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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实施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来,依靠现有的我国婚姻登记工作方法,使得公民个人的婚姻状态不能明确。就此本文论述了这一问题的根源和在技术上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重点阐明了我国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系统全国联网建设情况,并针对目前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电子政务;婚姻登记系统;系统联网;信息共享
一、婚姻登记管理分析
自2003年10月1日起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以来,依靠我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方法,使得公民的个人信息散落在各个区域民政部门中和不同职能部门中,无法得到共享,导致公民个人的婚姻状态难以确认。这在生产生活中引发了一系列的实际问题。比如,无法开具单身证明,重婚罪,第二套房操作细节中的夫妻关系的确认等。
具体来讲,导致我国公民婚姻状态不明确的原因主要有一下四点:一是管理业务分散。目前,公民的婚姻登记信息分布在三个部门,即:民政部门掌握了结婚登记和协议离婚的信息,法院保管了判决和调解离婚的信息,公安部门则拥有公民办理户口登记、变更等资料。而且,这三个部门相关的公民婚姻信息位实现共享和即时、同步更新。二是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种种瑕疵,婚姻登记过程中,常常出现婚姻当事人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对异地的另一方的婚姻情况甚至身份情况不甚了解,依其申请做出了婚姻登记行为,进而导致非本人登记和假证件登记时有发生。三是法律法规不严谨。民政部和公安部执行的相关指导意见均认可对于当事人的实际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项目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应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其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项目内容仅作参考。这使得婚姻登记部门对其婚姻状况的审查形同虚设。四是目前部分民政部门办公条件还停留在纸质材料阶段,未能实现信息化管理。
问题的根源就是我国公民婚姻登记信息未实现共享,这包括不同地区公民婚姻登记信息未实现共享,也包括我国涉及公民婚姻情况的行政部门也未实现信息共享。所以,从技术上讲,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就是婚姻登记联网,一方面实现全国婚姻登记系统联网,另一方面实现我国公民散落在不同行政单位的婚姻信息的共享和同步更新。
二、婚姻登记联网建设工程
(一)我国婚姻登记联网建设情况
婚姻登记手段的信息化,是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根本保证,也是国家机关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目前我国民政部门也在积极推进全国婚姻登记联网工作,实现婚姻登记的信息化。
(1) 建设起步阶段——婚姻登记信息化规范化管理阶段
自2004年婚姻登记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就已提上各级民政部门的工作日程,为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资源共享奠定基础。民政部并先后开发了两个登记系统软件在部分省和直辖市使用;制定了《婚姻登记系统数据规范和标准》,为规范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利用工作奠定了基础。全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系统也正在紧张研究和开发中。山东、上海、北京、辽宁等省和直辖市陆续开发了本地婚姻登记系统。其中早在2001年11月,上海就率先实现了婚姻全市联网登记,加快了婚姻登记信息化步伐。
2004年7月民政部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启用新版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该系统分为单机版和网络版。既可解决网络条件好的地方一步到位实现全省(市)联网操作与管理,也适用尚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单机操作。
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化的规范化管理为接下来的婚姻登记信息化深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实现全国联网提供了条件。
(2) 全面开展阶段——各省积极建设婚姻登记系统
自2005年4月民政部要求在全国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以来,我国婚姻登记工作信息化建设得到快速发展?北京、天津、上海、山东等已在省级建立婚姻登记数据中心,省、市、县三级婚姻登记网络体系初步形成?
