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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可以不发吗
我公司往年都会在春节前向员工发放一笔年终奖,具体数额都是老板确定的。不久前,老板组织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开会,根据初步统计,公司目前无盈利,基本的收支平衡可能都无法实现。因此,根据《员工手册》中的规定,老板决定今年不发年终奖。但是,有部分员工无法理解此事,要求公司照常发年终奖,理由是公司每年都发的,今年也不应该例外,至于公司是否盈利,跟员工没有关系。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
一般在公司管理层看来,年终奖是一项单位福利,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它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虽然其是工资的一部分,但并不强制公司一定要发放,也并不限制发放标准,而是尊重双方的约定以及公司的制度规定。根据贵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年终奖在无盈利的年份是无需发放的,而贵公司今年若真的是无盈利的话,在有充分数据支撑的情况下,是可以不支付年终奖的。
综上所述,年终奖是需要计入工资总额的,但是并不是法律强制规定要支付的,更没有法律规定说不管公司是否盈利都需要发年终奖。年终奖,主要还是看公司合法有效的制度規定以及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合同约定。
年终奖可以提前结算吗
我公司某员工12月初因为严重违纪,被公司辞退。员工不服,引发劳动争议案件。该员工除了要求认定公司解除违法外,还提出了公司应支付当年的年终奖。对于年终奖的问题,我公司制度有规定,每年的年终奖是4月份才发放上一年度的年终奖,且年终奖只发放给在册员工,因此我们认为没必要向其支付这笔年终奖。请问,公司到底是否要为其结算并支付年终奖?
一是关于制度规定“年终奖只发放给发放时在册的员工”是否合法的问题。虽然说年终奖是公司根据制度和劳动合同向员工支付的,但是该制度不宜违反法律的规定,尤其是不能违反公平原则与同工同酬原则。根据贵公司的描述,贵公司对年终奖采取的是“考核并发放”的形式,可见其是与员工年度绩效挂钩的,如果仅仅因为年终奖发放时员工已离职,即否认该年终奖所对应的年度中员工的绩效表现,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有违同工同酬的原则,因此,这样做不合法。
二是关于该员工的年终奖要不要支付的问题。由于他严重违纪被辞退的情况,可以不向其支付这笔年终奖,原因有二:
首先,贵公司的年终奖计发都是在次年4月份进行前一年度绩效考核后进行的。该员工在今年12月初因严重违规被辞退,距离次年4月份考核还有近半年时间,因此,在贵公司尚未启动年度考核程序的情况下要求贵公司支付年终奖,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常理的。
其次,奖金,顾名思义,应该是一种奖励,而奖励应该是针对优秀员工的,是对优秀员工的一种激励。而对于一个因为严重违规被公司依法辞退的员工,如果还向其支付年终奖的话,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当然,这还要看贵公司的年终奖制度能否对此进行有力的支持,最好在年终奖政策中明确规定不支付年终奖的具体情形。
合同到期终止,年终奖还发吗
我公司员工张某,2007年10月1日入职,2008年1月1日起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后2011年1月1日起又签订六年期限劳动合同。现该合同已于2016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根据其直属领导的综合考评,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公司制度规定,公司每年三四月份向员工支付上一年度的年终奖,年终奖根据员工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情况予以发放,但在年终奖发放时,已经离职的员工,不再参与考核,也不享受年终奖的权利。请问,我们公司的规定是否合法?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要将年终奖计算在内吗?
贵公司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时,已经离职的员工,不再参与考核,也不享受年终奖的权利”的合法性值得探讨。首先,从贵公司的年终奖政策来看,年终奖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来发放的,既然如此,即使发放时员工已经离职,但针对其年度绩效,也是有参与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获取年终奖的权利的。其次,同样服务了一整年,就因为发年终奖时已经离职,就没有权利参与考核,这显然也是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的。而且,从合理性角度来看,贵公司的规定也是欠妥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两个文件来看,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而奖金,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作为奖金的年终奖,肯定是要计入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的,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为避税,年终奖可以缓发吗
我公司每年两次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一次六月底,一次在十二月底。以前,考核后都会在次月根据考核结果,向员工支付一笔绩效奖金。但是后来发现,国家对于年终奖计征个人所得税是有优惠政策的,于是经过征求大家意见,公司决定,考核每年还是两次,但是将两次的绩效奖金归并到一起,在年底发放。请问,这个做法是否合法?
