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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按语]应《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的大力支持,作为赵秉志教授主持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06JZD0010)之子课题《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学研究》的负责人,特组稿三篇形成犯罪学研究视角的专题。
其中,《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及变化趋势》一文,着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特征进行了分析。文中所用基本数据源于课题组对典型地区进行的问卷调查。此次调查选取了体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梯级差异的北京、湖北、贵州三地,但本文实际运用的统计数据只是对先期完成的湖北地区调查结果的初步整理,更加系统和准确的描述研究尚待调查资料的进一步整合。《危险性与被害性:未成年犯罪人人身特征分析》一文,对应当从什么角度去看待和把握未成年犯罪人区别于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这一前提性理论问题进行了反思。文章强调指出,传统的人身危险}生概念并不完全适应于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特征描述,未成年犯罪人最根本的人身特征在于其被害性特征,即导致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遭遇不正常对待而形成人格异化的事实。《外来人口第二代犯罪问题研究》则侧重于揭示未成年犯罪人中的特殊群体——城市流动人口子女犯罪成因的特殊性。三篇文章的选题虽然有任意性,但无意中仍然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犯罪学现象描述、原因分析和对策探讨的三大领域;并且读者如果留心的话,会发现第三篇文章中所分析的城市流动人口子女在成长环境中因遭遇社会排斥所引起的心理变异与其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似乎自然印证了第二篇文章的主题。
作为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尚有不够充分和成熟之处。欢迎学界和实务界同仁参与讨论并提出批评指正意见。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导张远煌
【摘要】调查发现,现阶段未成年犯罪人的基本情况是:文化程度偏低,案发前处于闲散状态者居多,犯罪低龄化现象突出,多次实施犯罪的比例较高;在犯罪特点方面,主要表现为犯罪的突发性强、犯罪类型相对集中、犯罪手段暴力化倾向明显以及犯罪形式以结伙犯罪为主;在发展趋势方面,今后一段时期内,未成年犯罪人的总数在刑事罪犯中的比例可能突破10%;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比例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未成年人犯绑架、交通肇事罪的比例可能上升;团伙的结构升级趋势明显,未成年^可能更多地卷入有组织犯罪。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主要特征;变化趋势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情况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倾注了无数热情和大量心血。“也许没有哪个民族会像中华民族那样,成人社会会对未成年人持有那么强烈的爱心,同时又怀有那么强烈的期待。”但是,日益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却如同压在国家和民众心口的巨石,始终无法让人释怀。图1和图2显示了我国10年来未成年犯罪的总体情况。
通过图1可以看出,从1998年到2007年的10年间,我国法院判决的未成年犯罪人绝对数始终处于增长态势,2007的未成年犯罪人数是1998年的2.6倍。图2显示,我国未成年犯罪人在全部刑事罪犯中所占的比例,2005年以前几乎是逐年递增,到2005年达到9.82%,比1998年增长了3.46个百分点。2005年以后虽然略有回落,但仍旧维持在9%以上。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效应,我国18岁以下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在逐步降低。1990年18岁以下的人口占总人口38.32%,1998年减至31.81%,2003年又减至28.9%。一方面,未成年人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例不断下降,另一方面,未成年犯罪人在刑事罪犯中的比例却呈上升趋势。这说明,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日趋严重,形势不容乐观。有鉴于此,我们需要时刻保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密切关注,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科学研究。
为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本课题组成员赴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少管所)进行了问卷调查。鉴于少管所中的女性在押人员数量不足3%,相应数据很难具有统计意义,故取样时排除了女性未成年在押人员,所有问卷调查对象均为男性在押未成年犯。课题组采等距离抽样法,随机抽取少管所30%的男性在押人员作为问卷发放对象。实际发放问卷400份,回收问卷389份,其中有效问卷385份,有效回收率为96.25%。
