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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间金融在我国兴起甚早,对我国各个时期的经济发展都起到过积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民间金融成为国家打压的对象,从此转向了地下。但随着目前经济的发展,民间金融已越来越多的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股力量,其发挥的积极作用已是不容质疑,国家已不得不重新审视它的存在,其中法律的引导和规范就成为重要的手段。本文以煤炭资源丰富的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为例,从当地民间金融形式、风险等方面入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从而提出我国对民间金融的法律引导和规制方面的选择机制。
关键词民间金融 法律规制 民间资本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106-02
一、民间金融概述
民间金融,是在民间信用基础上自发形成的,是指个人、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它是尚未纳入政府监管的、未取得合法地位的金融形式。①在我国有“地下金融”、“草根金融”之称,它是对正规金融供给不足的一种有力补充。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始于西周,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有化的进程逐渐取缔了民间资本借贷,金融产品成为国家“专利”。但是尽管国家禁止民间资本进行金融活动,民间资本还是在夹缝中生存着,并且越发旺盛起来,说到底就是经济对资本的极度苛求。
现在我国基本每个省份甚至每个地区都有民间金融机构的存在,并根据当地经济的特点被赋予特定的内容,如浙江温州的民间资本主要用于工业发展,内蒙古的民间资本主要用于煤炭等能源开发,形成了“工业资本”、“能源资本”等特色。温州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76%是来自民间金融组织。据资料显示, 目前我国非国有经济对GDP 的贡献率达到63% , 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达到74%, 但在全部银行信贷资金中, 非国有经济使用的比率不到30% ②,可以看出这些缺口都是由民间资本填补的。但是没有经过合法化的民间资本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会给经济发展带来许多不利,民间金融是经济社会的一把双刃剑。它以“成本低,交易简便、快捷,融资效率高”等特点促进着经济的发展,又以“松散性、盲目性、非正规性” 等特点打乱了潜在的社会秩序。下面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为分析调查对象,对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一些法律规制方面的见解。
二、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民间金融发展状况的分析
(一)鄂尔多斯市民间金融的性质与特点
1.组织形式多样。鄂尔多斯市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多样,主要是以典当行、投资公司、融资公司等为名称进行投融资活动,还有其他名目繁多的公司,这些所谓的公司也多是人合性质的公司,由具有一定关系的投资人组成,每个投资人即是管理者也是经营者,同时也是业务员,每个投资人靠自己的社会关系,从自己的亲朋的好友中筹到款,统一拿到金融公司,然后再以更高的利息投资到高回报行业。
2.投资方向集中。该市是内蒙地区发展最快的地级市,拥有丰富的地下资源,如煤炭、天燃气、天然碱、石油等。受国家整个经济发展的影响,尤其是最近几年能源、房子价格的连年上涨,使得煤炭、房地产等行业成为资本追逐的高利润领域。由于各商业银行对贷款的审批程序严格,中小投资者很难从大银行贷到款,而民间金融机构灵活的交易方式在短时间内就能为投资者筹集到款项。
3.融资规模大。据媒体报道称,每年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地下金融业流通的资金高达400亿元,这是保守数字。用当地人的话说,一个电话,一两天就能筹到几百万。
4.融资的涉及面广。鄂尔多斯市的民间金融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基本每个家庭都或多或少会有私人的放款,家庭在银行的储蓄是很少的。当地政府在这个问题上也是非常谨慎的,因为它关系到地方经济的发展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这也是当地经济的一大特色。相比股票、证券的专业性和高风险性,对普通老百姓放贷更加简单易行。
5.资金的依赖程度高。这和前面分析的投资方向集中是密切相关的,融到的资金主要投向了煤炭等能源行业,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能源金融”。
(二)民间金融繁荣的动因
1.当地经济的高速发展催生了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尤其是近几年的煤炭市场、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成为热钱涌入的黄金领域。
