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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或需要,在不确定诱因和不确定时间中,突然引发的公开干扰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乃至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行为,其实质是社会运行中负面因素累积到一定量后产生的对社会稳定的冲击和扰动,它集中反映了社会运行中出现的某种不和谐因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的各类矛盾突出,各种群体性突发事件不断发生,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问题,而我国现在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更是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多发期,有效解决群体性突发事件,抓好社会稳定,是深化改革和发展的前提,也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要求。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提高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总结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
不同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诱因、规模和表现各异,但从其发生、发展、变化过程来分析,笔者认为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一般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群体性事件的突发具有组织性,其事件背后的组织者或谋划者是引发事件和左右事件发展方向的核心骨干,其行为动机、目的十分明确,引导作用大,煽动性强,且思想最顽固。但随着整个事件的突发发展、变化,就自然而然地显现出来,助长事件的发展,增强了平息事件的阻力。因此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时,为促其向好的方面转化,要根据事态的变化,及时做好组织者或谋划者的工作。
(二)群体性事件的突发具有互动性,是各种社会消极因素以社会互动的运动方式作用于群体的结果,表现为人与人之间以模仿他事件行为来维护自己的生存利益,这种模仿对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发展、变化起着积极的引导作用,引导事件的态势向恶性发展,为平息事件设下天然屏障。所以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时,要正确把握其互动性质,积极引导互动,防止事件恶性发展。
(三)群体性突发事件具有一定的目的指向性,而这种共同的目的是结成群体的基本凝结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发起者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来制造冲击和扰动,并根据事件的发展提出各种无理要求,过激要求,常常伴随干扰社会秩序,甚至导致流血事件的发生,造成政治上、经济上不可估量的损失。
(四)群体性突发事件后果的严重性,由于事件行为侵犯了多种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其危害后果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政治影响。特别是重大突发事件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影响是深远的,如果我们不能及时利用有利时机处置好这些事件,将会给社会或个人带来更大的危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二、分析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成因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暴露,使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原因多种多样。如果从社会秩序的管治角度来分析,我们对事件性质的把握就会更准确,更容易找到事件的真正原因。笔者认为,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一般存有两大主要因素,一是社会不满群体的存在;二是管治能力的滞后。
首先来分析当前的社会不满群体。这些群体主要是一些社会底层群体,他们主要是下岗失业的工人、失地的农民、农民工、退伍复员军人、底层知识分子、拆迁居民、离退休干部等,许多媒体一般将这些人称为弱势群体。民众的社会不满主要表现在对官员腐败、贫富不均、司法不公、治安恶化、社会诚信缺失特别是政府和官员的诚信缺失等方面。在这些不满中,司法腐败及司法不公是民众最大的不满。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不满是一种社会心理,这种社会心理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它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而令相同社会处境者产生共鸣。目前,表达社会不满的方式很多,比如利用民间的歌谣、顺口溜、政治笑话、小道消息等等。特别是随着手机、网络等新媒体的出现,这种传播变得更容易,影响也更大。事实上,不同社会群体有不同的社会不满情绪,产生的根源不一样,内容也不一样,表现形式也有差别。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有些人经常表现出对社会不公的不满,但并不一定参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行动。
其次来分析一下管治能力的问题。目前那些较严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都与政府管治能力低下有关。一般认为,管治能力由三个方面组成,也就是所谓的预警机制、处置技术和问责制度。
预警机制应是建立社情民意的快速反应机制,决策者真实快捷地获取信息是这种快速反应机制的前提和基础。现在的情况恰恰是,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往往想尽一切办法不让上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知道下面的真实情况,搞信息隔绝。因为这种信息隔绝,中央决策者最后获得的信息往往是不真实的,根据这些不实信息建立的所谓预警机制,往往只能是形式主义的。
处置技术应是政府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手段,可地方政府在处置社会冲突方面的水平比较有限,许多完全可以化解的事情,由于处置不当而产生了严重后果。这些不当主要表现在:事情刚发生时不重视,错过了最佳处理时机,随后便发生了群体性事件。如果当地政府能有效处置,事件也许就不会发生了。在目前这种自上而下的压力体制下,地方基层政府为了完成上级分派的各项任务及众多的一票否决指标,不得不采用强化政权机器等手段来填补社会动员资源的缺失,其行为出现强硬化趋向,缺乏弹性。
问责制实际上是一种政治追究,应该说,在社会管治方面,目前在地方政府存在较为严厉的问责制的。但这种问责主要是政治性的,众多的一票否决实际上就是一种政治追究。问题是,各级政府与官员是一种非常强的政绩共同体。这就决定,许多事件最终都是大事化小,变成不了了之。
基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当下的管治能力是滞后的,这正是当前群体性突发事件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研究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对策略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的发生不仅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甚至决定了国家是否可以顺利地实现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所以,要从落实"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总体要求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不断完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认真研究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对策略。