二、未成年犯的基本情况
(一)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表1显示,在381名回答问题的未成年犯中,文化程度主要集中于上过初中和上过小学两类,分别占73.8%和18.4%,上过高中、中专或职业高中与没上过学的很少,分别只占7.6%和0.3%。整体来看,未成年犯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初中程度(包括初中)以下的占到92.4%。未成年犯之所以表现出偏低的文化程度,是因为大多数未成年犯罪人在初中毕业之前或毕业后就离开了学校,而没有进入高中、中专或职业高中继续学习。这其中,有因在校期间违法犯罪而中断学业的,更多的则是“主动”离开校园游荡于社会,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表4能够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
(二)案发前处于闲散状态的居多
表2显示,在因犯罪进入少管所之前,有60.8%的未成年人处于闲散状态,既没上学也没干什么事情,在校读书的只有15.1%,务农、打工、做生意等有事可做的占23.1%。可见,生活处于闲散状态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究其原因,未成年人之所以离开学校进入社会,大多是受到父母离异、家庭解组、学业失败、不良伙伴等影响,这些因素本身就对未成年人的正常社会化具有负面作用。加之这些未成年人离开校园后又不参加工作,整天无所事事,实际上游离于社会控制之外。处于这种状态的未成年人,一旦遇到外界因素的刺激或影响,很容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正如有学者所言,游离于学校和工作单位之外,家庭管不了、学校管不到、社会管不好的未成年人是违法犯罪的高危群体。
(三)犯罪低龄化现象突出
表3显示,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现象。在380名回答问题的未成年犯中,第一_、次实施犯罪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4-16岁。其中,在15岁第一次实施犯罪者最多,占到36.6%,其次是14岁,占26.3%,再次是16岁,占21.1%,在这一年龄段实施犯罪的占到全部未成年犯的84%。总体来看,在14岁之前实施过犯罪的占8.7%,15岁之前实施过犯罪的占35.5%,16岁之前实施过犯罪的占71.6%,17岁之前实施过犯罪的占92.6%。
犯罪低龄化现象之所以突出,一方面是由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越来越快。据2005年中国关心下一代委员会公布的《全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学生身高、体重、胸围等形态发育指标继续提高。生理发育的“早熟”为实施犯罪提供了“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各种消极因素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影响却不断增强:电视、网络的普及使未成年人接触暴力、色情资讯的机会大大增加,星罗棋布 的歌厅、网吧、游戏厅不仅刺激着未成年人的消费和享乐欲望,也为未成年人结交不良伙伴提供了空间和场所。考虑到上述情况,十岁左右的未成年人已经开始出现违法劣迹,至十四五岁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力军”,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多次实施犯罪的比例高
表4显示,在384名回答问题的未成年犯中,有66.6%实施过不止一次犯罪,其中实施过很多次的有15.6%。有33.3%只实施过一次犯罪行为。这说明,目前已经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犯具备一定程度的犯罪经历。多次实施犯罪不仅造成了更大的社会危害,而且巩固强化了未成年犯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心理,使他们对犯罪“习以为常”,其人身危险因而大大增强。笔者注意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部门通常以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过的次数为依据,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中初犯、偶犯居多。在笔者看来,是否初犯、偶犯一方面取决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次数,但更重要的或许是公安、司法机关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能力和效率,正式社会反应在犯罪生成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如果一名未成年人实施过多次违法犯罪,但只有一次被抓获,除非他自己坦白,否则不太可能被认定为惯犯、累犯。但实际上,这名未成年犯的犯罪生涯也许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可见,当前未成年犯中多次犯罪的情况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
(一)犯罪突发性强
