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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山寨"一词被广泛用于各个领域,现如今建筑领域也出现了许多"山寨建筑"。到底何谓山寨建筑,是否所有克隆仿制的建筑都是山寨建筑,都是需要被理清的。"山寨建筑"盛行揭露出的理论研究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单薄、相关法律欠缺应当被正视的。面对层出不穷的"山寨建筑",应当从哪些角度进行分析也是亟需探讨的。
关键词:山寨建筑;盛行缘由;侵权
一、何谓"山寨"
"山寨"一词来源于粤语,起初主要用在IT行业。"山寨"字面解释通俗的说就是盗版、克隆、仿制。其特点是快速化、平民化。该说法最早起源于六七十年代的香港[1],是一种由民间发动起来的IT产业现象,其中最广为熟知的便是"山寨手机"。"山寨手机"究其含义是指:生产商为自己的产品取名,并模仿知名品牌手机的样式和功能。早期此类手机的功能极其丰富,外观抄袭世界指明品牌,质量多不可靠,售后也鲜有保证。如今"山寨"一词已被广泛用于各个领域,其中包括建筑领域。
二、建筑作品与"山寨建筑"
1、知识产权法上的建筑作品
前文所述,现如今山寨现象早已蔓延到建筑领域。国内外众多知名建筑作品面临着被山寨的局面。
何谓建筑作品?根据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九款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据此,建筑作品仅局限于建筑物本身,不包括建筑设计图纸和建筑模型。2010年2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美术作品和建筑作品并列为一项。建筑设计图纸和建筑模型分别属于工程设计图和模型作品。2012年3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三条第十款将建筑作品分列一项,表述为: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包括作为其施工基础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保留第二稿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在不久的未来我国的建筑作品很可能将包括:(1)建筑物或构筑物;(2)施工平面图、建筑设计图、建筑草图;(3)建筑模型。笔者十分赞同此次草案的修订。
建筑师在进行建筑设计的时候通常会涉及建筑方案设计、建筑初步设计、建筑施工图这三部分。建筑设计方案主要是用来表现整体的设计意图,主要有工程地质剖面图、地基测试图、位置GPS平面图、建筑总平面图、各层平、立、剖图,特殊局部布置详图、竣工图等。建筑初步设计主要是解决建筑体型定位,平面功能布局,立面造型,场地规划、总平面定位等问题。 建筑施工图主要是用来指导施工,因此各部分的具体参数都必须详细标注。施工图包括施工图首页、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详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建筑设计图"是指建筑设计方案中的各类图纸。这些由线条和色彩构成的图纸符合美学上的要求,外行人可以将其作为美术作品来看待。但建筑设计图与建筑物在创作目的上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我们可将其看成是建筑实体的前身,是其二维时期的形态,是通过图纸的形式对实体建筑物进行表达,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成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的"施工平面图"是指建筑施工图中除了施工图首页、立面图、剖面图、详图的其他图纸,这些图纸是将建筑设计方案变成实体建筑物的纽带。一方面,施工图若脱离开所要呈现的实体建筑物来谈是毫无价值的,因为施工图存在的意义是将平面建筑变成最终立体的建筑;另一方面,实体建筑的完成必须借由建筑人员按照施工图来完成。因此,二者可谓相辅相成。将施工平面工图作为建筑作品而非工程设计图来保护,是情理之中。
建筑草图之所以需要受著作权法保护,其原因在于它是建筑设计师通过徒手、仪器、软件绘制的一种建筑设计构思的直观表现,从侧面反映了建筑作品创作的构思过程。"将二维的设想变成三维的、立体的形态加以总体把握,同时清楚地表现出比例和空间效果,并进一步地对效果加以检验。"[2]是该建筑作品最初的独创性表达。
"建筑模型是将建筑理念付诸实践的桥梁。它体现了人们对于空间与建筑、平面与立体之前的感受。"[3]建筑模型具有表现和深化建筑师构思,解释和完善建筑师意图的作用,能以其特有的方式表现出设计方案的空间效果,是建筑师们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建筑模型与建筑作品的关系密不可分。把建筑模型归为模型作品固然可以,但不论是从建筑模型的用途、整体性、存在的意义等方面来讲,将其归为建筑作品更为适合。
2、何谓"山寨建筑"
前文分析了"山寨"的含义和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那么"山寨建筑"究其实质就是盗版、克隆、仿制被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建筑作品。近年来,中华大地上效仿国内外知名建筑的"山寨建筑"频频被媒体曝光,并有越演越烈之势。2010年十月中旬,北京通惠河南岸庆丰公园东侧惊现了一座酷鸟巢的建筑;后来又出现了北京市通州区的"山寨"天安门、银川南门楼的"山寨"天安门;接着是石家庄的"山寨"水立方、江苏阜宁县的"山寨"上海世博会中国馆、山西临汾的"山寨"天坛;直到近期的"商业地产建筑设计第一案"望京SOHO被重庆美全抄袭、华西村1:1复制北京故宫。面对此起彼伏的"山寨建筑",不禁疑惑缘何此风气在神州大地如此盛行?