到2006年底,虽然婚姻登记工作信息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婚姻登记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需要仍不够适应,全国大部分省份还没有建立婚姻登记数据中心,查档、出证工作难以快速开展?对此, 民政部提出了在"十一五"期间,加大注重信息化平台建设,推动婚姻登记手段的现代化、信息化,积极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信息数据中心,逐步实现全省婚姻登记信息资源共享,为全国实现联网奠定基础。
到2008年,各级民政部门齐心协力,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地方政策和经费支持,使符合婚姻登记规范化要求的单位由2006年的不足10%,提高到30%。而且到2008年底全国共14个省份实现了省内信息化联网,各地计算机、打印机等硬件设施显著增加。
(3) 深入阶段——实现全国联网
2009年1月民政部召开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会议。继而2009年3月12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民政部信息中心联合迅速召开部分省份婚姻登记信息化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尽快实现婚姻登记全国联网,汇报了全国婚姻登记软件开发情况、对与会各省实现全省联网的可能性和困难作了发言。提出“三步走”战略,第一步做好软件标准制定工作,第二步逐步实现省内联网,第三步实现全国联网。并重点提出了解决婚姻登记信息化资金问题的思路和办法,要求各地要加快解决硬件和网络问题,争取早日实现婚姻登记全国联网。
2009年5月,民政部再次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加快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推进速度,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完成省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并声明民政部正在研发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将于2009年中免费提供给各地使用。然而到2010年3月底,民政部才发出通知称,已开发完成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要求尚未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的省份,应尽快配置安装。
到2010年5月,全国大部分省份已经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婚姻登记实时在线登记和信息联网。并且到2010年底,全国实现省级联网的省份已由2005年的2个增加到现在的23个,省级联网率达到了74%。此外,民政部还开发完成了“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和“部、省两级婚姻登记数据交换系统”,初步建成民政部婚姻登记数据中心,启动了部省两级婚姻信息实时交换与共享的试运行工作,为“十二五”实现全国联网打下坚实基础。同时,窦玉沛表示,2011年将制定婚姻登记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加快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进度。至此,我国婚姻登记联网系统进入了省级系统互联阶段。
但是部分省份对规范化和信息化工作重视不够及经济条件限制,到2010年底,还有近三分之一的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未达到规范化要求,并有8个省份尚未完成省内信息化联网工作,影响了规范化整体目标的实现,制约了全国婚姻登记联网的总体进度。
(二)我国婚姻登记联网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
(1)从2004年开始我国就在进行婚姻登记联网工作。但到目前为止,还是迟迟没有完成。纵观其建设历程,我们发现以下问题,而且这其中大部分问题也是我国目前电子政务建设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首先,在领导方面,未曾组织一个专门的婚姻登记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这就使得其建设缺乏统一的领导和监督,致使婚姻登记系统联网建设较为混乱,不能很好的推进这项工作,致使在联网工程建设过程中,未达到预期目标,最终导致婚姻登记系统全国联网迟迟不能完成。
其次,在婚姻登记系统的建设初期,缺乏统一规划方案,规划战略在2009年3月份才提出。早在2004年建设初期,国家民政部和和各省市地方都在开发婚姻登记系统,甚至一些发达地区早已开发出自己的婚姻登记系统并在使用。然而到2004年7月,国家民政部才开发出新版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并要求各地民政部门使用。本来各个地区民政部门都进行婚姻登记系统的研发,就造成成本过高,重复建设。而国家民政部婚姻登记系统开发的滞后性,又加深了重复建设的程度。这就是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划方案所带来的后果。
(2)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电子政务的基础建设比较薄弱
全国婚姻登记系统联网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个地区婚姻登记系统联网的建设情况都直接影响到系统整体目标的实现及工作完成的进度。而且,这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持续不断的投入与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保证。从最后制约我国婚姻登记系统实现全国联网的主要障碍可以看出,主要是一些落后地区存在资金问题,而且对规范化和信息化工作重视不够,使得婚姻登记标准化工作未达到规范要求,阻碍了婚姻登记系统全国联网的进程。