表5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预谋性差、突发性强的特点。在回答问题的379名未成年犯中,有62.8%属于临时起意、事前没有准备就实施犯罪,29.3%的未成年犯在犯罪之前有大概的想法,只有7.9%的未成年犯作案之前有详细的计划。我们知道,未成年人的生长发育阶段决定了,他们精力旺盛、好奇心强,但自控能力差,遇事容易冲动。因此,未成年人多用简单、直接的手段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和矛盾。此外,尽管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生长发育提前,但其智力水平、思维严密程度仍然与成年人有着明显差距。所以,未成年人不太可能在犯罪前有充分的计划和准备。未成年人犯罪突发性强的特点是与这一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相符的。
(二)犯罪类型比较集中
表6显示,未成年犯实施的主要犯罪类型比较集中,以财产性犯罪为主。在回答问题的384名未成年犯中,实施牟利型财产犯罪(包括盗窃、抢劫、抢夺、贩卖毒品)的占79.1%,实施单纯暴力犯罪(包括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或聚众斗殴)的占14.6%。排在前三位的依次是:抢劫69%,故意伤害13%,盗窃8.3%。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强奸犯罪比例只占4.4%,这与其他一些研究中的结论反差较大。例如,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在2002年对全国10个省、直辖市的大约3000名在押未成年犯进行了调查,其中实施强奸犯罪的占11.3%,排在所有犯罪类型的第二位,仅次于抢劫犯罪。
在笔者看来,出现这种反差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我们的抽样范围较窄,可能无法避免某类犯罪比例偏低的偶然性;但另一方面目前未成年人成长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影响恐怕也不能排除。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很多未成年犯自述有过恋爱经历,并与恋爱对象发生过性关系,而且不少未成年犯在平时的生活中曾经出入色情场所。通过其他途径满足性冲动,或许是未成年人犯罪中强奸犯罪比例下降的一个原因。实际上,已经有学者报告了个别省份的未成年人强奸犯罪比例从1991年的15.14%下降到2004年的4.49%,只是未作进一步分析。
(三)犯罪手段呈现暴力化
从未成年人犯罪中抢劫犯罪比例最高就可以看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呈现暴力化特征。表7的数据能够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当询问在犯罪中遇到被害人反抗如何应对时,回答问题的377名未成年犯,有52.8%选择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直至被害人停止反抗;有28.6%选择如果能制服被害人就以暴力制服,否则就放弃犯罪;还有2.1%选择干掉被害人,杀人灭口。总计有83.6的未成年犯选择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可能实施暴力),只有16.4%的未成年犯选择放弃犯罪,逃离现场。暴力化的犯罪手段是这些未成年犯应对反抗态度的客观表现。这种情况也提醒我们,未成年人在犯罪中表现出相当的危险性和顽固性,不能再将未成年人犯罪视作“小儿科”,应下大力气采取科学合理的矫治措施消除未成年犯的反社会性。
(四)犯罪形式以结伙犯罪为主
从表8的数据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选择结伙作案。目前,犯罪学界比较认可的未成年人结伙犯罪比例在60%~70%左右。然而,根据我们的统计,这一比例要高出不少。在385名未成年犯中,有88.6%报告是与他人共同犯罪,只有11.4%是自己单独作案。从我们掌握的其他资料来看,同样显示了较高的结伙犯罪比例。2007年江苏省对2425名在押、在办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有87.2%的未成年人回答是与同伙共同作案。为什么我们统计的未成年人结伙犯罪比例较学界通行的结论高出十几个百分点?笔者考虑除样本误差因素外,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确实有所变化,校园帮派问题日益突出,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拉拢、招募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导致未成年人结伙犯罪比例上升;二是犯罪学界先前对未成年人结伙犯罪比例的认识,主要是依据公安机关和法院系统的官方统计资料得出的:但是,在侦查、审理阶段,有些未成年人可能出于“义气”或其他原因,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同伙,自己独力承担整个案件的刑事责任。因此,官方统计资料的结论也存在“低估”未成年人结伙犯罪比例的可能。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变化趋势
根据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结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状况,我们认为,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会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趋势:
首先,未成年犯罪人总数不会大幅度增长,但未成年犯占全部刑事罪犯的比例可能突破10%。之所以断言我国的未成年犯罪人总数不会大幅增长,是基于全国人口形势的考虑。我们知道,1995年以后出生的人口,自2009年起将相继进入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人口基数。但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每年的新生人口一直呈下降趋势。1990年我国的人口出生率为21.06‰,当年新出生人口2407,85万人;1995年我国的人口出生率为17.12‰,当年新出生人口为2073,59万人;2000年我国的人口出生率为14.03‰,当年新出生人口为1778.2万;2003我国的人口出生率为12,41‰,当年新出生人口为1603.71万。未成年人人口基数的下降趋势决定了,只要当前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因素不出现特别异常的变动,未成年犯罪人的总数不会出现大幅度增长。但同时,考虑到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持续增长的势头,以及1995年以前出生的人口仍有一部分处在未成年期,因此未成年犯在全部刑事罪犯中的比例很可能突破10%。
其次,犯罪低龄化现象有继续恶化的危险,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 的比例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要比2000年翻两番,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打破后广大农村地区经济条件的改善,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坚实的物质基础。但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现象也可能继续恶化。具体表现在,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比例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实际上,近几年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等危害社会行为的报道已经屡屡见诸报端,如2002年曾震惊一时的“蓝极速网吧纵火案”,4名纵火者中就有不满14周岁的少年。
再次,犯罪类型仍集中于抢劫、故意伤害等“传统”犯罪,但一些“新型”犯罪的比例可能上升。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及相关社会因素决定了,今后一段时期内,未成年人犯罪仍会集中于侵财犯罪和激情性的暴力犯罪。但是,以往未成年人很少涉足的一些“新型”犯罪的比例可能出现增长。表8中选择“其他”的7名未成年犯中,有2人回答绑架,2人回答交通肇事。在笔者看来,这两类犯罪有可能成为今后未成年人犯罪的“增长点”。由于生理和智力发育提前,很多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实施在体力和谋划方面要求更高的绑架犯罪的能力。而且,我们注意到,在未成年犯的交往群体中有不少是成年人,通过这种不良交往很多未成年人习得了更多的犯罪方法和技巧。在具备了相应的犯罪能力和条件后,面对巨额赎金的诱惑,未成年人可能会放弃“收益”不高又不稳定的抢劫、盗窃,转而实施绑架犯罪。此外,近年来我国各种机动车辆大幅增加,截止2008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近1.7亿辆,与2007年相比增长6.33%;其中私人机动车保有量近1.3亿辆,占机动车总量的76.14%,与2007年相比增长6.4%。随着汽车逐渐进入家庭,很多未成年人都想“过把瘾”,不少家长也采取了默许甚至鼓励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实施的交通肇事行为必然增加,甚至可能出现类似日本的“暴走族”。就在今年2月22日,北京一名13岁的男孩趁司机上厕所之机偷开404路公交车,驶出约3公里并导致事故,共撞损12辆车、撞倒2根电线杆,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最后,作案形式以团伙犯罪为主,并且团伙的结构将升级朝帮派组织发展,未成年人可能更多地卷入有组织犯罪。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未成年人参与的团伙犯罪通常组织结构松散,没有明确的层级与分工,多属未成年人群体不良行为的延伸或恶化表现。但如前所述,当前未成年犯中大部分实施过多次犯罪行为,且有成年人参与的案件不在少数,如果在多次犯罪之后得不到及时的遏制和打击,某些未成年人群体(包括有成年人参与的)可能升级为具有一定组织结构、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相对稳定的帮派团伙。实际上,近年来已经出现了主要由已有相当违法犯罪经历和较高人身危险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危害严重的有组织犯罪。这一变化趋势,很大程度在刑事政策意义上构成了从宽处理未成年犯罪人一般原则的例外和挑战。
此外,未成年人将更多地卷入有组织犯罪,还因为有组织犯罪自身发展的需要。某些有组织犯罪集团为了发展和壮大势力,会将黑手伸向未成年人,而受帮派亚文化和不良交往等因素的影响,一些未成年人也会倾向于加入已经成型的犯罪组织。以冯志希、冯志钊两兄弟领导的“黑龙会”涉黑案件为例,该组织的发展入会对象竟然选择了在校学生,以未成年人为目标。据调查,“黑龙会”曾经专门派骨干到中小学校去发展学生入帮,并成功发展了60余名学生加入,这些学生都是1990年后出生,最小的仅13岁。学生加入“黑龙会”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加入后“有依靠”,学生获得归属感,二是满足安全感和逞强好胜心理,三是同辈群体的鼓动。而有组织犯罪之所以选择渗入校园,原因在于:首先,中小学是青少年集中的地方,渗透校园可以较为迅速地壮大帮派势力。其次,冯氏兄弟及其帮派骨干都是辍学青少年,和原中小学学生均有着密切的联系,轻车熟路,容易将“黑手”伸向校园。再次,“学生单纯好骗”,容易通过威逼利诱的方式吸收进入帮派。最后,学生加入帮派的使用成本较低,通过“给点小恩惠小恐吓就可以指挥他们”。
