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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最近网上轰轰烈烈的江歌案随着陈世锋被判刑20年,引起网友对网络舆论自由对司法办案的影响的争议。但是随着审判的落幕,越来越多的人争议江歌妈妈的死刑请愿签名活动引起公众充分行使公民权利是在干预司法还是影响司法?这个时候是法律至上,还是应该顺应民意?法律与网络舆论自由如何平衡?笔者尝试结合当代美国最有影响力的历史学家之一埃里克·方纳的《美国自由的故事》来分析法律与网络舆论自由。
第一部分案情介绍
2016年,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被杀的新闻曾引发网友关注,事发后,凶手(江歌室友刘鑫的前男友)被日本警方抓捕。中国和日本之间,没有罪犯引渡条例,所以凶手只能在日本审,她的律师大江洋平说,在日本,被害者只有一名的情况下,凶手不太可能判死刑。但大江洋平告诉她,可以试试请愿书的方式:“我支持她这么做。虽然死刑不太可能,但是为了加重量刑,可以将中国的舆情传达给法院。”哪怕只有5%的希望,但江歌妈妈都要试:“我就是要签名!我就是要判陈世峰死刑!”她一个一个城市跑,找各地的人签名,截止到开庭前,江歌妈妈对凶手发布的联名请愿书,已经获得了150多万人的签名,除了一些知名的微博和公众号以外,有朋友的公司也要求员工集体签名。最终于2017年12月20日,备受关注的“江歌案”在日本宣判,当地时间下午三点(北京时间下午两点),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对中国女留学生江歌被杀一案作出判决,陈世峰犯恐吓罪和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20年。
第二部分争议焦点
随着以陈世锋被判有期徒刑20年为结局的江歌案的落幕,江歌妈妈在网上轰轰烈烈的“煽动三十万人联名,判处杀女仇人死刑”的行为起码表面上看,似乎并未成功。群众对此表示遗憾与不解,因为往常的案例里,法官应当会为了平息民愤而顺应民意。但是随着审判的落幕,越来越多的人争议江歌妈妈的死刑请愿签名活动引起网友充分行使网络舆论自由权是在干预司法还是影响司法。这其中的一词之差带来的却是千差万别的意义。
先来看看中国审判的“于欢案”,“许霆”案和“药家鑫”案。于欢案中,因欠高利贷未如约还款,于欢和母亲苏银霞遭遇十余人登门催债,于欢持尖刀捅刺,最终致杜志浩等人一死三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至此,网络舆论纷纷对此表示不满。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級法院二审宣判认定于欢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许霆案经过广州法院一审得到的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方围绕着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的无期徒刑量刑是否恰当?取款机是否是金融机构?经不住强烈舆论的压力,广州中级法院二审改判许霆五年有期徒刑,如果说这是舆论的胜利,未免显得过于轻率,但是笔者认为网络舆论在其中起到了不可代替的积极作用。再看药家鑫案,我们不难发现,从该案事发,尚未立案之时就已经被网络媒体曝光,起初并未引起太多的关注,随着案件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信息被网络媒体挖掘出来:药家鑫只是一名大三学生却开车小车、药家鑫杀人的动机竟然是害怕农村人难缠等等,这些细节冲击着民众们的视野和内心,激起了强烈的“倒药”行动,于是,药家鑫被从快从重判决了,并且迅速执行了死刑。那么时隔多年,再来审视该案,药家鑫在当前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之下,就必然会判处死刑吗?其实不然。如果没有激起民愤,药家鑫不一定要死。毕竟,他有自首情节、没有前科、认罪态度良好等等诸多因素。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舆论对刑事审判定罪量刑存在消极影响。
再回归“江歌案,”有了“许霆”案和“药家鑫”案的对比,大多数中国群众都不理解日本为什么不判处陈世峰死刑?在此,笔者从网上查到多数人的观点如下:首先是这个案子性质不算恶劣:倒不是说都杀了人还不恶劣,而是在杀人案中的“恶劣”是指人神共愤的那种。因为陈世峰的动机不是不可理解,而所谓“人神共愤”首先就要无法理解动机才对。其次是因为他是中国人,日本人对外国人的死刑很慎重。最后日本是一个严格遵循少杀慎杀的国家,相比较而言中国的少杀慎杀,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然而此基础上,法庭接受了检方的20年徒刑建议,没有任何减刑,这在日本司法实践中也是很罕见的。所以公众的舆论民意在此案上还是留下了痕迹。
通过以上分析,毋庸置疑的是,无论是江歌妈妈的请愿签名行为,还是网友对陈世锋、药家鑫或许霆的发言表态,都是一种行使公民网络舆论自由的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舆论自由与法律二者之间难免有所碰撞。至于二者如何取舍,笔者在下文具体分析。
第三部分 法律与网络舆论自由
一、“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的实施方式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且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律最早是为了政治建设而存在的,例如在西方古代,城邦是公民组成的社群,其第一要务便是维持有效的“社群精神”。因此古代西方政治的关键问题便是“如何建立和谐的群体行动基础”。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古代政治家一致认为,法律乃是团结城邦社会的唯一力量。接下来,统治者用法律来团结众人。然而随着城邦与国家的发展,尖锐的党派纷争和公开的阶级冲突,遂成为希腊政治生活中的经常性威胁。当人们发现仅仅依靠法律不足以很好的统治整个国家,这时,就有人提出新的政治理想,即“公民自由”的理想(公民权利)。