(3) 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政府管理信息化需要法律和法规来加以保障,如政府信息公开法、个人隐私保护法等。当前中国信息化法制建设明显滞后,在信息化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信息安全、工程建设等方面没有基本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保障,严重制约了政府管理信息化的发展。就我国目前婚姻档案管理而言,公民个人婚姻状况是个人的隐私,受到法律保护。只有婚姻当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以及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然而,婚姻登记系统全国联网后,信息如何查询,是否还要沿用这种方法,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障,给出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作指导。
(4) 重网络建设,轻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我国政府传统的职能划分形成的条块分割的二维模式,致使信息资源散落在各个行政部门,并且极易形成信息的部门垄断,严重影响部门间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而且,我国电子政务的建设,各部门以自主开发为主,系统缺乏标准化、规范化和兼容性,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无法互联互通。这严重阻碍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信息资源利用。所以,要想从根源上解决公民婚姻信息不明确问题,就要实现部门间的公民婚姻信息的共享,使各部门登记的公民婚姻信息保持最新并且一致。但是从婚姻登记系统的建设中看到,民政部没有考虑跨部门信息共享的问题。只是提出完成本部门婚姻登记系统全国联网。
三、婚姻登记联网工程建设的对策
根据上述文章论证分析,要明确公民婚姻信息,民政局正在建设的婚姻登记系统全国联网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条件,并不是充分条件。最重要的是实现民政局、公安局、法院三部门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并实现各部门之间信息的联动,以避免各部门信息冗余、失真、滞后,实现信息的统一,最终实现各部门齐抓共管。
所以要尽快实现民政局现阶段建设的婚姻登记系统全国联网,其次实现民政、公安、法院这三个部门信息系统对接。避免公民个人婚姻信息不明确所造成的各种问题。
针对目前婚姻登记系统全国联网建设情况,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民政部组织一个专门的婚姻登记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监督婚姻登记系统建设以实现全国联网。有强大的领导层推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严把整个系统工程的各个阶段按照预期目标进行,尽快实现婚姻登记系统全国联网。另外,提供资金保证,解决目前婚姻登记系统全国联网的瓶颈问题。其次,尽快加强相关法规的建设。例如关于公民婚姻信息查询问题,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其关键是公民婚姻信息如何查询,对何人查询等。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重视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关键是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实现民政部门的婚姻状态信息与公安机关、法院部门的对接。另外,民政部门还要加强对婚姻登记身份证明的实质性检查工作,即要对婚姻登记者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进行真伪鉴别后才能准予登记。而要做到能鉴别真伪,则应将公安系统掌握的公民身份信息与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共享,只要将身份证号码输入信息管理系统就能立即且准确的鉴别真伪。
具体到操作层面,在婚姻登记系统全国联网实现后,可由中央相关部门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牵头并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基于我国目前婚姻工作各部门职能,法院判决公民离婚的信息,可通过网络专线及时传输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系统。从而保证婚姻登记系统中婚姻信息与事实的一致性。在公安局与民政局信息共享方面,可通过公安局牵专线架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中,凡在婚姻登记信息变更的,通过网络传往公安局数据库,各派出所都可查询;民政局登记点也可通过网络查询公民身份信息,以确保身份材料的真伪,从而有效防止骗婚、重婚现象。但要保证各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依法公开和查询公民婚姻信息。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婚姻登记系统全国联网,只能在在技术上解决避免重婚问题的发生。当事人只能在最后结婚登记的时刻,才能知晓当事人是否已婚。但这对受到感情欺骗的当事人也是一个很沉重的打击。因此要解决重婚问题,不仅要实现婚姻登记系统全国联网,民政和司法部门信息实现共享,在技术上杜绝重婚发生的可能。此外,我们还要加强道德建设,研究制定并大力倡导有利于婚姻稳定、家庭和睦的婚姻道德规范,提高公众的婚姻家庭责任意识,形成维护婚姻家庭和睦,唾弃对婚姻家庭不负责任行为的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1]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