其中,《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及变化趋势》一文,着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特征进行了分析。文中所用基本数据源于课题组对典型地区进行的问卷调查。此次调查选取了体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梯级差异的北京、湖北、贵州三地,但本文实际运用的统计数据只是对先期完成的湖北地区调查结果的初步整理,更加系统和准确的描述研究尚待调查资料的进一步整合。《危险性与被害性:未成年犯罪人人身特征分析》一文,对应当从什么角度去看待和把握未成年犯罪人区别于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这一前提性理论问题进行了反思。文章强调指出,传统的人身危险}生概念并不完全适应于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特征描述,未成年犯罪人最根本的人身特征在于其被害性特征,即导致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遭遇不正常对待而形成人格异化的事实。《外来人口第二代犯罪问题研究》则侧重于揭示未成年犯罪人中的特殊群体——城市流动人口子女犯罪成因的特殊性。三篇文章的选题虽然有任意性,但无意中仍然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犯罪学现象描述、原因分析和对策探讨的三大领域;并且读者如果留心的话,会发现第三篇文章中所分析的城市流动人口子女在成长环境中因遭遇社会排斥所引起的心理变异与其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似乎自然印证了第二篇文章的主题。
作为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尚有不够充分和成熟之处。欢迎学界和实务界同仁参与讨论并提出批评指正意见。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导张远煌
【摘要】调查发现,现阶段未成年犯罪人的基本情况是:文化程度偏低,案发前处于闲散状态者居多,犯罪低龄化现象突出,多次实施犯罪的比例较高;在犯罪特点方面,主要表现为犯罪的突发性强、犯罪类型相对集中、犯罪手段暴力化倾向明显以及犯罪形式以结伙犯罪为主;在发展趋势方面,今后一段时期内,未成年犯罪人的总数在刑事罪犯中的比例可能突破10%;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比例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未成年人犯绑架、交通肇事罪的比例可能上升;团伙的结构升级趋势明显,未成年^可能更多地卷入有组织犯罪。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主要特征;变化趋势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情况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倾注了无数热情和大量心血。“也许没有哪个民族会像中华民族那样,成人社会会对未成年人持有那么强烈的爱心,同时又怀有那么强烈的期待。”但是,日益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却如同压在国家和民众心口的巨石,始终无法让人释怀。图1和图2显示了我国10年来未成年犯罪的总体情况。
通过图1可以看出,从1998年到2007年的10年间,我国法院判决的未成年犯罪人绝对数始终处于增长态势,2007的未成年犯罪人数是1998年的2.6倍。图2显示,我国未成年犯罪人在全部刑事罪犯中所占的比例,2005年以前几乎是逐年递增,到2005年达到9.82%,比1998年增长了3.46个百分点。2005年以后虽然略有回落,但仍旧维持在9%以上。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效应,我国18岁以下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在逐步降低。1990年18岁以下的人口占总人口38.32%,1998年减至31.81%,2003年又减至28.9%。一方面,未成年人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例不断下降,另一方面,未成年犯罪人在刑事罪犯中的比例却呈上升趋势。这说明,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日趋严重,形势不容乐观。有鉴于此,我们需要时刻保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密切关注,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科学研究。
为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本课题组成员赴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少管所)进行了问卷调查。鉴于少管所中的女性在押人员数量不足3%,相应数据很难具有统计意义,故取样时排除了女性未成年在押人员,所有问卷调查对象均为男性在押未成年犯。课题组采等距离抽样法,随机抽取少管所30%的男性在押人员作为问卷发放对象。实际发放问卷400份,回收问卷389份,其中有效问卷385份,有效回收率为96.25%。
二、未成年犯的基本情况