2.国家对利率的调控。2006年以来我们国家对银行存贷款利率进行过8次下调,使得普通居民对储蓄的投资热情锐减,转而投向利率普遍较高民间资本市场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3.正规大银行交易手续繁多,审批程序复杂,风险担保门槛高。中小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是很少从正规银行贷款的。对于像鄂尔多斯市这样民间金融空前繁荣的情况在我国许多发达的地区早已出现过,最早的就是浙江的温州,上个世纪的温州民间金融早已成为经济学、法学等理论学界热议的对象,而人们更多关注的是繁荣背后隐藏的风险。
(三)风险的表现形式与成因
1.政策风险:(1)货币政策带来的风险。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是根据宏观经济的运行情况来制定的,当经济发展过热时就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当经济发展过缓时就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民间金融虽然没有纳入国家统一的货币调控体系下,但民间金融与各银行之间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民间金融很大部分资金是对正规金融资金缺口的补给,如果货币政策从紧民间金融就会因需求过旺而发生资金链中断,加大相应的风险。(2)行业政策的调整带来的风险。正如前述鄂尔多斯市的民间金融资金主要涌向了煤炭行业和房地产等近年来的热门行业,对行业的依赖性非常高,一旦国家对行业发展结构进行政策性调整,这种类型的民间资金就会受到毁灭性的打击。2008年由于煤电、住房等关系民生的行业价格的控制和调整,再加上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煤炭、房产等一度滞销使得鄂尔多斯市的很多融资公司受到很大的考验,资金链上的接骨随时有可能断裂,很多放贷人都紧张起来了。
2.契约风险:民间融资方式主要依靠的是血缘与地缘关系,民间金融组织资金的筹集基本上靠的是组织内部的个人信用,很少有正规的借贷合同,通常都是白条形式,有的甚至对利率都没有明确的约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融资规模和融资的范围扩大了,参与者之间的信息就会发生严重的不对称,这种赖以存在的信用和道德约束就逐渐减弱,风险也会急剧增加。而且一般来讲亲友之间的担保也多数采用人保形式,物的担保没有。虽然人们都沿用这种方式,也比较遵守这种游戏规则,但就整个市场而言,对放贷人是极为不利的,发生信用危机时救济措施不能到位。
3.行业操作不规范带来的风险。有的机构利率高,有的利率低。融资人为了提高利润扩大筹资面不惜抬高利率,进行恶性竞争,投资人为了获得更高利息汇报,不惜以房产等固定进行抵押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投向民间金融市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加剧了行业自身的风险。
三、我国政府对民间金融的态度
我国政府对民间金融采取的态度有取缔、默许和适时管理。过去我国政府一直采用取缔这种态度, 改革开放以来, 为维持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我国政府曾多次对民间金融机构和以民间金融形式存在的金融活动进行过清理和整顿。所以与官方金融相对,民间金融始终处于不合法的地位。但在改革开发后民间金融慢慢复苏,90年代初我们国家受宏观经济过热的影响,民间金融力量曾一度高潮跌起,当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立法管制的措施,如《商业银行法》提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确立了行政取缔与刑事惩罚双重规制的基本模式;随后出台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刑法》(1997)等等关于規范民间存贷业务的法律、法规和办法。但市场经济自身的运行规律也恰恰说明政府失灵的存在,政府不可能完全了解和掌握市场,政府对于资本的配置并不能满足经济自身的发展,民间金融就是在这样的状况下悄然发展着。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已逐渐意识到民间金融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一味打压,最终受损的还是经济发展本身,给予它正确的生存空间最终可能才是双赢的结果。之后国家采取了以疏为主、疏睹并举的措施。但是疏导的力度还要看配套法律的建立与完善。
四、对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
第一,尽快给民间金融一个合法的地位,使其阳光化。这是引导民间金融步入正规的首要步骤,正所谓“民不正则言不顺”。要从法律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的民间融资进行明确的界定,使民间融资能在契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上发展。从以上分析来看,民间金融的发展就是资本供给与需求均衡的一个过程,是完全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干预的结果。它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与其他正规金融具有同等的功能、作用与地位,只是组织形式不同而已。我们看到国家将出台的《放贷人条例》就是给民间金融松绑的信号,我们都期待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条例的出台。