[2]高家骏,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完善,法制与社会,2007.07
[3]吴穹,婚否?信息化难辨真假,计算机世界,2007.3.26
[4]王丽琼, 电子政务中跨部门信息共享的模式及保障机制研究,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9年第19卷第1期
[5]商晓帆,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整合与信息孤岛,现代情报,2008年6月第6期
[6]陶朝阳、康志伟,公安信息“百城联网”工程研究,系统工程,2000年1月,第18卷第1期(总第97期)
[7]姚国章、吴倚天,中国电子政务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8]李绪蓉、徐焕良,政府信息资源开发与管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9]侯卫真、于丽娟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与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10]秦中广,城市电子政务公共服务系统,广东经济出版社,2004
【关键词】电子政务;婚姻登记系统;系统联网;信息共享
一、婚姻登记管理分析
自2003年10月1日起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以来,依靠我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方法,使得公民的个人信息散落在各个区域民政部门中和不同职能部门中,无法得到共享,导致公民个人的婚姻状态难以确认。这在生产生活中引发了一系列的实际问题。比如,无法开具单身证明,重婚罪,第二套房操作细节中的夫妻关系的确认等。
具体来讲,导致我国公民婚姻状态不明确的原因主要有一下四点:一是管理业务分散。目前,公民的婚姻登记信息分布在三个部门,即:民政部门掌握了结婚登记和协议离婚的信息,法院保管了判决和调解离婚的信息,公安部门则拥有公民办理户口登记、变更等资料。而且,这三个部门相关的公民婚姻信息位实现共享和即时、同步更新。二是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种种瑕疵,婚姻登记过程中,常常出现婚姻当事人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对异地的另一方的婚姻情况甚至身份情况不甚了解,依其申请做出了婚姻登记行为,进而导致非本人登记和假证件登记时有发生。三是法律法规不严谨。民政部和公安部执行的相关指导意见均认可对于当事人的实际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项目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应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其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项目内容仅作参考。这使得婚姻登记部门对其婚姻状况的审查形同虚设。四是目前部分民政部门办公条件还停留在纸质材料阶段,未能实现信息化管理。
问题的根源就是我国公民婚姻登记信息未实现共享,这包括不同地区公民婚姻登记信息未实现共享,也包括我国涉及公民婚姻情况的行政部门也未实现信息共享。所以,从技术上讲,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就是婚姻登记联网,一方面实现全国婚姻登记系统联网,另一方面实现我国公民散落在不同行政单位的婚姻信息的共享和同步更新。
二、婚姻登记联网建设工程
(一)我国婚姻登记联网建设情况
婚姻登记手段的信息化,是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根本保证,也是国家机关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目前我国民政部门也在积极推进全国婚姻登记联网工作,实现婚姻登记的信息化。
(1) 建设起步阶段——婚姻登记信息化规范化管理阶段
自2004年婚姻登记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就已提上各级民政部门的工作日程,为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资源共享奠定基础。民政部并先后开发了两个登记系统软件在部分省和直辖市使用;制定了《婚姻登记系统数据规范和标准》,为规范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利用工作奠定了基础。全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系统也正在紧张研究和开发中。山东、上海、北京、辽宁等省和直辖市陆续开发了本地婚姻登记系统。其中早在2001年11月,上海就率先实现了婚姻全市联网登记,加快了婚姻登记信息化步伐。
2004年7月民政部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启用新版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该系统分为单机版和网络版。既可解决网络条件好的地方一步到位实现全省(市)联网操作与管理,也适用尚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单机操作。
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化的规范化管理为接下来的婚姻登记信息化深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实现全国联网提供了条件。
(2) 全面开展阶段——各省积极建设婚姻登记系统
自2005年4月民政部要求在全国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以来,我国婚姻登记工作信息化建设得到快速发展?北京、天津、上海、山东等已在省级建立婚姻登记数据中心,省、市、县三级婚姻登记网络体系初步形成?