(一)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表1显示,在381名回答问题的未成年犯中,文化程度主要集中于上过初中和上过小学两类,分别占73.8%和18.4%,上过高中、中专或职业高中与没上过学的很少,分别只占7.6%和0.3%。整体来看,未成年犯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初中程度(包括初中)以下的占到92.4%。未成年犯之所以表现出偏低的文化程度,是因为大多数未成年犯罪人在初中毕业之前或毕业后就离开了学校,而没有进入高中、中专或职业高中继续学习。这其中,有因在校期间违法犯罪而中断学业的,更多的则是“主动”离开校园游荡于社会,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表4能够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
(二)案发前处于闲散状态的居多
表2显示,在因犯罪进入少管所之前,有60.8%的未成年人处于闲散状态,既没上学也没干什么事情,在校读书的只有15.1%,务农、打工、做生意等有事可做的占23.1%。可见,生活处于闲散状态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究其原因,未成年人之所以离开学校进入社会,大多是受到父母离异、家庭解组、学业失败、不良伙伴等影响,这些因素本身就对未成年人的正常社会化具有负面作用。加之这些未成年人离开校园后又不参加工作,整天无所事事,实际上游离于社会控制之外。处于这种状态的未成年人,一旦遇到外界因素的刺激或影响,很容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正如有学者所言,游离于学校和工作单位之外,家庭管不了、学校管不到、社会管不好的未成年人是违法犯罪的高危群体。
(三)犯罪低龄化现象突出
表3显示,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现象。在380名回答问题的未成年犯中,第一_、次实施犯罪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4-16岁。其中,在15岁第一次实施犯罪者最多,占到36.6%,其次是14岁,占26.3%,再次是16岁,占21.1%,在这一年龄段实施犯罪的占到全部未成年犯的84%。总体来看,在14岁之前实施过犯罪的占8.7%,15岁之前实施过犯罪的占35.5%,16岁之前实施过犯罪的占71.6%,17岁之前实施过犯罪的占92.6%。
犯罪低龄化现象之所以突出,一方面是由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越来越快。据2005年中国关心下一代委员会公布的《全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学生身高、体重、胸围等形态发育指标继续提高。生理发育的“早熟”为实施犯罪提供了“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各种消极因素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影响却不断增强:电视、网络的普及使未成年人接触暴力、色情资讯的机会大大增加,星罗棋布 的歌厅、网吧、游戏厅不仅刺激着未成年人的消费和享乐欲望,也为未成年人结交不良伙伴提供了空间和场所。考虑到上述情况,十岁左右的未成年人已经开始出现违法劣迹,至十四五岁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力军”,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多次实施犯罪的比例高
表4显示,在384名回答问题的未成年犯中,有66.6%实施过不止一次犯罪,其中实施过很多次的有15.6%。有33.3%只实施过一次犯罪行为。这说明,目前已经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犯具备一定程度的犯罪经历。多次实施犯罪不仅造成了更大的社会危害,而且巩固强化了未成年犯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心理,使他们对犯罪“习以为常”,其人身危险因而大大增强。笔者注意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部门通常以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过的次数为依据,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中初犯、偶犯居多。在笔者看来,是否初犯、偶犯一方面取决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次数,但更重要的或许是公安、司法机关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能力和效率,正式社会反应在犯罪生成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如果一名未成年人实施过多次违法犯罪,但只有一次被抓获,除非他自己坦白,否则不太可能被认定为惯犯、累犯。但实际上,这名未成年犯的犯罪生涯也许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可见,当前未成年犯中多次犯罪的情况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
(一)犯罪突发性强
表5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预谋性差、突发性强的特点。在回答问题的379名未成年犯中,有62.8%属于临时起意、事前没有准备就实施犯罪,29.3%的未成年犯在犯罪之前有大概的想法,只有7.9%的未成年犯作案之前有详细的计划。我们知道,未成年人的生长发育阶段决定了,他们精力旺盛、好奇心强,但自控能力差,遇事容易冲动。因此,未成年人多用简单、直接的手段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和矛盾。此外,尽管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生长发育提前,但其智力水平、思维严密程度仍然与成年人有着明显差距。所以,未成年人不太可能在犯罪前有充分的计划和准备。未成年人犯罪突发性强的特点是与这一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相符的。
