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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是一个反复被各种媒体、文件乃至法律提及的概念,但在宏大表象的背后,对其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却缺乏应有的明晰与严谨。以国家利益为题的文章大多只是对其进行孤立的分析,以国家为切入点,从政府的职能和义务角度对国家利益的内涵进行论述并界定其外延,造成了学界对国家利益的理解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国家利益的过崇高化,二是国际利益与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混用。
一、庞德利益三分法中的国家利益
庞德基于实践的角度,在考察了人们提出并要求法律予以保护和认可的需求与请求后,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为的是对各种需求更好的理解。下面我们来分别看一下各种利益的内涵与外延。
个人利益。庞德认为个人利益是指“直接包含在个人生活中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庞德对个人利益非常看重,他认为:“在文明社会,人们必须能够确保,他们可以出于为自己谋利益的目的,控制他们发现的并划归他们使用的东西,控制通过他们自己的劳动而创造的东西和控制基于现存社会、经济秩序所获得东西。正如我们所知,这是文明社會的一个法律前提”。
公共利益。庞德所说的公共利益指的是“包含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一组织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①这里政治组织指国家,其基于自身社会所提出要求、主张或愿望。庞德在《法理学》第三卷中,对公共利益的论述仅为一章,且与社会利益多有重合,但有两点较为明确:(1)“庞德所认为的公共利益是以作为有组织的合法实体的名义所宣称的利益,公共利益的拥有者是一个具体且客观存在的组织”;(2)这个组织主要指国家,并且公共利益常常以国家为名义提出要求。
二、国家利益于我国的迷失与异化
庞德的思想在我国理论界影响广泛而深远,其利益理论作为庞德对法学理论的重要贡献也受到了极高的重视。近年来虽然法治理念的推广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但国家利益仍然远远超越其应有的界限,对社会利益不断蝉食,并大大限制了个人利益的实现。下面从法律和现实两方面来论述这种放纵带来的结果。
1.法条里的国家利益。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对于利益种类的表达是较为混乱的,对于国家利益的内涵的应用在不同法律条文中也相差甚远,不过总的来说可以归为两种,第一种是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其他利益;第二种是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三者混用,无视三者差别。
2.现实中的国家利益。09年末,北大五教授的一纸联名信直递中南海,力谏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此同时成都一名老妪也为了保护自己的房产而在屋顶自焚,早已甚嚣尘上的房屋拆迁问题一时间被推至了风口浪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上位法的种种冲突,早已得到了多方论证,而本文关注的“国家利益”在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当然,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非常复杂,但必须承认,长期以来对国家利益内涵理解的夸大与异化,确确实实的影响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实现,国家利益同其他一切利益一样都应有其明确的范围,任何溢出的利益都应被认定为是不正当的,是应该受到问责的。
三、对国家利益的再认识
1.“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界定。“公共利益”是一种属于集体组织的利益。所谓集体组织可定义为“许多人结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根据集体组成的原因——即人们结合的原因,集体可以划分为三种:公民集体、职业集体和价值集体。
相比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而言,“公共利益”内容的特殊性在于兼具“内部性”和“外部性”。具体来说就是,某一集体组织一方面在同与自己相当的其他组织交往时,如同个人维护个人利益一样,在追求本组织利益的最大化的同时,防范着他人对自己利益的侵犯,这是“内部性”的表现;另一方面则在自己组织内部要求单位个体承担起对整个组织的责任,这里又体现了“外部性”,而且相对于整个社会,一个组织往往相当于其中的一个单位个体,同时也肩负着推动整个社会发展的某些功能,其自身也应发挥“正的外部性”。所以,公共利益的内容可以归纳为两种:集体组织为了存在而产生的利益;集体组织为了履行其基本职能而产生的利益。