二、“网络舆论自由”
罗斯福在制定美国战时战斗口号时,他以保卫自由为理由.呼吁美国对遭到围困的英国提供不断扩大的军事援助.他最终采用了最精湛的语言,表述一個基于四项“人类最根本的自由”之上的世异秩序,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方纳在《美国自由的故事》集中 讨论了有关自由的四个维度:一是政治自 由,或者说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二是公 民自由或者说个人用来反抗权威的权利;三是个人自由,或者说个人在不受到外来 压力的情境下做出重要的个人决定的能 力;四是经济自由,或者说什么样的经济 关系构成了个人在工作生活中的自由。公民自由作为埃里克·方纳阐述自由 的四个维度之一,指的是个人用来反抗权 威的权利,其中包含了言论自由、集会结社出版自由、隐私权等很多内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在此笔者主要分析网络舆论自由。因为表达有很多种,并且随着时 代的发展,其内容还在不断地扩展,如言论表达,书面表达,口语表达、动作表达,而目前影响最大的、效率最高的、覆盖面最大的就是网络舆论。这一点在前文提到的“江歌案”、“药家鑫案”、“许霆案”中都可以体现。 三、法律下的网络舆论自由
(一)法律下的网络舆论自由概述
网络舆论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种体现,意指个体的思想能够以网络上舆论的形式外显于外的自由。即网络表达自由多了信息网络这一技术形式,并且以电子信息自由为前提,根据前述所论及的传统的表达自由的涵义,笔者认为网络表达自由就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情况下,经由互联网表明、显示或者公开传递意见、思想、观点、主张、情感、或者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网络表达自由的主体不限于网民个人,还包括借助网络传达思想的所有的政治或者非政治性的社会团体、社会群体等。
法律下的自由首先出自沃特金斯,他总结两千年自由主义政治传统所得出的基本观点:自由主义的核心要义在“法律下的自由”,其实也就是法治。由此笔者可以推倒我们要追求的也是“法律下的网络舆论自由”。
(二)法律下的网络舆论自由之必要
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也是法律最高的价值目标。自由是衡量国家法律是不是“真正的法律”的评价标准:法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体现人性最深刻的需要。馬克思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洛克也评价道:“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自由离不开法律,法律也离不开自由,二者相辅相成,谁也离不开谁。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人要追求自由,但必须是法律下的自由。由此我们要追求的也是“法律下的网络舆论自由”。
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论述了其带有权利性质的表达自由理论,认为表达自由是个体思想自由的外在体现,是一种属于个体外在领域的自由。密尔以功利主义来设定表达自由的最终目的,认为表达自由的正当性在于促进社会的总功利的增加。根据密尔的理论,可以推导出:在当代社会,网络舆论自由也是维持真理的必要条件,网络舆论自由的价值在于其能够维护知识真理、健全民主政治,促进个人价值。但网络舆论自由并非不受约束的自由,而是被法律框定了必要限度的自由,同时法律也为网络舆论自由提供了保证。
四、网络舆论自由对司法办案的影响
(一)网络舆论自由积极影响
1、网络舆论自由保障了司法审判的独立
舆论的监督效力具有及时性。广大民众能在第一时间通过网络得到新发布的消息,能够迅速的形成讨论互动,随着事态的发展,许多突发的因素和新的变化,也能及时吸纳进监督意见中,从而影响到舆论监督整体的走向。所以,网络舆论能够对刑事审判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抵抗干扰刑事司法的各种力量,从而对刑事审判的公幵化与透明化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反过来,迅速的舆论监督也及时性阻挡了非法干预,坚定了人们对司法的信念。
2、网络舆论自由减少了司法司法腐败
网络舆论在提高刑事审判过程的透明度,减少刑事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网络舆论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尽管网络舆论不具备司法监督那样的约束性和强制性,但是却有着重要的作用。不少司法腐败的案件都是因为媒体的曝光而呈现在民众视线范围内,通过网络舆论的监督,减少了司法腐败。
3、网络舆论自由提高了司法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网络舆论自由权的存在提高刑事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例如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赵作海被关押十年后被宣告无罪释放。此案经过媒体的报道,引起广大民众的震惊与讨论,纷纷谴责法院审判的不负责任。在强烈的舆论压力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将追求赵作海判错案审判人员的责任。试想,如果没有舆论的监督,该冤案可能释放赵作海后不追究审判人员的责任,否则在国家赔偿法出台之前肯定也会存在冤假错案,但是却从未听说要追究审判人员的责任。因此,笔者认为网络舆论自由对司法的监督提高了审判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网络舆论自由的消极影响