(二)犯罪类型比较集中
表6显示,未成年犯实施的主要犯罪类型比较集中,以财产性犯罪为主。在回答问题的384名未成年犯中,实施牟利型财产犯罪(包括盗窃、抢劫、抢夺、贩卖毒品)的占79.1%,实施单纯暴力犯罪(包括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或聚众斗殴)的占14.6%。排在前三位的依次是:抢劫69%,故意伤害13%,盗窃8.3%。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强奸犯罪比例只占4.4%,这与其他一些研究中的结论反差较大。例如,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在2002年对全国10个省、直辖市的大约3000名在押未成年犯进行了调查,其中实施强奸犯罪的占11.3%,排在所有犯罪类型的第二位,仅次于抢劫犯罪。
在笔者看来,出现这种反差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我们的抽样范围较窄,可能无法避免某类犯罪比例偏低的偶然性;但另一方面目前未成年人成长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影响恐怕也不能排除。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很多未成年犯自述有过恋爱经历,并与恋爱对象发生过性关系,而且不少未成年犯在平时的生活中曾经出入色情场所。通过其他途径满足性冲动,或许是未成年人犯罪中强奸犯罪比例下降的一个原因。实际上,已经有学者报告了个别省份的未成年人强奸犯罪比例从1991年的15.14%下降到2004年的4.49%,只是未作进一步分析。
(三)犯罪手段呈现暴力化
从未成年人犯罪中抢劫犯罪比例最高就可以看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呈现暴力化特征。表7的数据能够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当询问在犯罪中遇到被害人反抗如何应对时,回答问题的377名未成年犯,有52.8%选择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直至被害人停止反抗;有28.6%选择如果能制服被害人就以暴力制服,否则就放弃犯罪;还有2.1%选择干掉被害人,杀人灭口。总计有83.6的未成年犯选择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可能实施暴力),只有16.4%的未成年犯选择放弃犯罪,逃离现场。暴力化的犯罪手段是这些未成年犯应对反抗态度的客观表现。这种情况也提醒我们,未成年人在犯罪中表现出相当的危险性和顽固性,不能再将未成年人犯罪视作“小儿科”,应下大力气采取科学合理的矫治措施消除未成年犯的反社会性。
(四)犯罪形式以结伙犯罪为主
从表8的数据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选择结伙作案。目前,犯罪学界比较认可的未成年人结伙犯罪比例在60%~70%左右。然而,根据我们的统计,这一比例要高出不少。在385名未成年犯中,有88.6%报告是与他人共同犯罪,只有11.4%是自己单独作案。从我们掌握的其他资料来看,同样显示了较高的结伙犯罪比例。2007年江苏省对2425名在押、在办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有87.2%的未成年人回答是与同伙共同作案。为什么我们统计的未成年人结伙犯罪比例较学界通行的结论高出十几个百分点?笔者考虑除样本误差因素外,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确实有所变化,校园帮派问题日益突出,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拉拢、招募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导致未成年人结伙犯罪比例上升;二是犯罪学界先前对未成年人结伙犯罪比例的认识,主要是依据公安机关和法院系统的官方统计资料得出的:但是,在侦查、审理阶段,有些未成年人可能出于“义气”或其他原因,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同伙,自己独力承担整个案件的刑事责任。因此,官方统计资料的结论也存在“低估”未成年人结伙犯罪比例的可能。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变化趋势
根据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结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状况,我们认为,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会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趋势:
首先,未成年犯罪人总数不会大幅度增长,但未成年犯占全部刑事罪犯的比例可能突破10%。之所以断言我国的未成年犯罪人总数不会大幅增长,是基于全国人口形势的考虑。我们知道,1995年以后出生的人口,自2009年起将相继进入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人口基数。但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每年的新生人口一直呈下降趋势。1990年我国的人口出生率为21.06‰,当年新出生人口2407,85万人;1995年我国的人口出生率为17.12‰,当年新出生人口为2073,59万人;2000年我国的人口出生率为14.03‰,当年新出生人口为1778.2万;2003我国的人口出生率为12,41‰,当年新出生人口为1603.71万。未成年人人口基数的下降趋势决定了,只要当前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因素不出现特别异常的变动,未成年犯罪人的总数不会出现大幅度增长。但同时,考虑到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持续增长的势头,以及1995年以前出生的人口仍有一部分处在未成年期,因此未成年犯在全部刑事罪犯中的比例很可能突破10%。
其次,犯罪低龄化现象有继续恶化的危险,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 的比例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要比2000年翻两番,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打破后广大农村地区经济条件的改善,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坚实的物质基础。但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现象也可能继续恶化。具体表现在,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比例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实际上,近几年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等危害社会行为的报道已经屡屡见诸报端,如2002年曾震惊一时的“蓝极速网吧纵火案”,4名纵火者中就有不满14周岁的少年。
再次,犯罪类型仍集中于抢劫、故意伤害等“传统”犯罪,但一些“新型”犯罪的比例可能上升。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及相关社会因素决定了,今后一段时期内,未成年人犯罪仍会集中于侵财犯罪和激情性的暴力犯罪。但是,以往未成年人很少涉足的一些“新型”犯罪的比例可能出现增长。表8中选择“其他”的7名未成年犯中,有2人回答绑架,2人回答交通肇事。在笔者看来,这两类犯罪有可能成为今后未成年人犯罪的“增长点”。由于生理和智力发育提前,很多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实施在体力和谋划方面要求更高的绑架犯罪的能力。而且,我们注意到,在未成年犯的交往群体中有不少是成年人,通过这种不良交往很多未成年人习得了更多的犯罪方法和技巧。在具备了相应的犯罪能力和条件后,面对巨额赎金的诱惑,未成年人可能会放弃“收益”不高又不稳定的抢劫、盗窃,转而实施绑架犯罪。此外,近年来我国各种机动车辆大幅增加,截止2008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近1.7亿辆,与2007年相比增长6.33%;其中私人机动车保有量近1.3亿辆,占机动车总量的76.14%,与2007年相比增长6.4%。随着汽车逐渐进入家庭,很多未成年人都想“过把瘾”,不少家长也采取了默许甚至鼓励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实施的交通肇事行为必然增加,甚至可能出现类似日本的“暴走族”。就在今年2月22日,北京一名13岁的男孩趁司机上厕所之机偷开404路公交车,驶出约3公里并导致事故,共撞损12辆车、撞倒2根电线杆,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最后,作案形式以团伙犯罪为主,并且团伙的结构将升级朝帮派组织发展,未成年人可能更多地卷入有组织犯罪。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未成年人参与的团伙犯罪通常组织结构松散,没有明确的层级与分工,多属未成年人群体不良行为的延伸或恶化表现。但如前所述,当前未成年犯中大部分实施过多次犯罪行为,且有成年人参与的案件不在少数,如果在多次犯罪之后得不到及时的遏制和打击,某些未成年人群体(包括有成年人参与的)可能升级为具有一定组织结构、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相对稳定的帮派团伙。实际上,近年来已经出现了主要由已有相当违法犯罪经历和较高人身危险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危害严重的有组织犯罪。这一变化趋势,很大程度在刑事政策意义上构成了从宽处理未成年犯罪人一般原则的例外和挑战。
此外,未成年人将更多地卷入有组织犯罪,还因为有组织犯罪自身发展的需要。某些有组织犯罪集团为了发展和壮大势力,会将黑手伸向未成年人,而受帮派亚文化和不良交往等因素的影响,一些未成年人也会倾向于加入已经成型的犯罪组织。以冯志希、冯志钊两兄弟领导的“黑龙会”涉黑案件为例,该组织的发展入会对象竟然选择了在校学生,以未成年人为目标。据调查,“黑龙会”曾经专门派骨干到中小学校去发展学生入帮,并成功发展了60余名学生加入,这些学生都是1990年后出生,最小的仅13岁。学生加入“黑龙会”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加入后“有依靠”,学生获得归属感,二是满足安全感和逞强好胜心理,三是同辈群体的鼓动。而有组织犯罪之所以选择渗入校园,原因在于:首先,中小学是青少年集中的地方,渗透校园可以较为迅速地壮大帮派势力。其次,冯氏兄弟及其帮派骨干都是辍学青少年,和原中小学学生均有着密切的联系,轻车熟路,容易将“黑手”伸向校园。再次,“学生单纯好骗”,容易通过威逼利诱的方式吸收进入帮派。最后,学生加入帮派的使用成本较低,通过“给点小恩惠小恐吓就可以指挥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