(一)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经常性工作纳入日程,及时部署,精心指导,扎实推进。对矛盾纠纷比较突出、尖锐的地方和单位,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力量,切实有效地开展排查调处活动,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要进行认真梳理、分析、归类,力争找到问题的症结,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与规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挂牌督办,及时调处,防止演化成群体性突发事件;要盯牢"重点人员",抓住"敏感时期",看好"要害部位",防止"特别事件",做到见事早,行动快,努力消除不安定因素;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提高基层干部工作能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综合作用,努力探索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排查调解矛盾纠纷的新路子,将各种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进一步完善信息和预警机制。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得到及时有效预防和处理,非常重要的一环就是重视和加强信息工作,掌握好了信息,就等于赢得了主动,为及时化解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相反,信息不畅通,情况不了解,将失去化解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最佳时机,导致事态的蔓延与扩展后,再去处理,可能就要事倍功半。笔者认为,以加强各级党政组织为主要渠道,以基层信息员队伍为重要力量的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必须在提高信息获取能力、信息传递速度和信息处理质量上下功夫。此外,还应当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三)进一步完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快速联动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要本着把握原则、执行政策、讲究策略、快速化解的要求,努力健全和完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预警和紧急处置机制。认真制定和完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落实领导指挥系统,落实处置组织和队伍,落实物资保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切实做到一有情况,能够召之即来,处乱不惊,果断稳妥,迅速平息。
(四)进一步完善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地方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生严重问题的地方和单位,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处理,以激励和促进各地各部门的工作开展,同时,要对一些典型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进行经验总结、交流,特别是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矛盾纠纷要综合各地各单位的处置方式方法,进行深层次的整理、加工、挖掘、提炼,找出规律性,以便于更好地指导日后的工作。
四、建立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保障机制
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政法机关适应形式发展要求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这不仅涉及到政法机关的多个业务部门,也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建立坚实、可靠的组织领导机构,是干好这项工作的重要前提;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在政法机关内部还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只有统一思想,上下一致,在充分争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调动政法机关干警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前提下,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在政法机关内部及社会上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寻求社会各界对打防控一体化建设的理解和支持,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要积极与党委、政府协调,必须在警务上提供有力的保障,政法机关要在其内部调整充实好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队伍及装备,逐步加大投入,确保警力、装备和资金到位;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涉及的部门较多,在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分工的基础上,组织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积极探索群防群治工作专业化、有偿化、规范化的有效途径,引导和激励政法机关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使各方面工作相互渗透,有机结合,早日把社会稳定体系建设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一、总结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
不同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诱因、规模和表现各异,但从其发生、发展、变化过程来分析,笔者认为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一般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群体性事件的突发具有组织性,其事件背后的组织者或谋划者是引发事件和左右事件发展方向的核心骨干,其行为动机、目的十分明确,引导作用大,煽动性强,且思想最顽固。但随着整个事件的突发发展、变化,就自然而然地显现出来,助长事件的发展,增强了平息事件的阻力。因此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时,为促其向好的方面转化,要根据事态的变化,及时做好组织者或谋划者的工作。
(二)群体性事件的突发具有互动性,是各种社会消极因素以社会互动的运动方式作用于群体的结果,表现为人与人之间以模仿他事件行为来维护自己的生存利益,这种模仿对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发展、变化起着积极的引导作用,引导事件的态势向恶性发展,为平息事件设下天然屏障。所以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时,要正确把握其互动性质,积极引导互动,防止事件恶性发展。
(三)群体性突发事件具有一定的目的指向性,而这种共同的目的是结成群体的基本凝结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发起者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来制造冲击和扰动,并根据事件的发展提出各种无理要求,过激要求,常常伴随干扰社会秩序,甚至导致流血事件的发生,造成政治上、经济上不可估量的损失。
(四)群体性突发事件后果的严重性,由于事件行为侵犯了多种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其危害后果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政治影响。特别是重大突发事件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影响是深远的,如果我们不能及时利用有利时机处置好这些事件,将会给社会或个人带来更大的危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二、分析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成因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暴露,使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原因多种多样。如果从社会秩序的管治角度来分析,我们对事件性质的把握就会更准确,更容易找到事件的真正原因。笔者认为,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一般存有两大主要因素,一是社会不满群体的存在;二是管治能力的滞后。
首先来分析当前的社会不满群体。这些群体主要是一些社会底层群体,他们主要是下岗失业的工人、失地的农民、农民工、退伍复员军人、底层知识分子、拆迁居民、离退休干部等,许多媒体一般将这些人称为弱势群体。民众的社会不满主要表现在对官员腐败、贫富不均、司法不公、治安恶化、社会诚信缺失特别是政府和官员的诚信缺失等方面。在这些不满中,司法腐败及司法不公是民众最大的不满。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不满是一种社会心理,这种社会心理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它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而令相同社会处境者产生共鸣。目前,表达社会不满的方式很多,比如利用民间的歌谣、顺口溜、政治笑话、小道消息等等。特别是随着手机、网络等新媒体的出现,这种传播变得更容易,影响也更大。事实上,不同社会群体有不同的社会不满情绪,产生的根源不一样,内容也不一样,表现形式也有差别。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有些人经常表现出对社会不公的不满,但并不一定参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行动。
