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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对食品安全各个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较之《食品卫生法》显然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具有很强的经济法属性,经济法的理念、基本原则、本质特征及其内容的经济性等都在《食品安全法》得到了深刻的体现。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经济法理念
《食品安全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地指出其立法宗旨:“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具体讲,保证食品安全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前提,可见,保证食品安全是前提,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根本目的,所以说,《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是以人为本,保障公众安全的法。
而以人为本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要素,属于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食品安全法》正是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来制定本法的,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都是一切为了人的全面发展。所以,《食品安全法》首条即体现了经济法的理念。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条正体现出经济法的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说明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责权利效原则不仅体现了经济法追求的秩序、效率的价值,而且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契合和连接点。本法的第六条的规定也体现了以上原则。
食品安全不仅是关系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大问题,也是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劳动力需求能否得到满足的大问题。食用不安全食品不仅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可能剥夺人们的生命,同时还可能增加个人经济负担与国家财政负担,使本来经济并不富裕的家庭陷入困境,使本来捉襟见肘的社保资金雪上加霜。因此,国家在不断加强打击制造销售假冒食品、不安全食品力度的同时,也充分发挥了消费者的作用。
消费者与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三者之间是互动关系,消费者的不积极维权就是为他们制造了投机专营的机会,消费者积极主动行使权利,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行为就不敢大张旗鼓。所以,消费者有无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抑制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关键所在。现行的《食品卫生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包含15条规定(第条至第98条),已比较详细的列出。特别是在赔偿数额上进行了加大处罚的力度,有力的威慑不法分子,也同时大大减轻了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食品安全法》中不乏命令、服从性质的强制性规范,依法享有经济管理权力的行政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在诸如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等活动或法律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而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和参与经济活动,必须适应内在经济规律和经济生活复杂多变的实际需要,因此,《食品安全法》更多的通过授予政府以法规制定权、自由裁量权和准司法决定权等,体现行政主导的客观要求。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條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经济法理念
《食品安全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地指出其立法宗旨:“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具体讲,保证食品安全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前提,可见,保证食品安全是前提,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根本目的,所以说,《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是以人为本,保障公众安全的法。
而以人为本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要素,属于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食品安全法》正是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来制定本法的,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都是一切为了人的全面发展。所以,《食品安全法》首条即体现了经济法的理念。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条正体现出经济法的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说明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责权利效原则不仅体现了经济法追求的秩序、效率的价值,而且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契合和连接点。本法的第六条的规定也体现了以上原则。
食品安全不仅是关系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大问题,也是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劳动力需求能否得到满足的大问题。食用不安全食品不仅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可能剥夺人们的生命,同时还可能增加个人经济负担与国家财政负担,使本来经济并不富裕的家庭陷入困境,使本来捉襟见肘的社保资金雪上加霜。因此,国家在不断加强打击制造销售假冒食品、不安全食品力度的同时,也充分发挥了消费者的作用。
消费者与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三者之间是互动关系,消费者的不积极维权就是为他们制造了投机专营的机会,消费者积极主动行使权利,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行为就不敢大张旗鼓。所以,消费者有无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抑制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关键所在。现行的《食品卫生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包含15条规定(第条至第98条),已比较详细的列出。特别是在赔偿数额上进行了加大处罚的力度,有力的威慑不法分子,也同时大大减轻了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食品安全法》中不乏命令、服从性质的强制性规范,依法享有经济管理权力的行政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在诸如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等活动或法律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而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和参与经济活动,必须适应内在经济规律和经济生活复杂多变的实际需要,因此,《食品安全法》更多的通过授予政府以法规制定权、自由裁量权和准司法决定权等,体现行政主导的客观要求。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條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