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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德国刑法的构成要件理论对当今各国刑法的构成要件体系有着巨大影响,以贝林的构成要件理论为开端,由德国著名学者迈尔、梅茨格尔等人对其学说进行了发展与修正,使德国形成了以其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为框架的构成要件体系。虽然我国目前采用四要件体系,但德国刑法中的三要件体系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在本质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德国构成要件体系中的优点也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德国刑法;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一、德国刑法构成要件理论概述
构成要件理论,是指关于犯罪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有责的行为的理论。其主要是探讨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有责性的关系,也可以说是狭义上的构成要件理论。
在早期刑法学中,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所有要件。直到1906年德国法学家贝林发表其著作《犯罪论》后,构成要件才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并为学者们所熟知。在贝林看来,构成要件为“犯罪类型的轮廓”,系“并无独立意义的纯粹概念”,“永恒,普遍而无相”,若“绾之以违法有责的行为,则可成立犯罪”。可以说,构成要件是指在刑罚法规中除去法律效果(法定刑)之外的部分。而违法性则是指行为违反刑法法规,即行为为刑法所不允许。有责性就是指就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非难。如今,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可以说成为了德日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框架。
二、德国刑法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
1.贝林的构成要件理论
贝林的构成要件理论可以说是德国刑法构成要件理论的起源。贝林在对早期刑法学中构成要件的研究后,提出了新的观点,他认为犯罪成立的条件有三个,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贝林构成要件理论的最大特点在于,将“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犯罪概念的独立要素,他认为,要成立犯罪还需具备违法性、有责以及处罚条件等相关要素。于是,贝林开创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段犯罪论体系。
贝林的构成要件理论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其构成要件理论主要包括的是行为的客观方面,是对行为外部的、客观的记述,而行为的主观的、内部的则与构成要件没有关系。二是贝林的构成要件理论与违法性完全分离。贝林认为,构成要件自身并不包含任何法律性评价,其应当仅仅是关于犯罪类型的记述,是没有价值判断的、中立的。在逻辑上,只有当存在构成要件符合性时,才会提起违法性的问题。这也是贝林“不存在无类型性的犯罪”之主张的必然结论。
2.迈尔的构成要件理论
德国学者迈尔继承了贝林的构成要件理论,但是做了很大的修正。迈尔在纳格拉的基础之上在犯罪论中确立了主观的违法要素论,认为“猥亵目的”、“报复意图”等这些行为人心理上的特定的行为目的的存在与否,将直接决定外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危险性的存在与否,“这些行为人的目的性与倾向性尽管属于内心的要素,但如果欠缺这些要素将无法确定违法性的存在与否,因而这些要素是主观的违法要素而不是责任要素”。这一点与贝林的理论观点有所不同。
迈尔认为,刑法中除了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以外还存在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不同,它是需要进行价值判断的,只有通过价值判断才能够确定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因此,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不同,关于是否违法的价值判断优先于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这样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不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而是决定违法性之基础的存在根据。总之,迈尔主张的构成要件理论已与违法性相接近,但是其理论还缺乏前后的一贯性。
3.梅茨格尔的构成要件理论
德国学者梅茨格尔从迈尔的构成要件理论向前发展,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更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梅茨格尔将行为、违法、有责构成其犯罪论的核心,认为
构成要件的概念具有多重含义,分别是普通法学的构成要件、整体可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和不法的构成要件等。普通法学的构成要件是指“所有与特定法律后果即处罚相关的前提条件整体,包括所有‘可罚性客观条件’”;行为的构成要件“在本质上与贝林之‘不含价值的构成要件’意义相吻合,只能通过它来确定犯罪的类型”;不法的构成要件,是“贝林所谓‘犯罪类型’的一部分,即立法者用来进行评价的构成要件”,仅有“作为评价工具的功能”,为“刑事不法评价的本来载体”,也“是与行为人责任相关之构成要件的一部分”。
与贝林不同的是,梅茨格尔强调犯罪构成中的行为,认为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对本体事态的记述”,“将所有本体行为的要素都包含在内”,如“目的性”和“合意义性”,“所有此类刑法构成要件都表述了一个目的的、合意义的行为”;不法构成要件,则为“对本体事态的评价”,“构成两种评价的基础,即对个人归责的评价(‘责任’评判)和对不法的价值判断”。
三、德国犯罪构成理论与我国犯罪构成之比较
目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主流学說为四要件说,也就是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由前苏联学习而来,即界定犯罪,须符合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要件。近年来张明楷教授提出了两要件说:犯罪构成由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与主观(责任)构成要件组成。客观构成要件是表明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要件,因而可以称为违法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是表明行为具有非难可能性的要件,因而可以称为责任构成要件。
德国的犯罪构成在形式上还是坚持着贝林的三段论体系,但是在实质上已经产生了一种新的结构:犯罪的客观方面——违法性——有责性,最后得出结论:是否在实质上符合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这与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所包含的四个要件基本相同。二战后,德国学者考虑建立以解决问题为中心的犯罪论体系,这与我国平面的犯罪论体系有相近之处。我国的犯罪构成是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来考察的,在最后面才确认构成要件的完全符合,德国是先确认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二者都是從客观方面来推断出主观上的有责性。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的内容在与德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的内容具有很多共性,思路上也基本接近,我们应当认识到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中的缺陷,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外国刑法理论进行相应的吸收和借鉴。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德]贝林.犯罪理论[M].1906:110-111.