第二,建立一套系统而完善的民营金融法律运行体系。民间金融合法化之后就是民营金融。我国民间金融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民事法规,尤以合同法为主。融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交易关系,资金的供需双方通过订立借款合同完成交易,《合同法》当然要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保护了(我们国家规定4倍于国家规定幅度的利率受法律保护)。另外,《民法通則》、《担保法》等也对民间金融予以了规范和保护。但是,一般性法规无法满足民间金融运行的需要。需要国家制定详细的民间金融运行的法律,包括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制度(控股、参股比例,设立方式等等),经营模式、资本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利率浮动范围、市场退出机制等,说白了要比正规金融的制度还要规范,才能使民间金融有秩序的发展。
第三,建立强有力的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各种信用担保机构,为民营金融提供充分的信用保障。
第四,纳入国家统一的监管体系。民营金融在法律框架的保护下,才能被监管到,所以人民银行在制定货币政策、评估金融运行状况时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民间金融有关数据,才能为政策的制定提供合理的依据,才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另外,为保障金融组织和其他人投资利益,建立全国统一的诚信评估制度和配套的法律、法规体制是非常必要。目前各国有大银行之间已经通过联网建立了统一的征信记录查询机制,有效提高了银行对个人、企业信用的评估效率。由于民间金融的松散性和主体不确定性,在信用等级评估方面受不到应有管制,所以国家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体系将是必须的,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注释:
①詹花秀, 陈柳钦.我国民间金融发展问题探讨.长白学刊. 2005(5).
②黄建章,许洋洋.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规范探讨.经济研究.2009(3).
参考文献:
[1]王曙光.农村金融与新农村建设.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
[2]张军. 改革后中国农村的非正规金融部门: 温州案例.全球政经.
[3]刘海斌, 王箐, 王国彬. 民间融资问题研究.华北金融.2005 (4).
[4]张燕, 张汉江, 李晶晶.新农村建设中民间金融风险的法律规制.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
[5]中国企业报:谁在承担能源建设的金融风险.www.nmg.xinhuanet.com.
[6]唐志武,蔡玉胜.试析金融压抑下民间金融的发展取向.当代经济研究.2006(9).
关键词民间金融 法律规制 民间资本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106-02
一、民间金融概述
民间金融,是在民间信用基础上自发形成的,是指个人、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它是尚未纳入政府监管的、未取得合法地位的金融形式。①在我国有“地下金融”、“草根金融”之称,它是对正规金融供给不足的一种有力补充。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始于西周,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有化的进程逐渐取缔了民间资本借贷,金融产品成为国家“专利”。但是尽管国家禁止民间资本进行金融活动,民间资本还是在夹缝中生存着,并且越发旺盛起来,说到底就是经济对资本的极度苛求。
现在我国基本每个省份甚至每个地区都有民间金融机构的存在,并根据当地经济的特点被赋予特定的内容,如浙江温州的民间资本主要用于工业发展,内蒙古的民间资本主要用于煤炭等能源开发,形成了“工业资本”、“能源资本”等特色。温州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76%是来自民间金融组织。据资料显示, 目前我国非国有经济对GDP 的贡献率达到63% , 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达到74%, 但在全部银行信贷资金中, 非国有经济使用的比率不到30% ②,可以看出这些缺口都是由民间资本填补的。但是没有经过合法化的民间资本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会给经济发展带来许多不利,民间金融是经济社会的一把双刃剑。它以“成本低,交易简便、快捷,融资效率高”等特点促进着经济的发展,又以“松散性、盲目性、非正规性” 等特点打乱了潜在的社会秩序。下面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为分析调查对象,对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一些法律规制方面的见解。
二、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民间金融发展状况的分析