到2006年底,虽然婚姻登记工作信息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婚姻登记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需要仍不够适应,全国大部分省份还没有建立婚姻登记数据中心,查档、出证工作难以快速开展?对此, 民政部提出了在"十一五"期间,加大注重信息化平台建设,推动婚姻登记手段的现代化、信息化,积极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信息数据中心,逐步实现全省婚姻登记信息资源共享,为全国实现联网奠定基础。
到2008年,各级民政部门齐心协力,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地方政策和经费支持,使符合婚姻登记规范化要求的单位由2006年的不足10%,提高到30%。而且到2008年底全国共14个省份实现了省内信息化联网,各地计算机、打印机等硬件设施显著增加。
(3) 深入阶段——实现全国联网
2009年1月民政部召开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会议。继而2009年3月12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民政部信息中心联合迅速召开部分省份婚姻登记信息化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尽快实现婚姻登记全国联网,汇报了全国婚姻登记软件开发情况、对与会各省实现全省联网的可能性和困难作了发言。提出“三步走”战略,第一步做好软件标准制定工作,第二步逐步实现省内联网,第三步实现全国联网。并重点提出了解决婚姻登记信息化资金问题的思路和办法,要求各地要加快解决硬件和网络问题,争取早日实现婚姻登记全国联网。
2009年5月,民政部再次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加快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推进速度,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完成省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并声明民政部正在研发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将于2009年中免费提供给各地使用。然而到2010年3月底,民政部才发出通知称,已开发完成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要求尚未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的省份,应尽快配置安装。
到2010年5月,全国大部分省份已经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婚姻登记实时在线登记和信息联网。并且到2010年底,全国实现省级联网的省份已由2005年的2个增加到现在的23个,省级联网率达到了74%。此外,民政部还开发完成了“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和“部、省两级婚姻登记数据交换系统”,初步建成民政部婚姻登记数据中心,启动了部省两级婚姻信息实时交换与共享的试运行工作,为“十二五”实现全国联网打下坚实基础。同时,窦玉沛表示,2011年将制定婚姻登记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加快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进度。至此,我国婚姻登记联网系统进入了省级系统互联阶段。
但是部分省份对规范化和信息化工作重视不够及经济条件限制,到2010年底,还有近三分之一的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未达到规范化要求,并有8个省份尚未完成省内信息化联网工作,影响了规范化整体目标的实现,制约了全国婚姻登记联网的总体进度。
(二)我国婚姻登记联网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
(1)从2004年开始我国就在进行婚姻登记联网工作。但到目前为止,还是迟迟没有完成。纵观其建设历程,我们发现以下问题,而且这其中大部分问题也是我国目前电子政务建设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首先,在领导方面,未曾组织一个专门的婚姻登记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这就使得其建设缺乏统一的领导和监督,致使婚姻登记系统联网建设较为混乱,不能很好的推进这项工作,致使在联网工程建设过程中,未达到预期目标,最终导致婚姻登记系统全国联网迟迟不能完成。
其次,在婚姻登记系统的建设初期,缺乏统一规划方案,规划战略在2009年3月份才提出。早在2004年建设初期,国家民政部和和各省市地方都在开发婚姻登记系统,甚至一些发达地区早已开发出自己的婚姻登记系统并在使用。然而到2004年7月,国家民政部才开发出新版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并要求各地民政部门使用。本来各个地区民政部门都进行婚姻登记系统的研发,就造成成本过高,重复建设。而国家民政部婚姻登记系统开发的滞后性,又加深了重复建设的程度。这就是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划方案所带来的后果。
(2)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电子政务的基础建设比较薄弱
全国婚姻登记系统联网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个地区婚姻登记系统联网的建设情况都直接影响到系统整体目标的实现及工作完成的进度。而且,这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持续不断的投入与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保证。从最后制约我国婚姻登记系统实现全国联网的主要障碍可以看出,主要是一些落后地区存在资金问题,而且对规范化和信息化工作重视不够,使得婚姻登记标准化工作未达到规范要求,阻碍了婚姻登记系统全国联网的进程。
(3) 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政府管理信息化需要法律和法规来加以保障,如政府信息公开法、个人隐私保护法等。当前中国信息化法制建设明显滞后,在信息化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信息安全、工程建设等方面没有基本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保障,严重制约了政府管理信息化的发展。就我国目前婚姻档案管理而言,公民个人婚姻状况是个人的隐私,受到法律保护。只有婚姻当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以及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然而,婚姻登记系统全国联网后,信息如何查询,是否还要沿用这种方法,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障,给出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作指导。
