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检调对接”机制促进涉检矛盾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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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大量的社会矛盾正以司法诉求的形式涌入司法领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成为当前检察工作的出发点、着力点和根本目标。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努力维护社会稳定,是形势所需,职责所系。本文在宏观分析检察环节面临社会矛盾的基本类型基础上,结合江西宜丰县检察院院实际,创新涉检矛盾化解方法,积极探索“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努力实现矛盾纠纷由被动调处到主动化解的转变,由事后处置到事前预防的转变,由治标到治本的转变。
  关键词:矛盾化解;创新;检察院
  当前,我国正处于急剧变化的社会变革与转型时期,因利益格局的调整而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纷至沓来、错综复杂,社会矛盾呈现出凸显、集聚和高发的态势,触点多、燃点低、处理难。检察环节面对的社会矛盾主要包括刑事纠纷、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引发的三大类矛盾,呈现出数量持续增加、类型复杂多元、化解难度加大等特征。针对这三类矛盾类型,江西宜丰县检察院先后建立了涉检信访息诉和解、检察环节刑事和解以及民事申诉执行和解等“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努力成为和谐社会的保障者和建设者。
  一、检察环节面对社会矛盾的基本类型
  检察环节面对社会矛盾的基本类型社会矛盾从矛盾的主体、矛盾的内容、矛盾的表现形式等不同角度出发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检察环节面对的社会矛盾大多以司法诉求的形式表现出来,主要包括刑事纠纷引发的矛盾、民事纠纷引发的矛盾和行政纠纷引发的矛盾三大类。
  (一)、刑事纠纷引发的矛盾。刑事纠纷引发的矛盾是检察环节面对的最主要的社会矛盾,包括刑事纠纷直接产生的矛盾和处理刑事纠纷过程中间接产生的矛盾。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普通刑事犯罪引发的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及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矛盾,这类矛盾因为主体明确,诉求明显,呈动态发展,必须及时予以处理;二是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引发的静态的、深层次的社会矛盾,这类矛盾一般隐藏较深,如果不及时处理,往往会引发更多更大的矛盾,甚至会从根本上威胁社会稳定;三是公、检、法、司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不服其处理决定而与之产生的矛盾,属于刑事纠纷衍生矛盾。
  (二)、民事纠纷引发的矛盾。民事纠纷引发的矛盾是最普遍的社会矛盾表现形式,但检察机关囿于职能配置,并不直接在第一时间、第一环节处理民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是当民事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而向检察机关提出民事申诉时方可介入。从检察权的本质来看,检察机关面对的民事纠纷引发的矛盾,并不是当事人之间最直接的、最原始的矛盾,而是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纠纷的判决,而与其产生的新矛盾。可以说,检察机关是通过直接化解民事纠纷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矛盾,而间接地化解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因此,检察环节化解民事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具有法定性、间接性、补救性等特点。
  (三)、行政纠纷引发的矛盾。行政纠纷引是指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或与行政法秩序发生了关联,由此而产生的与行使公权力的行政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的最初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行政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与化解民事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一样,检察机关并不在第一时间直接处理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矛盾,而是通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不服而提出的行政申诉案件来化解行政案件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二、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创新路径
  传统的化解思路重政策轻机制,或者用政策来代替机制,同时也过于强调机制对人的决定性,而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导致利益的失衡,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而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社会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矛盾纠纷应尽可能以调解的方式轻缓处理,因此,我院近年来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完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着力把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与社会大调解工作有效衔接,推动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合力。
  (一)、工作前移,多管齐下,全面实行涉检信访息诉和解制度。
  1、窗口前移,多种方式践行“检调对接”。第一,开辟检察长接访日绿色通道,每天安排一个院领导到检察长接待室值班接访,并公布时间、地点、接访电话,实行现场办公,对涉检信访案件即调即办;第二,开展了“一月六访”活动。活动方案规定一个科室联系一个乡镇,每月到所联系乡镇进行六访活动,即访检察联络员、基层政法庭所、村组社区干部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困难群众、案件当事人等六类群休,完成畅通群众诉求、化解涉检矛盾、增进群众感情的任务。
  2、整合资源,形成停诉息访的处置合力。成立了检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检调办公室(以下简称检调办),作为调解工作的专门场所,由检察长任组长,控申科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举报中心来访接待员为成员。检调办负责检调工作的联络、协调、指导、督查、报表、总结、考核、归档,以及与外部其他部门的衔接工作。实行“圆桌调解”模式,规范检调对接工作法操作规程,并把责任人员、服务承诺、调解原则、调解程序和工作流程等有关制度上墙公开。每遇一起矛盾纠纷,检调办及时联络、协调各有关业务部门,指定主办调解员负责。对复杂矛盾,及时邀请有关人员及所涉及的部门负责人共同协调,形成合力,立体化解。
  3、源头治本,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涉检信访的背后往往潜存着某些利益方面的追求,正是这些症结的存在,导致上访问题的久拖不决,甚至形成新的诉讼或新的上访。因此,我们立足于源头治本,把握矛盾焦点,借助检调办平等对话的平台,努力以调解方式解决上访群众的实际利益诉求,实现处理信访个案的一劳永逸。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以实现民事赔偿利益最大化,促使某些无法实现刑事诉求的申诉人从心理上消除对抗情绪,真正认同和接受司法机关做出的结论。
  (二)、因案制宜,规范运作,探索推行检察环节刑事和解制度。
  1、立足实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充分发挥调解在法律监督中的重要作用,把“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和“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和每个环节,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抗可不抗的不抗,坚持打防结合,化解群众矛盾纠纷。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两抢一盗”侵财性犯罪等要快捕快诉,从严打击。对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过失犯罪案件,当宽则宽,从而有机地将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相结合,在切实保障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修复各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同时实现由对犯罪的惩罚转向对犯罪的矫正。
  2、严格规定,明确刑事和解的原则和范围。我们严格坚持合法调解和当事人自愿和解原则。无论在案件的审查批捕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都要就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问题,及时向涉案当事人征求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调处过程中,检调办对调解双方进行引导、监督,确保协议内容合法,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范围上,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有被害人的案件,一律纳入对接的范围;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某些案件,只要是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或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悔过的,也可有选择地纳入对接的范围;为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我们特别注重运用“检调对接”机制,指派专人办理,综合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因素,尽可能地适用轻缓刑事政策。
  3、加强沟通,努力实现调解成果与处理结果的有效衔接。我们将两者的有效衔接作为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加以解决,与公安、法院达了诸多共识,取得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有一定的刚性效力”、“调解结果对案件最终处理有直接影响”、“调解结果与强制措施有直接关联”以及“调处与社区矫正相结合”等四个方面的共识,为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开辟了通道。
  三、结论与思考
  总之,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不是矛盾本身的复杂性,而是我们检察机关在化解矛盾过程中充当什么样的角色和采取的方法是否得当。这个过程好比大禹治水一样,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疏导而不是围堵。只有人民的诉求得到了充分的表达,心中的疑惑得到了彻底的解决,矛盾才算得到了真正的化解。检察院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力军,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不断的寻求化解矛盾的新方法、新途径。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正确面对、认真研究,又要更新理念、创新机制、强化措施、着力化解,坚决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 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11
  [2]杨富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法理基础.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报.2009.08
  [3]傅达林.处理涉诉信访理应恪守程序正义原则.法制与新闻,20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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