(一)鄂尔多斯市民间金融的性质与特点
1.组织形式多样。鄂尔多斯市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多样,主要是以典当行、投资公司、融资公司等为名称进行投融资活动,还有其他名目繁多的公司,这些所谓的公司也多是人合性质的公司,由具有一定关系的投资人组成,每个投资人即是管理者也是经营者,同时也是业务员,每个投资人靠自己的社会关系,从自己的亲朋的好友中筹到款,统一拿到金融公司,然后再以更高的利息投资到高回报行业。
2.投资方向集中。该市是内蒙地区发展最快的地级市,拥有丰富的地下资源,如煤炭、天燃气、天然碱、石油等。受国家整个经济发展的影响,尤其是最近几年能源、房子价格的连年上涨,使得煤炭、房地产等行业成为资本追逐的高利润领域。由于各商业银行对贷款的审批程序严格,中小投资者很难从大银行贷到款,而民间金融机构灵活的交易方式在短时间内就能为投资者筹集到款项。
3.融资规模大。据媒体报道称,每年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地下金融业流通的资金高达400亿元,这是保守数字。用当地人的话说,一个电话,一两天就能筹到几百万。
4.融资的涉及面广。鄂尔多斯市的民间金融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基本每个家庭都或多或少会有私人的放款,家庭在银行的储蓄是很少的。当地政府在这个问题上也是非常谨慎的,因为它关系到地方经济的发展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这也是当地经济的一大特色。相比股票、证券的专业性和高风险性,对普通老百姓放贷更加简单易行。
5.资金的依赖程度高。这和前面分析的投资方向集中是密切相关的,融到的资金主要投向了煤炭等能源行业,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能源金融”。
(二)民间金融繁荣的动因
1.当地经济的高速发展催生了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尤其是近几年的煤炭市场、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成为热钱涌入的黄金领域。
2.国家对利率的调控。2006年以来我们国家对银行存贷款利率进行过8次下调,使得普通居民对储蓄的投资热情锐减,转而投向利率普遍较高民间资本市场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3.正规大银行交易手续繁多,审批程序复杂,风险担保门槛高。中小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是很少从正规银行贷款的。对于像鄂尔多斯市这样民间金融空前繁荣的情况在我国许多发达的地区早已出现过,最早的就是浙江的温州,上个世纪的温州民间金融早已成为经济学、法学等理论学界热议的对象,而人们更多关注的是繁荣背后隐藏的风险。
(三)风险的表现形式与成因
1.政策风险:(1)货币政策带来的风险。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是根据宏观经济的运行情况来制定的,当经济发展过热时就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当经济发展过缓时就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民间金融虽然没有纳入国家统一的货币调控体系下,但民间金融与各银行之间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民间金融很大部分资金是对正规金融资金缺口的补给,如果货币政策从紧民间金融就会因需求过旺而发生资金链中断,加大相应的风险。(2)行业政策的调整带来的风险。正如前述鄂尔多斯市的民间金融资金主要涌向了煤炭行业和房地产等近年来的热门行业,对行业的依赖性非常高,一旦国家对行业发展结构进行政策性调整,这种类型的民间资金就会受到毁灭性的打击。2008年由于煤电、住房等关系民生的行业价格的控制和调整,再加上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煤炭、房产等一度滞销使得鄂尔多斯市的很多融资公司受到很大的考验,资金链上的接骨随时有可能断裂,很多放贷人都紧张起来了。
2.契约风险:民间融资方式主要依靠的是血缘与地缘关系,民间金融组织资金的筹集基本上靠的是组织内部的个人信用,很少有正规的借贷合同,通常都是白条形式,有的甚至对利率都没有明确的约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融资规模和融资的范围扩大了,参与者之间的信息就会发生严重的不对称,这种赖以存在的信用和道德约束就逐渐减弱,风险也会急剧增加。而且一般来讲亲友之间的担保也多数采用人保形式,物的担保没有。虽然人们都沿用这种方式,也比较遵守这种游戏规则,但就整个市场而言,对放贷人是极为不利的,发生信用危机时救济措施不能到位。
3.行业操作不规范带来的风险。有的机构利率高,有的利率低。融资人为了提高利润扩大筹资面不惜抬高利率,进行恶性竞争,投资人为了获得更高利息汇报,不惜以房产等固定进行抵押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投向民间金融市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加剧了行业自身的风险。
三、我国政府对民间金融的态度