1、网络舆论自由影响司法审判当事人
首先过分的网络舆论自由不利于当事人人格权保护。就拿“江歌案”来说,这其中的被告人陈世锋在网上被人肉出从小到大的各种隐私,包括恋爱历史,网友对其各种侮辱。而其中的刘鑫更是被网友人肉辱骂,心理素质差一点的都可能得抑郁症。其次不利于被告人得到正确的量刑结果。在受到民愤产生的舆论压力时,法院极有可能为了尽快平息民愤,从快从重审判案件。而从重处罚刑事被告人就是忽视了被告人的酌定量刑情节。
2、网络舆论自由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每个人的立场经历不同,每当案件被审判后,网络上网友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从而产生强大的舆论声势,这就对法官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严重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使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或者可能使得法官屈从于舆论压力,滥用自由裁量权并导致领导干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网友的意见容易让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很难再保持中立,导致其不能够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3、网络舆论自由侵犯了审判旳独立
法治社会追求司法独立,审判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关键。审判独立与否密切维系着公民的切身利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审判独立这一重要原则。然而由于我国法官职业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缺乏司法活动职业化。在彰显网络舆论自由的今天,审判案件过程中受到各种道德标准的评价,顾及有关的风俗习惯、伦理要求,最终使得判决结果与法律的一般原则相违背,审判权受到网络舆论压力的影响,危害了司法独立,也损害了当事人享有的公正审判权。”
五、建立法律下的网络舆论自由
(一)司法审判需要网络舆论的监督与帮助
1.司法机关不得阻挡或拒绝适当的表达自由被称为公民的“首要人权”,网络舆论包含在表达自由的范围内。我国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的表达自由不受侵犯。网络舆论能够对司法公正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司法机关不得禁止网络舆论媒体对案件进行适当报道。
2.司法机关应当配合网络舆论的监督,提供相关信息在倡导民主、法治与人权的社会,公民应该充分享有其知情权。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司法审判的过程,如果发现违公序良俗、公平正义严重缺失行为,可以及时运用网络舆论的力量进行纠正。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并不排斥网络舆论的监督,及时发布信息还能使人们在了解案情的同时,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监督法律的运行。 (二)完善我国司法审判中的传媒监督体制
1、网络舆论应客观中立、遵守程序
网络群众应该认真定位自己,虚假极端偏见的舆论发表都会影响他人的判断,并形成网络舆论导向,产生各色舆论压力,使司法审判丧失独立性。网络群众应该秉持自己的理念,始终站在中立的角度,不应在案件审判结束之前发表任何偏向性、引导性的极端言论。我国程序法严格规定了司法审判活动的程序,网友应该严格遵循司法审判过程需要注意的事项。例如,针对上文提过的“江歌案”,公民不能随意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大肆报道。同时,网络工作者应该严格依照法律或行业道德规范操作。
2.网络舆论自由与司法审判相互监督
如制定相關网络舆论法,一方面能够赋予网络舆论独立的监督权,另一方面,对网络舆论的主体、行为、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减少网络舆论在报道时对司法公正的妨害。司法机关统一案件信息公布渠道,确立不实信息处罚机制,同时制定相应的网络奖惩机制。对于可以进行报道的案件,司法机关应该允许网络舆论参与其中;对于网络上发表导向性、虚假性言论的行为,应建立相关的惩罚机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并令其及时纠正不实信息。如果网民对当事人造成精神或者物质损害,可以要求其赔礼道歉,进行民事赔偿等。
第四部分 结语
公民的网络舆论自由权利的行使,应该是司法审判更具透明度,使司法更阳光。网路舆论监督成为法律更加健全、完善的一个途径,而不是人们用其左右法律的工具。司法应接受网络舆论的监督,但是也应坚持独立,这才有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良好的法制建设不仅需要国家机关的正规操作,更需要网民大众的有序参与,维护司法独立。
参考文献
[1]符博.浅谈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侵权行为[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8(01):76-77.