三、从知识产权角度看"山寨建筑"盛行之缘由
1、理论研究缺乏
就笔者所查阅的资料发现,直至今日不论是中国还是外国对建筑作品侵权的理论研究都很少,仅有的文献和论著中也多是互相抄袭。其中判断建筑作品侵权的重要理论点--"实质性相似"则是少之又少,缺乏新颖的观点。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建筑作品的案件也寥寥可数。理论没跟上,实践就难以操作。这是目前知名建筑屡被侵权、建筑作品侵权案件乏善可陈的一个很重要原因。
2、知识产权意识单薄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起步晚,民众和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单薄。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一旦出现了一些有特色的建筑,人们就想"走捷径"照搬过来。这暴露出了建筑事务所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不重视;暴露出了企业在法律审查方面的把关不利,暴露出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监管不严。
3、相关法律欠缺
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没有配套完善。当侵权现象出现的时候,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制约。这不仅仅体现在立法的滞后上,也体现在执法的操作难度上。保时捷股份公司诉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在审判结束后久拖未执行。建筑物由于自身特点,如果需要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或改建,其成本相当高。因此,即便打赢了官司,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仍然面临很多法律实施上的难题。
四、建筑作品侵权案件思考角度
1、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
在现有的文献资料中,判断建筑作品侵权实质性相似的主要方法有:"三步检验法"[4]、"普通观察者法分析法"、"整体观感法"等[5]。笔者比较赞同用三步检验法。因为三步法能较为有效的把不受保护的思想和公共资源等要素纳入保护范围,更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但由于三步法也不能摆脱主观臆断的干扰,因此在具体案件操作中还应当运用到其他方法。
2、独创性
在理论和实践上要注意分析把握施工平面图、建筑设计图、建筑草图、建筑模型中哪些部分确属有独创的内容。
3、建筑作品侵权中复制方式的认定
根据所查阅的案例、论著期刊、我国立法、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大多围绕"从立体到平面""从立体到立体"这两种复制方式来认定。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的出台意味着"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方式将逐渐被认可和应用。
参考文献:
[1]方恩升.法律视角中的山寨现象[J].河北法学,2009,(11).
[2]迪特尔.普利茨.建筑思维的草图表达[M].上海: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2005:1.
[3]科诺.建筑模型制作模型思路的激发[M].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2.
[4]林良倩.我国著作权法立法应引入二分法原则与合并原则[J].政法学刊,2010,(1).
[5]朱理.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判定[J].法律适用,2010,(7).
作者简介:陈超(1987-),女,福建罗源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010级知识产权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著作权法。
关键词:山寨建筑;盛行缘由;侵权
一、何谓"山寨"
"山寨"一词来源于粤语,起初主要用在IT行业。"山寨"字面解释通俗的说就是盗版、克隆、仿制。其特点是快速化、平民化。该说法最早起源于六七十年代的香港[1],是一种由民间发动起来的IT产业现象,其中最广为熟知的便是"山寨手机"。"山寨手机"究其含义是指:生产商为自己的产品取名,并模仿知名品牌手机的样式和功能。早期此类手机的功能极其丰富,外观抄袭世界指明品牌,质量多不可靠,售后也鲜有保证。如今"山寨"一词已被广泛用于各个领域,其中包括建筑领域。
二、建筑作品与"山寨建筑"
1、知识产权法上的建筑作品
前文所述,现如今山寨现象早已蔓延到建筑领域。国内外众多知名建筑作品面临着被山寨的局面。
何谓建筑作品?根据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九款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据此,建筑作品仅局限于建筑物本身,不包括建筑设计图纸和建筑模型。2010年2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美术作品和建筑作品并列为一项。建筑设计图纸和建筑模型分别属于工程设计图和模型作品。2012年3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三条第十款将建筑作品分列一项,表述为: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包括作为其施工基础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保留第二稿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在不久的未来我国的建筑作品很可能将包括:(1)建筑物或构筑物;(2)施工平面图、建筑设计图、建筑草图;(3)建筑模型。笔者十分赞同此次草案的修订。
