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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青少年叛逆、冲动、任性的生理心理特点,邓州市人民法院少审庭积极探索涉少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技巧和方法,采取多种有有效措施,加强心理疏导,突出人文关怀,紧紧围绕“教育感化挽救”,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总结出关怀调解、多方调解、实地调解、短信调解、调后督促五种涉少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方法,在实践工作中凸显成效,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案件的顺利调解。自2006年至今,该庭共受理涉少民事案件51件,审结51件,结案率100%。其中调解、撤诉50件,撤诉率为98%,形成了调解率高、赔偿到位率高、零上诉的工作局面,收到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突出关怀调解
少审庭法官们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少年法庭审判实践,本着关怀、保护、教育的目的,在工作中尽量用语和蔼化、标准化,进行必要的情感教育和疏导,坚持“少剥夺多给予”的原则,努力做到教育和保护并重,使未成年人通过法官的调解,不仅懂得相关的法律规定,还要学会怎样处事、做事,最终达到心悦诚服的成功调解。建立涉少民事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贯彻最有利于少年的原则;坚持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范围,在法律适用上尽可能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规定;在实体考量时,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内,尽可能地保证裁判结果向未成年人倾斜,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解决方案和最有利于裁判落实的方式审结案件。在魏某诉王某为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中,不满18周岁的魏某因好奇驾驶摩托车不幸与王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魏某伤残住院。治疗中,魏某的父母花去了多年的积蓄,为后续治疗费焦急万分,而王某在刚出事故时拿出几百元后,再无音信。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家中都十分困难,出事货车又是刚刚贷款购买的,赔偿的唯一希望就是货车在保险公司车辆保险的理赔金,在依法冻结被告人王某在保险公司的理赔金后,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教育批评后,又对魏某就如何遵守交通规则进行法制讲解,指出他存在的过错,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使双方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二、重点多方调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们积极动员未成年人的亲戚、朋友、同学、法定代理人、律师、教师等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多方面、全方位地参与调解,用亲情、友情、师生情感化当事人,克服其叛逆性格,消除其抵制心理,使说服教育更见成效,促使案件顺利调解。在审结高某诉李某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高某和李某均系未成年的在校学生,又是同村邻居,在放学回家路上,因李某不慎用路边的树枝将高某右眼扎瞎,导致残疾而矛盾十分尖锐。原、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又素有矛盾,致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为此,审判人员多次到案发地了解察访,了解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想法,并通过班主任、邻居、亲戚多次参与调解,耐心说服教育,寻找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契合点,消除成见和误解,终于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实地调解
法官们灵活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案件审理中到实地去调查、调解、审理,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胡某诉张某为变更抚养权一案中,胡某、张某原系夫妻,离婚后不满3周岁的男孩胡某某一直随其母张某生活,后胡某以对方没有抚养能力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期间双方及家人又多次争吵、厮打,矛盾进一步激化。庭审前,主审法官通过走访居委会干部及街坊邻居后,了解到一些案情和双方的真实想法,合议庭决定到案发地开庭。开庭时,为了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学习、教育等方面,法官们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劝说双方以孩子的未来着想,为孩子的成长负责,以案说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说服原告当庭撤回起诉,平息了事态,化解了矛盾。
四、短信调解
近年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留守儿童呈上升趋势。由于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外出务工,留守儿童的权益被侵害或侵害了其他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审理、调解此类案件,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即双方或一方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外出务工,如何审理、如何调解。法官们利用现代通讯工具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利用电话、手机短信进行联系、交流、沟通、调解,并在适当时机登门当面说服劝导,使双方当事人实时实地地受到法律的教育,促使3起案件顺利调解结案,成效显著。
五、调后督促
对于涉少民事案件,少审庭法官们不是一调或者一判结案,而是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采用多种督促的方法,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审判人员通过当面督促、电话通知或以法院名义,用书信形式通知当事人应积极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明确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通过调后督促,使去年调解的21起涉少民事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当事人全部自觉地履行了义务。
邓州市人民法院在涉少民事案件调解实践中总结出的上述“五法”,既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走出了一条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路子,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辖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一、突出关怀调解
少审庭法官们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少年法庭审判实践,本着关怀、保护、教育的目的,在工作中尽量用语和蔼化、标准化,进行必要的情感教育和疏导,坚持“少剥夺多给予”的原则,努力做到教育和保护并重,使未成年人通过法官的调解,不仅懂得相关的法律规定,还要学会怎样处事、做事,最终达到心悦诚服的成功调解。建立涉少民事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贯彻最有利于少年的原则;坚持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范围,在法律适用上尽可能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规定;在实体考量时,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内,尽可能地保证裁判结果向未成年人倾斜,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解决方案和最有利于裁判落实的方式审结案件。在魏某诉王某为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中,不满18周岁的魏某因好奇驾驶摩托车不幸与王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魏某伤残住院。治疗中,魏某的父母花去了多年的积蓄,为后续治疗费焦急万分,而王某在刚出事故时拿出几百元后,再无音信。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家中都十分困难,出事货车又是刚刚贷款购买的,赔偿的唯一希望就是货车在保险公司车辆保险的理赔金,在依法冻结被告人王某在保险公司的理赔金后,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教育批评后,又对魏某就如何遵守交通规则进行法制讲解,指出他存在的过错,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使双方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二、重点多方调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们积极动员未成年人的亲戚、朋友、同学、法定代理人、律师、教师等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多方面、全方位地参与调解,用亲情、友情、师生情感化当事人,克服其叛逆性格,消除其抵制心理,使说服教育更见成效,促使案件顺利调解。在审结高某诉李某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高某和李某均系未成年的在校学生,又是同村邻居,在放学回家路上,因李某不慎用路边的树枝将高某右眼扎瞎,导致残疾而矛盾十分尖锐。原、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又素有矛盾,致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为此,审判人员多次到案发地了解察访,了解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想法,并通过班主任、邻居、亲戚多次参与调解,耐心说服教育,寻找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契合点,消除成见和误解,终于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实地调解
法官们灵活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案件审理中到实地去调查、调解、审理,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胡某诉张某为变更抚养权一案中,胡某、张某原系夫妻,离婚后不满3周岁的男孩胡某某一直随其母张某生活,后胡某以对方没有抚养能力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期间双方及家人又多次争吵、厮打,矛盾进一步激化。庭审前,主审法官通过走访居委会干部及街坊邻居后,了解到一些案情和双方的真实想法,合议庭决定到案发地开庭。开庭时,为了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学习、教育等方面,法官们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劝说双方以孩子的未来着想,为孩子的成长负责,以案说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说服原告当庭撤回起诉,平息了事态,化解了矛盾。
四、短信调解
近年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留守儿童呈上升趋势。由于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外出务工,留守儿童的权益被侵害或侵害了其他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审理、调解此类案件,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即双方或一方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外出务工,如何审理、如何调解。法官们利用现代通讯工具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利用电话、手机短信进行联系、交流、沟通、调解,并在适当时机登门当面说服劝导,使双方当事人实时实地地受到法律的教育,促使3起案件顺利调解结案,成效显著。
五、调后督促
对于涉少民事案件,少审庭法官们不是一调或者一判结案,而是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采用多种督促的方法,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审判人员通过当面督促、电话通知或以法院名义,用书信形式通知当事人应积极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明确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通过调后督促,使去年调解的21起涉少民事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当事人全部自觉地履行了义务。
邓州市人民法院在涉少民事案件调解实践中总结出的上述“五法”,既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走出了一条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路子,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辖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