[2]杨琬柔.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J].法制博览,2018(03):216.
[3]张展.从法理学角度分析网络言论自由[J].法制博览,2018(02):231.
[4]陈炜栋.言论自由及其必要限度——基于约翰·密尔《论自由》[J].学周刊,2017(28):177-179.
[5]宋亚伦,贾秀飞.个性自由与公众舆论暴力关系辨析——基于密尔的《论自由》[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5(27):78-80.
[6]傅雪蓓.自媒体时代下的微博问政与政府应对策略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3.
[7]张乐.政府网络舆情监管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2.
[8]吴忠云.新闻舆论监督立法的重点、难点与对策[J].青年记者,2008(23):87-88.
[9]李兢兢.网络舆论的表达自由及其限制[D].武汉大学,2005.
[10]李剑鸣.对美国自由的一种历史阐释——评埃里克·方纳的《美国自由的故事》[J].世界历史,2004(01):116-127.
[11]陈洪林.言论自由及其必要限度——密尔《论自由》的思想解析及其现实意义[J].零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03):3-5.
[12]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
[13] 弗雷德里克·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 近代自由主义的发展》
[14] 埃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
作者简介
何丽丽(1992—),女,汉族,河南省信阳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7级研究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最近网上轰轰烈烈的江歌案随着陈世锋被判刑20年,引起网友对网络舆论自由对司法办案的影响的争议。但是随着审判的落幕,越来越多的人争议江歌妈妈的死刑请愿签名活动引起公众充分行使公民权利是在干预司法还是影响司法?这个时候是法律至上,还是应该顺应民意?法律与网络舆论自由如何平衡?笔者尝试结合当代美国最有影响力的历史学家之一埃里克·方纳的《美国自由的故事》来分析法律与网络舆论自由。
第一部分案情介绍
2016年,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被杀的新闻曾引发网友关注,事发后,凶手(江歌室友刘鑫的前男友)被日本警方抓捕。中国和日本之间,没有罪犯引渡条例,所以凶手只能在日本审,她的律师大江洋平说,在日本,被害者只有一名的情况下,凶手不太可能判死刑。但大江洋平告诉她,可以试试请愿书的方式:“我支持她这么做。虽然死刑不太可能,但是为了加重量刑,可以将中国的舆情传达给法院。”哪怕只有5%的希望,但江歌妈妈都要试:“我就是要签名!我就是要判陈世峰死刑!”她一个一个城市跑,找各地的人签名,截止到开庭前,江歌妈妈对凶手发布的联名请愿书,已经获得了150多万人的签名,除了一些知名的微博和公众号以外,有朋友的公司也要求员工集体签名。最终于2017年12月20日,备受关注的“江歌案”在日本宣判,当地时间下午三点(北京时间下午两点),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对中国女留学生江歌被杀一案作出判决,陈世峰犯恐吓罪和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20年。
第二部分争议焦点
随着以陈世锋被判有期徒刑20年为结局的江歌案的落幕,江歌妈妈在网上轰轰烈烈的“煽动三十万人联名,判处杀女仇人死刑”的行为起码表面上看,似乎并未成功。群众对此表示遗憾与不解,因为往常的案例里,法官应当会为了平息民愤而顺应民意。但是随着审判的落幕,越来越多的人争议江歌妈妈的死刑请愿签名活动引起网友充分行使网络舆论自由权是在干预司法还是影响司法。这其中的一词之差带来的却是千差万别的意义。
先来看看中国审判的“于欢案”,“许霆”案和“药家鑫”案。于欢案中,因欠高利贷未如约还款,于欢和母亲苏银霞遭遇十余人登门催债,于欢持尖刀捅刺,最终致杜志浩等人一死三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至此,网络舆论纷纷对此表示不满。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級法院二审宣判认定于欢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许霆案经过广州法院一审得到的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方围绕着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的无期徒刑量刑是否恰当?取款机是否是金融机构?经不住强烈舆论的压力,广州中级法院二审改判许霆五年有期徒刑,如果说这是舆论的胜利,未免显得过于轻率,但是笔者认为网络舆论在其中起到了不可代替的积极作用。再看药家鑫案,我们不难发现,从该案事发,尚未立案之时就已经被网络媒体曝光,起初并未引起太多的关注,随着案件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信息被网络媒体挖掘出来:药家鑫只是一名大三学生却开车小车、药家鑫杀人的动机竟然是害怕农村人难缠等等,这些细节冲击着民众们的视野和内心,激起了强烈的“倒药”行动,于是,药家鑫被从快从重判决了,并且迅速执行了死刑。那么时隔多年,再来审视该案,药家鑫在当前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之下,就必然会判处死刑吗?其实不然。如果没有激起民愤,药家鑫不一定要死。毕竟,他有自首情节、没有前科、认罪态度良好等等诸多因素。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舆论对刑事审判定罪量刑存在消极影响。