作者简介:
张秋韵(1991.10—),女,新疆石河子人,新疆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
关键词:德国刑法;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一、德国刑法构成要件理论概述
构成要件理论,是指关于犯罪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有责的行为的理论。其主要是探讨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有责性的关系,也可以说是狭义上的构成要件理论。
在早期刑法学中,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所有要件。直到1906年德国法学家贝林发表其著作《犯罪论》后,构成要件才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并为学者们所熟知。在贝林看来,构成要件为“犯罪类型的轮廓”,系“并无独立意义的纯粹概念”,“永恒,普遍而无相”,若“绾之以违法有责的行为,则可成立犯罪”。可以说,构成要件是指在刑罚法规中除去法律效果(法定刑)之外的部分。而违法性则是指行为违反刑法法规,即行为为刑法所不允许。有责性就是指就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非难。如今,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可以说成为了德日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框架。
二、德国刑法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
1.贝林的构成要件理论
贝林的构成要件理论可以说是德国刑法构成要件理论的起源。贝林在对早期刑法学中构成要件的研究后,提出了新的观点,他认为犯罪成立的条件有三个,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贝林构成要件理论的最大特点在于,将“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犯罪概念的独立要素,他认为,要成立犯罪还需具备违法性、有责以及处罚条件等相关要素。于是,贝林开创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段犯罪论体系。
贝林的构成要件理论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其构成要件理论主要包括的是行为的客观方面,是对行为外部的、客观的记述,而行为的主观的、内部的则与构成要件没有关系。二是贝林的构成要件理论与违法性完全分离。贝林认为,构成要件自身并不包含任何法律性评价,其应当仅仅是关于犯罪类型的记述,是没有价值判断的、中立的。在逻辑上,只有当存在构成要件符合性时,才会提起违法性的问题。这也是贝林“不存在无类型性的犯罪”之主张的必然结论。
2.迈尔的构成要件理论
德国学者迈尔继承了贝林的构成要件理论,但是做了很大的修正。迈尔在纳格拉的基础之上在犯罪论中确立了主观的违法要素论,认为“猥亵目的”、“报复意图”等这些行为人心理上的特定的行为目的的存在与否,将直接决定外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危险性的存在与否,“这些行为人的目的性与倾向性尽管属于内心的要素,但如果欠缺这些要素将无法确定违法性的存在与否,因而这些要素是主观的违法要素而不是责任要素”。这一点与贝林的理论观点有所不同。
迈尔认为,刑法中除了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以外还存在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不同,它是需要进行价值判断的,只有通过价值判断才能够确定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因此,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不同,关于是否违法的价值判断优先于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这样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不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而是决定违法性之基础的存在根据。总之,迈尔主张的构成要件理论已与违法性相接近,但是其理论还缺乏前后的一贯性。
3.梅茨格尔的构成要件理论
德国学者梅茨格尔从迈尔的构成要件理论向前发展,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更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梅茨格尔将行为、违法、有责构成其犯罪论的核心,认为
构成要件的概念具有多重含义,分别是普通法学的构成要件、整体可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和不法的构成要件等。普通法学的构成要件是指“所有与特定法律后果即处罚相关的前提条件整体,包括所有‘可罚性客观条件’”;行为的构成要件“在本质上与贝林之‘不含价值的构成要件’意义相吻合,只能通过它来确定犯罪的类型”;不法的构成要件,是“贝林所谓‘犯罪类型’的一部分,即立法者用来进行评价的构成要件”,仅有“作为评价工具的功能”,为“刑事不法评价的本来载体”,也“是与行为人责任相关之构成要件的一部分”。
与贝林不同的是,梅茨格尔强调犯罪构成中的行为,认为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对本体事态的记述”,“将所有本体行为的要素都包含在内”,如“目的性”和“合意义性”,“所有此类刑法构成要件都表述了一个目的的、合意义的行为”;不法构成要件,则为“对本体事态的评价”,“构成两种评价的基础,即对个人归责的评价(‘责任’评判)和对不法的价值判断”。
三、德国犯罪构成理论与我国犯罪构成之比较
目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主流学說为四要件说,也就是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由前苏联学习而来,即界定犯罪,须符合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要件。近年来张明楷教授提出了两要件说:犯罪构成由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与主观(责任)构成要件组成。客观构成要件是表明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要件,因而可以称为违法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是表明行为具有非难可能性的要件,因而可以称为责任构成要件。
德国的犯罪构成在形式上还是坚持着贝林的三段论体系,但是在实质上已经产生了一种新的结构:犯罪的客观方面——违法性——有责性,最后得出结论:是否在实质上符合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这与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所包含的四个要件基本相同。二战后,德国学者考虑建立以解决问题为中心的犯罪论体系,这与我国平面的犯罪论体系有相近之处。我国的犯罪构成是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来考察的,在最后面才确认构成要件的完全符合,德国是先确认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二者都是從客观方面来推断出主观上的有责性。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的内容在与德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的内容具有很多共性,思路上也基本接近,我们应当认识到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中的缺陷,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外国刑法理论进行相应的吸收和借鉴。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德]贝林.犯罪理论[M].1906:110-111.
作者简介:
张秋韵(1991.10—),女,新疆石河子人,新疆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