建筑师在进行建筑设计的时候通常会涉及建筑方案设计、建筑初步设计、建筑施工图这三部分。建筑设计方案主要是用来表现整体的设计意图,主要有工程地质剖面图、地基测试图、位置GPS平面图、建筑总平面图、各层平、立、剖图,特殊局部布置详图、竣工图等。建筑初步设计主要是解决建筑体型定位,平面功能布局,立面造型,场地规划、总平面定位等问题。 建筑施工图主要是用来指导施工,因此各部分的具体参数都必须详细标注。施工图包括施工图首页、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详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建筑设计图"是指建筑设计方案中的各类图纸。这些由线条和色彩构成的图纸符合美学上的要求,外行人可以将其作为美术作品来看待。但建筑设计图与建筑物在创作目的上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我们可将其看成是建筑实体的前身,是其二维时期的形态,是通过图纸的形式对实体建筑物进行表达,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成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的"施工平面图"是指建筑施工图中除了施工图首页、立面图、剖面图、详图的其他图纸,这些图纸是将建筑设计方案变成实体建筑物的纽带。一方面,施工图若脱离开所要呈现的实体建筑物来谈是毫无价值的,因为施工图存在的意义是将平面建筑变成最终立体的建筑;另一方面,实体建筑的完成必须借由建筑人员按照施工图来完成。因此,二者可谓相辅相成。将施工平面工图作为建筑作品而非工程设计图来保护,是情理之中。
建筑草图之所以需要受著作权法保护,其原因在于它是建筑设计师通过徒手、仪器、软件绘制的一种建筑设计构思的直观表现,从侧面反映了建筑作品创作的构思过程。"将二维的设想变成三维的、立体的形态加以总体把握,同时清楚地表现出比例和空间效果,并进一步地对效果加以检验。"[2]是该建筑作品最初的独创性表达。
"建筑模型是将建筑理念付诸实践的桥梁。它体现了人们对于空间与建筑、平面与立体之前的感受。"[3]建筑模型具有表现和深化建筑师构思,解释和完善建筑师意图的作用,能以其特有的方式表现出设计方案的空间效果,是建筑师们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建筑模型与建筑作品的关系密不可分。把建筑模型归为模型作品固然可以,但不论是从建筑模型的用途、整体性、存在的意义等方面来讲,将其归为建筑作品更为适合。
2、何谓"山寨建筑"
前文分析了"山寨"的含义和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那么"山寨建筑"究其实质就是盗版、克隆、仿制被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建筑作品。近年来,中华大地上效仿国内外知名建筑的"山寨建筑"频频被媒体曝光,并有越演越烈之势。2010年十月中旬,北京通惠河南岸庆丰公园东侧惊现了一座酷鸟巢的建筑;后来又出现了北京市通州区的"山寨"天安门、银川南门楼的"山寨"天安门;接着是石家庄的"山寨"水立方、江苏阜宁县的"山寨"上海世博会中国馆、山西临汾的"山寨"天坛;直到近期的"商业地产建筑设计第一案"望京SOHO被重庆美全抄袭、华西村1:1复制北京故宫。面对此起彼伏的"山寨建筑",不禁疑惑缘何此风气在神州大地如此盛行?
三、从知识产权角度看"山寨建筑"盛行之缘由
1、理论研究缺乏
就笔者所查阅的资料发现,直至今日不论是中国还是外国对建筑作品侵权的理论研究都很少,仅有的文献和论著中也多是互相抄袭。其中判断建筑作品侵权的重要理论点--"实质性相似"则是少之又少,缺乏新颖的观点。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建筑作品的案件也寥寥可数。理论没跟上,实践就难以操作。这是目前知名建筑屡被侵权、建筑作品侵权案件乏善可陈的一个很重要原因。
2、知识产权意识单薄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起步晚,民众和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单薄。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一旦出现了一些有特色的建筑,人们就想"走捷径"照搬过来。这暴露出了建筑事务所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不重视;暴露出了企业在法律审查方面的把关不利,暴露出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监管不严。
3、相关法律欠缺
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没有配套完善。当侵权现象出现的时候,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制约。这不仅仅体现在立法的滞后上,也体现在执法的操作难度上。保时捷股份公司诉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在审判结束后久拖未执行。建筑物由于自身特点,如果需要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或改建,其成本相当高。因此,即便打赢了官司,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仍然面临很多法律实施上的难题。
四、建筑作品侵权案件思考角度
1、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
在现有的文献资料中,判断建筑作品侵权实质性相似的主要方法有:"三步检验法"[4]、"普通观察者法分析法"、"整体观感法"等[5]。笔者比较赞同用三步检验法。因为三步法能较为有效的把不受保护的思想和公共资源等要素纳入保护范围,更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但由于三步法也不能摆脱主观臆断的干扰,因此在具体案件操作中还应当运用到其他方法。
2、独创性
在理论和实践上要注意分析把握施工平面图、建筑设计图、建筑草图、建筑模型中哪些部分确属有独创的内容。
3、建筑作品侵权中复制方式的认定
根据所查阅的案例、论著期刊、我国立法、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大多围绕"从立体到平面""从立体到立体"这两种复制方式来认定。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的出台意味着"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方式将逐渐被认可和应用。
参考文献:
[1]方恩升.法律视角中的山寨现象[J].河北法学,2009,(11).
[2]迪特尔.普利茨.建筑思维的草图表达[M].上海: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2005:1.
[3]科诺.建筑模型制作模型思路的激发[M].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2.
[4]林良倩.我国著作权法立法应引入二分法原则与合并原则[J].政法学刊,2010,(1).
[5]朱理.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判定[J].法律适用,2010,(7).
作者简介:陈超(1987-),女,福建罗源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010级知识产权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