2.界定严格的国家利益。(1)国家利益内涵的狭义理解。“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混用是造成现实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三者虽然具有一定的重叠性,但却具有本质的不同,故为唯有狭义的理解国家利益才能实现利益划分体系的完善与自洽,更重要的是唯有在狭义上理解国家利益才能有理由为了更高位阶的利益的实现而对其做出必要的限制。回归国家利益的本意,其实就是国家作为一个政治组织维护政治统治需要的满足,侧重于国家的政治利益,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利益。主要体现为:国家的安全利益、外交利益、军事利益以及意识形态利益等等,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为目的。(2)社会利益保卫者的多元化。前文已论述,国家一个很重要的身份就是社会利益的保卫者,但我们要注意,国家绝不是唯一的保卫者。公共利益是从个人利益到社会利益的桥梁,其存在意义就在于一方面保护弱者的个人利益不被非法侵害,同时防止强者对个人利益的过分追求而侵害社会利益,可以说社会利益的实现是公共利益的本质追求和根本落脚点,这就意味着每一个公共利益的主体都应该是社会利益的保卫者。在庞德的时代,集体组织中唯有国家有这种能力和可能性,而且囿于传统经济政治理论,国家在履行其责任时总是束手束脚,难以有所作为,所以庞德才会直接点出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承担者,让其肩负起保卫社会利益的重任。
确认社会利益保卫者的多元性,否定国家的绝对话语权,让更多的主体有资格去主张社会利益,这样才能让不同主体之间相互监督彼此制约,如此才能实现社会利益的真正彰显。(3)法律的适当介入。“公共利益”被一些学者成为“公法学基石性范畴”,我国法律中亦有很多关于“公共利益”的法条,但多是直接拿来便用,缺乏对其内涵的权威法律阐释,通常由国家机构公职人员在需要时针对具体事件阐明。同时对其阐明所应依据的标准和原则也没有相关规定,这样以来,就为其提供了过大的发挥空间,这就像只有牧羊犬有资格说明什么是牧羊犬。
让国家利益回归本源,承认多种集体组织的社会利益保卫者的身份,并完善法律规范,强化法院的作用,做到了这些,国家利益才会在一个恰当的范围内应用,社会利益才可能真正实现。
四、结语
相较庞德的时代,无论是社会本身还是集体组织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来支撑旧的三分法的条件要么已经消失,要么转向了它的反面,如果这个时候我们仍然坚持国家利益的特殊地位,而忽略其与其他集体组织的共性,无疑是走向了庞德理论的反面,更走向了社会的反面。所以我们在肯定其分析思路的同时对具体表述必须做出符合时代的修正,这是对大师最好的致敬!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分离,是社会利益的一飞冲天,而国家利益融入集体组织利益则是国家利益彻底的走下神坛。唯有国家利益同其他集体组织利益一样受到严格的监督和限制,摘掉其头上的神圣光环,社会利益才能真正的走向独立,实现其真正价值!
注释:
①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学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7转引自:庞德的法律的社会控制论[D].蒋解放.硕士学位论文,2007。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一、庞德利益三分法中的国家利益
庞德基于实践的角度,在考察了人们提出并要求法律予以保护和认可的需求与请求后,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为的是对各种需求更好的理解。下面我们来分别看一下各种利益的内涵与外延。
个人利益。庞德认为个人利益是指“直接包含在个人生活中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庞德对个人利益非常看重,他认为:“在文明社会,人们必须能够确保,他们可以出于为自己谋利益的目的,控制他们发现的并划归他们使用的东西,控制通过他们自己的劳动而创造的东西和控制基于现存社会、经济秩序所获得东西。正如我们所知,这是文明社會的一个法律前提”。
公共利益。庞德所说的公共利益指的是“包含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一组织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①这里政治组织指国家,其基于自身社会所提出要求、主张或愿望。庞德在《法理学》第三卷中,对公共利益的论述仅为一章,且与社会利益多有重合,但有两点较为明确:(1)“庞德所认为的公共利益是以作为有组织的合法实体的名义所宣称的利益,公共利益的拥有者是一个具体且客观存在的组织”;(2)这个组织主要指国家,并且公共利益常常以国家为名义提出要求。
二、国家利益于我国的迷失与异化
庞德的思想在我国理论界影响广泛而深远,其利益理论作为庞德对法学理论的重要贡献也受到了极高的重视。近年来虽然法治理念的推广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但国家利益仍然远远超越其应有的界限,对社会利益不断蝉食,并大大限制了个人利益的实现。下面从法律和现实两方面来论述这种放纵带来的结果。
1.法条里的国家利益。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对于利益种类的表达是较为混乱的,对于国家利益的内涵的应用在不同法律条文中也相差甚远,不过总的来说可以归为两种,第一种是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其他利益;第二种是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三者混用,无视三者差别。