我国政府对民间金融采取的态度有取缔、默许和适时管理。过去我国政府一直采用取缔这种态度, 改革开放以来, 为维持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我国政府曾多次对民间金融机构和以民间金融形式存在的金融活动进行过清理和整顿。所以与官方金融相对,民间金融始终处于不合法的地位。但在改革开发后民间金融慢慢复苏,90年代初我们国家受宏观经济过热的影响,民间金融力量曾一度高潮跌起,当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立法管制的措施,如《商业银行法》提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确立了行政取缔与刑事惩罚双重规制的基本模式;随后出台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刑法》(1997)等等关于規范民间存贷业务的法律、法规和办法。但市场经济自身的运行规律也恰恰说明政府失灵的存在,政府不可能完全了解和掌握市场,政府对于资本的配置并不能满足经济自身的发展,民间金融就是在这样的状况下悄然发展着。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已逐渐意识到民间金融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一味打压,最终受损的还是经济发展本身,给予它正确的生存空间最终可能才是双赢的结果。之后国家采取了以疏为主、疏睹并举的措施。但是疏导的力度还要看配套法律的建立与完善。
四、对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
第一,尽快给民间金融一个合法的地位,使其阳光化。这是引导民间金融步入正规的首要步骤,正所谓“民不正则言不顺”。要从法律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的民间融资进行明确的界定,使民间融资能在契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上发展。从以上分析来看,民间金融的发展就是资本供给与需求均衡的一个过程,是完全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干预的结果。它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与其他正规金融具有同等的功能、作用与地位,只是组织形式不同而已。我们看到国家将出台的《放贷人条例》就是给民间金融松绑的信号,我们都期待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条例的出台。
第二,建立一套系统而完善的民营金融法律运行体系。民间金融合法化之后就是民营金融。我国民间金融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民事法规,尤以合同法为主。融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交易关系,资金的供需双方通过订立借款合同完成交易,《合同法》当然要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保护了(我们国家规定4倍于国家规定幅度的利率受法律保护)。另外,《民法通則》、《担保法》等也对民间金融予以了规范和保护。但是,一般性法规无法满足民间金融运行的需要。需要国家制定详细的民间金融运行的法律,包括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制度(控股、参股比例,设立方式等等),经营模式、资本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利率浮动范围、市场退出机制等,说白了要比正规金融的制度还要规范,才能使民间金融有秩序的发展。
第三,建立强有力的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各种信用担保机构,为民营金融提供充分的信用保障。
第四,纳入国家统一的监管体系。民营金融在法律框架的保护下,才能被监管到,所以人民银行在制定货币政策、评估金融运行状况时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民间金融有关数据,才能为政策的制定提供合理的依据,才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另外,为保障金融组织和其他人投资利益,建立全国统一的诚信评估制度和配套的法律、法规体制是非常必要。目前各国有大银行之间已经通过联网建立了统一的征信记录查询机制,有效提高了银行对个人、企业信用的评估效率。由于民间金融的松散性和主体不确定性,在信用等级评估方面受不到应有管制,所以国家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体系将是必须的,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注释:
①詹花秀, 陈柳钦.我国民间金融发展问题探讨.长白学刊. 2005(5).
②黄建章,许洋洋.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规范探讨.经济研究.2009(3).
参考文献:
[1]王曙光.农村金融与新农村建设.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
[2]张军. 改革后中国农村的非正规金融部门: 温州案例.全球政经.
[3]刘海斌, 王箐, 王国彬. 民间融资问题研究.华北金融.2005 (4).
[4]张燕, 张汉江, 李晶晶.新农村建设中民间金融风险的法律规制.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
[5]中国企业报:谁在承担能源建设的金融风险.www.nmg.xinhuanet.com.
[6]唐志武,蔡玉胜.试析金融压抑下民间金融的发展取向.当代经济研究.2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