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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探讨了字幕组的侵权问题,我认为字幕组翻译已经构成了侵权。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字幕组侵权问题,第一、为何说字幕组构成了侵权,从国内以及国外法律的经验来判断这个侵权问题。第二、他们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如何惩罚。第三,字幕组的困境。下面内容将对这几个问题进行论述。
一、字幕组对于影视作品的翻译已经构成了侵权
(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角度探讨
字幕组原本是在网络上的许多志同道和的年轻人们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而组成的一个翻译组织,它具有非营利性和民间性两种性质[1]。所以说它本质上是一个年轻人分享自己喜欢的影视剧集给大众的一个方式,但是,他们却没有考虑到可能会有侵权这样一个潜在问题。其实,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是不属于侵权的。也就是说,其实只是要单纯的翻译字幕供自己欣赏或者研究,没有什么问题,关键在于翻译并上传了这个影视文件。《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包括以下人身和财产权利,这里面就包括了翻译权。所以,影视文件的所有者是享有翻译权的,但是字幕组却在没有经过版权所有者的同意下直接把翻译好的作品上传到网上供人免费下载或者使用。这明显的是侵犯了所有者的翻译权。这种行为当然是一种违法的使用行为。也不属于《著作权法》22条规定的12种法定许可的使用行为。而且我国于1992年签订了一个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不论是否出版,均应在公约的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公约最低要求所提供的保护”因此,只要是伯尔尼成员国国内的影视版权,在我国也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2]。
(二)从侵权四要件角度探讨
侵权四要件包括了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翻译人翻译了未受所有权人授权的影音文件,侵害了所有权人的翻译权,显而易见的是翻译这个行为本身就已经是加害行为,而损害事实便是侵害了翻译权这个结果,并且他们之间是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我翻译并上传文件的这个行为直接导致了所有权人的利益受损,过错是指行为人能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这件事情可能产生的后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者轻信其可避免损害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很显然,翻译人翻译以及上传文件的时候都不是过失实行的,都是有故意的心态。所以,从四要件的方向分析,翻译以及上传者也构成了侵权。
(三)从美国的法律角度探讨
从美国的版权法来探讨这个问题也是属于侵权的范围的,美国的版权法也规定了版权人对其作品是享有翻译权的。另外,还规定了对版权人的排除权的限制合理使用。它是从下面四方面来考察:(1)使用者的目的和使用者,还要考虑该使用行为是商业性质的还是非营利的(2)被使用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性质(3)所使用的量和实质内容(4)使用行为对潜在市场和受保护的作品价值的影响[3]。字幕组翻译确实是非营利的,但第四项条件却很明显的是影响颇大,第四项就规定了不管你是否营利但你的行为却构成了对他人的侵权,不需要附带营利这个条件。有免费的下載渠道和现成的字幕分享,没有必要从正规的途径购买,给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带来了非常大的影响。
(四)字幕组和盗版商是否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看了很多文章关于探讨字幕组是否有必要对盗版商承担帮助侵权这个问题,在我看来。对于字幕组来说,他们是不营利的。但是对于那些盗版的光碟生产厂商来说,字幕组翻译过的最新最全的影视剧集却是最快的赚钱方式。他们只需要等待这字幕组把这种字幕文件上传到网上供他们免费下载在刻成光盘便可以轻松获利,此时的字幕组应该是最委屈的。自己受苦受累翻译的作品只不过希望与喜欢的人一起分享而放到了网上,自己都是行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被盗版商利用的行为更是有苦难言。但是他们确确实实的给盗版商们提供了便利。他们究竟是侵害他们权利的行为主体还是另一个受侵害法益的主体?其实,我认为字幕组并不需要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就如我上述所说,其实他们也是受到侵害的另一主体,只不过在前一行为中的使用的行为对象是没有经过所有人同意的。所以他们的成果才不受法律保护。而法律要保护与要追究的也是在盗版商生产光碟之前的一行为。后面的这一行为,主观上也许是具有放任的态度。但是客观行为方面却没有帮助的故意和帮助的行为,两者之间并没有意思联络,(盗版商与字幕组之前约好的这种情况我们不讨论)。并不是盗版商与字幕组事前约好的共同牟利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其他犯罪)。盗版商针对的是不特定網络上字幕组翻译的文件。所以根本没有帮助行为,何来帮助侵权责任之说?