再回归“江歌案,”有了“许霆”案和“药家鑫”案的对比,大多数中国群众都不理解日本为什么不判处陈世峰死刑?在此,笔者从网上查到多数人的观点如下:首先是这个案子性质不算恶劣:倒不是说都杀了人还不恶劣,而是在杀人案中的“恶劣”是指人神共愤的那种。因为陈世峰的动机不是不可理解,而所谓“人神共愤”首先就要无法理解动机才对。其次是因为他是中国人,日本人对外国人的死刑很慎重。最后日本是一个严格遵循少杀慎杀的国家,相比较而言中国的少杀慎杀,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然而此基础上,法庭接受了检方的20年徒刑建议,没有任何减刑,这在日本司法实践中也是很罕见的。所以公众的舆论民意在此案上还是留下了痕迹。
通过以上分析,毋庸置疑的是,无论是江歌妈妈的请愿签名行为,还是网友对陈世锋、药家鑫或许霆的发言表态,都是一种行使公民网络舆论自由的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舆论自由与法律二者之间难免有所碰撞。至于二者如何取舍,笔者在下文具体分析。
第三部分 法律与网络舆论自由
一、“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的实施方式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且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律最早是为了政治建设而存在的,例如在西方古代,城邦是公民组成的社群,其第一要务便是维持有效的“社群精神”。因此古代西方政治的关键问题便是“如何建立和谐的群体行动基础”。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古代政治家一致认为,法律乃是团结城邦社会的唯一力量。接下来,统治者用法律来团结众人。然而随着城邦与国家的发展,尖锐的党派纷争和公开的阶级冲突,遂成为希腊政治生活中的经常性威胁。当人们发现仅仅依靠法律不足以很好的统治整个国家,这时,就有人提出新的政治理想,即“公民自由”的理想(公民权利)。
二、“网络舆论自由”
罗斯福在制定美国战时战斗口号时,他以保卫自由为理由.呼吁美国对遭到围困的英国提供不断扩大的军事援助.他最终采用了最精湛的语言,表述一個基于四项“人类最根本的自由”之上的世异秩序,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方纳在《美国自由的故事》集中 讨论了有关自由的四个维度:一是政治自 由,或者说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二是公 民自由或者说个人用来反抗权威的权利;三是个人自由,或者说个人在不受到外来 压力的情境下做出重要的个人决定的能 力;四是经济自由,或者说什么样的经济 关系构成了个人在工作生活中的自由。公民自由作为埃里克·方纳阐述自由 的四个维度之一,指的是个人用来反抗权 威的权利,其中包含了言论自由、集会结社出版自由、隐私权等很多内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在此笔者主要分析网络舆论自由。因为表达有很多种,并且随着时 代的发展,其内容还在不断地扩展,如言论表达,书面表达,口语表达、动作表达,而目前影响最大的、效率最高的、覆盖面最大的就是网络舆论。这一点在前文提到的“江歌案”、“药家鑫案”、“许霆案”中都可以体现。 三、法律下的网络舆论自由
(一)法律下的网络舆论自由概述
网络舆论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种体现,意指个体的思想能够以网络上舆论的形式外显于外的自由。即网络表达自由多了信息网络这一技术形式,并且以电子信息自由为前提,根据前述所论及的传统的表达自由的涵义,笔者认为网络表达自由就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情况下,经由互联网表明、显示或者公开传递意见、思想、观点、主张、情感、或者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网络表达自由的主体不限于网民个人,还包括借助网络传达思想的所有的政治或者非政治性的社会团体、社会群体等。
法律下的自由首先出自沃特金斯,他总结两千年自由主义政治传统所得出的基本观点:自由主义的核心要义在“法律下的自由”,其实也就是法治。由此笔者可以推倒我们要追求的也是“法律下的网络舆论自由”。
(二)法律下的网络舆论自由之必要
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也是法律最高的价值目标。自由是衡量国家法律是不是“真正的法律”的评价标准:法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体现人性最深刻的需要。馬克思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洛克也评价道:“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自由离不开法律,法律也离不开自由,二者相辅相成,谁也离不开谁。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人要追求自由,但必须是法律下的自由。由此我们要追求的也是“法律下的网络舆论自由”。