2.现实中的国家利益。09年末,北大五教授的一纸联名信直递中南海,力谏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此同时成都一名老妪也为了保护自己的房产而在屋顶自焚,早已甚嚣尘上的房屋拆迁问题一时间被推至了风口浪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上位法的种种冲突,早已得到了多方论证,而本文关注的“国家利益”在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当然,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非常复杂,但必须承认,长期以来对国家利益内涵理解的夸大与异化,确确实实的影响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实现,国家利益同其他一切利益一样都应有其明确的范围,任何溢出的利益都应被认定为是不正当的,是应该受到问责的。
三、对国家利益的再认识
1.“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界定。“公共利益”是一种属于集体组织的利益。所谓集体组织可定义为“许多人结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根据集体组成的原因——即人们结合的原因,集体可以划分为三种:公民集体、职业集体和价值集体。
相比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而言,“公共利益”内容的特殊性在于兼具“内部性”和“外部性”。具体来说就是,某一集体组织一方面在同与自己相当的其他组织交往时,如同个人维护个人利益一样,在追求本组织利益的最大化的同时,防范着他人对自己利益的侵犯,这是“内部性”的表现;另一方面则在自己组织内部要求单位个体承担起对整个组织的责任,这里又体现了“外部性”,而且相对于整个社会,一个组织往往相当于其中的一个单位个体,同时也肩负着推动整个社会发展的某些功能,其自身也应发挥“正的外部性”。所以,公共利益的内容可以归纳为两种:集体组织为了存在而产生的利益;集体组织为了履行其基本职能而产生的利益。
2.界定严格的国家利益。(1)国家利益内涵的狭义理解。“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混用是造成现实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三者虽然具有一定的重叠性,但却具有本质的不同,故为唯有狭义的理解国家利益才能实现利益划分体系的完善与自洽,更重要的是唯有在狭义上理解国家利益才能有理由为了更高位阶的利益的实现而对其做出必要的限制。回归国家利益的本意,其实就是国家作为一个政治组织维护政治统治需要的满足,侧重于国家的政治利益,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利益。主要体现为:国家的安全利益、外交利益、军事利益以及意识形态利益等等,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为目的。(2)社会利益保卫者的多元化。前文已论述,国家一个很重要的身份就是社会利益的保卫者,但我们要注意,国家绝不是唯一的保卫者。公共利益是从个人利益到社会利益的桥梁,其存在意义就在于一方面保护弱者的个人利益不被非法侵害,同时防止强者对个人利益的过分追求而侵害社会利益,可以说社会利益的实现是公共利益的本质追求和根本落脚点,这就意味着每一个公共利益的主体都应该是社会利益的保卫者。在庞德的时代,集体组织中唯有国家有这种能力和可能性,而且囿于传统经济政治理论,国家在履行其责任时总是束手束脚,难以有所作为,所以庞德才会直接点出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承担者,让其肩负起保卫社会利益的重任。
确认社会利益保卫者的多元性,否定国家的绝对话语权,让更多的主体有资格去主张社会利益,这样才能让不同主体之间相互监督彼此制约,如此才能实现社会利益的真正彰显。(3)法律的适当介入。“公共利益”被一些学者成为“公法学基石性范畴”,我国法律中亦有很多关于“公共利益”的法条,但多是直接拿来便用,缺乏对其内涵的权威法律阐释,通常由国家机构公职人员在需要时针对具体事件阐明。同时对其阐明所应依据的标准和原则也没有相关规定,这样以来,就为其提供了过大的发挥空间,这就像只有牧羊犬有资格说明什么是牧羊犬。
让国家利益回归本源,承认多种集体组织的社会利益保卫者的身份,并完善法律规范,强化法院的作用,做到了这些,国家利益才会在一个恰当的范围内应用,社会利益才可能真正实现。
四、结语
相较庞德的时代,无论是社会本身还是集体组织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来支撑旧的三分法的条件要么已经消失,要么转向了它的反面,如果这个时候我们仍然坚持国家利益的特殊地位,而忽略其与其他集体组织的共性,无疑是走向了庞德理论的反面,更走向了社会的反面。所以我们在肯定其分析思路的同时对具体表述必须做出符合时代的修正,这是对大师最好的致敬!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分离,是社会利益的一飞冲天,而国家利益融入集体组织利益则是国家利益彻底的走下神坛。唯有国家利益同其他集体组织利益一样受到严格的监督和限制,摘掉其头上的神圣光环,社会利益才能真正的走向独立,实现其真正价值!
注释:
①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学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7转引自:庞德的法律的社会控制论[D].蒋解放.硕士学位论文,2007。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