二、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从上面四要件分析的时候我们知道它基本的构成要件是要求加害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也就是说,有明确的加害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了明确的加害行为才能承担过错责任原则。确实字幕组实施行为的时候是具有过错的,但只是单纯的从心理方面分析。从字幕组翻译这个特殊的情况来分析,字幕组基本都是一个组织,通过网络来上传自己翻译好的影视作品,有网络这个屏障的保证,受害人根本无法明确的知道到底是谁在哪里实施了加害行为,无法确定的知道这个明确的加害人是谁,无法确认到个体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而且民法中“谁主张,谁举证”这个责任到这里显得是那么的复杂跟无力。所以,过错原则对于著作权人是非常不利的,根本无法保证著作权人权利的实施。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根据法律明文规定,无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但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实是法律为了加大主体的社会责任,比如一些公益诉讼如环境污染等问题,若采用无过错责任,是否只要翻译人翻译了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或者其他,都可以被任意诉讼,因为不管翻译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折衷行为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三)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根据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过错推定原则来解决侵权问题是否是比较合理的,所有权人不像过错推定责任那样被束缚也不像无过错推定责任那样的任意,这样,我们可以在这种困境之中找到平衡点,对两方来说是最正确的选择。
所以这三种基本的侵权惩罚的原则,我认为最实用的应该还是过错推定原则。
三、字幕组的困境
其实,从本人来说是支持这种做法的,因为在现代这种社会,光凭自己的兴趣爱好而勇往直前不求回报去做的事实在太少了,而且,中国东方歌舞团艺术总监,北京奥运会总闭幕式执行总导演陈维亚和西南大学文学院院长刘明华,这两位全国政协委员就说道:“我向他们表示尊敬”。[4]但是这样的尊敬却使他们走不出法律设立的困境。而且,他们的抗辩理由只能抓住一个“非营利性”。在现在字幕组崛起的情况下,根本无法使他们收支相抵,尽管并不需要太多的人员费用支出。但是还是有商业化字幕组的存在,靠着广告收入来支撑运转,若没有所有权人的授权,甚至可能触犯到刑事责任。要字幕组花重金购买版权显然是不现实的,也许,跟视频网站合作翻译有版权的影视文件是一种不侵权也不用放弃自己兴趣的最好的方法。
注释:
[1]亚文化视角下的国内网络字幕组研究;朱艳文
[2]外文影视字幕翻译组侵权问题研究;薛文广
[3]美国版权法107条;版权的合理使用
[4]字幕组的灰色江湖;张书乐
参考文献:
[1]王冰.影视字幕组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06:36-37.
[2]张书乐.“字幕组”剧终还是待续[J].法人,2015,01:64-65.
一、字幕组对于影视作品的翻译已经构成了侵权
(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角度探讨
字幕组原本是在网络上的许多志同道和的年轻人们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而组成的一个翻译组织,它具有非营利性和民间性两种性质[1]。所以说它本质上是一个年轻人分享自己喜欢的影视剧集给大众的一个方式,但是,他们却没有考虑到可能会有侵权这样一个潜在问题。其实,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是不属于侵权的。也就是说,其实只是要单纯的翻译字幕供自己欣赏或者研究,没有什么问题,关键在于翻译并上传了这个影视文件。《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包括以下人身和财产权利,这里面就包括了翻译权。所以,影视文件的所有者是享有翻译权的,但是字幕组却在没有经过版权所有者的同意下直接把翻译好的作品上传到网上供人免费下载或者使用。这明显的是侵犯了所有者的翻译权。这种行为当然是一种违法的使用行为。也不属于《著作权法》22条规定的12种法定许可的使用行为。而且我国于1992年签订了一个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不论是否出版,均应在公约的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公约最低要求所提供的保护”因此,只要是伯尔尼成员国国内的影视版权,在我国也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2]。
(二)从侵权四要件角度探讨
侵权四要件包括了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翻译人翻译了未受所有权人授权的影音文件,侵害了所有权人的翻译权,显而易见的是翻译这个行为本身就已经是加害行为,而损害事实便是侵害了翻译权这个结果,并且他们之间是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我翻译并上传文件的这个行为直接导致了所有权人的利益受损,过错是指行为人能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这件事情可能产生的后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者轻信其可避免损害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很显然,翻译人翻译以及上传文件的时候都不是过失实行的,都是有故意的心态。所以,从四要件的方向分析,翻译以及上传者也构成了侵权。