目前年终奖的计税政策,执行的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相关规定。年终奖作为该规定第一条所涉的“一次性奖金”,可以在除以12个月以后,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只有在奖金发放当月的工资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时,才有所特殊,需要用年终奖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来除以12个月,然后再按前述方式计算有关的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该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贵公司原来一年发两次奖金时,只有一次可以采用前述计税方式。
贵公司目前的操作,在劳动法角度是合法的,在税法层面,可以说贵公司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因此这属于我们常说的合理避税,换言之,这一行为在税法层面也是允许的。
当然,虽然说该操作是合法的,但还是有必要提醒贵公司,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员工中途离职的问题。例如,有员工在10月份离职,那么由于上半年的奖金已经考核并确定数额,因此在离职时,需依约定足额支付,否则就涉嫌违法了。 责编/寇斌
我公司往年都会在春节前向员工发放一笔年终奖,具体数额都是老板确定的。不久前,老板组织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开会,根据初步统计,公司目前无盈利,基本的收支平衡可能都无法实现。因此,根据《员工手册》中的规定,老板决定今年不发年终奖。但是,有部分员工无法理解此事,要求公司照常发年终奖,理由是公司每年都发的,今年也不应该例外,至于公司是否盈利,跟员工没有关系。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
一般在公司管理层看来,年终奖是一项单位福利,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它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虽然其是工资的一部分,但并不强制公司一定要发放,也并不限制发放标准,而是尊重双方的约定以及公司的制度规定。根据贵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年终奖在无盈利的年份是无需发放的,而贵公司今年若真的是无盈利的话,在有充分数据支撑的情况下,是可以不支付年终奖的。
综上所述,年终奖是需要计入工资总额的,但是并不是法律强制规定要支付的,更没有法律规定说不管公司是否盈利都需要发年终奖。年终奖,主要还是看公司合法有效的制度規定以及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合同约定。
年终奖可以提前结算吗
我公司某员工12月初因为严重违纪,被公司辞退。员工不服,引发劳动争议案件。该员工除了要求认定公司解除违法外,还提出了公司应支付当年的年终奖。对于年终奖的问题,我公司制度有规定,每年的年终奖是4月份才发放上一年度的年终奖,且年终奖只发放给在册员工,因此我们认为没必要向其支付这笔年终奖。请问,公司到底是否要为其结算并支付年终奖?
一是关于制度规定“年终奖只发放给发放时在册的员工”是否合法的问题。虽然说年终奖是公司根据制度和劳动合同向员工支付的,但是该制度不宜违反法律的规定,尤其是不能违反公平原则与同工同酬原则。根据贵公司的描述,贵公司对年终奖采取的是“考核并发放”的形式,可见其是与员工年度绩效挂钩的,如果仅仅因为年终奖发放时员工已离职,即否认该年终奖所对应的年度中员工的绩效表现,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有违同工同酬的原则,因此,这样做不合法。
二是关于该员工的年终奖要不要支付的问题。由于他严重违纪被辞退的情况,可以不向其支付这笔年终奖,原因有二:
首先,贵公司的年终奖计发都是在次年4月份进行前一年度绩效考核后进行的。该员工在今年12月初因严重违规被辞退,距离次年4月份考核还有近半年时间,因此,在贵公司尚未启动年度考核程序的情况下要求贵公司支付年终奖,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常理的。
其次,奖金,顾名思义,应该是一种奖励,而奖励应该是针对优秀员工的,是对优秀员工的一种激励。而对于一个因为严重违规被公司依法辞退的员工,如果还向其支付年终奖的话,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当然,这还要看贵公司的年终奖制度能否对此进行有力的支持,最好在年终奖政策中明确规定不支付年终奖的具体情形。
合同到期终止,年终奖还发吗
我公司员工张某,2007年10月1日入职,2008年1月1日起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后2011年1月1日起又签订六年期限劳动合同。现该合同已于2016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根据其直属领导的综合考评,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公司制度规定,公司每年三四月份向员工支付上一年度的年终奖,年终奖根据员工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情况予以发放,但在年终奖发放时,已经离职的员工,不再参与考核,也不享受年终奖的权利。请问,我们公司的规定是否合法?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要将年终奖计算在内吗?
贵公司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时,已经离职的员工,不再参与考核,也不享受年终奖的权利”的合法性值得探讨。首先,从贵公司的年终奖政策来看,年终奖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来发放的,既然如此,即使发放时员工已经离职,但针对其年度绩效,也是有参与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获取年终奖的权利的。其次,同样服务了一整年,就因为发年终奖时已经离职,就没有权利参与考核,这显然也是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的。而且,从合理性角度来看,贵公司的规定也是欠妥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两个文件来看,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而奖金,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作为奖金的年终奖,肯定是要计入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的,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为避税,年终奖可以缓发吗
我公司每年两次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一次六月底,一次在十二月底。以前,考核后都会在次月根据考核结果,向员工支付一笔绩效奖金。但是后来发现,国家对于年终奖计征个人所得税是有优惠政策的,于是经过征求大家意见,公司决定,考核每年还是两次,但是将两次的绩效奖金归并到一起,在年底发放。请问,这个做法是否合法?
目前年终奖的计税政策,执行的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相关规定。年终奖作为该规定第一条所涉的“一次性奖金”,可以在除以12个月以后,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只有在奖金发放当月的工资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时,才有所特殊,需要用年终奖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来除以12个月,然后再按前述方式计算有关的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该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贵公司原来一年发两次奖金时,只有一次可以采用前述计税方式。
贵公司目前的操作,在劳动法角度是合法的,在税法层面,可以说贵公司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因此这属于我们常说的合理避税,换言之,这一行为在税法层面也是允许的。
当然,虽然说该操作是合法的,但还是有必要提醒贵公司,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员工中途离职的问题。例如,有员工在10月份离职,那么由于上半年的奖金已经考核并确定数额,因此在离职时,需依约定足额支付,否则就涉嫌违法了。 责编/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