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论述了其带有权利性质的表达自由理论,认为表达自由是个体思想自由的外在体现,是一种属于个体外在领域的自由。密尔以功利主义来设定表达自由的最终目的,认为表达自由的正当性在于促进社会的总功利的增加。根据密尔的理论,可以推导出:在当代社会,网络舆论自由也是维持真理的必要条件,网络舆论自由的价值在于其能够维护知识真理、健全民主政治,促进个人价值。但网络舆论自由并非不受约束的自由,而是被法律框定了必要限度的自由,同时法律也为网络舆论自由提供了保证。
四、网络舆论自由对司法办案的影响
(一)网络舆论自由积极影响
1、网络舆论自由保障了司法审判的独立
舆论的监督效力具有及时性。广大民众能在第一时间通过网络得到新发布的消息,能够迅速的形成讨论互动,随着事态的发展,许多突发的因素和新的变化,也能及时吸纳进监督意见中,从而影响到舆论监督整体的走向。所以,网络舆论能够对刑事审判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抵抗干扰刑事司法的各种力量,从而对刑事审判的公幵化与透明化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反过来,迅速的舆论监督也及时性阻挡了非法干预,坚定了人们对司法的信念。
2、网络舆论自由减少了司法司法腐败
网络舆论在提高刑事审判过程的透明度,减少刑事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网络舆论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尽管网络舆论不具备司法监督那样的约束性和强制性,但是却有着重要的作用。不少司法腐败的案件都是因为媒体的曝光而呈现在民众视线范围内,通过网络舆论的监督,减少了司法腐败。
3、网络舆论自由提高了司法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网络舆论自由权的存在提高刑事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例如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赵作海被关押十年后被宣告无罪释放。此案经过媒体的报道,引起广大民众的震惊与讨论,纷纷谴责法院审判的不负责任。在强烈的舆论压力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将追求赵作海判错案审判人员的责任。试想,如果没有舆论的监督,该冤案可能释放赵作海后不追究审判人员的责任,否则在国家赔偿法出台之前肯定也会存在冤假错案,但是却从未听说要追究审判人员的责任。因此,笔者认为网络舆论自由对司法的监督提高了审判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网络舆论自由的消极影响
1、网络舆论自由影响司法审判当事人
首先过分的网络舆论自由不利于当事人人格权保护。就拿“江歌案”来说,这其中的被告人陈世锋在网上被人肉出从小到大的各种隐私,包括恋爱历史,网友对其各种侮辱。而其中的刘鑫更是被网友人肉辱骂,心理素质差一点的都可能得抑郁症。其次不利于被告人得到正确的量刑结果。在受到民愤产生的舆论压力时,法院极有可能为了尽快平息民愤,从快从重审判案件。而从重处罚刑事被告人就是忽视了被告人的酌定量刑情节。
2、网络舆论自由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每个人的立场经历不同,每当案件被审判后,网络上网友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从而产生强大的舆论声势,这就对法官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严重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使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或者可能使得法官屈从于舆论压力,滥用自由裁量权并导致领导干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网友的意见容易让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很难再保持中立,导致其不能够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3、网络舆论自由侵犯了审判旳独立
法治社会追求司法独立,审判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关键。审判独立与否密切维系着公民的切身利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审判独立这一重要原则。然而由于我国法官职业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缺乏司法活动职业化。在彰显网络舆论自由的今天,审判案件过程中受到各种道德标准的评价,顾及有关的风俗习惯、伦理要求,最终使得判决结果与法律的一般原则相违背,审判权受到网络舆论压力的影响,危害了司法独立,也损害了当事人享有的公正审判权。”