其次来分析一下管治能力的问题。目前那些较严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都与政府管治能力低下有关。一般认为,管治能力由三个方面组成,也就是所谓的预警机制、处置技术和问责制度。
预警机制应是建立社情民意的快速反应机制,决策者真实快捷地获取信息是这种快速反应机制的前提和基础。现在的情况恰恰是,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往往想尽一切办法不让上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知道下面的真实情况,搞信息隔绝。因为这种信息隔绝,中央决策者最后获得的信息往往是不真实的,根据这些不实信息建立的所谓预警机制,往往只能是形式主义的。
处置技术应是政府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手段,可地方政府在处置社会冲突方面的水平比较有限,许多完全可以化解的事情,由于处置不当而产生了严重后果。这些不当主要表现在:事情刚发生时不重视,错过了最佳处理时机,随后便发生了群体性事件。如果当地政府能有效处置,事件也许就不会发生了。在目前这种自上而下的压力体制下,地方基层政府为了完成上级分派的各项任务及众多的一票否决指标,不得不采用强化政权机器等手段来填补社会动员资源的缺失,其行为出现强硬化趋向,缺乏弹性。
问责制实际上是一种政治追究,应该说,在社会管治方面,目前在地方政府存在较为严厉的问责制的。但这种问责主要是政治性的,众多的一票否决实际上就是一种政治追究。问题是,各级政府与官员是一种非常强的政绩共同体。这就决定,许多事件最终都是大事化小,变成不了了之。
基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当下的管治能力是滞后的,这正是当前群体性突发事件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研究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对策略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的发生不仅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甚至决定了国家是否可以顺利地实现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所以,要从落实"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总体要求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不断完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认真研究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对策略。
(一)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经常性工作纳入日程,及时部署,精心指导,扎实推进。对矛盾纠纷比较突出、尖锐的地方和单位,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力量,切实有效地开展排查调处活动,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要进行认真梳理、分析、归类,力争找到问题的症结,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与规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挂牌督办,及时调处,防止演化成群体性突发事件;要盯牢"重点人员",抓住"敏感时期",看好"要害部位",防止"特别事件",做到见事早,行动快,努力消除不安定因素;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提高基层干部工作能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综合作用,努力探索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排查调解矛盾纠纷的新路子,将各种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进一步完善信息和预警机制。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得到及时有效预防和处理,非常重要的一环就是重视和加强信息工作,掌握好了信息,就等于赢得了主动,为及时化解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相反,信息不畅通,情况不了解,将失去化解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最佳时机,导致事态的蔓延与扩展后,再去处理,可能就要事倍功半。笔者认为,以加强各级党政组织为主要渠道,以基层信息员队伍为重要力量的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必须在提高信息获取能力、信息传递速度和信息处理质量上下功夫。此外,还应当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三)进一步完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快速联动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要本着把握原则、执行政策、讲究策略、快速化解的要求,努力健全和完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预警和紧急处置机制。认真制定和完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落实领导指挥系统,落实处置组织和队伍,落实物资保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切实做到一有情况,能够召之即来,处乱不惊,果断稳妥,迅速平息。
(四)进一步完善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地方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生严重问题的地方和单位,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处理,以激励和促进各地各部门的工作开展,同时,要对一些典型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进行经验总结、交流,特别是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矛盾纠纷要综合各地各单位的处置方式方法,进行深层次的整理、加工、挖掘、提炼,找出规律性,以便于更好地指导日后的工作。
四、建立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保障机制
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政法机关适应形式发展要求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这不仅涉及到政法机关的多个业务部门,也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建立坚实、可靠的组织领导机构,是干好这项工作的重要前提;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在政法机关内部还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只有统一思想,上下一致,在充分争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调动政法机关干警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前提下,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在政法机关内部及社会上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寻求社会各界对打防控一体化建设的理解和支持,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要积极与党委、政府协调,必须在警务上提供有力的保障,政法机关要在其内部调整充实好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队伍及装备,逐步加大投入,确保警力、装备和资金到位;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涉及的部门较多,在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分工的基础上,组织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积极探索群防群治工作专业化、有偿化、规范化的有效途径,引导和激励政法机关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使各方面工作相互渗透,有机结合,早日把社会稳定体系建设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