(4) 重网络建设,轻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我国政府传统的职能划分形成的条块分割的二维模式,致使信息资源散落在各个行政部门,并且极易形成信息的部门垄断,严重影响部门间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而且,我国电子政务的建设,各部门以自主开发为主,系统缺乏标准化、规范化和兼容性,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无法互联互通。这严重阻碍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信息资源利用。所以,要想从根源上解决公民婚姻信息不明确问题,就要实现部门间的公民婚姻信息的共享,使各部门登记的公民婚姻信息保持最新并且一致。但是从婚姻登记系统的建设中看到,民政部没有考虑跨部门信息共享的问题。只是提出完成本部门婚姻登记系统全国联网。
三、婚姻登记联网工程建设的对策
根据上述文章论证分析,要明确公民婚姻信息,民政局正在建设的婚姻登记系统全国联网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条件,并不是充分条件。最重要的是实现民政局、公安局、法院三部门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并实现各部门之间信息的联动,以避免各部门信息冗余、失真、滞后,实现信息的统一,最终实现各部门齐抓共管。
所以要尽快实现民政局现阶段建设的婚姻登记系统全国联网,其次实现民政、公安、法院这三个部门信息系统对接。避免公民个人婚姻信息不明确所造成的各种问题。
针对目前婚姻登记系统全国联网建设情况,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民政部组织一个专门的婚姻登记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监督婚姻登记系统建设以实现全国联网。有强大的领导层推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严把整个系统工程的各个阶段按照预期目标进行,尽快实现婚姻登记系统全国联网。另外,提供资金保证,解决目前婚姻登记系统全国联网的瓶颈问题。其次,尽快加强相关法规的建设。例如关于公民婚姻信息查询问题,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其关键是公民婚姻信息如何查询,对何人查询等。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重视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关键是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实现民政部门的婚姻状态信息与公安机关、法院部门的对接。另外,民政部门还要加强对婚姻登记身份证明的实质性检查工作,即要对婚姻登记者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进行真伪鉴别后才能准予登记。而要做到能鉴别真伪,则应将公安系统掌握的公民身份信息与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共享,只要将身份证号码输入信息管理系统就能立即且准确的鉴别真伪。
具体到操作层面,在婚姻登记系统全国联网实现后,可由中央相关部门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牵头并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基于我国目前婚姻工作各部门职能,法院判决公民离婚的信息,可通过网络专线及时传输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系统。从而保证婚姻登记系统中婚姻信息与事实的一致性。在公安局与民政局信息共享方面,可通过公安局牵专线架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中,凡在婚姻登记信息变更的,通过网络传往公安局数据库,各派出所都可查询;民政局登记点也可通过网络查询公民身份信息,以确保身份材料的真伪,从而有效防止骗婚、重婚现象。但要保证各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依法公开和查询公民婚姻信息。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婚姻登记系统全国联网,只能在在技术上解决避免重婚问题的发生。当事人只能在最后结婚登记的时刻,才能知晓当事人是否已婚。但这对受到感情欺骗的当事人也是一个很沉重的打击。因此要解决重婚问题,不仅要实现婚姻登记系统全国联网,民政和司法部门信息实现共享,在技术上杜绝重婚发生的可能。此外,我们还要加强道德建设,研究制定并大力倡导有利于婚姻稳定、家庭和睦的婚姻道德规范,提高公众的婚姻家庭责任意识,形成维护婚姻家庭和睦,唾弃对婚姻家庭不负责任行为的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1]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
[2]高家骏,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完善,法制与社会,2007.07
[3]吴穹,婚否?信息化难辨真假,计算机世界,2007.3.26
[4]王丽琼, 电子政务中跨部门信息共享的模式及保障机制研究,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9年第19卷第1期
[5]商晓帆,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整合与信息孤岛,现代情报,2008年6月第6期
[6]陶朝阳、康志伟,公安信息“百城联网”工程研究,系统工程,2000年1月,第18卷第1期(总第97期)
[7]姚国章、吴倚天,中国电子政务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8]李绪蓉、徐焕良,政府信息资源开发与管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9]侯卫真、于丽娟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与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10]秦中广,城市电子政务公共服务系统,广东经济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