五、建立法律下的网络舆论自由
(一)司法审判需要网络舆论的监督与帮助
1.司法机关不得阻挡或拒绝适当的表达自由被称为公民的“首要人权”,网络舆论包含在表达自由的范围内。我国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的表达自由不受侵犯。网络舆论能够对司法公正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司法机关不得禁止网络舆论媒体对案件进行适当报道。
2.司法机关应当配合网络舆论的监督,提供相关信息在倡导民主、法治与人权的社会,公民应该充分享有其知情权。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司法审判的过程,如果发现违公序良俗、公平正义严重缺失行为,可以及时运用网络舆论的力量进行纠正。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并不排斥网络舆论的监督,及时发布信息还能使人们在了解案情的同时,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监督法律的运行。 (二)完善我国司法审判中的传媒监督体制
1、网络舆论应客观中立、遵守程序
网络群众应该认真定位自己,虚假极端偏见的舆论发表都会影响他人的判断,并形成网络舆论导向,产生各色舆论压力,使司法审判丧失独立性。网络群众应该秉持自己的理念,始终站在中立的角度,不应在案件审判结束之前发表任何偏向性、引导性的极端言论。我国程序法严格规定了司法审判活动的程序,网友应该严格遵循司法审判过程需要注意的事项。例如,针对上文提过的“江歌案”,公民不能随意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大肆报道。同时,网络工作者应该严格依照法律或行业道德规范操作。
2.网络舆论自由与司法审判相互监督
如制定相關网络舆论法,一方面能够赋予网络舆论独立的监督权,另一方面,对网络舆论的主体、行为、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减少网络舆论在报道时对司法公正的妨害。司法机关统一案件信息公布渠道,确立不实信息处罚机制,同时制定相应的网络奖惩机制。对于可以进行报道的案件,司法机关应该允许网络舆论参与其中;对于网络上发表导向性、虚假性言论的行为,应建立相关的惩罚机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并令其及时纠正不实信息。如果网民对当事人造成精神或者物质损害,可以要求其赔礼道歉,进行民事赔偿等。
第四部分 结语
公民的网络舆论自由权利的行使,应该是司法审判更具透明度,使司法更阳光。网路舆论监督成为法律更加健全、完善的一个途径,而不是人们用其左右法律的工具。司法应接受网络舆论的监督,但是也应坚持独立,这才有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良好的法制建设不仅需要国家机关的正规操作,更需要网民大众的有序参与,维护司法独立。
参考文献
[1]符博.浅谈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侵权行为[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8(01):76-77.
[2]杨琬柔.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J].法制博览,2018(03):216.
[3]张展.从法理学角度分析网络言论自由[J].法制博览,2018(02):231.
[4]陈炜栋.言论自由及其必要限度——基于约翰·密尔《论自由》[J].学周刊,2017(28):177-179.
[5]宋亚伦,贾秀飞.个性自由与公众舆论暴力关系辨析——基于密尔的《论自由》[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5(27):78-80.
[6]傅雪蓓.自媒体时代下的微博问政与政府应对策略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3.
[7]张乐.政府网络舆情监管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2.
[8]吴忠云.新闻舆论监督立法的重点、难点与对策[J].青年记者,2008(23):87-88.
[9]李兢兢.网络舆论的表达自由及其限制[D].武汉大学,2005.
[10]李剑鸣.对美国自由的一种历史阐释——评埃里克·方纳的《美国自由的故事》[J].世界历史,2004(01):116-127.
[11]陈洪林.言论自由及其必要限度——密尔《论自由》的思想解析及其现实意义[J].零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03):3-5.
[12]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
[13] 弗雷德里克·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 近代自由主义的发展》
[14] 埃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
作者简介
何丽丽(1992—),女,汉族,河南省信阳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7级研究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