生的有害或有意的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无疑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性貀。具体到菜价保险上,农业生产者支付保费购买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自身合理预期的收益权,还可以通过稳定收入预期而稳定蔬菜产量和供应量、从而有利于稳定蔬菜价格,使国家和社会、个人享受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合理的好处,使利益外溢至全社会。
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其他成员未支付任何费用,却享受着农业保险“利益均沾”的搭便车好处。在某些极端情况下,由农业保险所导致的供给增加固然可以使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受益,但如果需求是缺乏弹性的,农民的收入反而会下降,这个时候就应该根据风险承担成本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由国家利用财政资金对农民进行保费补贴。
(三)菜价保险保障利益的特殊属性
上海菜价保险之所以在我国保险界具有革命性的制度创新意义,在于其摆脱了传统农业保险理论的约束,表现出了一些新的特征。
2.菜价保险直接实现收入支持作用
在传统的产量险或巨灾险中,农业保险所保障的只是农作物预期产量的实现,保险金是以货币形式体现的农作物自身价值,保险金额是成本覆盖型的,只具有最基本的填平损失、恢复简单再生产功能,换句话说农民即使获得赔偿,仍未能实现种植时对未来收益的合理期待,要实现该预期理论上甚至还需要“再重新种植—收获—销售一遍”,难以稳定其收入预期乃至于生产积极性貁;
而在菜价保险中,保单约定的预期价格里加入了合理利润率和CPI变动幅度,所保障的是包括成本在内的预期收益的实现,保险金额超出了成本覆盖型的范畴,除了填平损失功能之外还具有微弱的收入支持功能,已经初具美国式收入支持型谷物保险的雏形貃。 2.菜价保险承保的是市场风险
由于过去长期受计划经济思维的影响,新生的中国保险市场长时间里缺乏对市场风险的承保,而由于农产品价格特别是蔬菜价格已经由供给主导转变为需求主导,在频繁的暴涨暴跌之下日益面临着比以往更严峻的市场风险,而市场风险却往往被拒保。上海菜价保险率先对市场风险进行承保,满足了农民的迫切需要,既发掘了潜在的保险供给能力,也刺激了潜在的保险需求,未来应该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大力推广。
3.菜价保险与价格风险直接相关
在农业生产中,最大的市场风险就是价格风险。菜价保险与农产品期货制度虽然都直接与价格风险相关,都涉及未来农产品预期价格,但是否具有可保利益是两者的最大区别。前者将购买保险者限定为具有可保利益者,除此之外排斥任何人将保险用作价格投机工具;而后者则对此不作限制,期货工具兼具投资作用和投机作用,在菜价保险之外,农民也可利用期货工具进行套期保值,但期货自身的市场风险更大,入场门槛和知识门槛也更高。
所有者对金融衍生工具是否具有可保利益至今还是理论界的一宗悬案,而农民对投保蔬菜基于物权而享有的可保利益却是毋庸置疑的,哪怕这种可保利益需要通过价格手段才能实现也不减损其法益正当性,所以政府可以对其进行保费补贴,相反政府则不可能对期货投机进行补贴。
三、菜价保险是否具有可保利益?
通过第一部分对可保利益的理论分析,和第二部分对菜价保险保障利益的属性分析,我们认为菜价保险具有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包括貄: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必须是已确定或能确定的利益。
首先,菜价保险的保障利益是法律所认可的利益。由于保险保障的并非形式上的未来价格,而是实质上的农民预期收益权,也有学者称之为农业风险保障权貆,该权利为我国《农业法》等上位法甚至《宪法》所体现的促进农业发展、保护农民权益之立法精神所认可;
其次,菜价保险的保障利益是经济上的利益。保险不能补偿精神损失等非经济损失,如《日本商法典》第630条规定,“保险契约的标的,以能用金钱估算的利益为限”貇。经济上的利益是指可以用货币、金钱计算的利益?。无论是未来菜价、抑或是菜价背后所体现的预期收益,都是可以明确量化的指标。未来菜价反映在保险期间统计局提供的市场平均零售价上,而预期收益则体现在保单约定零售价上;
最后,菜价保险的保障利益是能确定的利益。该利益的法律根据直接源于被保险人对投保蔬菜的合法物权,经济根据则体现为生产成本、合理利润率和CPI变动幅度这三者之和,并非随意约定、具有投机性质的任意价格,而是在投保之时便已确定的最低预期收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菜价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未来预期收益,具备合法性、经济性和确定性三要件,属于可保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