(三)从美国的法律角度探讨
从美国的版权法来探讨这个问题也是属于侵权的范围的,美国的版权法也规定了版权人对其作品是享有翻译权的。另外,还规定了对版权人的排除权的限制合理使用。它是从下面四方面来考察:(1)使用者的目的和使用者,还要考虑该使用行为是商业性质的还是非营利的(2)被使用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性质(3)所使用的量和实质内容(4)使用行为对潜在市场和受保护的作品价值的影响[3]。字幕组翻译确实是非营利的,但第四项条件却很明显的是影响颇大,第四项就规定了不管你是否营利但你的行为却构成了对他人的侵权,不需要附带营利这个条件。有免费的下載渠道和现成的字幕分享,没有必要从正规的途径购买,给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带来了非常大的影响。
(四)字幕组和盗版商是否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看了很多文章关于探讨字幕组是否有必要对盗版商承担帮助侵权这个问题,在我看来。对于字幕组来说,他们是不营利的。但是对于那些盗版的光碟生产厂商来说,字幕组翻译过的最新最全的影视剧集却是最快的赚钱方式。他们只需要等待这字幕组把这种字幕文件上传到网上供他们免费下载在刻成光盘便可以轻松获利,此时的字幕组应该是最委屈的。自己受苦受累翻译的作品只不过希望与喜欢的人一起分享而放到了网上,自己都是行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被盗版商利用的行为更是有苦难言。但是他们确确实实的给盗版商们提供了便利。他们究竟是侵害他们权利的行为主体还是另一个受侵害法益的主体?其实,我认为字幕组并不需要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就如我上述所说,其实他们也是受到侵害的另一主体,只不过在前一行为中的使用的行为对象是没有经过所有人同意的。所以他们的成果才不受法律保护。而法律要保护与要追究的也是在盗版商生产光碟之前的一行为。后面的这一行为,主观上也许是具有放任的态度。但是客观行为方面却没有帮助的故意和帮助的行为,两者之间并没有意思联络,(盗版商与字幕组之前约好的这种情况我们不讨论)。并不是盗版商与字幕组事前约好的共同牟利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其他犯罪)。盗版商针对的是不特定網络上字幕组翻译的文件。所以根本没有帮助行为,何来帮助侵权责任之说?
二、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从上面四要件分析的时候我们知道它基本的构成要件是要求加害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也就是说,有明确的加害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了明确的加害行为才能承担过错责任原则。确实字幕组实施行为的时候是具有过错的,但只是单纯的从心理方面分析。从字幕组翻译这个特殊的情况来分析,字幕组基本都是一个组织,通过网络来上传自己翻译好的影视作品,有网络这个屏障的保证,受害人根本无法明确的知道到底是谁在哪里实施了加害行为,无法确定的知道这个明确的加害人是谁,无法确认到个体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而且民法中“谁主张,谁举证”这个责任到这里显得是那么的复杂跟无力。所以,过错原则对于著作权人是非常不利的,根本无法保证著作权人权利的实施。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根据法律明文规定,无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但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实是法律为了加大主体的社会责任,比如一些公益诉讼如环境污染等问题,若采用无过错责任,是否只要翻译人翻译了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或者其他,都可以被任意诉讼,因为不管翻译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折衷行为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三)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根据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过错推定原则来解决侵权问题是否是比较合理的,所有权人不像过错推定责任那样被束缚也不像无过错推定责任那样的任意,这样,我们可以在这种困境之中找到平衡点,对两方来说是最正确的选择。
所以这三种基本的侵权惩罚的原则,我认为最实用的应该还是过错推定原则。
三、字幕组的困境
其实,从本人来说是支持这种做法的,因为在现代这种社会,光凭自己的兴趣爱好而勇往直前不求回报去做的事实在太少了,而且,中国东方歌舞团艺术总监,北京奥运会总闭幕式执行总导演陈维亚和西南大学文学院院长刘明华,这两位全国政协委员就说道:“我向他们表示尊敬”。[4]但是这样的尊敬却使他们走不出法律设立的困境。而且,他们的抗辩理由只能抓住一个“非营利性”。在现在字幕组崛起的情况下,根本无法使他们收支相抵,尽管并不需要太多的人员费用支出。但是还是有商业化字幕组的存在,靠着广告收入来支撑运转,若没有所有权人的授权,甚至可能触犯到刑事责任。要字幕组花重金购买版权显然是不现实的,也许,跟视频网站合作翻译有版权的影视文件是一种不侵权也不用放弃自己兴趣的最好的方法。
注释:
[1]亚文化视角下的国内网络字幕组研究;朱艳文
[2]外文影视字幕翻译组侵权问题研究;薛文广
[3]美国版权法107条;版权的合理使用
[4]字幕组的灰色江湖;张书乐
参考文献:
[1]王冰.影视字幕组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06:36-37.
[2]张书乐.“字幕组”剧终还是待续[J].法人,2015,01:6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