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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焦点,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人权保障的理念应作为其基本价值指导思想。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使刑事诉讼法作为人权保障法的作用得到最充分的发挥。
关键词人权宪法新刑事诉讼法保障体系
作者简介:邵常容,山东技师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141-01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人权主要指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个人为维护其尊严所必要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国家认可并保障个人的这些权利和自由,并且会使用国家的经济和政治资源去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当这些权利和自由受到外来的侵犯和威胁时,国家会动用其所掌握的全国武装力量和暴力工具保卫人们的这些权利和自由。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在人权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法律保障。在当代中国以至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存权和发展权都是首要的、基本的人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二、刑事诉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人权问题
当今世界各国关于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已呈现出汹涌澎湃的浪潮,为顺应这一时代趋势我国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做出一些修改。为了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相关法律已经对司法机关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运行做出一些限制。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国家权力侵害公民基本人权的情况仍不少见。特别是被司法机关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问题最为突出,以下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尤为突出;
1.律师为处于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利受到限制。新《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司法实践中是犯罪嫌疑人大多连该项权利都不知道,更谈不上保障该项权利。
2.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屡见不鲜。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有关案件事实的提问。可见,我国刑诉法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刑讯逼供或强光长时间照射、冷水刺激等变相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现象时有发生。
3.“有罪推定”思想倾向在司法工作人员中泛滥。受我国儒家传统思想“惩恶扬善”影响,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对犯罪行为的仇恨心理,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作为罪犯。司法机关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与否以前,具体是指在缺乏证实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的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侵害被追诉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形成有罪预断乃至作出有罪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除了刑讯逼供这样“看得见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隐藏在一些观念与制度的背后,并表现为一系列潜在的不易被察觉的规则或形式。
三、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刑事诉讼实践中的人权保障
1.坚决杜绝不起诉案件中确定有罪的案例。免予起诉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被删除,这是我国人权保障的很大进步。但是新《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将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废除经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使所有可能确定有罪的条件,即便是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都必须交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因其繁琐而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2.坚决贯彻落实法治的“无罪推定”原则。实行有罪推定必然导致刑讯逼供。依照有罪推定原则,一个人一旦被控有罪,便先入为主地被认为是罪犯,若不认罪,就会招致残酷刑讯。而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则不得强迫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有罪,换句话说,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6条和第43条规定,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坚决杜绝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根据《新刑事诉讼法》,我国坚决杜绝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但是经过查证属实的非法取证的证据能不能在审判中作为审判依据,新《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因此,这在司法实践中对广大司法工作者有很多误导性。综上所述,为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该明文规定坚决杜绝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坚决杜绝非法取证的全局作为审判依据。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文正邦,孙洪坤.无罪推定的法哲学思考.法商研究.2000(2).
关键词人权宪法新刑事诉讼法保障体系
作者简介:邵常容,山东技师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141-01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人权主要指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个人为维护其尊严所必要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国家认可并保障个人的这些权利和自由,并且会使用国家的经济和政治资源去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当这些权利和自由受到外来的侵犯和威胁时,国家会动用其所掌握的全国武装力量和暴力工具保卫人们的这些权利和自由。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在人权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法律保障。在当代中国以至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存权和发展权都是首要的、基本的人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二、刑事诉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人权问题
当今世界各国关于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已呈现出汹涌澎湃的浪潮,为顺应这一时代趋势我国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做出一些修改。为了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相关法律已经对司法机关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运行做出一些限制。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国家权力侵害公民基本人权的情况仍不少见。特别是被司法机关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问题最为突出,以下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尤为突出;
1.律师为处于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利受到限制。新《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司法实践中是犯罪嫌疑人大多连该项权利都不知道,更谈不上保障该项权利。
2.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屡见不鲜。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有关案件事实的提问。可见,我国刑诉法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刑讯逼供或强光长时间照射、冷水刺激等变相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现象时有发生。
3.“有罪推定”思想倾向在司法工作人员中泛滥。受我国儒家传统思想“惩恶扬善”影响,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对犯罪行为的仇恨心理,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作为罪犯。司法机关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与否以前,具体是指在缺乏证实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的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侵害被追诉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形成有罪预断乃至作出有罪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除了刑讯逼供这样“看得见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隐藏在一些观念与制度的背后,并表现为一系列潜在的不易被察觉的规则或形式。
三、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刑事诉讼实践中的人权保障
1.坚决杜绝不起诉案件中确定有罪的案例。免予起诉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被删除,这是我国人权保障的很大进步。但是新《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将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废除经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使所有可能确定有罪的条件,即便是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都必须交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因其繁琐而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2.坚决贯彻落实法治的“无罪推定”原则。实行有罪推定必然导致刑讯逼供。依照有罪推定原则,一个人一旦被控有罪,便先入为主地被认为是罪犯,若不认罪,就会招致残酷刑讯。而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则不得强迫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有罪,换句话说,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6条和第43条规定,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坚决杜绝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根据《新刑事诉讼法》,我国坚决杜绝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但是经过查证属实的非法取证的证据能不能在审判中作为审判依据,新《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因此,这在司法实践中对广大司法工作者有很多误导性。综上所述,为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该明文规定坚决杜绝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坚决杜绝非法取证的全局作为审判依据。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文正邦,孙洪坤.无罪推定的法哲学思考.法商研究.2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